个人介绍
警察出庭作证实训 乔宗楼
提供学校: 江苏警官学院
院系: 侦查系
专业: 刑侦
课程编号: 20180201001
课程介绍
    本课题实训目标是培养并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培养并提高侦查人员出庭的心理承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辩论能力等综合技能。课题组先后完成了两期干训班警察出庭作证课程的实训,组织了多起警察出庭模拟法庭庭审活动,编写了警察技能实训教程,进行了警察出庭作证教研课题的立项,指导大学生创新课题警察出庭主题的立项。通过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学改革,明显提升了出庭作证的刑事警察的诉讼技术与诉讼意识。
教师团队

乔宗楼 副教授

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部门:侦查系

教学方案

(一)人员分工(师生数量、角色)

团队教学:3名教师负责一个学员区队(约50人),分别承担业务讲授、现场考核、训后点评三个实训环节的教学任务。

分组训练:每组12名学生,其中1名出庭警察、3名审判员、2名公诉人、1名书记员、1名被告人、2名辩护律师、2名值庭警察,抽签决定角色;每区队自然编组4组,分四批次完成。

(二)实训条件(环境、设备、仪器、耗材的名称、数量)

1.授课地点:1个,集中讲授业务要点

2.实训地点:1个,模拟法庭,一组实训,其他组观摩。

3.庭审材料、法律文书、模拟道具根据案情需要准备。

(三)实训课时

每期安排6课时完成该项目的实训。

其中集中讲授2课时,分组准备2课时,模拟演练2课时。

教学大纲

《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学改革》教案

一、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概述

警察出庭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人民警察就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目击的犯罪过程或受案情况以及就其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实施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出席法庭,进行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的一项诉讼活动。警察出庭作证在法治国家也是经过百年实践检验的毫无争议的,帮助法庭查明案情必不可少的环节。

2010 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作证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2年 3 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将作证范围扩展至警察目击的犯罪情况,由此,以上法律文件共同构筑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随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其综合素质的体现。出庭人员除了应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专业技能以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公安机关在对侦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同时,也要逐步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让其更好地适应庭审的需求。

警察作为证人,同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出庭的要求应高于普通的公民证人。该实训项目以“角色扮演法”法、“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方法,通过模拟庭审的方式来培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提高侦查人员出庭的心理承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辩论能力等综合技能。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类型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分为主动出庭和被动出庭两种情形。

1.主动出庭

侦查人员主动出庭作证,是指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主动向法院提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说明案件证据的相关情况,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在下列情形中,侦查人员可主动要求出庭作证:

(1)被告人等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合法性质疑的。澄清、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并无确实根据的非法取证的质疑,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当控辩双方对有关证据发生争议时,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以证明其收集证据行为的合法性。

(2)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具有高度敏感性的案件。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有高度敏感性的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合理的证据支持,可以向法庭证明证据获得手段的合法性,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展示案件侦查的过程,显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公正,从而避免群众的猜疑,增强公检法的社会公信力,防止和减少不利的社会舆论。

(3)必须由侦查人员证实的某些关键性证据存在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a,有关被告人立功、自首、坦白等影响量刑的情节,控辩双方发生争议的,只有侦查人员能够证明相关情况,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b,侦查人员对有关场所、人身进行搜查,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是获取大量实物证据的重要手段。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排除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同时,证据在提取、运输和保全的过程中,存在污染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侦查人员出庭阐明整个取证过程,有助于法庭判定证据的证明力;c,侦查人员通过特殊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如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侦查人员既是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又是犯罪行为的目击者。侦查人员作为特殊的“目击证人”,应该就其亲身经历的情况出庭作证。而且在客观上也需要实施诱惑侦查的侦查人员对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以及诱惑侦查的合理限度作出证明。

2.被动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被动出庭仅限于法院要求,因此实务中如果出现侦查人员被动出庭的情况,则表明辩方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异议在控辩双方现有证据情况下已经对控方形成一定冲击,法官无法通过控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来判断争议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来查明争议事实。

启动侦查人员被动出庭程序本身即说明在争点上控方已经无法构成优势证据证明自己所提交的争议证据的合法性。简单来说,即原本控方拟用作指控的证据因辩方的质疑而降级为存疑证据,因此即使侦查人员被动出庭后依然无法查证争议证据的合法性,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控方也有极高的风险会被判证据因合法性问题而禁止采用。所以,如果不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主动要求,而是因为当事人的要求或者法官的认为要求侦查人员出庭的,控方应当慎重对待,充分准备。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容

1.就事实性问题作证

作为事实性问题主要是指就案件事实本来的状态和发生时的情况等向法院作出说明。侦查人员主要是作为目击证人或者是相关案件的承办人员出庭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

就事实性问题作证的案件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时,被问及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侦查人员被要求就相关的事实发生的过程作证,主要是过程描述,涉及到相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但在过程描述的过程中要注意事实发生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逻辑的错误。二是侦查人员就相关的细节性事实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在此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不仅要能够准确的陈述相关的细节事实,还要就细节事实中的某个具体的情节或者动作或者周围环境等情况作证,此时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能够确定自己的记忆内容,还要在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中准确的反应案件的真实。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式、作案工具即具体形状的描述和辨认,案发时的周边环境等问题。

2.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作证

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取证人员组成的合法性、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取证行为包括取得口供、取得物证、书证、以及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行为。

就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作证的案件中,侦查人员面临的提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就取证资质的问题提问。取证资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鉴定人资质、勘验人、检查人的勘验、检查的能力和技术;(2)就取证手段的提问。取证手段主要包括取证的仪器的准确性、取证方式的合法性等;(3)就取证过程的提问。取证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行为,取证过程的录音录像的质量以及制作的连续性,供述作出后是否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等问题。

3.就量刑问题作证

侦查人员就量刑相关事实出庭作证的案件,主要是基于自首、立功等法定的量刑情节及一些酌定的量刑情节而出庭说明情况。

侦查人员基于量刑问题作证面临的问题分为两类:一是就关乎量刑的事实发生的经过向法庭陈述,这个过程侦查人员必须有条理、有层次的、清晰的陈述再现相关事实的发生经过,有书面记录相关事实发生的文件可以向法庭提交,并就此作出说明;二是关乎量刑是否成立的事实出庭作证,在此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仔细的思考认真的回答控辩双方的有关提问。

二、实训内容

(一)出庭前的准备训练:熟悉法庭审理程序,清楚警察出庭应当享有的权利,准备并熟悉作证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掌握出庭作证的技巧,做好出庭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庭审质证流程训练:熟悉庭审的质证程序,掌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质证技巧。

(三)出庭言语技巧训练:法庭是相当正式的场合,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言语、仪表关系到法官对出庭人员的印象,有针对性的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言语技巧、行为举止训练,提高出庭人员的出庭作证效果。

(四)出庭综合模拟演练:选择典型案例,由模拟的法官和模拟的律师组成模拟法庭,让接受实训的警察在法庭上演练出庭作证的过程。通过给受训警察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让受训警察真实地感受法庭审理、作证的氛围。

三、实训准备

(一)人员分工(师生数量、角色)

团队教学:3名教师负责一个学员区队(约50人),分别承担业务讲授、现场考核、训后点评三个实训环节的教学任务。

分组训练:每组12名学生,其中1名出庭警察、3名审判员、2名公诉人、1名书记员、1名被告人、2名辩护律师、2名值庭警察,抽签决定角色;每区队自然编组4组,分四批次完成。

(二)实训条件(环境、设备、仪器、耗材的名称、数量)

1.授课地点:1个,集中讲授业务要点

2.实训地点:1个,模拟法庭,一组实训,其他组观摩。

3.庭审材料、法律文书、模拟道具根据案情需要准备。

(三)实训课时

每期安排6课时完成该项目的实训。

其中集中讲授2课时,分组准备2课时,模拟演练2课时。

四、实训步骤:包括“传授—体验—反思”三个环节。

(一)集中授课

主要围绕“警察出庭”的四个程序要点展开介绍:

1.庭审的质证程序

庭审质证是指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依次分别举证,并就此展开质证和辩论,进而由法官就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予以认证的专门性活动。警察出庭的意义在于通过回答控辩双方的发问,让法庭感知警察描述的事实、案情是否真实可信,实现出庭作证的目的。公诉人作为主询问一方,往往会利用其提出的开放的问题,通过系统、详细的发问,指挥着出庭警察,唤起出庭警察的记忆,让出庭警察有更多的机会提供信息,详细描述其所经历的案发过程、取证经过、以及如何得出结论的过程;相反,辩护律师作为质疑的一方,往往会利用其所提出的封闭的问题,也就是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指出、扩大、发现其所看到的瑕疵、疏漏、甚至案件真相。通过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询问方式,让法庭全面感知有利于或不利于控辩双方的事实和情节,全面感知案件的法律真实。

2.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熟悉法庭审理程序

(2)警察出庭应当享有的权利

(3)准备并熟悉作证资料

(4)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

(5)掌握出庭作证的技巧

(6)做好与公诉人的沟通协调

3.出庭时的言语技巧、礼仪常识

(1)出庭时的言语技巧

(2)出庭作证时的态度

(3)着装、行为举止

4.应对庭审质证的策略

(1)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2)主题明确,中心突出

(3)语言简洁、明了

(4)有根有据,论证周密

(5)随机应变,当机立断

(6)熟悉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特殊性

(7)固化理性思维——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二)分组体验

1.根据法庭庭审特点进行角色分工、分组,确定实训体验小组,选取典型案例,分配任务,各组成员熟悉角色分工、案件材料,准备书面材料,服装道具,以小组为单位,分组演练。

2.各组认真准备庭审材料,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证据材料分类,编写证词等工作,磨合材料,进行庭审程序的仿真演练。

3.指导老师宣布体验训练开始,指导老师全过程无干扰进行观察,做好实训活动有针对性的点评准备。

4.每组体验时间约1课时。3名教师分别负责程序指导、角色讲评、材料审核,考核打分。

5.学员对模拟庭审进行总结体会,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

(三)评估反馈

指导老师要兼顾“经验技能”与“策略技能”两个层面,采用小组现场点评、大组集中反馈形式,对实训活动进行个性、共性分析反思。此环节的目的在于,既要体现实训中所存在问题的针对性,更要突出警察出庭程序的规范性,以促使学员加深对该技能能力点的理解运用。

五、延伸阅读

警察出庭技能训练,不只是突出“能力点”完整,还应兼顾“知识点”完整。不只是理解与掌握出庭作证的技巧,还应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的理解与运用。我国关于警察出庭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的延伸阅读

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的延伸阅读

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

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首是否成立。

被告人是否协助或者如何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立功是否成立。

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形的,应当审查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尚未查证的,应当及时查证。

被告人累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三)《刑诉法》条文的延伸阅读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六、问题思考

(一)警察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二)警察出庭作证有何必要性?

(三)如何分析评估警察出庭作证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情形?

(四)提请警察出庭作证应当具备哪四个必备条件?

(五)出庭作证警察出庭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七、考核标准

(一)出庭准备材料(30,);

(二)庭审表现(50,);

(三)庭审总结体会(10,)

(四)爱护实训器材(5,);

(五)遵守实训纪律(5,)。

八、实例参考

(一)案件实例:

被害人的丈夫和和被告人在一起喝酒,都喝高了,两家都住在一个院子。被害人的丈夫跟被害人讲你去把邻居大哥扶回家,他已经喝醉了。被害人就把被告人扶回家。这个被害人20几岁,是一个年轻女子,就再也没回来。被害人的丈夫换上衣服、鞋子出去玩牌了。第二天早上回家,发现老婆不在家,就到被告人家里找,被告人说我没看见,被害人的丈夫就不相信,把你扶回家了然后她也没回来了怎么回事?他就开始到处找,把岳父母找来,也开始找,他们又到被告人家里,昨天是把你扶回来的,去哪里了?就在他们家里找的时候,就发现被害人已经被分尸了。

大家想这个案子被告人干的没问题,在被告人家发现的尸体,尸体已经被分尸了,昨天晚上是扶的被告人回家的,这个被告人自己也承认是被告人干的,证据有被害人的尸体、分尸的刀斧、被告人的口供。但一审的时候被告人翻供了,他说自己当时喝多了,怎么进的门不知道,醒来的时候被害人死在自己家里了,被告人很害怕,害怕担责任,就想把她砍碎以后,赶紧运出去。

被告人的律师对证据提出异议,提请法庭传唤警察出庭说明案件现场勘察情况:

1.被害人的丈夫的嫌疑能不能完全排除呢?

2.凶器上有没有指纹?

3.被害人被分尸的伤口和凶器是不是吻合?

根据案情,请思考如果你是出庭警察,如何准备应诉?

(二)案件实例:

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被告人作案的关键证据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侦查机关提取到了作案的枪,但是很大的问题是没有制作提取笔录,就把枪附在卷里了仅仅有一个手枪的照片。这个照片上光是一个手枪,你反映不出这个手枪在什么位置,比如说在房间的哪个柜子哪个抽屉里?仅仅一个手枪的照片,反映不出来你枪提取的具体位置、过程,有没有见证人这些都反映不出来。被告人还讲了,我把枪扔的时候,还有十发子弹,我也扔到水井里了。侦查机关在补查的时候没有打捞到子弹,只提取了手枪没有子弹,他的文字说明里面,说没有提取到子弹就是手枪。但是在那个手枪的照片上,手枪旁边有一颗子弹,那么这个子弹从哪来的也没有说明。

如果你是出庭警察,请根据案情准备一份出庭应诉提纲?

参考教材

《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学改革》 机械工业出版社

课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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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实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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