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痕迹检验的基本原理
一、痕迹检验物质转移原理
(一)物质转移原理的形成与发展
1.物质的定义与现代物质的类型
物质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一个基本概念,是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它包括有形的物质与无形的物质,一切客观存在的都属于物质的范围。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活动、自然界的变化、社会现象的产生,都具有物质性特点。犯罪行为是物质性的反映,正因为它具有物质性特点,侦查和鉴定主体才有条件对其进行认识和揭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痕迹检验中物质概念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目前进行鉴定的物质对象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是实物型物质。它是有形的,可以用目力和科学仪器观察到的物质实体。如毒物、毒品、爆炸物、金属微粒、泥土、粉尘、纤维、油渍、人体微细物质等。它是检验最常见的对象。
第二类是痕迹型物质。它是实物型物质(含物品、物体)的外表形态结构和其组成部分,由于机械作用、理化作用和自然变化,形成于载体物上的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牙齿痕迹、碎裂痕迹、笔迹、图像、印刷字迹等,这些是痕迹检验最为多见的物质对象。鉴定这类物质,主要不是确定其理化成分、结构特点和生物特性,而是寻找其形成痕迹的“物”或“人”,或者判明痕迹形成的原因。
第三类是信息型物质。它是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物质类型。如硬盘、U盘等储存的信息,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有关部位留存的电磁痕迹及其内容。这类物质与前两类物质有许多不同,它是由光电转化、声电转化、光化学转化、电磁转化形成的转化物质痕迹,其中许多物质痕迹在一定条件下还可“复原”。这种转化物质痕迹是逐渐增多的新兴鉴定对象。
上述三类痕迹检验物质都与物质转移原理有密切关系,明确其转移的条件、过程及转移后的特点,对于选用鉴定方法和评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具有重要意义。
2.物质转移概念
物质转移概念是在不断发展的,至今尚无一个定型的抽象性的统一定义。在痕迹检验科学领域,它只是由物质交换、物质转移、信息传递(转化)三者的本质特征综合而成的一种界说。所谓物质转移,是指物体的物质或信息被其他客体物承载、交换、吸收、转化,而在其他客体物上存留一定的物质、信息的物质运动过程,包括物质实体的自身转移、物质实体外表结构形态的形象转移、信息物质的吸收或转化等转换形式。物质转移用于鉴定的基本原理是:证据是一种信息,而信息是物质的一种表现,鉴定中的证据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可以在不同客体间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换、转移、传递,并在其承载客体上留存相应信息,从而可被获取和运用。
3.物质转移原理的形成和发展
(1)物质交换原理的产生。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警察实验室鼻祖、物证技术学先驱之一埃德蒙·洛卡德(Locard)在20世纪初期提出:犯罪实施过程是一个物质交换过程。犯罪行为人作为一个物质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总是要与现场相关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交换关系,从而导致接触体之间会发生一些形态变化,或者其被黏附某些物质,或者被其带走某些物质。总之,接触体之间会发生质或量的变化。洛卡德和他的同事们,将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交换这一客观事实总结为“物质交换原理”。这一原理强调物质系统能量不变,在交换过程中客体间的物质总量不会增多或减少,只是出现了转移现象。
(2)物质转移原理的形成。随着侦查学的发展和现代痕迹学基础理论的建立,物质交换原理存在的局限性不能解释多种痕迹形成机理的过程和证人证言信息的交换规律,因为它们的形成并不能完全反映物质的能量守恒法则,而是以接触、“复制”方式,或者是以感官、记忆方式进行转移的。如目击证人看到犯罪现场上犯罪行为发生过程的某一个片段的某些说话声或者物体发出的声响而留存于其头脑中的印象痕迹。这种转移超出了物质交换的范围。于是,侦查学家和痕迹鉴定学家又将物证交换原理扩展为物质转移原理。后者可以包容前者。物质转移,既包括参与物质转移各方的形态变化、物质量的增减,也包括物质的信息被其他物质体所“复制”、吸收等变换过程。这一原理,对于物证鉴定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3)信息转移原理的提出。上述物质交换与物质转移原理主要是针对有形的物质性证据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的,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和证据范围的扩展,对电子数据证据、意识信息证据的形成过程就难以作出恰如其分的解释。尤其是电子数据是自动转移或交换的结果不为人们所直接感知,也不需要传统的转移条件。于是,在物质转移理论的框架内衍生了信息转移原理。从本质上讲,证据就是一种信息,信息是物质的一种表现,而物质同时又往往是信息的载体。因此,信息转移是物质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这一原理丰富了现代物证检验理论,拓宽了物证检验范围。
(二)物质转移的科学依据、条件和方式
1.物质转移原理的科学依据
无论是物质量的转移还是物的外表结构形态特征被转移成痕迹物质,或者是物质中蕴涵信息的转移,它们各自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基础,遵循各自的转移规律。一般认为,物质不灭、能量守恒和人的行为的物质性,是物质转移原理的科学依据。尽管不同类型的物质转移方式有所不同,但都要以物质不灭、能量守恒或能量转化作为先决条件。物质的任何转移形式,首先要有物质体存在,电子信息转移也不例外。唯物辩证法认为,行为是物质性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物质运动。痕迹检验中涉及的鉴定对象(或专门性问题),都是行为人的刑事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导致的结果。行为主体的物质性运动必然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实施,从而改变事物的原有状态,引起有关物质按照自己的运动特点转移。
2.物质转移的条件
物质转移是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仅就痕迹检验中常见的物质转移过程而言,一般需要两个条件:(1)转移客体的条件,多数是要在两个客体之间进行。(2)外力作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作用、自然界相关因素的作用、参与转移物之间的理化作用、机械作用等。外力作用的方式,可以是接触,吸收、传递、化合、分解等多种。物质转移的结果,必然导致参与转移的一方、双方或者各方引起一定的变化。
3.物质转移的方式
物质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物质量与质的转移,即传统物质转移理论中的物质交换方式。由于行为主体或造型主体之间发上接触或交换关系,接触体或交换体之间产生一定的形态变化,或者被黏附,脱落其种物质,或者被吸收、带走某种物证,使相关方发生量或质的变化。(2)物的外表形态结构被承受体“复印”而转移成痕迹型物质。这种转移方式并不完全遵守能量守恒法则,而是以“接触复制”的方式,或者以感觉、记忆方式实现转移的。如形象痕迹、记忆痕迹的形成,即超出了物质交换的范围。(3)物质中蕴含信息的转移。如电子数据是由于人的行为产生自动转移的结果,其数据、图像或痕迹不仅存于主动入侵的计算机与被侵害的计算机之中,同时还保留于登录所途经的网络站点之中。学术界普遍认为,电子信息转移是物质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
物质转移概念、物质转移科学基础、物质转移的条件与方式、物质转移理论在检验中的运用等理论体系,被统称为物质转移原理。|
(三)物质转移原理在痕迹检验中的意义
1.物质转移原理是获取鉴定材料的科学依据
鉴定材料是鉴定的物质基础。鉴定材料虽有分散性、多变性、隐蔽性等特点,但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会完全被自然或人为因素掩盖、隐藏、破坏,也不会自动消失。侦查人员、鉴定人可以根据物质转移原理及相关规律,应用科学技术方法进行勘验、检查,从而有效地发现、提取鉴定材料。
2.物质转移原理是鉴定人选用鉴定方法的基本依据
痕迹检验领域,研究物质转移原理的目的之一,是寻找鉴定材料形成的规律性。物质转移的三种方式,实质上就是鉴定材料的形成方式。鉴定方法是依据鉴定材料的性质和特点选定的。如对于由物质交换原理形成的鉴定材料,鉴定所要解决的多是定性、定量问题,主要应当采用理化检验、生化检验方法;对于物的外表形态和结构或人的行为习惯形成的鉴定材料,鉴定多是解决同一认定问题,鉴定主要选用数学统计法、物理比较法、电子学比较法等;对电子信息转化或传递原理产生的鉴定材料,鉴定主要是解决恢复事实、显示事实、辨明事实真伪等问题,多用电子技术方法实现鉴定要求。
3.物质转移原理对评断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有一定指导意义
多数痕迹检验对象都是经过物质转移方式形成的,其转移方式不同,对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也有差别。尤其是对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意见的评断更要重视这一原理的运用。物质转移不完全是物质形态和信息的复制,而会根据不同转移条件和方式发生量或质的变化。每种鉴定对象或每个鉴定对象,都要随转移条件和方式的差异发生不同的变化,因而在其量和质方面既有相同的部分又有变化的部分。鉴定主体之间,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差异和制约,对同一事项的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不同的量和质的差别。鉴定人应遵循物质型、痕迹型、信息型不同鉴定材料的转化特点规律评断鉴定材科因转移过程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对鉴定的影响,从证据链总体上考察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可靠性。
二、痕迹检验同一认定原理
(一)与“同一”相关的基本概念
1.被寻找客体
它是指与案件确实有关的人或物,是鉴定所要确定的未知客体。被寻找客体存在于案件之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人或物自身的整体,而是构成人或物不同方面,且具有同一认定客体特性的具体物。如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手印遗留人。
2.受审查客体
它是指在案件的侦查、调查或鉴定过程中,暂时被怀疑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或物。在案件中,受审查的客体与被寻找的客体在种属上应是对应的,否则不能满足同一认定的需要。如案件中被怀疑遗留手印的人,形成鞋印的鞋等。
3.检材
就同一认定鉴定而言,它是指被寻找客体所形成的反映形象,或者是被寻找客体自身的一部分。但是,在非同一认定鉴定中,检材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用于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必需的鉴定材料。在侦查阶段,检材可以是可疑的证据资料,也可以是确定的证据资料,而在审判阶段的检材则是证据资料,如现场勘查所收集的手印、工具痕迹等。
4.样本
它是指受审查客体所形成的反映形象,或者是受审查客体自身的一部分。在刑事案件中,样本是侦查人员收集的已知嫌疑人或物的反映形象,或者是其自身的一部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样本是争议双方怀疑的人或物的反映形象,或者是其自身的一部分。
(二)同一认定原理中的“同一”
1.“同一”的含义
痕迹检验同一认定原理中的”同一”,是指客体的自身同一,即被鉴定客体物与其自身为同一物。“客体自身同一”,是自然辩证法中一个基本观点。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相同的物,只有“同一”的自身。所谓客体自身指具体的人或物各方面物质特性的唯一性表现。如人的肤纹特性、外貌特性、遗传物质基因特性、书写习惯特性等与其自身同一;一个鞋底、枪支弹道、车轮胎花纹特性与自身同一。一个具体的人、具体的物,只能与自身相同,不可能与其他人、物互相相同,否则,同一认定鉴定也就成为不可能了。同一认定原理中所说的客体,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能据以证明案件情况,需用专门的科技手段进行鉴定的物体(含物质、物品)、人身以及某些事实与物质现象。
客体的自身同一,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客体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同一。如人体物质同一、断离物或分离物与其整体物同一;二是客体物与自身反映形象的同一。如检材手印与样本手印、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检材牙齿印与样本牙齿印等,为同一人的指纹、同一人的牙齿等所形成;三是人某种运动的动力定型特征与该特征的反映形象特征同一,或动力定型在不同情况下的反映形象特征同一。如人的行走习惯同一、书写习惯同一等。
同一认定鉴定中的“同一”是指被寻找客体的自身同一。所谓被寻找客体,是指与案件中某一事实确实有关的“人”或“物”。如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一般称为检材,由被寻找客体形成),通过与其相关的样本(理论上称为受审查客体的反映形象)的比较鉴定,确认该两者为同一人或同一物所形成,即是寻找到了形成该专门性问题的客体物的自身。可见,这种“同一”,不是检材与样本的同一,而是两者均出自同一客体物,是客体物自身同一,而检材与样本只是认定同一的依据和条件。同时也不能一概认为"同一”是被寻找客体(检材的自身)与受审查客体(样本的自身又称为可疑客体)之间的“同一”。因为这两者间不存在必然“同一”的关系,只存在可能“同一”的条件。如果对这两者(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各自形成的检材与样本的比较鉴定,检材与样本确实出自同一客体物,该两个“客体”就是同一客体了如果检材与样本不是出自同一客体,那么,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就分别是两个不同的客体。所以,痕迹检验同一认定原理中的“同一"是指客体自身同一(被寻找客体自身同一),既是由哲学、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决定的,又是侦查、调查、鉴定、审判所要求的。
2.“同一”与“相同”、“相似”的区别
在痕迹检验中,常常出现“同一”“相同”“相似”这三个既相互联系而又有根本区别的概念。三者各自具有根本不同的标准,若互相换用,必将导致鉴定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
“同一”是指客体或其反映形象特征总体的同一,不是客体特征个体的相同。同一具有唯一性,是客体自身的同一,是独一无二的。客体间个体特征相同,不能称为“同一”。
“相同”是指两个事物的特征有某种一致的表现。两个事物的特征相同,有可能是客体自身,也可能根本不是。鉴定中所说的“同一”与“相同”,认定的标准不一样。鉴定中所说的“相同”,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客体间的种属特征相同,用鉴定的习惯语言表述为客体种属一致,实质上是一种相似的层级。第二种是检材与样本间个体特征或局部特征相同,鉴定书上通常用个体特征相同或不同,或者部分特征相同或不同限制术语表示。第三种情况是检材与样本间各方面的特征相同,但“不同一”。因为两者间不具备认定为同一个客体的基本条件。如对于复印或扫描形成的签名字迹、印章印文,无论其检材与样本两者或其中一种为复印件或扫描件,通过比较鉴定虽然发现两者间各方面的特征都相同,但都不能认定它们为同一人书写或为同一枚印章所盖,它们只是“相同”而非“同一”。这是由于它们不是被寻找客体和受审查客体的直接产物,复印件或扫描件可能是原件的真实反映,也可能是伪造、变造形成的“再生物”,从逻辑上和事实上讲,都不具备直接认定同一的条件。如果该复印件或扫描件来源的真实性获得了合法证明,可以由“相同”进而认定为“同一”。鉴定中的“同一意见”与“相同意见”是有根本区别的,其证据证明力也是不同的。鉴定人在出具“同一”或“相同”意见时,不仅要严格把握鉴定技术标准,同时还必须审查检材与样本的来源与性状,不能忽视鉴定材料的条件,混淆“同一结论”与“相同结论”的界限。同时,这两种“鉴定意见”在表述要求上也有区别。
“相似”属于相像、相仿、大致相同的层次等级,是一个不确定的判断结果。鉴定中出现相似性的判断结果,一般也有三种情形:客体间种属特征一致,本质上只能是特征大部分一致,特殊特征少部分有本质性差异。客体间“相似”只是部分特征或局部特征相同,而不是客体间总体特征相同,更不是客体自身同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体物之间“相似”的不少,“相同”的极少,“同一”的没有。痕迹检验中的相似性结论,有的可以经过努力,创造鉴定条件进而认定“同一”;有的相似结论可以起到排除作用或缩小调查、侦查范围的作用,如客体种属一致或者不一致结论;多数相似性结论证明意义不大。有的在鉴定书中将肯定同一意见表述为“两者特征总体一致”是极不正确的,也不符合证据要求。“一致”与“相似”是同一层次等级的判断语。
(三)同一认定原理及其基本内容
1.同一认定概念
关于同一认定的概念问题,中外学者曾有过多种表述,有的认为它是鉴定的一个认识过程,有的认为它是一种鉴定方法,有的认为它是鉴定的一种结果。经过50年的探讨,我国较多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它是一种判断,即同一认定是对客体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因为同一认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对客体是否同一问题作出科学判断。同一认定的本质特征是“认定”,是对客体作出"是”与"不是”“同一”与“不同一”的认定,而“认定”是一项认识活动,属于判断范畴,因而,将同一认定定位为一种判断活动,是符合认识规律和鉴定要求的。
2.同一认定原理及其基本内容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同一认定判断活动的科学基础和科学方法的理论体系,其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关于同一认定基本概念原理。如客体、同一、相同、相似、被寻找客体、受审查客体、客体反映形象、检材、样本、被认定同一客体、供认定同一客体等。这是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元素。
(2)关于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和科学依据原理。主要有同一认定客体本质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反映性原理,同一认定客体特征与特性关系原理等,这是同一认定原理的核心。
(3)关于同一认定种类及其基本形式原理。有按同一认定客体的对象分类、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分类、同一认定的方法分类三种基本形式,每种鉴定分类都有各自的原理与方法。
(4)关于同一认定步骤、方法原理。同一认定活动一般都应当经历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步骤(阶段),每个阶段各有不同的任务和方法,其任务、方法都有相应的科学原理。
(5)关于同一认定意见评断与运用原理。主要是指阐明同一认定意见的科学性和证明作用的原理和方法。
3.同一认定原理在痕迹检验中的意义
同一认定原理的地位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它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有的甚至认为它是刑事法学的基础理论。但形成基本共识的是:同一认定原理是痕迹检验的基础性原理。所谓基础性原理,是指阐明一个学科或一项认识活动的基本原理和实践方法最基本的共同性原理。
一般认为,同一认定原理作为痕迹检验基础性原理,是由它在痕迹检验理论和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痕迹检验原理很多,唯物辩证法是其指导思想,也是最高层次的原理。物质转移原理是阐明鉴定材料产生、变化、运用规律的一般原理。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揭示鉴定原理、依据、步骤、方法标准、规则的基本原理,是痕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精髓,是鉴定方法体系的核心,对各类痕迹检验业务的鉴定理论和实践活动均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4.同一认定原理的创立与发展
同一认定原理起源于何时,对此中外鉴定学家难有统一认识。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同一认定原理是随着各门鉴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在19世纪中叶,犯罪侦查学界提出了类似同一认定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如特征与特征组合、特征分类、客体特定性与稳定性、鉴定比较法等。到20世纪30年代,以苏联为首的欧洲学者提出了同一认定的概念与分类,同一认定的方法、标准与条件,指出同一认定原理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专门方法,同时也是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进行鉴定应当采用的方法。20世纪50年代,基本建立了同一认定原理的理论体系。但当时同一认定鉴定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客体的反映形象,如痕迹、笔迹、人像照片等。随着精密仪器的问世,相继研究出了对微粒物质和流体物等无固定外形的整体物同一认定的依据和方法。到20世纪70年代,肯定了运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对合量整体物进行同一认定的理论与方法。由此,由依据客体外表特征发展到依据客体内部结构、成分特征进行同一认定的理论体系已初步建立。与此同时,美洲学者对同一认定原理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成就。20世纪50年代,美洲成立了“国际同一认定协会”,学者们对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发表了不少有指导意义的见解。主要如:“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物证技术一系列原理的中心内容就是对'人'和'物'的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主张将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征分为形象特征、物质结构特征、空间位置特征三类”;“将数学原理引入同一认定方法体系之中”;“提倡要为各种鉴定客体建立特征数据库,以利制定评断鉴定结论的统一标准”等。
中国学者在学习与引进外国先进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发展与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同一认定原理的理论体系。主要表现在:对同一认定原理的若干基本概念,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角度注入了新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在同一认定科学基础方面根据物质转移原理总结了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同一认定鉴定又一个必要条件;在同一认定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方面,发展了同一认定客体特征分类层次理论、特征鉴定价值理论、特性构成理论;将同一认定原理界定为是有关鉴定原理、方法的理论体系,并由五个部分的理论构成;明确肯定了同一认定原理在痕迹检验中的地位,一致认为同一认定原理既是各类痕迹检验业务的基础理论,又是指导鉴定活动的方法论,突破了国外学者长期固守的同一认定原理是同一认定鉴定和同一认定辨认的基础理论和方法体系的认识局限。
(四)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在痕迹检验中,认定客体的自身“同一”成为可能,是由于被鉴定客体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1.客体本质的特殊性
客体本质的特殊性或特定性,是指一个客体区别于其他任何各体,每个客体的本质都是特定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绝对没有两个完全一样,互相同一的事物。
同一认定客体本质的特殊性,是由其内部条件的复杂性和外部条件的多样性决定的。就多数被鉴定客体而言,主要是由于以下四方面原因的单一作用或综合作用形成了各自特有的本质属性。
(1)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不同。客体在其自身形成过程中由于内部种种原因构成了自己的特殊本质。有的是由于客体的生理、生物属性不同,在其外表或内部形了特殊的形态和结构,如人体皮肤乳突花纹、血液、毛发等在人的生命形成和成长过程就构成了自己的特殊本质。有的是由于生理属性或病理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特殊的外貌形象,如人体外貌。有的是由于客体的物理、化学属性不同,在物质结构方面形成了特殊的结构组合状态。
(2)客体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特殊的外表形态。作为痕迹检验客体中的许多物体或物品,由于机器性能、机械磨损、工艺过程、原材料质量、工人技术特点与工艺习惯不同,即使是同一台车床、同一个模型、同一个工具生产加工制作的同种,同类、同批量产品,在细节特征方面也存在重大的差别,各自的特殊本质是明显的。如新工具、新印章、新鞋底的痕迹,都能与它自身以外的客体形成的痕迹相区别,具备较好的鉴定条件。
(3)客体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增加附加特征使其更加特定化。许多工具和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不断产生变化,因而在其本来就很特殊的外表形态结构上又增加了许多极为特殊的个别“标记”。
(4)人在生长、学习、生活、劳动等过程中形成独特的技能与习惯。这种技能与习惯的特殊本质与物体的特殊本质的形成机理是不同的。它是由于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差异,以及学习、训练方法、兴趣爱好、生活环境、职业特点等条件的不同,通过条件反射的作用,逐步形成动作行为的自动化锁链系统并从中反映出各自特有的习惯体系。如书写动作习惯、语音习惯、行走步法习惯等是人各有异的。
(5)特征特殊性认定注意事项。①特征的数量。特征的数量有两个层次,一是某痕迹物证共出现的特征数量。特征的数量越多,该客体特征排列的特定性越强,与该特征排列出现相同重复的可能性就越小。二是对一个特征进行穷尽,确定该特征的所有可能的种数。显然,某个特征的种数越多,出现相同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在同一认定中,要将客体特征排列的特定性与特征的所有种数相联系,即该客体的特征总共有多少种,特征种数越多,出现相同的机会就越小。②特征的质量。在同一认定问题上,特征的质量主要体现在特征的特殊程度,即稀有少见的程度。反映在数量上就是该特征的出现率。特征出现率通常是以频率来表示的,越是频率低的特征,偶然性越强,特征质量越高;越是频率高的特征,普遍性越强,特征质量越低。在客体反映的多个特征中,不同特征出现的频率经常是不等的,那些经常出现的特征质量较低,而很少出现的特征是稀有少见的高质量特征。特征的质量越高,客体的特殊性就越强。由此可见,特征质量的高低取决于该特征出现率的高低,例如,在手印痕迹中,斗型纹的出现率为50%,而弓型纹的出现率仅为2.5%,显然弓型纹的特殊性价值就高于斗型纹。③抽样的范围。抽样的范围是指对同一认定特殊性审查时,确定考虑的群体有多大,在一个小的群体中,出现相同的特征排列的可能性小,在一个大的群体中,重复出现具有相同特征的可能性就要大的多。如果侦查中能将犯罪嫌疑人确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则在同样特征数量和质量的情况下,出现重复的概率就小,反之,范围越大,出现重复的概率就越大。换句话说,范围越大,构成同一认定特殊性条件的特征数量需要越多,质量需要越好,才能保证同一认定鉴定的唯一性。④同一认定的可靠性度量。上述三个方面是综合判断同一认定的特殊性条件的因素。一般来讲,从定性的角度理解就有助于我们在进行同一认定时能够有意识地从三个方面去提高同一认定鉴定证据的价值。如果条件具备,还可以从定量的角度对同一认定可靠性进行计算。
目前计算痕迹鉴定可靠性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方法,在此介绍两种计算的方法。
一是特定特征类型排列出现频率计算。每一项具体的同一认定都具有特定的特征排列,一种特征排列有其特定的出现频率。计算出现频率需要明确痕迹比对特征的个数,同时,确定每个特征可能出现的种数,并调查清楚每种特征类型的出现频率,在此基础上以该具体同一认定所反映的特征类型频率值进行计算。
设某种特征类型的出现频率为Pi,则多个特征构成的出现频率为。
特定特征类型排列出现频率计算仅是以造痕体特征条件为根据的同一认定可靠性的一种基本的度量,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有考虑案件侦查中调查抽样范围的大小,无法在整个案件侦查的司法证明中,反映该同一认定的价值。
二是重复概率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的意义在于我们在关心一个同一认定证据的唯一性、可靠性的时候,实际上是关心在这项认定的同时还有另外一个相同认定的可能性有多大。通过计算重复概率,就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同一认定的可靠性。
从数理统计可知,特征排列重复出现的概率与特征的出现频率、调查的范围、对象的数量有关,具体关系如下式所示。
式中:Pr—重复概率;n—抽样数量;P—特征排列的出现频率。
显然,对鉴定可靠性定量分析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要掌握上式中的P,也就是特征的种数、频率。对一项特征的所有种数的掌握必须建立在大量的调查统计的基础之上。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领域,对于不同的痕迹证据类型,所掌握的基础数据的情况是不平衡的。如指纹特征的种数调查比较充分,同一认定的根据就比较充分,而对有些造痕体特征的认识不够,鉴定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就比较低。二是式中的n,表示抽样的群体数量。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抽样范围,需要根据案件侦查中可能涉及的嫌疑人或嫌疑客体的总体有多大的范围,一旦确定嫌疑人或嫌疑客体必然在某个范围以内,就可以确定抽样数量为该范围内的所有同类客体的数量。如果上述两方面条件具备,就可以对同一认定的唯一性和可靠性作出定量的判断。
每个客体都是特定的,与其他任何客体不会相同,是指客体的特性是独特的。而任何客体的特性都是通过一定的特征表现出来的。认识和区别客体,必须从考察客体的具体特征开始。
客体特定性是痕迹检验的总体科学依据。正是由于痕迹检验客体具备了只能与其自身同一的基本属性,鉴定才具有科学依据,鉴定意见才具有证明力。
2.客体特性的相对稳定性
客体特性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客体所具有的重要特性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的属性。客体物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和一定时期内具有质的稳定性,其基本属性保持不变。客体的稳定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也是认识事物的主要条件。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是处在不断运动、发展和变化之中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物质的稳定是相对的。然而,任何事物都是按照由量变到质变的规律运动和变化的,千变万化的事物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必然存在某种静止状态。运动变化的客体处于质变以前的相对静止状态就是其稳定性。这是客体物特性保持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因。
作为痕迹检验的客体,其外表形态和物质成分结构特性之所以能保持相对稳定,除上述基本原因外,还有各自的具体原因。有的客体是由生理学、组织学的特性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条件;有的客体是由于物理学方面的特性而使其外表形态和组织结构的特性保持稳定(如工具、物品等);有的又是借助化学方面的特性而使其组成成分保持稳定,等等。
不同客体特性的稳定程度是有区别的,对于痕迹检验来说,客体的稳定程度越大,鉴定条件越好,客体的稳定程度越小,鉴定条件越差。痕迹检验客体特殊本质的稳定程度有三种情况:有的客体的特性长期稳定,如人体皮肤乳突花纹等;有的客体的特性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如比较精细的工具、枪支等;有的客体的特性只能在较短时期内保持稳定,如鞋底、质量较差而又经常磨砺的工具等。除了客体特性的稳定程度受自身变化因素影响外,外界条件也有一定作用,如客体物的生活环境、使用与保管条件等。
客体特性的相对稳定性,是痕迹检验的条件。只有被寻找客体的特性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侦查、调查、鉴定人员才能根据先前留下的反映形象去发现可疑的受审查的客体,鉴定人员才能根据检材与可疑受审查客体的样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可疑的受审查客体是否就是被寻找的客体。
3.客体特性的反映性
反映性是客体的基本属性之一。客体的特征借助一定的条件,以不同的形式在其他客体上表现出来的这种属性就是反映性。痕迹检验客体,通过自身位移、接触、分离、剥落、黏附、化合、分解以及光学、电子学等形式,将自身特性的全部或部分反映到其他有关的客体上,显示其与案件事实的某种联系。客体的反映性既是遗留痕迹、物质、物品的必要条件,又是痕迹检验依据这种痕迹、物质、物品去发现与确定被寻找客体自身的必备条件。
痕迹检验客体的特征反映形式有直接反映和间接反映两种。直接反映是客体特征最客观、最完整的反映,如人体物质、断离物、分离物及其他各类物质物品等都是以直接的方式反映出来而被作为物证。鉴定这类客体,是对客体自身与自身相关部分进行比较,其特征直接从其自身表现出来。
间接反映是客体特征在其他客体上通过反映形象或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这种间接反映只有固体物质才有可能形成,多数是反映客体表面的外部形态结构特征。如手指皮肤乳突花纹通过手印反映其外表形态特征,工具外表形态结构通过工具痕迹反映其特征。属于同一认定型的鉴定客体,其特征大多是以间接反映形式表现出来的。
4.客体基本属性与鉴定的关系
客体的特定性、稳定性、反映性是痕迹检验客体的三大基本属性,是痕迹鉴定的科学基础。其中客体的特定性是痕迹检验的科学依据,同时也指明了痕迹鉴定的范围,客体特性的稳定性和反映性是痕迹检验的客观条件。这三个属性对鉴定的作用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特定性强、稳定性大、反映能力好的客体,鉴定条件充分;特定性强、稳定性小、反映能力好的客体,鉴定条件较差;特定性强、稳定性大但反映能力弱的客体,鉴定条件也差。只有三个条件同时较好的客体,才是符合科学要求与法律要求的鉴定客体。
痕迹检验客体除必须具备上述客观条件外,同时还要求鉴定主体具备相应的条件,即鉴定主体必须具备对鉴定客体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其中包括对客体特性的认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部门的仪器设备等条件。
(五)同一认定的依据与方法
1.认定客体自身同一的依据
同一认定是认定客体的自身同一,即以不同的形式去寻找客体自身。任何客体的特性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要区别不同客体,要寻找客体自身,只能以客体的特性为依据。客体特性是通过客体各方面的特征表现的。鉴定中,要区分不同客体,确定客体自身,必须首先分析与研究客体特征与特性的关系。
客体特征是客体各个方面的个别特点,它是实在的、具体的,是客体本质属性的外部表现,是反映客体特性的具体内容。
客体的特征,按其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形态特征、物质成分结构特征和行为习惯特征三个方面。
形态特征是指客体外表结构、形态的特点,如客体的长度、宽度、高度、角度,弧度、花纹结构、图案形式等外表形态特点。人体皮肤乳突花纹、鞋底、工具、牙齿等客体的特性,都是以客体外表形态特征作为表现形式的。
物质成分结构特征是指物质内部的组织结构,组成成分、形态及物质的理化特性所表现的特点。如毛发、血液、各种微量物质等都是以结构特征表现其特性的。
行为习惯特征是人的行为的自动化动作锁链系统表现出来的动作特点。如行走习惯,是以行走习惯动作所反映出来的运动特征为表现形式的。
客体的特征,按其对构成特性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种属特征和特殊特征两个等级层面。
种属特征是表明客体种属范围的特征,是同种同类客体共有的属性,是区分客体种属的依据。鉴定中,根据客体种属特征可以压缩小审查客体的范围,否定受审查物的可能性,同时这又是比较检验确定客体是否自身同一的第一步,是认定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一个方面的依据。客体的种属划分越细,其种属特征对鉴定的意义越大。
特殊特征是每个客体所具有的若干个别特点,是表现客体特性的重要“标记”,是构成客体特性的主要依据。每个客体的特性,主要是由一定的特殊特征构成的。特殊特征是区别客体是否同一的主要依据。不同客体之间,特殊特征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可能部分一致,但其形态、数量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等特征总体绝不可能相同。客体的特性,是客体内在的质,是每个具体客体特有的属性,它具有抽象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一个客体的特性,不能从外表形式上直接感知。痕迹检验活动中认定客体是否同一,以客体特性的异同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据。在鉴定中,必须从发现和确定检材与样本各自客体的特征入手,通过对两者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总体的比较分析,进而确定两者的特性是否相同。
2.痕迹检验认定客体同一的方法
痕迹检验中,认定客体是否同一,要根据具体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方法一一包括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认定客体是否同一的基本方法是比较法。这是任何一种同一认定鉴定都必须采用的。比较的基本形式有三种。
(1)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反映形象的比较。这种鉴定的比较资料,既有被寻找客体的反映形象一一检材,又有受审查客体的反映形象一一样本。通过检材与样本的特征比较,最后确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的关系,即受审查的客体是否就是被寻找的客体。这是典型的同一认定比较法。
多数同一认定都是典型式的。如指纹鉴定通过检材手印与受审查人样本手印的特征比较,认定手指皮肤乳突花纹的同一,等等。
(2)被寻找客体自身的直接比较。这种同一认定是将客体自身与其组成部分直接进行比较,把被寻找客体自身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作为检材,将受审查客体自身的一部分作为“样本”。经过比较,如它们之间的特征体系相互吻合,能够形成一个自然完整的整体,即构成部分与整体物的同一关系。这种同一认定形式仅适用于对散离物、断离物或分离物的鉴定。
(3)被寻找客体反映形象的单独比较。这是一种最初阶段的、不完全的同一认定比较鉴定方法,其鉴定意见还不能作为证据,但它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步骤方法进行的。整个认定过程仅有被寻找客体的数个反映形象或自身一一检材,而无受审查客体或其反映形象(样本)。同一认定的特征比对都只是在几个检材的单方面之间进行。比较结果只能确定数个检材是否为同一个被寻找客体所形成的,不能确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间的关系。这种鉴定多是在案件侦查的最初阶段进行的,目的在于判明犯罪人数、犯罪工具、犯罪手段与特点,为并案侦查提供依据。
3.同一认定的具体方法
同一认定的具体方法有数学、物理学、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学、电子学等。
(1)在同一认定中广泛利用物理学的方法来观察测量、分析物体的形态以及声、光、电学等方面的特性,分析客体的种类属性和特殊属性。观察物体的痕迹形态方面的的特征并进行比较是进行鉴定的重要方法。早期的鉴定只是用肉眼进行观察,显微镜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人们对物体和痕迹的细小和微观特征的识别能力。通过体视显微镜可观察物体表面结构特点,常用于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
(2)在鉴定中采用化学方法可显现痕迹,分析物质的种属和成分;使用化学试剂分析检材的种类、组成、结构、性质及含量等;采用定量分析法、容量分析法,可以对检材进行定量分析。
(3)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鉴定中普遍运用物理化学方法对客体物的物质成分及结构进行分析。如薄层色谱、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红外吸收光谱、紫外吸收光谱、原子吸收光谱、发射光谱、荧光光谱、质谱、离子选择电极、X射线衍射光谱、X射线能量色散、中子活化等分析方法。仪器分析方法与通常的化学分析方法相比,具有灵敏度高、速度快、定性定量准确等优点。
(4)痕迹检验中各个专业都离不开数学统计分析方法。如枪弹痕迹鉴定中射击距离、角度的测算等。在评断鉴定结果的价值时,经常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测算检测数据和鉴定结果的可靠性概率。
(5)计算机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的应用,可以对大量的信息予以方便地存取和快速处理,提高鉴定的效率。在指纹鉴定、痕迹比对等方面成为不可或缺的先进方法。
(六)同一认定的种类及其认定意见的证明力
1.按同一认定客体划分同一认定鉴定类型
同一认定客体的种类繁多。按照鉴定客体划分鉴定种类,是按照客体的基本属性划分。这种分类对于研究鉴定方法、鉴定原理、鉴定意见的评断与运用有一定的意义。以鉴定客体作为鉴定分类依据,同一认定可分为对“人”的同一认定和对“物”的同一认定。
(1)“人”的同一认定。“人”的同一认定,是指鉴定意见所认定的是具体的人。它是依据人的某一方面的特性、某些技能习惯或人体某一部分的物质特性去认定案件中需要确定的人。因为人的某一部分物质特性与其整体特性不可分割,只要根据其中某一方面的特性认定了同一,也就认定了人的同一。在现代痕迹检验科学中,可能作为“人”的同一认定的客体主要有:人体皮肤乳突花纹、牙齿、血液、毛发、骨质、人体组织、体液、人体分泌物、人体气味、人体其他皮肤花纹等。因此,鉴定中有皮肤乳突花纹同一认定、牙齿同一认定、血的同一认定(主要指DNA认定)、人体其他物质同一认定、人体其他肤纹同一认定等鉴定类型。
“人”的同一认定形式,有直接认定和间接认定两种。直接认定是依据被鉴定客体的直观特征直接进行的,如法医学鉴定中依据尸体残肢认定整尸等。这种鉴定形式一般较少被使用。间接同一认定,是依据被鉴定客体所遗留的痕迹、气味和分离物质等确定与其自身的关系。间接同一认定是“人”的同一认定的主要形式。
“人”的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可直接证明被认定同一的人与案件的某种联系,有时甚至可以直接证明其是否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
(2)“物”的同一认定。“物”的同一认定结果所确定的是具体的物,即通过鉴定确定检材是否是所要寻找的“物”。“物”的同一认定客体主要有涉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鞋底、袜底、枪弹、编织物、纺织物以及各类微细物质等。
根据物的组成状况,“物”的同一认定可分为“单体物”的同一认定和“合成物”的同一认定。
“单体物”是指具有单一固定形态和单一外表结构的客体,它是以自身一个较大局部的表面结构形态特征反映其自身的特性。如鞋印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都是确定单体物的同一,而鞋底、枪支机械、工具等都是单体物客体。鉴定的方式主要是比较客体反映形象痕迹的特性异同。
“合成物”是指具有整体特性而非单一结构、单一形态的客体,它的每一个细小的部分都是独立的并能反映其整体特性,如纤维、爆炸物、毒物、植物果实、动物毛等。鉴定这类客体必须满足数量的要求,鉴定的目的是要确定被寻找的“物”与受审查的“物”是否属同类合成物或同一合成物。鉴定的方式多是用理化方法、生物学方法直接比较分析客体物自身各方面的特征。
“物”的同一认定鉴定意见,一般只能证明物与案件的联系,不能证明受审查的人或物主与案件的联系。即使认定同一的“物”属受审查的人所有,也难以肯定该物主与案件的关联性。
无论是对“人”的同一认定还是对“物”的同一认定,鉴定结果都还有确定种属的问题,鉴定的方式方法都与认定同一大致相同。
2.按鉴定依据划分同一认定类型
绝大多数鉴定都是以客体的特征作为分类依据,因此,依据客体特征划分鉴定类型是有实际意义的。由于鉴定客体的广泛性,客体特征的表现形式也相应具有多样性。综合同一认定客体特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外表形态特征、行为习惯特征和成分结构特征三大类。据此,同一认定也可相应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这种分类,对于研究鉴定原理,选用鉴定方法,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具有一定的意义。
(1)客体外表形态同一认定。以客体外表形态特征作为鉴定依据,是一种传统的鉴定方式。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它在鉴定依据中仍处于主要地位。这种鉴定大多数是通过比较客体的反映形象特征实现的。如手印鉴定、牙印鉴定、赤脚印鉴定、鞋印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为同一客体外表形态特性的反映。
(2)行为习惯同一认定。人的习惯是多方面的,有生理活动习惯、心理活动习惯、技能动作习惯以及某些特殊行为习惯(如犯罪手法习惯)等,目前只有步态习惯、书写动作习惯和语音习惯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客体。步态是行走习惯的反映,笔迹是书写习惯的反映,声纹是语音习惯的反映。因此,步态鉴定、笔迹鉴定、声纹鉴定是动作习惯鉴定的主要对象。
任何行为习惯都是人的行为方式的表现,这种行为方式只有反映在一定的“载体”(承受动作习惯的客体)上才能被人们感知和察觉,才可能成为鉴定的对象。因此,行为习惯鉴定的检材也是以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但表现行为习惯的动态痕迹并不反映客体的外表形态,而是反映行为习惯的运动规律痕迹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此决定了行为习惯鉴定依据的是习惯运动规律的特点,而不是客体的外表形态特征。这是它与客体外表形态鉴定的根本区别。
行为习惯同一认定,是认定习惯与人的关系,即根据习惯的异同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是受审查人相应习惯的反映。
(3)物质成分同一认定。依据客体物质成分特征进行鉴定,主要是依据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鉴定。自然界的任何具体物质,实际上都是混合物质,不仅不同种类的物质的成分种类不同,同类同种的物质的成分含量、组成结构、形貌也有一定差异,因而能够显示出其物理学特性、化学特性,生物学特性的不同,可作为区分物质种属和异同的依据,如爆炸物鉴定、毒物鉴定、油脂涂料鉴定、纤维鉴定等。
物质成分鉴定,属于检验中面广量大的一种常规鉴定。鉴定的方法主要是物理学方法,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其中仪器分析是重要的检测手段。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确定物质的种类(属)及其异同,少数的物质成分鉴定可以确定其是否同一。
(4)气味鉴定。依据客体的气味特征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实际上是物质成分鉴定的另一种途径。对人的气味鉴定可以认定气味是属于何人的(确定气味与人的关系),鉴别物的气味大多只能解决种类(属)异同问题。如毒品、爆炸物气味鉴定。
在现代鉴定方法体系中,以鉴定依据作为分类基础的上述四类鉴定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在鉴定同一个客体时可能同时采用几种不同的鉴定途径,以不同的依据,从不同的角度确定其种属,认定其是否同一,从而使鉴定结果互相印证,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可靠。如手印鉴定,既要依据皮肤乳突花纹特征进行客体外表形态的鉴定,又可依据手印的汗液进行物质成分鉴定;鞋印鉴定,既要依据鞋底外表形态特征进行痕迹学鉴定,又可依据其黏附的人体气味进行气味同一鉴定。
三、痕迹检验种属认定原理
(一)种属认定概念
在痕迹检验中,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是同一个科学理论体系和鉴定方法中的问题,两者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种属认定是根据同一认定原理和方法,确定客体种属范围,或者确定客体间是否同类、同种的一种鉴定类型。其实质就是对客体间的相似或相同问题作出科学判断。
种属认定在物证鉴定领域使用得相对多一些,鉴定结果只能表明检材与样本种类属性是否相同,或者单独确定受检客体的种属范围。
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作为鉴定过程来说,许多鉴定事项的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第一步。鉴定有种属划分的客体,必须首先比较客体的种类特征是否相同,只有种属相同,才有可能进一步确定是否同一。鉴定有些客体种属相同后可以进一步认定客体是否自身同一。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有的原先只能进行种属认定的客体,可以发展为同一认定的客体,如血物质曾长时期只能进行A、B、O、AB四种血型鉴定,但DNA遗传基因的特定性被揭示后,现已成为同一认定的客体。
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解决问题的范围不一样。同一认定是确定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种属认定是确定客体的种属范围和客体间种属是否相同的问题。二是鉴定对象不同。有的客体既可确定种属又可确定同一,有的客体目前只能确定种属。三是两者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即鉴定技术标准不同。同一认定是以客体的特性为依据,对相同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很高,种属认定以客体的种属特征和一部分特殊特征为依据。四是鉴定意见的证据证明力不同。
(二)种属认定的范围
种属认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被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和客体间是否同类、同种、同属。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界、社会现象认识能力的增强,同一认定的客体范围逐步扩大,种属认定的客体范围已经或将会逐步缩小,所以,种属认定的对象是不稳定的。过去有的种属认定对象现在已被纳入同一认定范围,现在的某些种属认定对象以后又会成为同一认定对象,有些尚不是种属以定的客体将来也会成为种属认定甚至同一认定的客体。
痕迹检验实践中,目前种属认定客体的范围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人”的种属认定,即认定人体物质的种属和人体外貌形态的种属,如毛发的种属(含性别)尸块的种属、牙齿的种属、人体外貌的种属。二是动物的种属,即根据动物体的皮、骨、肉、血、毛、内脏等物质或整体形态认定家生或野生动物的种属。三是植物种属,如根据植物体的根、茎、叶、花粉、果实等物质或其整体认定家生或野生植物的种属。四是非生物或其他生物的物质、物品种属,这是检验最常见的鉴定对象,如毒物、毒品、药物、爆炸物、金属物、泥土、粉尘、涂料、化妆品、食品、饮料等。五是物质现象的种属范围判定,如根据物质爆炸、燃烧、撞击产生的气味、声响、火焰颜色、烟雾状态等确定被烧被毁物质的种属范围。六是判定某种事物、事件产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如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用于确定文书制作的时间范围(时间段);根据照片、视频图像、声频资料等认定某一事件或某一动体发生或活动的空间、时间范围。七是认定机械、工具或其制作物的种属,如工具痕迹鉴定认定机械、工具的种类等等。种属鉴定范围是不断变化的,现有的会不断缩小,现在没有的以后可能会出现。
(三)种属认定的依据
从原理上讲,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组成部分,任何同一认定鉴定,都首先要用种属认定的依据和方法,确定检材与样本是否具备其自身种属特征的反映,即使该检材与样本的自身没有明确的种属划分,也应大致判定两者种属范围的特征反映是否一致。因此,种属鉴定的科学基础(或称原理)与同一认定是一致的,鉴定依据也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客体特征分类体系的一部分。对于有明确种属划分的客体,以种属特征的异同作为区分客体种属和认定客体间种属异同的主要依据;对于不能明确划分种属的客体,可以用属于客体种属范围的特征和部分特殊特征作为区分客体种属和确定客体间种属异同的依据。
种属认定的基本方法,也是采用比较方法,其具体方法也与同一认定相同。
(四)种属认定意见的证明力
种属相同的鉴定意见只能表明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种类属性相同,审查的客体有可能是被寻找的客体。由于这类鉴定意见具有不特定的特点,不能肯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同一或非同一的关系,所以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种属认定的鉴定意见,一般可以证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种属认定的否定意见可以否定某种事实,甚至否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
人。种属鉴定的肯定意见,只能表明案件中被怀疑的事实有可能存在,不能直接证明该种事实一定存在。
2.种属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客体的种属范围越小,证明意义越大。种属鉴定意见所确定客体的种属范围与鉴定意见的证明意义是成反比的。根据概率论原理,检材与样本间特征相同概率越大,与其他客体相同的概率越小;客体的特定化程度越高,与其他客体相重复的可能就越小。由此可以确定:鉴定意见确定涉案客体的种属范围越小,证据证明力越强;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涉案客体种属范围越宽,证据证明力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