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许可项目 | 许可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及条文内容 | 实施主体 |
1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十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第二款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 区(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 |
2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十条第三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区(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 |
3 |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 区(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 |
4 | 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 区(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 |
5 | 经营、灌装氢气球场所核准 |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第一款:经营、灌装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将生产经营场所的选址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 区(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 |
6 |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回答有关的询问后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7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8 | 内地公民赴港澳证件及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9 |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有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10 | 台湾居民多次来往大陆签注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1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序号第4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12 | 户口准迁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派出所 |
13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序号第4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14 | 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5 |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序号第50机动车延缓报废,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6 |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序号第63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7 | 机动车登记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18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五条第(二)项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 公安部门 |
1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公安机关 |
20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 公安机关 |
2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 县级公安机关 |
22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23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公安机关 |
24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25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五条第(二)项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 公安部门 |
26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27 | 大型活动治安许可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跨地区举办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上述人数的规定,向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 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28 | 民用枪持枪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29 | 枪支运输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第三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30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31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32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典当管理办法》 | 序号第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3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序号第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34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序号第3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35 | 印制特种票证准印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36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第一款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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