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
第一 审理前的准备
一、组成合议庭: 1、不实行独任审判 2、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3、对陪审制的说明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二、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5日内被告→10日内答辩状→5日内发送原告 三、审查诉讼文书
四、审查和收集证据、规范性文件
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停止执行的条件 六、审查有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七、交换证据
第二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言词审理+公开审理+不适用调解 二、开庭审理步骤
开庭准备→开庭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三、审结案件的期限
3个月(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
第三 审理中的各项制度
一、撤诉与视为申请撤诉 1、撤诉有四种情形 a.申请撤诉
b.原告同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并申请撤诉 c.视为申请撤诉 d.按撤诉处理
2、必须经过法院准许 3、撤诉的效力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与民事诉讼不同 )
例: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单选)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答案 A. 注意:
(1)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意见》第144条第l款、《行政诉讼解释》第37条)。
(2)在行政诉讼,准予撤诉裁定的救济方法是申请再审(《行政诉讼解释》第36条第2款)。 (3)对于复议选择的案件,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期限内仍可申请复议。
【例】 2003年4月5日,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某电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于当天向该企业送达相关决定文书。该企业不服,于4月26日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企业于5月18日申请撤诉;5月19日,受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在此情形下,该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 ) A.最迟在2003年6月4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最迟在2003年7月18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D.不可再就市政府的责令停业整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D 撤回起诉,当事人只是放弃了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权利。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申请复议期限不因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而中断、中止。因此,该企业的申请复议期限应当从4月5 日起算(选项A),而不能从5月19日起算(选项B)。
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答案】 D。
选项D中,潘某起诉的对象是新处罚,而非原处罚,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撤诉 缺席判决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判决阶段 主体 原告或上诉人 时间 立案后到做出裁判前 ①自愿撤诉:申请撤诉必须自愿并经法院允许.法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院不允许的,对此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条件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②非自愿撤诉: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途退庭、未交诉讼费的视为撤诉 原则: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民诉可以) ①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 结果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②撤回上诉,法定期限内又重新上诉的,也应当受理。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之日起生效,此时不能再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二、缺席判决 1.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裁定不准许原告撒诉,原告仍拒不到庭的 三、财产保全
指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制止措施。 四、先予执行
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条件:
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五、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 六、延期审理的情形: 七、诉讼中止的情形:《解释》第51条;
九、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不能改
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 原告不撤诉也不起诉新行为 原告或第三人起诉新的行为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审理新行为并做出判决(如果原诉不撤就一起审) 不作为案件被告已作为,原告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不撤诉 提醒注意: 1.法院是否继续对原行为进行审理,取决于原告是否申请撤诉以及法院是否准予撤诉。
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理后只能对其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原行为违法)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原行为合法)。 3.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对改变后的行为进行审查,必须有当事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不需经过法院和当事人同意)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1.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书面通知法院。
2. (1)何为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与下属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形同即: A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B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C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注意:改变是撤销与变更的上位概念!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告改变其行为:①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②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③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例:李某与方某(女)2002年自愿结婚,三年后,夫妻间开始产生矛盾,李某遂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但因方某反对而未果。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2006年3月,李某通过与一女子假扮成“夫妻”,持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一起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凭“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拿到离婚证书。方某知道真相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局。诉讼中,被告自行撤销了离婚证书,方某仍不撤诉,法院的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A.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确认《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登记行为违法 C.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D.撤销被告作出的离婚登记书
3.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态度:
①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诉讼终结;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② 原告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的行为进行审理
③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就其作出裁判:A原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原行为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判决:a原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原行为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处罚。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答案】 B、D 十、 一审判决的种类 1、维持判决 条件: 1.合法 2.作为
若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也不能作出维持判决,而只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合理
4.不需要变更或废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5.仍然存在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若在法院判决时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即使满足以上条件,也不能作出维持判决,因为没有可维持的对象,只能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撤销判决
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1. 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行政机关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并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处理
注意2.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