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暴力机关,警察使用武力制止违法犯罪会导致执法相对人的权力被限制或者被剥夺,这是必然会出现的矛盾,客观层面它受到上述六类因素的影响。应对突发暴力违法警情时,警察能在短短几分钟甚至数十秒进行武力处置需具备很高的实战素养,并能准确把握武力使用的原则。
1.依法使用原则
警察武力使用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合法暴力行为 ,依法使用是首要原则,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警察法》《条例》《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快速对违法或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并决定如何使用武力予以制止。
第一,依法裁量。所谓判断必然涉及到警察的裁量权,这种裁量即是将现场警情对应匹配法律法规然后进行决策的过程,警察在现场处置突发警情时,由于处在“临战”状态,上级部门无法实时进行监督和指导,需要其深度理解、准确把握裁量基准,能将抽象法律法规灵活应用于执法实践,准确认定违法或犯罪事实,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准确裁量,不逾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第二,程序合法。首先,武力使用的程序必须合法,如《操作规程》第6条规定:“警察在采取处置措施前应先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如情况紧急应在处置过程中出示证件,如果着警服可不出示证件。”其次,《操作规程》第19、20、23条规定了徒手制止、警械制止以及武器制止前需警告无效,也就是说无论决定使用哪个层级的武力,原则上都需要进行警告,警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使违法犯罪分子猛然醒悟,明白其违法犯罪行为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是一种震慑,迫使其放弃违法犯罪行为,另一目的是告知在场的无关人员躲避,防止出现其他人员的伤亡,如果警告后仍然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方可使用武力制止。因此,一般情况下武力使用的顺序是表明身份、警告、警告无效后使用武力,这是警察使用武力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
第三,最小武力。警察武力具有较强的侵益性,对武力使用的程度需要加以约束。《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该条款以总则的角度规定了警察武力使用的目的,不得超越“制止”的上限,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操作规程》第3条对警察武力进一步进行明确:“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可以看出上述诸条款体现了警察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执法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把侵益性的武力措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持适度的比例,即用比例原则来规制武力使用的强度。当警察遭遇暴力违法犯罪时,可以使用制止该违法犯罪最低等级的武力措施予以制止,如能使用警械或徒手制止,不得使用武器,从武力使用的操作层面看即是最小武力原则。
第四,及时救助。《条例》第12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操作规程》第43条规定:“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应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这些体现了警察在武力使用时需要遵守及时救助原则,也是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如2011年苏州黄桥发生一起持刀劫持人质事件,制服过程中,嫌疑人被自己的匕首划伤胸口,被成功制服后警察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警察武力使用后有可能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同程度受伤甚至死亡,也有可能造成周围群众不同程度受伤,无论是嫌疑人受伤或是周围群众受伤都需要遵循及时救助原则,一方面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或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通知急救中心,与此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急救。
2.安全有效原则
警察武力使用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即时强制,处置过程中警察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处于即时的矛盾关系之中,由矛盾关系可能引发语言抗拒、消极行为抗拒甚至主动行为对抗,导致警察执法存在风险。首先警察自身的风险在于人身安全和职业安全,比如警察使用武力仍然无法制止或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其暴力行为可能会对警察的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伤亡;另一方面在“临战”的应急状态中,现场情况瞬息万变,如果警察对违法或犯罪事实认定稍有偏差,则会导致使用武力不当,或者因为客观原因如取证问题(拍摄角度、执法记录仪被撕扯脱落等情形)会使后期的调查取证处于被动的境地,又如技战术储备不足等因素,进而可能给处置警察未来的职业生涯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本案便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例;其次,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分析,其可能因为警察武力使用没有遵循比例原则而导致更严重的损伤,也可能因身体的特异性导致意想不到的损伤,如极少数人对警用催泪喷射器中催泪剂过敏从而导致严重灼伤或哮喘等;第三,警察武力使用对周围无关人员来说同样存在安全风险,比如喷雾型警用催泪喷射器由于其强扩散性及风向因素会使周围无关人员沾染吸入,使用武器则可能会因为跳弹误伤周围无关人员。武力使用存在安全风险,需要遵循安全原则,准确评估安全以规避或减少风险,同时也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有效使用武力涉及两个要素:时机选择、武力选择。时机选择准确从法律层面来讲是指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才可以使用武力,比如《规程》第19条中规定了可以使用徒手武力的情形,再比如《条例》第9条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从执法实践来讲,时机选择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即合乎情理,如“上海绊摔抱娃妇女”案件,从执法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来看确实符合使用徒手武力的条件,但是由于其怀中抱有女童,此时使用绊摔技术易造成女童受伤,因此从合理性上讲是不符合的。武力选择正确是指根据对突发警情的暴力违法程度遵循最小武力原则选择适合的武力层级、适合的武力措施,如应对口头、消极的身体接触式轻微暴力违法可以使用口头、徒手制止,在本案中周某云采用抱大腿的消极暴力方式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务,而警察王某采用的是拽住头发推拉头颈部的方法试图解脱纠缠,如果王某使用神经痛点解脱控制技术,众人协同使用双人或多人带离技术等武力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则更为合理有效。
3.及时取证原则
现场取证是武力使用过程中的关键步骤,目的是收集违法犯罪事实,保护依法履职的警察,便于在后期处理时为事件定性提供依据。武力使用时,如果没有及时现场取证,在后期处理时很可能会处于被动的境地,如“雷洋案”,由于参与处置的警察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也没有利用好其他设备做好现场记录,导致后期一度处于公众质疑之中。当前警察现场执法一般都是通过在胸口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取证,这是保护警察职业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为警察依法正确使用武力提供有力证据,另一方面,现场取证也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监督警察武力使用,如果发现警察在处置过程中不当使用武力,会根据具体违法事实、情节、后果追究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