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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中国的文化传统历来重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本章犯罪在历代都被规定在分则的最前面。古代刑法中的“重罪十条”“十恶”,第一条都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犯罪。民国时期的刑法中将该类犯罪称为内乱罪、外患罪,内乱罪指意图颠覆政府、窃取土地、危害国家或为此而暴动的行为,后者指意图使他国与中国开战、或占领中国领土、资助敌国、向敌国提供情报、私自与外国缔结条约等行为。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刑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惩治反革命条例》,新旧刑法均将该类犯罪规定为刑法分则的第一章。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独立、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国家政权基本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根本利益安全的总和。


(二)构成要件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 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


除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其他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章犯罪的主体


(四)责任形式为故意,且一般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12个条文共规定了下列12种具体犯罪,分为三类:


(一)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二)叛变、叛逃的犯罪


     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三)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