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叛国家罪
(一)概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之外的非国家性、非政府性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秘密接触、联络,密谋策划或具体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是指与外国政府签订丧权辱国条约,出卖我国神圣领土,使外国政府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迫使我国政府同意外国在我国领土上行使治外法权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行为可能危害或实际危害了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
主体,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主要是窃据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有一定社会地位及影响的人
2.责任形式:故意。
二、叛逃罪
(一)概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以及掌握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去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修正为:抽象的危险犯)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变逃跑到境外或在境外叛变逃跑。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其职务活动期间。
叛逃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境内叛逃到境外,指行为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变逃跑到境外的国家和地区;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变逃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只需要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边的行为。
2.责任形式: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 叛逃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叛逃之所以成为犯罪,不仅在于行为人投奔境外,而且在叛逃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效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因此,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投奔境外,目的只是求职、求学或探亲访友,并无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的行为,或者是由于不依本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在境外履行公务后不能按时回国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构成要件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背叛国家罪的构成要件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的主体的范围不同。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1)构成要件行为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罪没有这种要求。
(2)构成要件主体要素不同: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
(四) 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犯叛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间谍罪
(一)概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国家秘密或情报,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
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2.责任形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 间谍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分子同虽在间谍组织中工作的非间谍分子,既未履行参加间谍组织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一般勤杂、医务、传达等行政事务人员或者临时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加以区别。对后者不应以间谍分子看待。如果是因受蒙蔽不明真相,误入间谍组织,一旦了解真相即与其断绝联系,未从事间谍活动的,不应以间谍罪论处。
2.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本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前述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进一步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已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国。
4.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1)前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
(2)后者限于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前者无此限制。
(3)后者必须是逃往国外,危害国家安全,前者无此限制。应当注意的是,叛逃后可能在境外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从事间谍活动,对此应当以间谍罪和叛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 间谍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和情报。
(1)窃取,即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秘密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2)刺探,即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3)收买,即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4)非法提供,即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前三种行为以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既遂标准;后一种行为以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为既遂标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本条中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2.责任形式: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注意:“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与“窃取、刺探、收买、”结合时是责任要素,与“非法提供”结合时是不法要素。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一:
被告人沈文清,男,64岁,江平农场统计员。
被告人沈文清于1998年4月30日去香港探亲。在港期间,沈参加了台湾“国防部情报局”驻香港的间谍组织,代号“7317”。在经过密写、显影和密码翻译等训练后,沈接受间谍机关的派遣,携带活动经费和作案工具,于同年6月24日返回农场。1998年7月至1999年5月,沈先后向间谍机关投寄密写信9封,提供了我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形势等情报。在此期间,沈先后共收到间谍活动经费2994港元。
沈文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答案及解析:沈文清的行为完全符合间谍罪的构成特征。他接受台湾间谍组织的派遣和任务,并为间谍组织收集、提供我国大陆的有关情报。他的犯罪行为给我国国家安全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已构成间谍罪。
案例二: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答案及解析:C 《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