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
二、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放火,也称纵火,是指故意使用引火物或者其他方法引起对象物的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
自焚 、燃烧自己财物 、被害人承诺。
本罪侵犯的法益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明知多数人的住房内无人,但放火烧毁多数人的住房的,也应认定为放火罪,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多数人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
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
其次,要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
注意:
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 但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责任要件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一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 。
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问题
(一)着手
行为人开始实施具有发生烧毁的现实危险性的某种行为时,就是放火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通常行为人向媒介物点火时被认定为着手,但并非绝对如此。
例如,泼洒汽油、煤油时,即使还没有点火,也被认为是着手。再如,发生自然火灾后,行为人向已经燃烧的物体与尚未燃烧的物体之间投放引火物的,也认为是放火罪的着手。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
关于如何认定放火行为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独立燃烧说
效用丧失说
燃烧说
毁弃说
(三)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四)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区分:放火罪亦或其他犯罪,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
判断:综合考查犯罪对象的性质、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后作出判断。
五、案例
1.王某欲将郭某的牛饲料草点燃,以作为对郭的报复。一日晚,王某从郭的外墙翻入,将郭某堆在墙角的饲料草点燃后逃离现场。
问题:
若王某逃离后,饲料草自行熄灭,对王某应当如何定性?
若王某逃离后,饲料草被全部焚毁,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应如何处置?
若王某逃离后,不仅饲料草焚毁,而且将郭某的房屋也引燃,但是被郭某家人和众人扑灭。又如何定性?
2.甲为了表现自已,将家具厂内堆放的木材点燃后再去救火,但迅火势速蔓延无法控制,甲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30万元,自己也被火烧伤、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3.放火罪的既遂是指下述何种情形?
A.财物被烧毁或者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被燃烧物刚刚接触、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烧
D.放火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定结果的产生
4.被告人刘某与李某,均为某厂职工。一个休息日,刘、李二人到公园闲逛。当时正值春暖花开,公园的草地上落了一层柳絮。刘对李说,这东西能点着。李说不能。刘说,不信你试试。李即掏出火柴将柳絮点着。随着微风吹过,着火的面积越来越大。刘、李二人感到后怕,赶快逃跑。后被公园的职工发现,将火尽快扑灭,并将刘、李二人抓获。后查明刘、李二人 的行为共给公园造成近700元的损失。
问:刘、李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
(一)构成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
犯罪主体: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决水罪的犯罪主体是16岁以上的自然人;
(二)责任形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既遂与未遂
(一)决水: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
(二)爆炸: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
爆炸罪的未遂存在的情况: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未及拉开导火索即被制服;
不能犯,如因炸药受潮而不能引爆,自制的定时炸弹不可能引爆等。
(三)投放危险物质:一般情况下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行终了作为既遂,因为行为实行终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犯除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注意点:
须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一)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得认定为本罪。
(二)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1.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高速路上逆向行驶?
案例:
1.某甲家中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当时就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西原封未动。某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然来取。就产生了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品取出,装入一个拉发的爆炸装置,放到原处。后来,一个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了箱子,打开时发生爆炸,当场死亡。某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爆炸罪
C.属于假象的防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杀人罪
3.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A.私自架设电网致人伤亡
B.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C.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
D.在人群密集处驾车撞人致使多人伤亡
4.以下情形中,甲某的危害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
A.甲为了避免被盗,在院子的围墙外面安装电网,经派出所的民警多次教育后仍然不拆除,结果造成一名施工的民工重伤
B.甲献血时不慎感染爱滋病,于是其想尽方法报复社会。一日甲带了一包东西到市区的繁华街道,慌称里面是炸弹(实为棉絮),引起了巨大的社会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C.甲在做油条的时候和顾客争吵,情急之中把滚烫的热油随便拨向围观的群众,造成多人严重灼伤
D.患有非典型性肺炎的甲某不听劝告,冲向闹市区,造成多名无辜群众感染非典
5.青年未婚男子吴某因一次输血不幸感染了艾滋病。在绝望之余,他来到北京。他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针筒,先抽取自己的体液,然后再随意的用针筒向行人和游客针刺和注射,引起社会的巨大恐慌。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构成传播性病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传播性病罪指明知患有性病而嫖娼或卖淫。C项属于渎职类犯罪;故选B项,是以不特定的人作为危害。
6.李某系某工厂工人,因未得到提级而心怀不满。一日,李某趁本厂食堂炊事员不备,将购买的毒药磷化锌投入已做好的饭中。开饭时,炊事员闻到气味不对,便将饭拿去化验,发现含有磷化锌,从而幸免一场灾难。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7.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8.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破坏交通工具
一、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内容
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其他交通工具。大型拖拉机?
“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可以使用的状态。
2.破坏程度:
必须影响交通运输安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注意劫持情况。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1.以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
2.出于盗窃的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应具体分析
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军用机场的,成立破坏军事设施罪。
二、注意点
对于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果中间没有其他隔离物的,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除中央栅栏外,还有花草等隔离物,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再如,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果栅栏外是没有车辆、多人通行的庄稼地、山地等的,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助,则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概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注意点
1.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
3.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对象,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5.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或者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例如,盗窃电力设备数额特别巨大,虽然危害公共安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宜按盗窃罪论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本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中的集团共同犯罪。组织、领导、参加者不再适用总则中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但教唆犯仍可适用总则相关规定。
二、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内容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包括国际恐怖活动组织与国内恐怖活动组织。
恐怖活动,通常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任意地对不特定他人(无辜者)乃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但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三、注意: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四、法定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实施劫持行为, 也能成为本罪对象。(以对自然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前提)。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具体危险犯)
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必然同时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但只能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不能并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运输行为必须是与非法制造、买卖相关联的行为。联系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并非任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持有枪支、弹药的,都属于运输枪支、弹药。刑法第151条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没有规定走私爆炸物罪;走私爆炸物的行为,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宜从一重罪论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而携带的,能否适用刑法第130条的规定?
取得枪支、弹药而继续携带,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呢?
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
(一)本罪的法益:交通运输安全,包括各种交通运输安全,但是由于刑法对航空、铁路安全作了专门规定,如果行为侵犯的是航空、铁路安全,则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构成要件:
1.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因)
2.发生了重大事故,并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果)
3.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4.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
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公路、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输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因此,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三)责任要件
1.过失
2.本罪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罪或想象竞合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认定
(一)罪与非罪: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以结果论
2.交通肇事罪与以意外事件的界限
以主观上能否预见为标准
(二)此罪与彼罪:
1.驾车撞(不特定多)人的行为
2.以交通工具为手段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问题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义
1.定罪情节的逃逸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解释第2条第2款第(五)项
2.加重量刑情节的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解释第5条
(二)司法解释: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1和2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注意一:
(1)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
(2)“因逃逸致人死亡”以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3) “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指逃逸这一不作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
(4)因不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遗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注意二:
视行为的性质与内容,认定指使者的行为成立窝藏罪(正犯)或者遗弃罪(教唆犯);在逃逸致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时,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的指使者则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6.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上述1、2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8.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
在一个有雾的早晨,某甲驾驶一辆卡车到某地拉煤。途中和其同坐在驾驶室的某乙提醒说:今天有雾,别开得太快了。甲说没事,你注意瞧着点。于是,甲继续开快车,结果在一个路口将一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倒。二人下车一看,被害人已经死亡,再看四周,空无一人。于是甲乙便决定弃被害人而逃跑。逃出不久,某乙发现后边有车追赶,便告知甲。甲即以更快的速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甲乙二人后被公安交警抓获。
问: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例二:
某年9月2日,某林区公安局着制服的民警罗某、钱某、丁某和司机陈某驾驶卡车执行任务归途中,经十六号桥时,一辆机动三轮车从后面急驶超车。站在卡车车厢上的钱、丁发现三轮车上装有大量杉木椽子(后证实是非法收购),便大声喊话,令三轮车停车检查。三轮车见状反而加速并占住道路中线,有意不让卡车超越拦截。卡车紧追疾驶,坐在驾驶室的罗某打开车门(开度为三分之一),再次命令停车检查。追了300米左右,三轮车仍占住中线不让超车。此时,司机陈某强行超车,超至一半时,三轮车后棚受卡车驾驶室车门把手的挂檫,向右前方倾斜翻车,三轮车上三人中一人当场死亡,二人重伤。经交通警察总队勘验后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罗某在疾驶途中打开了车门,而司机陈某又强行超车,以致车门把手挂住了三轮车车棚引起翻车;同时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三轮车从林区收购并贩运木材是非法的,公安人员对此进行检查是合法的。
问:对这起案件如何定性?
案例三:
被告人周立杰于2000年10月24日19时许,驾驶大货车为本单位某工地清理渣土,当其驾驶行过某市一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刮倒了骑自行车的鲁某,右后侧车轮碾压鲁的身体,致鲁当场死亡。周虽感觉到车身颠了一下,但其没有停车,而是驾车离开事故地点,继续到工地拉渣土。当其返回再次经过事故地点时,见有交通民警正在勘查现场,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自己可能撞了人了,并于当天向交通管理部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问:对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2.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联系。
3.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
对于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练习题:
1.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2年)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3.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4.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8年)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6.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2007年)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首先,将逃逸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所以,因不救助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其次,“因逃逸致人死亡”以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再次,“因逃逸致人死亡” 实际上是指逃逸这一不作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
最后,因不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遗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对此,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7.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2006年)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甲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8.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9.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10.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2004年)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11.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1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000年)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13.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