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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益:财产权利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对象:


财物——动产、不动产?财产、财产性利益。


与公私财物有关的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守人)


一般情况下,抢劫自己的财物不以抢劫罪论。但是特殊情况例外


2)行为表现: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①方法行为的强制性


一是暴力行为:


第一种情况:对人暴力。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财物占有者的家人以及其他协助占有、管理财物的人、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无关第三者???


第二种情况:对物强制但能够对人产生间接效果


二是胁迫行为:以对被害人实施打击相威胁,进行心理恐吓


三是其他行为:使被害人陷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与暴力、胁迫类似,至少是人能够支配的方式。


例:长相的丑俊就不是行为人所能够支配的。


方法行为的强制程度:


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原则上按照一般人的程度确定是否达到了这个标准,但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胆小如鼠时,现实上被害人的反抗受到抑制时,也成立抢劫罪。


目的行为的非法占有性——获得他人之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包括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


包括不法利益:例:逼别人写下借据。


直接获利,间接获利不在内。例:逼他人卖艺,从中售票得利。


重点: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当场性”?


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因果性


案例:


1.甲在乙的住宅内向乙的饮料内投放安眠药,打算两小时后进入住宅取得财物。乙喝下安眠药后基于其他原因立即外出,甲再次进入无人在内的乙的住宅取走了财物。


2.A为了非法占有B饲养的活猪,深夜将看守活猪的B所在的小屋反锁(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法)。但在A运走活猪的过程中,B一直没有醒来。如果A在盗猪的过程中,B醒来但不能走出小屋制止A的行为,则应认为A的行为成立抢劫既遂。


本质:


强制——至不能抵抗状态——利用此状况


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也就是依照行为人的想象,此种强制方法是用来破坏持有的手段。


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责任形式: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自己的赌资?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269条)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前提条件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行为——关键条件


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发现或抓捕者。


是否包括公安人员等治安保卫人员?


3.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四)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公民特定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


2)特征:私人专属性;日常生活性


3)户的范围怎样确定?集体宿舍、旅店、工棚能否评价为家庭住所?


4)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入户”


5)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正在运营中的各种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等


2)特征:公共性——为不特定多人提供服务;运营性——交通工具已经投入使用且在运行之中


3)交通工具的范围如何确定?小型出租车?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法特许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它法律允许的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说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不是抢劫的对象,而其中的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等才是本罪的对象。


运钞车?


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军警:解放军、武警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生


2)冒充:以着装、出示假证件、口头宣称等行为向被害人表示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


3)军警人员亮明身份如何处理?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是否包括故意致人死亡?


理论分歧:过失论、间接故意论、直接故意论


注意:


1)把杀人作为抢劫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定抢劫罪


2)为谋取被继承人的财物,将被继承人杀害,进而占有财物的,定故意杀人罪


3)出于贪财以外的动机杀人后,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4)抢劫既遂后,为灭口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6.持枪抢劫


行为人抢劫过程中持有枪支,无论是否使用,均不影响该法定情节的适用。行为人所持枪支是否必须为真?行为人是否必须向被害人出示枪支?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特殊形式的转化犯(法律拟制、非注意规定)


凶器:足以致人伤亡的器具


携带:现实的持有,事实上的支配。


是否包括“枪支”?


携带凶器抢夺是否一律定抢劫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不包括军用的枪支、弹药、爆炸物。


9.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指三次以上。如何认定?


一次抢多人,连续抢多人、多户情况?


高院: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2)数额巨大:按标准执行。对于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以数额巨大论处。


(五)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主要有三种观点:


1.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财物为标准;2.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六)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都可能使用暴力方法。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凡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必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数额要求除外),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2.抢劫罪一般表现为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胁迫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蒋某,男,14周岁,某中学学生。


19992月,蒋某窜至某县某镇一农户家,用事先捡到的该农户房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元,正欲离开时,被该农户的侄女宋某(20岁)碰见,蒋某认为盗窃之事被发觉,便从碗柜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宋某头部连砍数刀,宋某向其求饶说:你不要砍我了,我不会告诉别人。但蒋某不听,又向宋砍了几刀,并威胁说不能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否则杀了宋的全家人。宋某乘蒋某转身之际,向屋外跑去,蒋某追到外面,因发现来人,便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宋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中的较重伤。


问:对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二:


赵某与厂长张某之间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赵某遂雇用钱、孙、李欲打张某出气,并商定事成之后由赵某付给钱等三人6000元作为佣金。20001220日下午6时许,钱等三人经预谋,把张某劫持到面包车上,钱某上车较晚,发现张某的皮包掉在地上,便把皮包捡起来带到车上。听到张某说包里有手机后,钱某遂把包内手机(价值3000元)取出拿走。三人将张某拉至郊外用钢管将张某的双腿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作案后三人逃离现场,后三人各得用近2000元。


问:对钱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


张某乘坐出租车达到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王某,王某遂将假币退还张某。张某对王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威胁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这里。”王某只好收下这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有四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为张某主观上明知是假币而有使用的故意,客观上又假借支付出租车费而实际使用了假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张某违背王某的意愿,强行支付假币给王某,是强迫要求提供服务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定为强迫交易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本案中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张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故意,客观上又采取敲诈勒索的手段实际占有了王某的财物。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抢劫罪。


案例四:


2000122日下午140分许,张小忠驾驶摩托车带洪春平到武进市薛家镇王下村,毒死了该村村民张全良饲养的一条白狗(价值人民币59元),两人携白狗逃离时被该村村民发现,该村民将此事告知了张全良之兄张仁良,张仁良随即驾驶摩托车追赶,未能追上。嗣后,二人在邻村又盗窃了一条狗后,于下午2时许驾车返回途经盗窃白狗的现场,被守候在此的张仁良发现,张仁良再次驾摩托车追捕二人。逃跑途中,张小忠驾摩托车数次故意曲线行驶逼迫张仁良,使其不能超车。后当两车平行时,坐在后座的洪春平用左手推张仁良,致张倒地后受伤。经法医鉴定,张仁良所受之伤为轻伤。


二、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的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抗拒。


注意:飞车抢夺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三、盗窃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他人(近亲属的财物?)


占有(事实或观念上)


第一,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


第二,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如宾馆提供的睡衣 。


第三,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第四,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第五,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第六,关于死者的占有性质,


第一种: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


第二种: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


第三种: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


第七,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而不是由场所的管理者占有。


第八,存款人占有债权,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于行为人存折中,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则由银行管理者占有,而不是存款人占有。如乙将存款误划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相应现金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九,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其他犯罪(如侵占罪   


第十,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物?


财物


a.动产的、不动产


b.不限于数额较大的财物


入户盗窃他人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的,扒窃了他人信用卡、身份证的,也成立盗窃罪。但是,既不具有交换价值,也不具有使用价值的财物,难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c.下列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96210265条)


2)行为表现


通说:采用秘密方式,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方式,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


本质: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且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标准:500-2000元人民币以上。


a.物品:以物品实际价值计算,如果销赃数额超过实际价值的,以销赃数额计算。


b.权利凭证:如果票面数额确定,并且能够即时兑现的,以票面金额和可得利息计算;如果不能即时兑现,而使用欺骗方法兑现的,属于诈骗罪。


c.信用卡:以实际消费数额作为盗窃罪的犯罪数额。


多次窃取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2.责任形式: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数额标准(2)次数标准(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


司法上的自由裁量(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是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是主动投案的;
  
四是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五是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二是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此罪与其他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窍、扒窃他人的商业秘密载体(有体物),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的,成立盗窃罪。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药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1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1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药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1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9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1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     


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1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1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9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3.既遂、未遂


理论观点主要有:(1)“接触说”(2)“转移说”(3)“移动说”(4)“失控说”(5)“控制说”(6)“失控加控制说”。


案例:


私营企业主熊某雇佣肖某,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肖某白天销售,晚上看管仓库,月工资1000元,但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肖某应负责赔偿。一天晚上,熊某乘肖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熊某与肖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产品10箱,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肖某发现后报警,后熊某被抓。 


问:对熊某能否定盗窃罪?


被告人李秀成,,26,农民。200341日凌晨1时许,李秀成喝了二两酒回家。路过本村梅晓玲家时,窥见梅独自一人在家,顿生盗窃邪念,于是翻墙进入梅家阳台,正要着手行窃时,就被梅发现。李秀成欺梅势单力薄,要梅把钱拿出来,梅称没钱。李即抱住梅欲施奸淫。梅大声呼救,周围群众百余人闻讯赶来,将梅家小屋团团围住。李见无路可逃,便爬到梅家屋顶,将梅家及比邻的人家屋上的瓦片揭下,不断地向下面的群众和钱来抓捕的警察投掷。眼看几间屋子的瓦片都掷完了,他又拆下墙上的砖头往下狠命地砸,造成不少群众受伤。李秀成顽抗数小时后,于凌晨630分,“弹尽粮绝、”精疲力竭、无可奈何地趴在房梁上,被民警抓获。


   问:对被告人李秀成应定何罪?


某日夜里某甲在饭店就餐时,见邻桌有一个男青年醉倒在桌上,神志不清。某甲看到醉酒青年戴着手表,即起歹念,对饭店服务员谎称醉酒青年是自己的邻居,要扶送他回家,服务员同意。某甲即将这个不省人事的醉酒青年扶出饭店,走了几十米后将他靠墙倚在暗处的人行道边上,环顾四周无人注意,就取下其手表,掏走其钱包,随即逃走。对本案有的认为是抢劫罪,有的认为是盗窃罪。


问:你认为对被告人应当如何定罪?


甲乙等六人经过预谋,于某日夜里推手推车并携带钢丝鞭进入林区木材堆放地点盗窃木材。甲乙二人负责在附近的木材检查站门前放哨,其余四人则推手推车偷运木材。当四人从木材堆放处经木材检查站盗运第二趟时,被在屋内的检查站护林员丙丁二人发现,二人正要出屋制止,负责放哨的甲乙二人即拿木料从外面把门顶住(门是向外开的),丙丁二人用钎子撬门也撬不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甲乙二人仍顶门不松。丙丁二人又用电话报警,乙见状即转到屋后扯断电话线。其余四案犯则在甲乙指挥下继续拉木材。因为屋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丙丁二护林员隔窗眼看着8根圆木(价值370余元)被非法拉走。


问:此案应当怎样处理?


四、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通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诈骗的本质 :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注意: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2)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2000-4000元为起点。


2.责任要件: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


4)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整体财产,个别财产。


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要求:


1)受骗人有处分权限(能力)。


2)受骗人有处分意思和行为。(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让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有认识处分。认识到何种程度?数量、价格、种类、性质?)


案例:


罪犯A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B,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是否成立诈骗罪?


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甲的行为?


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甲的行为构成??


甲在开会的途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甲到某海边城市旅游,发现海岛边有很多“情人岛”(帐逢),由女性“导游”在岛内、外为男性游客单独提供陪游、陪聊以及其他性服务,甲便陡生歹意,找到“导游”乙,约定由乙陪同甲同吃同住5天,然后甲付给乙1万元“导游费”,“导游费”在第五天晚上9点以前支付。但届时甲对乙谎称要自己下海游泳,回来后就向乙支付“导游费”。但甲下海后,径直游向对面的小岛,由甲乙驾船在此等候多时的朋友丙接走。甲是否构成诈骗罪?


A以看风水的名义欺骗他人,不法取财。某日,AB家风水不好,需要消灾为名,令其将3000元钱用红纸包好,放在墙脚,临走时还说:“别人不能动,一个星期后我会再加来打开”。B事后发现,红纸包里的钱早已被A用冥币调换。A是否构成诈骗罪?


3.特殊类型的诈骗


1)三角诈骗


2)赌博诈骗


3)无钱饮食、住宿


4)二重买卖


4.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19991016日下午,被告人何起明遇到陈二(在逃),闲聊中陈二提出去搞一辆摩托车,何起明表示同意。后陈二去寻找目标,何起明在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建安加油站处等候。当晚8时许,陈二雇请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加油站载上何起明一同到东兴镇东郊村罗浮附近,以等人为由让宋某停车等候。陈二趁宋某下车未拨出钥匙之际,将摩托车开走,宋某欲追赶,何起明则以陈二用其车去找人会回来还车等理由稳住宋某。后何起明又以去找陈二为由,叫宋某在原地等候,自己趁机逃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5元。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2年6月至8月,张某在腾迅互联网QQ聊天室聊天时,以“情缘男孩”、“逸龙”等网名分别搭识了王某、严某等10人,谎称自己是日本人,名叫“川口田上”,并分别将她们约至“肯德基”快餐店等处见面。尔后,张某以帮助她们背包为名,取得她们随身携带的包,同行时谎称打电话或者假装生气从而与被害人保持一定距离,故意越走越快,摆脱后占有了包内的财物,价值共计16210元。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某市网通公司于200281日开展小灵通业务,客户交纳30元选号费后,网通公司赠送小灵通通话机一部。客户开户后一年内每月至少打足80元话费,不足80元的按80元交纳。满一年后小灵通通话机归客户个人所有。该活动要求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张某于200291日借用本单位职工身份证20份,与该公司签订了 “小灵通入网协议”,一次办理了20部小灵通通话机。张某回到单位后,向这些职工以每部100元的价格出售,其余条件与网通公司相同。2002917日,虽然张某尚未出售一部小灵通通话机,公安部门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遂将其抓获。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五、侵占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法益: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遗忘物——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


埋藏物——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相关概念:


地下的文物——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328条。


财物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


违禁品、赃物等可否作为本罪的对象?


2)行为: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种情况:


一是代为保管。


二是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三是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占为己有——将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拒不交还——依法、依约应当将财物退回给他人而拒不退回。


拒不交还的表现:财物所有人明确提请求返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己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当时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拒不赔偿。


拒不退还的时间,分两种情况:


失主知道侵占者,直接向其索要,这时拒不退还的时间界限是在法院立案之前。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即使返还,仍然成立侵占罪;


失主不知道侵占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拒不返还的时间界限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真相之日。


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责任要件: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数额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案例:


被告人:王严,男,23岁。   


199810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严驾驶夏利牌出租车,从长沙河西峡湾镇送乘客李某某至黄兴路娱乐城。李某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105元及其他物品。王严发现李某某遗忘的背包后,将其带回家中,见包内装有巨额现金,心生贪念,即将此包藏于家中电视机柜内。当晚,公安人员接到李某某的报案后,在本市枫叶饭店门前找到王严时,王严矢口否认拾到背包。当公安人员依法搜查其住所并当场起获李某某的背包后,王严才在证据面前交代了隐匿该背包的全部过程。破案后,现金和其他财物全部退还失主。


  被告人王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严将李某某的背包拿回家以后,完整地放在电视柜中就又出门开车拉客。这说明,王严在主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且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问:被告人王严的辩护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对象:他人之物。


2)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


    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下列情形属于毁坏:


    涂黑他人广告牌内容;


    将他人不同的油料混合;


    放他人轮胎气;


    放他人的鱼、鸟;


    将粪便投入他人餐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


  擅自吃掉他人食物、燃放他人烟花的行为?


3)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责任形式: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