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特征
贪污贿赂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不履行法定义务,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除此外,贪污贿赂罪还包括一般主体与单位的犯罪。
在旧刑法中,贪污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贿赂罪属于渎职罪。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新刑法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将其规定为独立的一类犯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贪污、挪用犯罪表现为直接利用职务取得公共财物,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贿赂犯罪表现为以职务换取财物或者相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二)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犯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贿赂单位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类型
(一)贪污类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二)贿赂类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