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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警察武力使用的理念

 

 

人警察察的执法工作是一种带有对抗性的对抗警务活动,具有对抗性、危险性、紧急性、强制性、控制性的特点,时常在时间、空间上受到限制,因此无论环境如何变化,人警察察通过判明决定使用驱逐制服性警械时必须牢记使用的理念。

 

一、警务实战中武力的概述

 

警察在警务活动中遇到对抗行为,所相应使用的强制措施属于警察武力使用范畴,所谓武力就是警察执法过程中“武力冲突”和“武力对抗”等行为表现出来的,是警察依法为预防、制止和打击犯罪行为而对违法行为人强行制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警察的武力使用是合法暴力对抗非法暴力的行为。物理手段的使用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警察在执行盘查、检查、押解、抓捕等勤务活动时,如果对方服从指令,配合执法,警察就没有必要使用武力行为,但是当对方以不同程度的暴力手段进行反抗,警察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不同等级的合法暴力制止或制服执法相对人。

武力手段的使用是国家立法赋予的一项特别强制权。《人警察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警察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人警察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武器和警械是人警察察专配的,震慑、制服违法嫌疑人的直接工具,武力手段的使用包括徒手控制、警械使用、武器使用。《警械武器使用条例》第2条规定:人警察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这里的“强制手段”既是指警察依照规定装备的警械和武器,又包括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如果警察到达现场发现可以使用警械,但是所带装备不足以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使用警械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则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器具实施强制手段,比如椅子、灭火器等。

 

二、武力使用的等级划分

根据武力手段的内容可以将武力分为3类:控制性武力、杀伤性武力以及致命性武力。控制性武力包括警察威慑力、语言命令、徒手控制、警械控制等。主要是让对方在明确警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后,使其自己主动配合警察,完成即时执法的任务;对于一些有反抗迹象的或轻微抵抗的,则采用一些相对“温和”的身体强制技术予以控制,比如痛点控制、警棍控制等。杀伤性武力包括徒手击打技术、警棍击打、催泪喷射器使用等,是在警察面对执法对象暴力反抗时所采用的,对其身体暂时有一定伤害的徒手、警械甚至其他装备的防守反击技术,如针对手臂桡骨外侧、腿部腓骨神经中枢等非致命部位的击打。致命性武力是指致命性武器的使用,除了枪械的使用外也包括徒手、警械对人体致命部位的击打。致命部位依据击打产生的效果也分为3个等级:非要害部位、要害部位、致命部位。

1.非要害部位

非要害部位属于较低等级武力击打时所针对的部位,一般不会致人死亡或重伤,只会使对方产生疼痛和暂时性的轻微伤害,如图1-3-1所示灰色区域。

2.要害部位

    要害部位是中等强度打击时所针对的部位,对应更高等级的武力,一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有可能造成重伤或不可逆的损伤,如图1-3-1所示灰白色区域。

3.致命部位

致命部位是最高等级强度的所针对的打击部位,对应的是最高等级的武力,这些部位受到打击后可能导致重伤、昏迷、丧失意识,导致终身残疾,甚至死亡,如图1-3-1所示深灰色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