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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科学技术的概念

一、刑事科学技术概念

刑事科学技术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律,运用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的物证,为侦查和审判提供线索及证据的技术方法的总称。它是关于刑事犯罪侦查与审判中处理有关痕迹物证的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物证是案件侦查线索的重要载体,是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根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物证又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在现场犯罪物证的处理过程中,科学技术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现物证。犯罪现场的各种犯罪物证是千姿百态、性质各异的,有的体积很大,非常明显,有的非常微小或隐性潜在,非常规观察方法所能发现,要发现微观、潜在的物证就需要显微科技、化学、物理等学科的帮助;二是认识物证。被发现的物证一般自身并不能直接说明案件发生的情况,需要对物证进行科学的检验,认识物证的证据意义,才能在审判中发挥物证的证明作用。历史上人们曾经采用“神证”的手段证明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发现“神证”是荒谬、不可信赖的,要正确认识和判断事物就必须依靠科学。逐渐人们懂得了要很好地发挥刑事物证的作用,就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发现、认识和检验物证,揭示证据和案件人与事之间的关联,从而实现有关物证的证据价值。刑事科学技术就是在这样的需求和背景中产生的,由于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的物证,物证种类面广量大,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因此,为了满足服务法律的需要,刑事科学技术就形成了一种多元的学科体系,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一学科体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会有更多的科学技术来服务法律,因此,这一学科体系又是动态和发展的。虽然刑事科学技术涵盖面广,但并不是无序地堆砌在一起,它的系统性主要体现在各门具体科学技术都是围绕证据这个核心而存在的,刑事证据理论是贯穿刑事科学技术学科体系的主干。是使用各种科学技术进行司法证明的依据,尤其是证据理论中有关科学鉴定证据的证明原理是指导科学证明的重要标准。刑事犯罪形势和特点的不断变化对刑事科学技术的学科体系也带来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它的学科体系在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刑事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得到不断的重视和加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刑事科学技术和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刑事科学技术和刑事侦查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利,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以及刑事科学技术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专门工作。刑事侦查是刑事案件诉讼的一个环节,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发现、提取犯罪痕迹和物证的技术手段,查明、收集证据的措施和各类刑事案件的侦破方法。其中发现、提取、收集犯罪痕迹和物证的技术手段主要是由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查手段组成,对于一般的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由刑事科学技术承担。可见,对于犯罪现场一般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而言,刑事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组成部分,是为刑事侦查服务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侦查工作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现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论是犯罪的种类,还是犯罪的方法手段和犯罪主体都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这就为我们研究犯罪侦查提出了新的研究对象和课题。特别是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使得犯罪行为和手段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如以信用卡为对象的犯罪、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和对象的犯罪等,刑事侦查过程中需要科学技术手段帮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刑事科学技术服务侦查的领域也会不断扩大,在侦查需求不断增加的推动下,刑事科学技术本身的体系和内容也会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虽然可以说在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阶段,刑事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刑事科学技术隶属于刑事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存在于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服务于侦查是为侦查确定方向,服务于审判是为审判提供证据,因此,刑事科学技术和刑事侦查都是实现刑法目的的手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自成体系。

(二)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学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司法鉴定学是为司法机关客观准确地判断案情,利用现代科学知识和检验技术研究鉴定原理和鉴定方法的法学边缘学科。[2]它是专门研究关于证据检验和鉴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主要是检验和鉴定证据的理论和方法。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界定,长期以来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表述,司法鉴定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之中,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侦查阶段属于诉讼活动,那么,司法鉴定就在纵的方向贯穿侦查和审判。同样,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显然,从横的方面就应当覆盖刑事鉴定、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等各个方面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但按目前司法鉴定的实践,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并不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证据发现、提取,即使刑事案件证据的检验鉴定也基本是由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承担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面向社会受理一部分民事案件证据的鉴定。因此,从现实的情况看,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证据发现、提取、收集等阶段所涉及的主要是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实际上并不包括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同样,刑事案件证据的鉴定主要是由刑事科学技术承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不能承担面向社会的民事证据鉴定,司法鉴定主要承担面向社会的民事、行政诉讼证据鉴定。从上述两方面可见,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在涉及的内容和服务的对象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另外,从学科体系来看,两者分属不同的学科,刑事科学技术在国家学科目录中属于工学,而司法鉴定如前面概念所述,是属于法学学科,两者在学科性质、作用方面是不同的,刑事科学技术以研究自然科学技术为主,以自然科学为手段服务诉讼,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案件证明的一种方法,两者只在所使用的技术上是共同的。

关于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的关系,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可能会出现新的变化,或者说,现在正处在变化的过程中,可以相信,变化的结果总会不断地趋向合理。

(三)刑事科学技术与法庭科学

法庭科学是西方国家Forensic sciences的译词,意指与法有关的科学,也称为法科学。它的内容和刑事科学技术是基本相同的,但它应用的范围涵盖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既包括现场证据发现、提取、收集中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证据的检验鉴定技术;既能够处理刑事案件的证据,也可以应用于民事诉讼的证据鉴定,因此,从覆盖面上来看,法庭科学较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面更广,技术资源更加集中,服务领域更大。在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共存的情况下,是否借鉴法庭科学服务诉讼的做法,值得探讨和研究。

三、刑事科学技术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刑事科学技术的指导思想

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必须以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忠实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案、科学办案,服务于侦查工作大局,维护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公平正义,为实现“科技强警”、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努力。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是侦查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要牢固树立程序合法的观念,在现场勘查、侦查取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检验鉴定和出庭作证等方面都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公安部有关法规的规定,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

2.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精神。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在现场勘查阶段,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客观分析有关案情,搜集犯罪证据。在检验鉴定阶段,要根据科学技术检验中获得的数据和材料作出客观分析和公正的鉴定结论。绝不能主观片面、先入为主、推测估计,也不能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草率地作出检验结论,更不能虚报物证材料、伪造鉴定结论。

3.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刑事科学技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科学技术虽然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场勘查、案件分析过程中,必须坚持一切从现场情况出发,提出的分析意见必须有现场痕迹物证作为根据,不要人云亦云,要了解侦查工作的情况,但不能受其影响而改变了客观的判断。在检验物证的过程中,鉴定人必须独立进行检验,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保证物证鉴定结论的准确公正。

4.保密性原则

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是一项保密性很强的工作,就保密的内容而言,保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对于刑事科学技术中的专业技术方法和手段要注意保密,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原理和一般方法是可以公开的,但是一些秘密取证手段、显现提取方法等是必须保密的。另一方面是保守案内的秘密。案内秘密主要是指案内证据收集情况,包括现场取证的情况、搜查取证情况等,案内有关案情和人员隐私情况,案件的重要细节等。就保密的范围和时间而言,刑事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也是有所讲究的,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关键细节和有关证据的信息透露,必须受到侦查工作的不同阶段和办案机关的不同性质的制约。

5.及时性原则

准确及时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同样是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原则。在侦破各种案件中,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搜集犯罪物证,并进行物证检验,防止事过境迁,检材腐败变质或遭受破坏,失去检验条件,从而失去破案的时机。在物证鉴定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鉴定人完成鉴定的时间限制,一般限定鉴定人必须在受理鉴定后15天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疑难的鉴定时限可以增加到一个月。如鉴定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应提前向委托机关提出延长鉴定时间的申请,无故不按期完成鉴定,鉴定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安部的有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规则中虽然还没有明确规定鉴定的时限,但规定了有些鉴定环节的时间限制,如规定了受理鉴定的时限为24小时;在受理鉴定后,必须告之委托机关鉴定完成的时间;以及在鉴定结论得出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文书的制作等时限。

刑事科学技术的组成

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范围极其广泛,它的检验鉴定对象复杂多样。按照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对象和应用自然科学学科门类的不同,刑事科学技术可以分为以下若干既有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

(一)痕迹检验

痕迹检验是指运用刑事证据和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针对犯罪现场的有关痕迹物证进行发现和提取,对现场痕迹和嫌疑样本痕迹进行以形象特征为主的同一认定的专门技术。痕迹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中最为常用的专业技术,在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破案证据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它包含了大量的现场痕迹物证处理技术和同一认定的证据鉴定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具有普遍性,在各类刑事犯罪侦查破案过程中,痕迹检验都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因此,在侦查工作中,痕迹检验技术是应用最为广泛的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技术主要包括:手印检验、足迹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枪弹痕迹检验和其他痕迹检验等。

(二)文件检验

文件检验是指运用刑事证据和相关自然和人文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检验与案件相关联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关系的专门技术。文件检验主要是针对书写文字的动力定型、文字和图形形象特征对案件检材和嫌疑样本进行同一认定,以及针对文件所涉及各种材料进行定性检验,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文件检验主要包括:笔迹检验、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文件材料检验、言语识别等。

(三)微量物证检验

微量物证检验是指运用化学、物理学的理论和现代分析仪器,对与犯罪有关的微量物质材料物证进行形貌、性质和成份检验的专门技术。该技术主要解决现场微量物证的定性问题,微量物证的鉴定通常不是痕迹检验、文件检验中提及的同一认定鉴定,它是对检材物质成份的分析以及现场检材和嫌疑样本在物质种属上的认定。微量物证检验通常包括:纺织纤维及其染料的检验,塑料、橡胶和涂料的检验,油类检验,泥土和金属残渣的检验等。

(四)法医学检验

法医学检验是指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对人身伤亡案件中涉及的尸体、活体及相关物证材料进行检验鉴定的专门技术,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检验、法医活体检验、法医人类学检验和法医物证检验及法医分子遗传学检验等。其中DNA以及PCR扩增技术检验使物证技术在基因遗传和个体识别方面进入了新纪元。

(五)毒物与毒品检验

毒物与毒品检验是指运用化学、毒理学、药理学以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分离、检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毒物、毒品的专门技术。主要包括:气体毒物检验、挥发性毒物检验、无机毒物检验、安眠镇静药物检验、农药检验、动植物毒素检验、毒品检验等。

(六)刑事图像技术

刑事图像技术是运用专门的摄影摄像方法,记录、显示、处理和检验与犯罪有关的客体图像信息的一项技术。刑事图像是其他物证鉴定重要的反映形式,刑事图像技术既是痕迹检验、文件检验等技术的必备的基础和辅助技术,它又可以是一种独立的物证检验技术,因此刑事照相、摄像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刑事图像技术是一门不断发展的技术,目前该技术主要包括:刑事照相(现场照相、物证照相、检验照相、辨认照相),刑事录像、图像处理等。图像记录的手段包括传统的感光材料和目前先进的数码技术,数码照相技术与传统的照相技术相比,其优点在于不需要胶卷冲洗和印放照片,从而大大缩短了制片时间,提高了侦查破案的时效,符合侦查破案快速反应的要求。

(七)视听资料检验

视听资料检验是指有关录音、录像资料、计算机等电子产品记录资料的检验鉴定和声纹鉴定。它具体包括语音记录资料的同一认定,录音、录像资料的编辑、剪辑痕迹等的技术检验,监视录像资料的人像视频证据检验等。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特别是在防恐和反恐斗争中,影像监视正成为世界各地对恐怖分子进行监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电子安保设备的广泛使用,必然会使不同形式的视听资料证据越来越多。

(八)警犬技术

警犬技术是运用警犬对气味的灵敏感受和精确的高分辨能力,对与犯罪有关的嫌疑人或物进行追踪、鉴别、搜索的专门技术,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警犬的行为原理、警犬训练、警犬使用等。

(九)犯罪信息处理技术

情报资料是案件侦查的基础,有关的案件情报资料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侦查人员有情报系统的支持,就可以做到耳聪目明,对犯罪实行“精确制导”的打击。犯罪情报是公安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主要包括各类有关犯罪的情报和侦查辅助情报的搜集与整理、存贮与检索等。

(十)电子证据的取证和鉴定技术

电子证据是指普通刑事案件中涉及计算机等数字形式的各种证据以及以计算机及其网络实施犯罪的各种证据,证据的形式一般是计算机存储的文件、程序资料。电子证据技术主要研究网络、金融、病毒等不同类型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和对策以及计算机犯罪的侦查、取证和证据鉴定技术。

(十一)司法精神病鉴定

主要包括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评定。精神分裂症及其鉴定。情感性精神障碍及其鉴定。偏执性精神病及其鉴定。精神发育迟滞及其鉴定。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及其鉴定。癫痫性精神障碍及其鉴定和伪装精神病的鉴定。

(十二)测谎技术

它是应用心理学和电生理学等原理,在实施测试讯问过程中,通过特殊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系统,同步实时记录被测人的血压、皮肤电阻、呼吸、心跳、面部红外热像等多项生物指标,进而评判罪犯心理痕迹的心理鉴定技术。

以上是目前常用的刑事科学技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刑事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同专业之间会发生交叉融合,科学技术许多新的进步也会不断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中得到应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专业内容也将不断发展和丰富。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司法鉴定学》金光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