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原理
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首先需要研究鉴定的科学性问题,鉴定结论依据的鉴定材料和科学原理方法是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只有满足鉴定的科学性,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我们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实际鉴定的科学性条件,在此我们主要就刑事科学技术的种属鉴定和同一认定的科学原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刑事科学技术的种属鉴定原理
刑事科学技术中的种属鉴定是对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世界上的各种物质都有其共同的属性,这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人们根据对事物各种属性的认识,按照一定的属性对事物进行分类,并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事物分门别类。事物的分类一方面是客观属性的归类,这种客观属性具有本质的特征。另一方面也是人们按照自身的理解和需要确定的分类体系和类型的界限,或者说是人们对事物本质属性的不同认知对事物加以区分。种类归属既有客观的因素,又有人主观意志的体现。事物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对一件事物,按照不同的属性,就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别。因此,分类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分类还具有层次高低的不同,层次决定分类的细分程度。如生物学对世界上的生物已经作了门、纲、科、目、种、属的分类层次,依次由大到小,属是生物学对生物分类的最小单位,虽然是最小单位,属仍然是一个群体,不是个体。这是根据事物共同属性和特定属性鉴别事物的界限。在刑事科学技术中根据事物的特定属性鉴别事物就是同一认定,根据事物的共同属性鉴别事物就是种属鉴定。因此种属鉴定就是以通过研究获得的对各种客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为基础,与具体的物证或其所反映的种类特征相比较,判断和认定该物证客体的种类归属的鉴定方法。
(一)事物种属关系的客观存在是种属鉴定的基础
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各自具有不同的形态,多样性是物质世界的特征之一。但是,事物也具有许多共同的属性,根据某些事物共同具有的属性就可以把事物分成各种类型。如人属于生物世界中的动物,又是动物世界中的具有思维、会劳动、会说话的高等动物,根据人的这些重要属性,就可以把生物中的这一群体划分为人类。每一个体事物都具有个体特定的特征和其他事物相同的共同属性,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体。
表现事物共同属性的特征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物质成分,有的是外形特征,有的是产品的规格。在进行物证种类鉴别的时候,要认识其共同属性的性质,选择它们本质的、重要的共同属性作为鉴别的依据。
(二)事物的种属差异是种属鉴定的根据
就如事物的个体差异是绝对的一样,事物的种属也存在差异。现实世界无论是生物还是非生物、无机物,都存在多样性,多样性说明物质世界存在多个聚类中心,否则,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就只能有一个大类了,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世界的真实情况。因此,可以说,一切事物的种属差异是客观存在。
事物种属差异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各类事物的种类属性中相同属性和不同属性的数量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同类事物中各个个体所具有的共性和个性的程度是有差别的,作为共性的东西,是该个体归属某一特定类的依据,作为同类个体群体中相互不同的东西又具有什么意义呢?它们是再分类的依据,也就是进一步细分的属性标准。在物证检验中,种类的细分具有重要的意义,细分必然会缩小同类群体中个体的数量,如果物证鉴别不能把物证的种属范围压缩到尽可能小的范围,那么侦查工作的工作量就要增加,不利于缩小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因此,在进行种属鉴别时,要抓住个性的特征尽可能把种类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从而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三)事物种属特征的相对稳定性是种属鉴定的条件
由于事物受到外界环境以及其他事物的影响,在与周围世界共存的过程中,为了适应环境,事物的属性会产生变化,这是事物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如生物在进化过程中,由于基因变异,会导致新的物种的出现;在人工制造的物品中,由于人们需求的变化,会在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等环节上不断变化,从而生产出一种又一种新的物品,或在原有的物品上不断升级,使原有产品的种类属性产生变化。因此,事物的种类属性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但是否事物的种类属性的本质或其重要的部分是瞬息万变的呢?回答是否定的。其中,就存在量变和质变的关系问题,即事物属性的不断变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事物是可以保留其本质的、重要的共同属性相对不变。认识到这一点,就应该在我们的物证检验过程中,善于抓住相对稳定的属性进行检验,并且,要按照物证检验的及时性原则,在侦查破案中及时做好物证的检验工作。
(四)事物种属特征的可识性是种属鉴定的保证
各种事物种属特征的表现具有多种形态,它们能否被人们认识并掌握其规律,是进行种属鉴定的前提。对于种属属性的认识,一方面在于对属性性质的理解,另一方面在于人们所依赖的技术。对属性性质的理解主要取决于人们对事物全面的观察和认识,在事物之间通过比较来判断和认识属性的性质。而认识属性的技术方法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如人们在几十年前是无法认识人类DNA特征的属性的,自然也无法利用该特征进行遗传问题的研究,更不可能进行人身识别了。因此,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我们掌握了许多认识事物属性的手段,虽然,有些事物的属性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认识,但将来是一定能够认识的,未来的物证检验一定比现在的范围更大,层次更深。所以,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是进行物证种属鉴定的根本保证
二、 刑事科学技术的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是以识别个体为目的的鉴定,其科学性是以事物特殊性为基础的,同一认定对于识别犯罪非常重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其科学原理对于鉴定实践有重要的意义。
(一)“同一”的概念
“同一”在哲学上的意义表示一事物自身与自身同一,在案件诉讼中“同一”具有不同的含义,它是证据鉴定的基础。
“同一”的含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它们也是同一认定鉴定的三个基本问题
1.造型客体自身与自身的反映形象特征同一;造型客体在不同情况下的反映形象特征同一。造型客体是指形成现场痕迹的主体,它是针对现场的形象痕迹而言的,痕迹是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造型客体是形成痕迹的主动一方,如罪犯的手、鞋、作案所持的工具等,承受客体是表现现场痕迹的客体,它是形成痕迹的被动一方。有的情况下,痕迹形成的双方可以是互为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如罪犯持工具破坏现场的客体,在客体上形成了痕迹,同时,工具也损坏了,工具上也留下了现场客体作用的痕迹。
2.客体整体的一部分与另一部分本属同一整体。这是指的一种分离关系。即由于犯罪行为,使得现场的某个客体从完整的状态分离成若干独立的不同的部分。如现场的玻璃被罪犯打破,形成了多块碎玻璃,这些碎的玻璃原本属于同一整体。
3.人某种运动的动力定型特征与该特征的反映形象特征同一,或动力定型在不同情况下的反映形象特征同一。按照巴甫洛夫的神经反射学说,人后天行为都是条件反射,条件反射是通过学习、训练建立起来的,学习和训练的过程是一种条件刺激,它能使人大脑皮层的有关中枢神经兴奋,在外界反复的训练刺激下,各中枢之间逐渐形成了一种暂时的联系,通过反复的刺激和反应过程,暂时的联系会逐渐得到固定和强化,便在大脑皮层中建立起固定的神经反射回路,并使各种动作的掌握由开始的神经紧张、动作不熟练、不协调逐步发展成为自如的状态,当遇到相同的刺激,人就会按照固定的程序自动地完成一定的动作。这就是“动力定型”的形成。动力定型可以理解成我们习惯讲的动作习惯。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和行走动作习惯都是动力定型的具体表现。动力定型的形成受到学习和训练过程中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在接受同样动作刺激的训练会由于主观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动作习惯,也会因为接受训练的方法不同形成不同的运动习惯。因此,不同的人做同样的动作所产生的特征是不同的。动力定型除了具有特殊性以外,还具有一个很重要的性质,就是惰性。也就是人的某种动作习惯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会保持相当长时间的稳定。如果长时间缺少动作的刺激,动力定型也会渐渐减弱和消退。要改变一种动力定型,则必须以新的刺激不断反复进行训练,克服原来定型的习惯,才能形成新的动力定型。因此,动力定型具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性质,就是个人特殊性和稳定性。
在物质检验鉴定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各种特征,按照特征属性的不同,特征可以分为种类特征和个别特征,种类特征是指反映客体种属和类别的特征。例如批量生产工具的规定尺寸特征、手印的纹型特征等。个别特征是指反映客体自身特殊性的特征。如手印纹线细节特征的组合,鞋底的偶然损伤等。
所谓同种,表示种类特征相同,同种说明两客体属于同一类别。所谓同一,表示种类特征和个别特征均相同。
(二)同一认定理论
同一认定是指在犯罪侦查和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员通过比较现场痕迹物证和嫌疑样本或整体分离不同部分客体的特征而对比较双方特征是否同一问题做出判断的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
对于形象痕迹、动作习惯痕迹等的同一认定而言,我们往往具有现场痕迹和嫌疑客体或样本两个方面,现场痕迹是罪犯在现场作案时遗留的某种客体的反映形象,例如,手印、足迹、书写的字迹等。遗留现场痕迹的客体称为造型客体。嫌疑客体是通过侦查找到的,是可能在现场留痕的客体。客体可以是某种物体,如嫌疑人的工具、鞋子,也可以是嫌疑人身体部分或嫌疑人的某个属性,如手、脚、人的走路、写字动作习惯等。嫌疑客体就是同一认定审查的对象,因此也称为“受审查客体”。同一认定的目的是要检验遗留现场痕迹的造型客体和嫌疑客体是否是同一客体,由于在同一认定之前,现场痕迹的造型客体是不具有现实性的(故又称为被寻找客体),如作案人在现场留下手印,开始我们并不知道作案人是谁。但我们知道现场痕迹就是现场痕迹造型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它代表了现场痕迹造型客体的特征,嫌疑样本就是嫌疑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按照“同一”的含义,造型客体与它的特征反映体是特征同一的,因此同一认定可以在现场痕迹与嫌疑客体之间或现场痕迹与嫌疑样本之间进行,进而达到判断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同一的目的。
根据不同的特征反映体,可以进行不同类型的同一认定。例如赤足迹是脚的特征反映体,步法是反映人行走动力定型特征的特征反映体,书写的笔迹特征是书写动力定型的特征反映体,痕迹中的附着物是物质成分的特征反映体,对于上述特征反映体分别可以进行建立在以形象特征、动作习惯特征、物质成份特征为根据的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反映在同一认定的根据和条件两个方面:
1.同一认定的根据
进行同一认定的根据就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性,即事物的特殊性。每个客体的特殊性条件并不一致,有的特殊性较强,有的特殊性较弱,特殊性强的客体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客体特殊性条件和鉴定证据的证明作用是相联系的。事物的特殊性通过一定的特征反映出来,对于某客体而言,它所具备的多个特征构成了特征的组合,特征组合的情况以及抽样范围的大小决定了该客体的特殊性条件,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征的数量方面
特征的数量有两个层次,一是某痕迹物证共出现的特征数量。特征的数量越多,该客体特征组合的特定性越强,与该特征组合出现相同重复的可能性就越小。二是对一个特征进行穷尽,确定该特征的所有可能的种数。显然,某个特征的种数越多,出现相同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在同一认定中,要将客体特征组合的特定性与特征的所有种数相联系,即该客体的特征总共有多少种,特征种数越多,出现相同的机会就越小,例如,某客体共出现5个特征,分别为X1、X2、X3、X4、X5。经对每个特征进行穷尽调查,在可能出现重复的同类客体中,X1特征的种数为10种;X2特征的种数为100种;X3特征的种数为2种;X4特征的种数为50种;X5特征的种数为10种。在X1、X2、X3、X4、X5相互独立的情况下,该客体特征的组合数为
10×100×2×50×10=100,0000
显然,特征的组合数越大,在相同抽样数量的情况下,出现相同的机会就越小。如同人的姓名一样,如果姓名选用三个字,就是具有三个特征,每个字可以选择的字数分为姓和名各选的字数,比方姓可以在100个字中任选,后面的名的每个字可以在2000个字中任选,那么,出现相同名字的可能性就是1/100×2000×2000=1/400000000。增加姓名的字数或增加可以选择的字数,都可以降低出现相同名字的可能性。
(2)特征的质量方面
特征的质量在这里指的是特征的特殊程度,即稀有少见的程度。反映在数量上就是该特征的出现率。在上述特征的所有种数中,每一种出现的机会是不等的,那些经常出现的特征是质量较低的,而很少出现的特征是稀有少见的高质量特征。特征的质量越高,客体的特殊性就越强。由此可见,特征质量的高低取决于该特征出现率的高低,越是偶然性强的特征,价值越高,越是普遍的特征,价值越低,例如,在手印痕迹中,斗型纹的出现率为50%,而弓型纹的出现率仅为2.5%,显然弓型纹的特殊性价值就高于斗型纹。
在(1)中考虑出现相同特征的客体可能性是建立在每个特征出现机会相同的前提下的,考虑特征的质量就是各个特征出现的机会是不相同的,这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客体的特殊性条件。如姓“王”的人很多,出现重名的机会就较大,而姓“是”的人很少,出现重名的机会就很小。
(3)抽样的范围方面
抽样的范围是指对同一认定特殊性审查时,确定考虑的群体有多大,在一个小的群体中,出现相同的特征组合的可能性小,在一个大的群体中,重复出现具有相同特征的可能性就要大的多。如在一个班级里出现重名的可能性显然要比在一个城市里出现重名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如果侦查中能将犯罪嫌疑人确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则在同样特征数量和质量的情况下,出现重复的概率就小,反之,范围越大,出现重复的概率就越大。换句话说,范围越大,构成同一认定特殊性条件的特征数量需要越多,质量需要越好,才能保证同一认定鉴定的唯一性。
(4)同一认定的可靠性度量
上述三个方面是综合判断一个同一认定的特殊性条件的因素,一般来讲,从定性的角度理解就有助于我们在进行同一认定时能够有意识地从三个方面去提高同一认定鉴定证据的价值。如果条件具备,还可以从定量的角度对同一认定进行重复概率的计算,真正对同一认定的唯一性有准确的认识。我们在关心一个同一认定证据的唯一性、可靠性的时候,实际上是关心在这项认定的同时还有另外一个相同认定的可能性有多大?就象手印鉴定张三是嫌疑人,那么再将该手印鉴定为李四的可能性大吗?
从数理统计可知,特征组合重复出现的概率与特征的出现频率、调查的范围、对象的数量有关,具体关系如下式所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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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r::重复概率
N:抽样数量
p:频率
显然,对鉴定可靠性定量分析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要掌握上式中的p,也就是特征的种数、频率。对一项特征的所有种数的掌握必须建立在大量的调查统计的基础之上。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领域,对于不同的证据类型,所掌握的基础数据的情况是不平衡的。如指纹特征的种数调查比较充分,同一认定的根据就比较充足,而对有些造型客体特征的认识不够,鉴定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就比较低。二是式中的N,表示抽样的群体数量。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抽样范围,需要根据案件侦查中可能涉及的嫌疑人或嫌疑客体的总体有多大的范围,一旦确定嫌疑人或嫌疑客体必然在某个范围以内,就可以确定抽样数量为该范围内的所有同类客体的数量。如果上述两方面条件具备,就可以对同一认定的唯一性和可靠性作出定量的判断。
综上所述,同一认定的根据就是客体特征的特殊性,特殊性的具体反映是在一定范围内特征组合出现重复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同一认定的唯一性只是表现在出现重复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同一认定并不是绝对的。
2 同一认定的条件
(1)客体特征的稳定性
客体特征的稳定性是指客体特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质的相对稳定不变,在同一认定中,被寻找客体的特征必须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同一认定没有固定的必要时间,从办案的实际出发,在侦查过程中,寻找嫌疑客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这段时间超过了客体特征的稳定期,嫌疑客体的特征与现场痕迹物证的特征产生本质的变化,同一认定就会失去条件。客体特征具备稳定性的时期越长,相对应证据使用的广泛性越强。例如,指纹从胚胎时期形成直至死亡其总的结构特征保持不变,具有很长的稳定期,人在几十年前后的指纹仍然可以进行同一认定。当然稳定期短的客体特征,只要侦查取证的时间很短,及时检验鉴定,同样也可以发挥关键的证明作用。
稳定性所指的相对不变,是指客体特征组合的主要方面保持不变,具体特征发生的变化不改变整个特征组合的基本特性,有些特征发生的变化符合客体在变化时期内正常的变化规律,虽然从表面现象看有些特征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但从变化的观点来看其本质是不变的。例如,罪犯在现场留下鞋印的鞋,在案件侦破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正常穿用,鞋就会磨损,这种磨损变化就是合理性的变化。相反,如果确实知道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内一直穿用而没有正常的磨损,反而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时间过长,磨损已造成主要特征产生质的变化,该客体便失去了同一认定的条件。
影响客体特征稳定性的因素很多,对于人身客体的特征,有些特征如指纹、DNA等是非常稳定的,有些测量特征如手长,脚长、身高等在生长期的稳定性较差。对于器械类客体的特征,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客体的材料性质,一般而言,材料的耐磨损、抗老化等性能越强,特征的稳定性就越好。另外,客体在案发后使用情况也是有些客体特征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在进行同一认定时应认真分析客体的有关性质,正确把握其稳定性条件。
(2)客体特征的反映性
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指某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一种属性。在痕迹物证检验中,“特征反映体”的特征反映数量和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在痕迹形成过程中,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相互接触,由表面附着物在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间的转移或由造型客体在较大的力的作用下使承受客体产生塑性形变等方式反映出造型客体的特征,同一认定正是通过这种特征反映体进行的,前述关于客体特征的特殊性、稳定性都是针对造型客体所具有的特征而言的,同一认定的证据意义也是建立在这样的特征条件基础上的,但这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承受客体对造型客体的特征反映的程度总是达不到百分之百准确的,只有客观地面对承受客体真实反映出的那部分造型客体的特征进行同一认定才具有实际的意义,因此承受客体能否很好地反映造型客体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同一认定。这就是为什么罪犯在现场活动很长的时间,接触了很多的物品,我们却不能理想地取到应该有的痕迹物证的原因。
特征反映的程度是我们感知的结果,我们确定的特征反映效果是受我们的认识水平制约的,在我们目前的认识水平和技术方法情况下,我们的感知能力是有限的,肯定有些特征反映出来了,而我们现在不认识或不能发现。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犯罪遗留的痕迹物证,我们必须不断发展和改进技术方法,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和特征发现水平。
三、刑事科学技术同一认定的基本内容
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其基本内容有如下方面:
1、人身同一认定
人身同一认定是以人身的某些具有特定属性的特征为根据的同一认定。特定属性的确定通常是根据有关的原理或专门的科学研究,如人身外部形象的特定属性主要是以人体形态学的有关原理为根据;人体运动技能的特定属性主要是以动力定型原理为根据。有些特征是通过专门的实验、统计总结而认识的。如声纹同一认定是通过研究声音频谱才发现人说话声音的特定属性的。人身同一认定通常有以下类型:
(1)人身外部形象的同一认定
人身外部形象的同一认定是以人体外部肤纹或身体某部分的轮廓形态为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通常包括指纹同一认定、足底纹同一认定、面相同一认定、唇纹同一认定,眼虹膜同一认定、牙齿同一认定和其他身体外部形态同一认定等
(2)人体生物特征同一认定
人体生物特征同一认定是通过人体组织中的个别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如人DNA同一认定。
(3)人声纹同一认定
人声纹同一认定是以人说话声波的频谱为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
(4)人气味同一认定
人气味同一认定是以人气味的物质成份为特征的同一认定。
(5)人动力定型的同一认定
人动力定型的同一认定是以人某些具有动力定型特征的行为为特征的同一认定,如步法同一认定、笔迹同一认定等。
2.物体同一认定
物体同一认定是以物体中反映的特定属性进行的同一认定。认定客体通常指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遗留的物品,如工具、枪支、鞋等。物体同一认定通常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种类物的同一认定
种类物是指众多同类物体中的一个物体,该物体和其他同类物体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同批量生产的工具、鞋子等。种类物的同一认定必须在种类特征的基础上发现物体所具有的个别特征,根据其个别特征进行同一认定。这种个别特征一般是来自于生产的随意性和产品形成后形成的特征。
(2)特定物的同一认定
特定物是指在形态或成份不具有同类物体的物体。如一个外形任意的石块,一根树棍等。特定物的特征是个别特征,同一认定可以直接利用其特征进行。
3.分离体同一认定
分离体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的分离体进行同一认定。完整客体被分离为几部分,各部分都反映整体的部分特征,各分离体互为特征反映体,通过分离体的同一认定可以确定各分离体是否源于同一整体。例如:交通事故中一逃逸车车灯被撞成2块,其中一块留在车上,另外一块留在事故现场,分离体同一认定的目的是确定这2个分离体是否同是逃逸车车灯的一部分,从而确定逃逸车辆。
四、同一认定理论的地位和作用
同一认定理论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理论基础,刑事科学技术是研究物证的发现、采取、检验和鉴定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其中检验鉴定痕迹物证是刑事科学技术的主要任务。虽然物证的鉴定具有种属和同一认定鉴定的两个层次,目前,某些鉴定还不能实现同一认定,但同一认定是鉴定最终要达到的目标。这是侦查破案工作的要求。另外物证鉴定的原理和方法要遵循同一认定的理论原则,即使是进行种属鉴定,也是按照同一认定的基本原理中的特殊性、稳定性理论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所以,可以说同一认定理论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
鉴定活动是一项诉讼活动,同一认定是具体的方法论,所以鉴定活动必须以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同一认定理论不仅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基本理论,同时也是审查物证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所以它是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必须掌握和运用的,因此,它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都具有指导作用。
[1] Charles Kingston, “A perspective on Probability and PhysicalEvidence”《The Journalof Forensic Sciences》Nov.1989 P1336-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