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是事物运动所形成的印象或形象,是事物运动的必然结果。事物运动是绝对的,因而大千世界时时有痕迹形成,处处有痕迹存在。从天体运动到微观粒子移动,从地质构造变化到人类心理活动等等,痕迹形形色色,有有形痕迹,也有无形痕迹。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都离不开痕迹,研究痕迹有助于人们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和特点。
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痕迹具有特定的涵义,通常是指作案人在与案件有关的场所,以其人体器官或其它物品接触或分离现场客体,在作用部位上出现的反映形象。这里的痕迹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我们把人体器官或其它物品称为造型客体(简称造痕体),把作案人接触或分离的现场客体称为承受客体(简称承痕体),把接触或分离现场客体时的力称为作用力。由此可见,刑事科学技术中的痕迹是狭义痕迹,它的形成是由造型客体、承受客体和作用力三个互为条件的基本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造型客体通过作用力使承受客体的组织结构或表面介质发生变化,形成痕迹。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外表结构形态在痕迹中得到再现,痕迹是造型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因此,根据痕迹特征,可以分析痕迹是如何形成的、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结构形态等特点,为澄清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的接触情况,为判断造型客体类型和寻找确定嫌疑客体提供依据。
承受客体是痕迹的承载体,无论是组织结构变化形成的痕迹,还是表面介质变化形成的痕迹,承受客体的硬度、弹性、塑性以及表面的光滑程度等物理属性对痕迹反映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结构形态特征等都有较大的影响。
作用力是造型客体与承受客体接触时的机械力,决定痕迹的表现形式,不同的作用力形成不同的痕迹。如撬压破坏,客体受压力作用形成印压凹陷状痕迹;剪切破坏,客体受剪切力作用形成钳剪痕迹,被作用部位形成线条状痕迹。
根据痕迹的外形结构,可以将痕迹分为立体痕迹和平面痕迹。
立体痕迹是承受客体受力的作用接触部位产生塑性形变的结果。如雪地上的足迹、木质客体上的工具撬压痕迹等。
平面痕迹是承受客体在力的作用下表面未产生塑性形变,则是通过表面介质的增减变化而形成的痕迹。如汗液手印、灰尘足迹、血足迹等。
根据造型客体的类型,可分为人体痕迹、动物痕迹和器具痕迹等。
人体痕迹,指人体某些器官接触承受客体形成的痕迹。常见的有手印、赤脚足迹等。
器具痕迹,指各类器具接触承受客体形成的痕迹。常见的有鞋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等。
动物痕迹,指动物的某些器官接触承受客体形成的痕迹。如动物蹄迹、动物牙印等。
根据痕迹反映的特征属性,可分为形象痕迹、动作习惯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等。
形象痕迹,指能直接反映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结构形态的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痕、车轮痕迹等都能反映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结构形态。
动作习惯痕迹,指痕迹中能反映作用力特点,由此可以分析留痕动作特点的痕迹。如足迹中的步法痕迹、手工制作工艺中的编织痕迹、缝纫痕迹等。
整体分离痕迹,指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断裂、破碎、分解而形成分离界面的形态。如分离缘痕迹、分离面痕迹等。
痕迹分类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有时在同一现场痕迹中几种痕迹并存。例如,足迹既是形象痕迹,同时又有动作习惯痕迹存在。区分痕迹类型的目的在于充分认识痕迹中特征的基本属性,明确它们在痕迹检验中的意义,为痕迹检验提供可靠依据。
痕迹鉴定是指运用同一认定理论、观点和方法检验犯罪现场中的痕迹,确定现场痕迹与案件事实、现场痕迹与特定人或物之间关系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司法鉴定工作。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解决现场痕迹是否为某人或某物所形成的问题,其鉴定结论对于澄清案件事实,证实或排除嫌疑人或嫌疑物提供证据材料有着重要意义。
痕迹鉴定是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鉴定对象主要有: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轮痕迹、牙齿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和开锁、破坏锁痕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