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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方法

一、形象鉴定方法

1客体形象特征的概念

客体的形象特征是指客体自身的外观属性或特征反映体中表现的外观属性。外观形象是人眼或通过显微镜等观察工具直接观察到的客体形象。

2.形象特征的观察方法

1)直接目视观察

对于宏观的形象特征,可以直接采用目视观察,配合一定的光源和测量工具进行特征的观察和检验。

2)显微观察

显微观察是利用放大镜、显微镜等放大仪器观察物证的微小形态和结构的常用检验方法。它能够弥补人眼视力的不足,使肉眼看不见或看不清的物证属性、特征,清晰地反映在人的视野里。刑事科学技术检验中采用的显微放大光学仪器和用具主要有放大镜、立体显微镜、比较显微镜、生物显微镜、金相显微镜、偏振光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等。

放大镜的构造比较简单,通常由简单或组合凸透镜组成。把物体置于凸透镜的焦距内,即可在明视距离处(250mm)看到物体的放大正像。明视距离与透镜焦距之比,则是放大倍数。如透镜焦距为100mm,则放大倍数约为2.5倍。透镜焦距愈短,放大倍数愈大,而视场愈小。组合透镜比单一透镜的放大镜优越,它可消除或减少像差,所见影像不变形或变形较小。

立体显微镜的结构是上面有两个目镜,中间有可调整放大倍数的物镜,下面有一个组合的透镜。观察的物体在透镜的下方,光线从透镜射入,就可得到放大的影像,再经棱镜折射,会聚到物镜焦平面上。人眼通过目镜就可以看到两个重合的放大影像。因有一定视角,故可见到和眼睛直接观察有同样立体感的物体形态和结构。立体显微镜的放大倍数通常可以从数倍、数十到数百倍连续变倍,广泛适用于多种物证的放大检验。

较显微镜的内部结构具有两个光学系统。仪器有两个物镜和载物台,光线反射经物镜放大成像,再经棱镜折射,可把两个载物台的影像分别呈现在目镜同一视场的左右两侧。可对两图像进行痕迹接合或重叠比对。此类仪器主要用于痕迹检验和文件检验。

生物显微镜主要用来观察透明或半透明物体的微观形态和结构。显微镜由目镜、物镜、聚光镜和反光镜等主要部件构成。生物显微镜的放大率为物镜和目镜放大率的乘积,通常在10倍到千倍以上。主要用于法医检验和刑事化验。

金相显微镜主要用于检验金属的微观结构。不同金属的晶体组织和成份不同,通过观察检验金属内部的晶体结构,可以判断金属的种类和金属的加工工艺。即使成份相同的金属材料,也会因加工工艺不同而影响金相晶体结构。金属表面经打磨平整并抛光、蚀刻洗净,就可在金相显微镜下进行观察并识别不同金属。金相显微镜是鉴定金属结构是否相同的主要方法。

偏振光显微镜可以检验具有双折射性质的物证检材,如纤维、金属、土壤淀粉、矿物等。偏振光是指光的振动方向在一个方向的光线,偏振光显微镜的光源和被检物证间装有起偏镜,在物镜和目镜间安装有检偏镜。起偏镜能够使普通光线成为偏振光,检偏镜可将从检材反射过来的光线,完全透过或不同程度地吸收。由于上述检材具有双折射性质,在偏振光显微镜下观察会产生干涉现象,用偏振光显微镜观察检材的干涉条纹,从干涉条纹的密度可以区分检材的种类。

扫描电子显微镜是以电子束作为成像媒介的一种微观观察设备。它由电子光学系统、信号检测系统、图像显示系统等组成。随电子束在检材物证表面扫描,便可以观察到样品表面的显微图像,并且可以照相记录下来。扫描电镜和能谱仪结合还可对检材进行物质定性和定量分析。扫描电镜具有分辨率高,图像立体感强,放大倍数调整范围大,无损检材等优点。是刑事科学技术领域的一种重要的形象显微观察和物质成份分析仪器。

3.形象特征的比对鉴定方法

对以形象特征为检验特征的物证进行鉴定,主要是通过形象特征的比对。比对是刑事物证鉴定中常用的概念,尤以形象特征鉴定中使用最多,所谓比对方法是指使用一定的方法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对应形象特征在特征性质、部位、方向、形状、大小、深浅、特征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是否相同,如果物证的种类特征和个别特征在上述内容方面相同,就构成物证检材和样本间的同一认定。通常所讲的特征比对主要是指个别特征的比对鉴定。形象特征的比对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测量比对

测量比对是形象特征比对的基本方法。测量比对分为直接测量和比较测量。直接测量是指使用一定的测量工具量出特征的数值,然后,通过比较比对双方的特征数值进行比对鉴定。比较测量是使用分规一类的工具,度量比对双方的特征大小是否相等,而并不需要知道测量的具体数值是多少。测量比对方法主要适用于痕迹和其他物证的形象特征比对。形象证据的形状和大小尺度是形象特征的具体内容,一定形象特征的形状可以通过合理确定特征点并且测量特征点间距、夹角来表示,确定的特征点越多,对形状的描述就越精确,由于测量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比对,因此确定特征点就必须对比对双方确定共同的标准,比对双方特征点必须具有对应性。例如,要比对两幅人像的眼睛形状,必须要测量两者眼裂的宽度,眼裂宽度是从眼内角点到外角点的距离,在比对双方测量都必须确定各自的内外眼角点,然后才能进行测量并进行结果的比对。测量比对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测量的精度,任何测量都有精度的指标,形象同一认定的测量精度一般没有统一的标准,测量精度一般和特征的大小尺度以及特征的清晰程度还有测量工具有关。一般特征尺度大、特征清晰程度较高,就需要选择测量精度较高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的相对误差就比较小。如果形象证据和特征本身的尺度很小,测量工具的精度也必须比较高,否则,测量的相对误差就会很大,使得测量比对结果不可信。但如果特征形象不清晰,选择高精度的测量工具意义就不是很大。在痕迹检验中,有一种比对方法叫做特征对照法,其基础就是测量比对。

2)形态对接比对

形态对接主要采用图片或视频的方法,将检材和样本比对双方选择一定的对应位置进行对接,观察对接过程和结果是否顺畅和平滑,对接处比对双方的结构和表面形象特征是否互补衔接自然,来判断比对双方的外观形象特征是否一致或吻合。形态对接比对方法主要适用于擦划痕迹、印章印文、整体分离等痕迹物证的比对。擦划痕迹的对接是判断比对双方线条特征是否连贯一致,印章印文、整体分离等形象特征的对接是判断双方特征是否互补和吻合。图片对接是比较古老的方法,它是将检材和样本分别制成等比例的图片,选择两者相对应的部位将两幅图片剪裁后进行拼接,这种方法只能进行静态的对接。目前形态对接方法主要采用视频图像或电脑图像进行动态和静态的对接,将检材和样本的图像输入视频编辑系统或电脑,通过使用一定的软件选择对接的位置进行对接,该方法可以选择多方向、直线、曲线等多种对接方式,对接效果更加明确可靠,是目前一种比较重要的形象物证比对技术

3)重叠比对

重叠比对法是将比对双方的图像制作成透明图像进行透光重叠观察,或使用计算机进行图像的重叠,判断两幅图像的吻合程度是否一致,决定两者的形象特征是否一致,是形象特征比对的方法之一。由于图像重叠比对对检材和样本图像的要求很高,只能适用于不变形的形象特征,因此对于指纹图像、笔迹特征等常有变形的物证形象一般不能使用该方法进行比对。重叠比对法目前主要是一种辅助比对方法。

物质鉴定方法

(一) 物质成份特征

物质成份特征是物证的另一个方面特征,是指物证在物质成份、内部结构、物质性质等方面的特征。物质成份一般是种类特征,即同类客体可能具有相同的成份,相同的物质材料可以制成或形成许多同质地的个体。在犯罪活动中涉及的某种物质通常是以某个具体的物体表现出来的,因此,该物体的质地特征与其同类的物质具有相同的成份和材质,即物质成份特征是相同的。在有些情况下,物质成份特征也可以成为个别特征,关键在于具体的物体形成之后,物体的内部结构和成份是否有了新的变化,如果这种变化构成了其特有的结构和成份,就形成了个别特征。

(二) 物质成份特征的鉴定方法

(一)化学检验

化学检验的方法,是利用某些物质与受检物证作用,产生改变物质性质的化学反应的检验方法。它一般灵敏度高,作用效果显著,但有损检材。刑事物证的化学检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显色反应

显色反应是指物证与某种试剂发生化学作用后,会发生物证颜色变化的反应。通过反应生成物的颜色可以判断物证的成份或直接通过显色反应显现无色的痕迹。这种方法操作简单,显效速度快,效果很好,应用普遍。例如:用茚三酮丙酮溶液与手印汗液中的氨基酸作用呈现紫色反应,以显现潜在手印。用硫氰酸钾与墨水中铁离子作用呈现棕红色反应,以显现消退的字迹。用甲醛硫酸试剂与吗啡、海洛因作用呈现紫红色反应,以识别毒品等。

2.沉淀、结晶反应

沉淀、结晶反应是物证与一定试剂发生化学作用后,会产生某种沉淀物和结晶体的反应,从而判断物证中所含的成份。要确定爆炸案件中是否用雷管引爆,就可采用此类方法检验。雷管常见的起爆药为雷汞,如用硫化钾试剂与爆炸残留物中的汞离子作用,若有汞,会生成硫化汞沉淀,能见到结晶形态,就可以判断为雷管引爆。在毁容案件中,为弄清是否为硫酸毁容,可以用氯化钡试剂与之作用,若有硫酸钡白色沉淀,即可确定。

3.燃烧、焰色反应

燃烧是指物质在高温条件下与空气中的氧化合而发生变热、起火等剧烈氧化现象。物质能否燃烧及燃烧中产生不同的气味、火焰、烟尘、灰烬等反应,就叫燃烧反应。例如:羊毛燃烧缓慢,并散发烧毛气味,灰烬呈黑褐色脆块。粘胶纤维易燃,火焰呈黄色,烧焦部位呈黑褐色,灰烬呈灰白色粉末。腈纶燃烧收缩熔融,端部呈棕色,发出特殊气味,残留物为不定形的黑褐色硬块等。

有些物质在无色火焰中可呈显出颜色,这就是焰色反应。例如:钠盐呈亮黄色,钾盐呈紫色,钡盐呈绿色,钙盐呈绛红色等。

(二)仪器分析法

仪器分析法是利用各种物理、化学分析仪器,对物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以确定物证的属性和有关物质成份的含量的鉴定方法。常用的仪器分析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色谱技术

色谱技术是一种分离分析方法。即通过将混合物各组分分离,对各组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它是成份分析和结构测定的重要手段,具有高效、快速、灵敏的优点,是有机物和一些无机物分离测定的重要方法。广泛应用于多种分析领域,在法庭科学领域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色谱技术的基本原理是它均有两个相,一个是固定相,一个是携带检材流经固定相的流动相,当流动相中的混合物流经固定相时,就会和固定相发生作用,混合物各组分存在性质和结构上的差异,不同组分在固定相中滞留的时间不同,于是先后从固定相中流出。这种先后流出的次序和滞留的时间,可作为物质定性的依据。用已知浓度的标准液在相同条件下作比较,可以进行成份含量测定。在物证技术中,应用的色谱技术主要是薄层色谱、气相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

1)薄层色谱法(TLC

薄层色谱也称为薄层层析,它以液体为流动相,以薄层板上的吸附剂为固定相,检材在流经固定相时,不同组分在吸附、分配、离子交换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达到分离检测检材各组分的目的。

薄层色谱技术具有快速、灵敏、操作简单的特点,但在定性认定上有一定的局限。

 (2)气相色谱(GC)

 气相色谱法是用气体作为流动相的一种色谱技术,流动相的气体就称为载气,检验需在气相色谱仪中进行。它的固定相装在色谱柱中,载气(不与检测物发生作用的氮气、氦气等惰性气体)载着欲分离的试样通过色谱柱中的固定相,依据试样中各组分在色谱柱上吸附和分配作用的差异而分离,然后分别检测。检测结果信号由记录仪记录,以色谱图的形式表示检测的结果。可根据色谱图上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对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根据色谱峰面积或峰高进行定量分析。但都要用已知标准样品作为对照。气相色谱法适用于低分子量、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的分析,如汽油、挥发性毒物、有机磷农药等的检验。

(3)高效液相色谱(HPLC)

高效液相色谱是以液体为流动相,以高压汞、高效固定相和高灵敏检测器等组装成的色谱仪。具有分析速度快、分离效果好和操作自动化等优点。它适用于检材能够制成溶液的物质检验。气相色谱只能对热稳定、本身是气体或能够被气化的检材进行检测,而有机物中75%-80%的沸点高、热稳定性差以及分子量大的物质就可以适用高效液相色谱进行分析。和气相色谱相同,高效液相色谱根据色谱峰的保留时间进行定性;根据色谱峰面积、峰高进行定量分析。高效液相色谱主要适用于水溶性毒物、农药、油墨、爆炸残留物等物证的检测。

2.原子光谱法

原子光谱法是利用物质原子内电子运动的能级跃迁而产生的发射或吸收光谱,对物质元素进行定性、定量的检验方法。

(1)原子发射光谱法

原子发射光谱检测的原理是检材在激发光的高温下蒸发变成气态原子,其外层电子从基态激发至高能态,称为激发态。当电子从高能态级跃迁到低能级时,原子释放出能量而产生电磁波,从而得到特征光谱。根据发射光谱谱线的位置和强度,可判断物质的元素组成和含量。用摄谱仪将特征光谱记录在感光片上,形成光谱图。把检材光谱图和已知元素标准图进行比较,依据特征谱线的位置和强度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原子发射光谱的定量检测不够准确,主要适用于物证材料中无机元素的分析,如油漆、纸张、射击残留物、金属毒物的检测。

(2)原子吸收光谱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又称原子分光光度法。它是基于从特定光源辐射出具有待测元素特征谱线的光,通过试样蒸汽时被待测元素基态原子吸收,由辐射谱线被减弱的程度来测定待测元素含量的方法。分析时将除去大量有机质后的检材做成溶液,然后喷射成雾状,进入空气乙炔火焰中原子化,用与待测元素相同的同种元素空心阴极灯作光源,在特征谱线的波长下测定该元素基态原子的吸收值,用已知浓度的标准溶液作对照,即可得到检材中金属元素的含量。主要用于射击或爆炸残留物中金属元素的分析及汞、铬、钡等金属毒物的分析。

3.分子光谱法

分子光谱法是利用物质的分子转动、分子内原子振动及电子运动产生的光谱,对物质进行定性及定量或比较检材与样品是否相同的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紫外吸收光谱法

紫外吸收光谱简称紫外光谱,是用紫外线照射物质溶液,激发其分子的外层电子发生能级跃迁吸收紫外线而形成的光谱。相同结构的化合物,其紫外吸收光谱相同。光谱如有不同,则为不同化合物。有的物质如墨水等,虽不是单一的化合物,但品牌、成份不同,其紫外光谱也不同。如将检材与样品的光谱比较,便可确定检材的品牌。通过观察和比较吸收峰的位置和强度,可以分析检材的成份、内部结构和物质含量。紫外光谱可对墨水、染料、毒物等进行检验。测定紫外光谱的仪器是紫外分光光度计,它通常装有可见光光源,可同时检测可见光的吸收光谱,故又叫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计。

(2)红外吸收光谱法

红外吸收光谱(简称红外光谱)也是依照分子吸收光谱,当以能量较低的红外线照射物质能引起某些分子的振动而发生能级跃迁,所测的光谱即为红外光谱。用红外光谱技术可以测试微量的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检材,并且测试不破坏检材、分析速度快、操作简便。红外光谱具有高度的特征性,每种化合物都有自身特定的红外吸收光谱,根据某种化合物的红外光谱的峰位、峰强及峰形,通过与标准或已知样品的红外吸收光谱比较,可以判断化合物中是否具有某些官能团,从而判断物质结构。红外吸收光谱用红外分光光度计检测。由干涉仪光学系统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组成的富利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型红外光谱仪。其检测灵敏度、速度都大大超过红外分光光度计,更适合微量物质或单纤维的分析。它与气相色谱仪联用,既可分离混合组分,又能实现准确鉴定。红外光谱常用于检验油漆、塑料等物证。

(3)荧光光谱法

荧光光谱法是用荧光分光光度计,对紫外线激发荧光物质产生的吸收和发射光谱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不同荧光物质的吸收和发射光谱不同,比较荧光物质的光谱峰的数量、形状、最大吸收波长和荧光波长,可作物质定性分析;根据荧光强度可以进行定量分析。其灵敏度比一般紫外一可见光谱高,常用于检验油脂。

(4)质谱法

质谱分析法是在质谱仪中将物质的蒸气分子经电子流轰击打掉一个电子,成为带正电荷的分子离子,然后利用离子在电场或磁场中的运动性质,使离子按质荷比(m/e)依次进行分离。记录其相对强度,在记录并分析离子按质荷比大小排列的质谱图后,就可以实现对检材的成份和结构测定

根据质谱图可进行分子量测定、分子结构的推断等工作;能够检测以气体、固体和液体状态存在的所有元素,正确解析质谱图可达到鉴定化合物的目的。质谱分析的灵敏度与气相色谱法差不多,但定性力强,要求被测物为单一组分纯品。在物证鉴定中可用于毒物、毒品、爆炸残留物、油漆等的分析检验。如与气相色谱仪或液相色谱仪联用,可作为色谱技术的检测器。

4.等离子发射光谱(ICP

等离子发射光谱仪是根据元素受高频等离子光源激发后所产生的特征谱线及强度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仪器。它可同时测定元素周期表中的73种元素,每个元素有数个波长可供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元素之间的相互干扰,分析精度高,适用于金属及其它工业,矿业,医药,食品,环保等行业对元素类的高精度分析。运行速度快、精确度高、信息量大。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等离子发射光谱也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5.中子活化分析

中子活化分析是通过反应堆或用中子源照射样品,使样品中的无机元素活化成放射性元素,测量放射性元素的特征辐射类型及其能量,就可进行无机元素的定性、定量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灵敏度高,又不破坏样品,在物证微量分析中具有重要作用。可用于毛发、纺织品、油漆、玻璃、土壤等物证以及毒物、射击残留物等的检验。

三、生物检验法

生物检验法是指用生物学的方法,对肌体物证及有显著生理作用的毒物进行检验鉴定的方法。常用的有免疫技术、电泳技术、DNA多态性分析和生理试验等。

(一)免疫技术

免疫技术是检验肌体生物物证的基本方法之一。抗原、抗体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相互作用机理是生物物证检验中血型鉴定的基础。

(二)电泳技术

电泳技术是生物学分析中分析蛋白质的一种重要方法。它利用血痕抗原蛋白带负电荷,免疫血清抗体带正电荷,两者在电场中分别向阳极或阴极移动的电泳现象,使蛋白质组分分离开来,从而达到分析和制备的目的。在血液、精液等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中,都离不开电泳技术。

(三)DNA多态性分析

DNA多态性分析,是近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分子水平的生物学技术。现代分子遗传学证明人体细胞的遗传物质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分子结构,除同卵双生者外,像指纹一样,每个人都不相同。利用分子生物学的技术,从各种生物检材(精液、精斑、血液、血斑、肌肉、骨髓、牙髓、毛发、唾液及其他有核细胞组织、包括无核组织中的线粒体)中提取DNA,制作成DNA多态性图谱,根据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DNA结果与从嫌疑人身上获得相关检材DNA结果的异同,即可判定现场生物检材是否为该嫌疑人遗留。分子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证明,DNA多态性结果完全可以区分两个无关个体,经统计学计算,两个无关个体相偶合的几率很小,即当今世界人口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机会,可以解决同一认定的问题。在亲子鉴定中不但能排除而且能认定亲权关系,鉴定价值很高。

(四)PCR技术

PCR技术,即聚合酶链式反应,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体外扩增特异DNA片段技术。它能够利用一对引物,在耐热DNA聚合酶的催化下,将特定DNA片段,于数小时扩增数十万倍到千百万倍,它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强、操作简便、快速的特点,是微量或降解样品的DNA检验的重要手段。

(五)扩增短串联重复位点片段长度多态性(PCRSTR

人类基因组中含有丰富的以27个碱基为核心单位的串联重复序列,每隔6-10千碱基对就出现一个,此类多态性标记称为短串联重复(STR)。STR的特点是基因组中位点多,多态性片段长度较短,约在400个碱基对以下,适用于检测微量、降解的DNA样品。而且扩增后通过电泳进行分离,银染或荧光标记引物用DNA序列分析仪进行分析,目前,已有15STR位点和l个性别位点一次扩增的试剂盒,多态性高,提高了个人识别能力。因此,STR分型技术在法庭科学的个体识别和亲权鉴定中是一种快速、准确而有效的方法,同时也为DNA数据库的建立,人类基因组研究、基因诊断、生物考古等领域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途径,是DNA分型的换代技术。

(六)生理试验

生理试验是利用某些毒物、药物对人或动物能产生显著的生理作用而达到鉴别目的的一种方法。如阿托品有很好的散瞳作用,用1130000浓度的溶液滴于眼中,即可明显看出;士的宁能使中枢神经兴奋而强直,当注入青蛙体内后,可看到特殊的强直现象。生理试验是理化检验方法的补充,它的价值是一般理化检验方法不具有的。

综上所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方法按照鉴定依据特征的类型可以分为物证形象特征的鉴定和物证的物质特征鉴定;根据认定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定。一件物证往往具有多方面的特征,鉴定的技术方法也可以是多方面的,采用哪种方法,取决于物证属性、特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在目前的检验鉴定的方法之中有广泛使用的科学技术方法,也有刑事科学技术检验中发展、完善起来的一些专用的鉴定方法,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物证的检验鉴定手段将会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刑事犯罪形势变化的需要。

 

第四节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关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提起、决定、指派和聘请,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作出了一定的原则性的规定,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要求也制订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程序规则的具体规定,目前,我国人大尚未对此立法,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主要执行上述部颁规定。公安部最先于1980.5.7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4章15条,主要包括总则、受理鉴定、鉴定和出庭等内容。由于受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建设水平的限制,该《规则》不够具体、全面,有些方面已经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公安部正在着手制订新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并已形成《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11章65条,内容包括总则、鉴定组织、鉴定人、鉴定的委托、受理委托、鉴定形式、检验鉴定、鉴定文书、鉴定人出庭、鉴定纪律、附则等。虽然该“征求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但在规则的体系、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改善,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规范要求,加强在鉴定工作中法制和规范的意识,对上述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精神作简要的介绍。

(一)总则

鉴定规则在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概念、接受鉴定的范围以及鉴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关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概念在《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条中明确了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概念,指出“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鉴定人的行为.制定本规则。”“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规定程序,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需要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作出相应鉴定结论的过程。”在此界定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他部门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不在此规范约束之列。在受理鉴定的范围方面,新的“征求意见稿”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也规定为受理鉴定的范围,体现了科技的进步所带来的法庭证据的发展。

(二)鉴定组织

鉴定组织部分明确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机构设置、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上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对下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负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指导的责任。各级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分级受理和逐级复核,内部鉴定结论产生争议由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解决。关于鉴定机构的设置,“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公安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和设置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从有权设立机构的级别来讲和《规则》没有根本的变化。对于怎样在机构设置方面处理好侦查和鉴定的关系“征求意见稿”显然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从司法公正的高度提高认识,从程序、制度上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关于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质量控制无疑是“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科学性的体现,也是追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与社会以及国际鉴定技术管理接轨的重要内容,其中主要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实行专业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组织对下级鉴定机构的技术评估和盲测,对不能确保鉴定质量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鉴定工作,待符合条件后可以进行鉴定工作。对各级鉴定机构的技术评估和盲测是国际通行的鉴定质量控制手段之一,应该肯定的是“征求意见稿”有了这样的意识并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但从机制和分工的角度,我们认为这项工作主要应该由各地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各级而不是仅对下级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进行测评,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权威性。

(三)鉴定人

鉴定人是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主体,在司法鉴定或一般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的鉴定人有司法机关专职的鉴定人和其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兼职鉴定人,鉴定人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地位随指派或聘请产生。公安机关内部刑事科学技术的鉴定人按照1980年《规则》的规定是“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虽然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的职称评聘长期以来并不规范,但在新的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前仍是现行的制度。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实行鉴定人资格管理制度。取得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享有鉴定权。作为鉴定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3.具有鉴定资格任职聘书;

4.具有较丰富的鉴定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5.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人具有以下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要体现在鉴定人可以独立做出鉴定结论意见,不受干涉;鉴定人可以要求了解有关鉴定的材料,查看案件现场和进行现场实验;鉴定人可以要求中止、撤消、复核检验鉴定结论等。义务主要是鉴定人应当忠实于客观事实真相,实事求是,遵守鉴定纪律,严格按规定保守秘密,通过对客观反映某种事实状态的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做出科学和公正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要求,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在公安部1980年《规则》和“征求意见稿”中,都明确了回避的基本规定,前后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鉴定人系下列情况的,必须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被指派为本案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

5.对原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四)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鉴定的委托是一种启动鉴定的机制,公安机关接受有关办案单位和部门的鉴定委托,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委托鉴定的制度办理有关委托鉴定手续,制作符合要求的《鉴定委托书》,应当保证其向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提交的检材来源清楚、真实可靠,有关文件完备,符合法律的要求。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理案件或者查明事件有关的鉴定委托。不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的鉴定委托。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填写《受理委托鉴定登记表》,认真核对委托鉴定的检材和资料,接收有关检材,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委托的鉴定。

(五)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等形式。检验鉴定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鉴定人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其他专门知识的人就某些专门技术给予协助支持。进行检验鉴定所运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科学,仪器设备的性能应当可靠,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检验方法和鉴定结论须经得起科学技术的重复性验证。利用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索的分析结果,仅能作为倾向性分析意见,经鉴定人检验鉴定确认同一,方可得出鉴定结论。

1.同一认定的鉴定程序

同一认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程序通常分为五个步骤:

(1)预备检验

预备检验是正式检验鉴定前为保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而完成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1)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对公安机关或其他法定单位送检和复核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鉴定前必须了解有关案情。内容通常包括简要的案情,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供分析、检验参考的有关情况;案件性质等;

2)了解物证检材在现场的遗留情况

现场痕迹物证形成条件、遗留的部位,影响变化的因素,与其他现场痕迹物证之间的关系,处理、包装、运送的方法和过程。初步观察检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如果不符合鉴定条件则要终止鉴定。

3)了解嫌疑客体和样本情况

了解嫌疑客体和样本的来源和收取方法;了解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等情况,以及分析在案后可能会起的变化情况;了解嫌疑客体发案后是否使用过,有无作过实验等情况。观察样本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制作样本。

4)验收检材和样本

验收检材和样本必须由鉴定人亲自进行,它是进行鉴定的重要基础材料,验收中必须客观、详尽地检查并记录检材和样本的状态和特征;如包装是否完整,检验包装物(封、套、匣、盒)是否破坏,绳索、粘封线、缝合线是否拆开过。物证是否被破坏、受潮等。查收检材后要按要求保管和处理。检材登记要一一登记、编号,以免互相混淆和遗失。

5)明确检验鉴定要求

鉴定人在检验之前要明确送检方面提出的要求,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一般的送检要求有种属鉴定、同一认定、复核鉴定、重新鉴定等

6)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和《受理委托鉴定登记表》。

7)准备鉴定使用的相关物品和材料。

(2)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指分别对物证检材和样本进行检验,研究现场物证形成的机理,分析物证反映特征的真实情况,确定两者同一认定依据的特征。分别检验必须先检验现场物证,后检验样本,以避免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确定特征必须从种类特征到个别特征。当然,现场物证的形成条件复杂,有的并不能很好地反映种类特征,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进行个别特征的研究确定。同样,现场痕迹物证和样本在深入发现特征的过程中,也可以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使鉴定特征的选择更加准确可靠。

(3)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是同一认定的核心阶段,它是在分别检验确定现场痕迹物证和样本特征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比对方法,比较两者特征的异同。在进行特征的比较过程中,要借助于一定的观察工具和测量工具,具体针对特征出现的部位、特征的性质、特征的大小、形态、特征间相互关系等内容进行比对,判断相对应特征的异同,从而发现和确定符合点和差异点。

(4)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同一认定的论证过程,它是在比较检验阶段发现和确定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基础上,通过研究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性质和条件,确定符合点和差异点何为本质的检验过程。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准确定性必须建立在对它们的属性认真研究和把握的前提下,通常在符合点达到同一认定标准的情况下,问题的关键是落实在对出现差异点的分析评断上,差异点的形成一般有下列情况,一是本质性差异。即现场检材和样本的特征本质上不是同一个造型客体所形成。二是非本质差异。即差异点的形成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如嫌疑客体案后的使用造成特征的变化;嫌疑痕迹现场留痕动作和样本留痕不严格相同;检材在现场发现、提取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引起特征反映出现变化等原因都是在同一的前提下出现的差异,如果能够证实差异点是由于上述非本质原因形成,则说明同一认定是本质的,因此综合评断的标准一方面是符合点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同一认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差异点能否得到科学合理的解释并得到实验的验证。

(5)制作鉴定书。(参见鉴定文书部分)

2.种属鉴定的鉴定程序

种属鉴定的鉴定步骤和同一认定不同,种属鉴定不存在检验检材和样本两个环节,它只需要对检材进行检验,并将检材的特征和标准样品的特征进行比较,从而判断现场检材是否是某一种属的物质或物品,因此它的程序步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预备检验

该阶段的工作和同一认定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无须对样本进行了解,而是要准备可能的同类物质的标准样品或标准特征数据。

(2)确定特征

种属鉴定的特征确定主要是借助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方法,观察检验、分析、发现检材中的种类特征。确定特征时要注意检材的分离、提取,防止检材被污染造成特征确定错误。同时,要注意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标准计量要求,保证测定数据的准确无误。

(3)比较鉴定

种属鉴定的比较是指的与标准样品特征相比较,比较的内容主要是各种特征参数,当比较结果的特征参数相同时,并达到足够的排他性时,就可以确定检材的所属种类。

(4)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一方面主要解决可能由于检材的纯洁性而造成检材和样品特征数据的差异产生的定性困难,另一方面需要根据种类特征表明的客体所属的分类层次,种类特征存在层次的不同,要按照特征的层次准确界定鉴定检材的分类层次,能够分到细的层次,就不能仅确定粗的分类类型。

(5)制作检验报告。(参见鉴定文书部分)

(六)鉴定文书

刑事科学技术的鉴定文书是记录鉴定需求、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的法律文书,是法定证据“鉴定结论”的形式。鉴定文书分为三种形式:(一)作出肯定或者否定鉴定结论的为鉴定书;(二)提供分析意见的为检验意见书;(三)叙述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为检验报告。

鉴定文书由鉴定人制作。鉴定人制作鉴定文书,应当按照公安部规定的鉴定文书格式标准执行。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在1980年《规则》和“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有:

1.封页。左上角印有“机密”字样;根据鉴定文书不同形式,封页上方横向印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或者“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或者“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封页正下方横向印有某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机构名称。

2.首页。正上方横向印有发文机关单位名称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字样的标题或者“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或者“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标题右下方有发文号;发文号下方及续页中有正文内容。

3.正文。包括绪论、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论证、结论,以及鉴定人署名、鉴定日期、鉴定专用章;其中。“绪论”包括: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检验”包括: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论证”包括: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结论”包括:鉴定的结果。鉴定文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

4.附件。包括与鉴定有关的照片、图谱、图表或者复印件等说明材料。鉴定文书的照片、图谱、图表等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七) 鉴定人出庭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在理念上其法律地位被定位在法官的科技助手,鉴定人出庭可以在有关专业技术知识方面弥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因此,依法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除依法回避者外没有理由不到庭作证。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出庭的书面通知后,应当作好出庭准备,按时出庭。没有正当理由并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不得缺席。有关鉴定人出庭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出庭条件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该项问题的鉴定人、复核人,应该出庭。如是共同鉴定,一般由受理鉴定机构的主要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委员会鉴定,一般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鉴定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由本机关承担费用;鉴定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承担费用。其他鉴定人的出庭费用,一律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承担。

2.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两项任务:一是宣读鉴定书,二是回答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审判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和正当要求就有关鉴定结论所提出的问题。

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

鉴定人出庭前,应对与自己该项鉴定有关的案情情况、鉴定的过程、步骤、方法,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等有关内容,以及相关的背景知识有所准备。并且要对辩护人、当事人、公诉人、法官等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预先拟好回答的要点。有条件可以准备好法庭现场演示的有关图片、影像、多媒体资料等,为法庭质证提供形象直观的证据资料。同时,鉴定人应携带执业资格证书,以供审判长查验。鉴定人出庭应着便装。

4.鉴定人法庭证言的内容规范

鉴定人应就有关检材与样本的检验条件,鉴定步骤和方法,鉴定结论的依据等问题回答有关的提问。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通常是以各种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作出鉴定结论的基础,以所有特征组合所满足的重复概率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因此在出庭作证前应对鉴定所使用的特征的有关基础数据和价值方面的资料有所掌握,并对所有特征的组合所构成的特征总体重复概率有所计算或估计,对鉴定结论形成内心确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主要应从科学的角度和鉴定标准的角度进行回答。回答这类问题要加以概括,有条理性,切忌琐碎和杂乱无章。对于技术细节要做到心中有底,但在回答问题时则不宜阐述得过于具体。

鉴定人对于不能公开的国家机密、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检材、保密性技术手段处理物证的方法、案件中涉及有关个人隐私的内容,涉及有关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内容等应该注意保密。

5.鉴定人法庭作证的行为规范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一定要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专家的良好形象,发言语气要平和,回答问题观点明确,语言简练。回答问题要征得审判长同意,证言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在出庭作证过程中,鉴定人不能借口保密拒绝回答应该回答且确实属于科学技术范围内的问题,也不能因回答问题而泄露国家机密和不能公开的技术秘密,以及被鉴定人的隐私。在回答有关问题时要把握好科学鉴定与保密的基本界限,掌握好出庭作证言语的规范,积极配合法庭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

  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是一种特定的证据形式,要发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必须对鉴定结论证据进行审查和确认,判断其是否具有在法律上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和效力。通常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主要集中在对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的审查。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

1.鉴定人是否合法。

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权,鉴定机构是否是法定鉴定机构,我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依法设立的鉴定部门是法定鉴定机构,符合公安机关鉴定人条件的鉴定人为合法鉴定人。

2.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本专门问题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具有鉴定权对于鉴定人来讲是一个概括的说法,实际上,各种专门性问题会涉及多个学科、专业,某个鉴定人只能对其中部分具有鉴定的能力和资格,因此,针对特定问题的鉴定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能力,主要要综合考察该鉴定人所受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专长、工作、办案经历,了解其从事该专业科研的情况,在该专业方向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等。

3.审查检材、样本等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检材是指从犯罪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或提取的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证,现场检材是证实犯罪的第一手资料,它的固定、提取、包装、运送、保管等都必须符合刑事科学技术处理物证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其中特别要注意检材和犯罪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从程序上保证防止出现伪造的现场检材。其他要注意对于不同的检材处理技术,例如,要进行微量物证检验的物证,其包装物就不能使用印刷品等表面有印刷油墨的材料,以免污染检材;有些易于变形的物证要特别注意包装和运送的方法,要防止因为变形而失去物证价值。另外,还要审查送检的检材是否具有满足检验的数量和质量。

4.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我国刑诉法上所规定的回避情形和独立鉴定的情况。

我国刑诉法上所规定的回避情形主要有鉴定人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是否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的,同样也要审查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对鉴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危害,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虚假鉴定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出现,该鉴定结论无效。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还包括对鉴定的技术方法、鉴定程序是否科学有效,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规范­等问题进行审查,公安部目前对于法医、化验检验有一些标准和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标准中采用的技术方法和实验仪器不一定是当前最先进的,在检验鉴定中在执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更为先进的方法和更精密的设备,提高检验的精度,标准和规范也应该随着科技进步不断发展。对于目前尚没有明确检验规范和标准的检验项目,如痕迹检验、文件检验等,一方面应该抓紧有关鉴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以规范鉴定工作。另一方面,在对鉴定质量审查的过程中,应该对鉴定人采用的方法从原理到依据特征的数量、质量到比对的方法和精度进行审查和质量控制,最大可能排除人为主观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保证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鉴定质量控制的一个环节,一般意义上是指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在此,我们着重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自身内部的鉴定质量控制,对鉴定证据把好出口关,在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内部要设立专门的鉴定质量控制部门,从鉴定程序和机制上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