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像的获取方法
第一节 从身份证件照片获取
全国居民身份证的换证工作于2005年全面启动,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16周岁以上人口的换发工作。第二代身份证添加了一块智能芯片。证件除了能证明你是谁之外,或许还能记录持证人的职业、个人信用、社会保险状况、驾驶执照等信息。第二代身份证将从技术上提高政府管理人口变动和迁移的能力,也为人口更自由的流动提供了保障。现在,发放年龄范围扩大了,对十六周岁以下的公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证件,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照片信息已基本达到全员覆盖,成为公安最宝贵的基础信息资源之一,给查找、比对、识别、通缉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
一、居民身份证样式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多层聚酯材料复合而成的单页卡式证件,长度85.6毫米,宽度54.0毫米,厚度1.0毫米。证件正面印有国徽、证件名称、长城图案、签发机关和有效期以及彩虹扭索花纹,证件背面印有持证人照片、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少数民族地区证件,在使用汉字的基础上,需要同时填写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和少数民族书写特点的格式。
图3-1 身份证样
二、采集身份证图像的标准化流程
1. 拍摄图像
根据拍摄环境设置合理的白平衡。
图像的偏色程度主要受白平衡影响。良好的白平衡能够有效提升图像的色彩质量。
设置合理的光照。通常由于光照不合理带来的各种问题在后续的图像处理中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拍摄时的光照设置会非常重要。
镜头应尽量聚焦于整个面部。由于聚焦带来的背景虚化则可以在后续的背景处理中解决。
设置图像格式,具备足够的分辨率。在拍摄的原始图像中人物脸部宽度应当大于 221 象素。在后续的图像处理过程中,如果通过图像放大来满足几何尺寸要求的话,会引起一定程度的图像模糊,应当尽量避免此类操作。
设置拍摄背景,使图像中人物与背景间出现明显的边缘。 这会使后续的背景分割较为容易。
把握拍摄对象的状况。第二代身份证公民本人的近期彩色相片图像,图像背景为纯白色,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2. 几何内容处理
第二代身份证对图像的几何尺寸有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检查人物头部是否偏转。人物头部偏转见图3-2。除 z 轴上的偏转能够通过图像旋转校正外,其它方向的偏转校正均无法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在 z 轴上的偏转校正会给图像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质量下降,应当也应尽量避免人物在 z 轴角度上的偏转,在其它轴角度上则不应当发生偏转。
图3-2 人物头部偏转示意
缩放图像。用脸部标准宽度除以测量得到的脸部宽度,获得图像的缩放比例。可以在 193 素至 221 象素之间任意选择。一般选择中值 207 象素。如果人物的面部较长,可定为 193 象素。如果人物的面部较宽,可定为 221 象素。
脸部宽度=水平方向右侧脸部边缘位置—水平方向左侧脸部边缘位置
确定竖直方向裁切位置,找到头顶位置向上延伸 7 至 21 象素后的位置区域。裁切上沿在该区域内任意选择。一般可以定为距离头顶 14 象素位置处作为竖直方向的裁切起始位置。裁切位置见图3-3。
图3-3 裁切位置
3. 色彩内容处理
在裁切后的图像上,根据图像状况校正或调节色彩。
如果已知相机参数、拍摄时的光照模型等,或建立了校正模型等,可以直接对图像进行色彩校正。上述参数或模型通常很难得到,可以根据经验对图像进行色彩调节。
在进行色彩内容处理后,对图像进行进一步的背景处理:设置背景色彩为白色。在背景处理中没有必要将背景区域设置为透明。
背景处理的难度在于准确分割背景和人物。在拍摄图像时,合理设置背景色彩,使得背景和人像(包括头发、肤色、衣服等)间具有明显的边缘轮廓,能够有效降低背景处理的难度,提高背景处理效果。
5. 保存图像
最后将处理好的图像保存为 JPEG 格式,分辨率350dpi。图像文件的大小应当小于 28K 字节。通过调节 JPEG 的压缩比(即图像品质)可以控制 JPEG 文件大小。其编码应当符合 ISO/IEC 10918-1 标准。
将文件大小调节到接近 28K ,对图像的清晰度较为有利。此外在进行前述的各种图像处理过程中,需要保存文件时应当保存为无压缩格式(例如BMP ),以避免多次保存为 JPEG 所造成的清晰度下降。
三、从身份证件照片信息库中下载获取
从公安网户籍管理系统中输入查询信息,下载身份证照片即可。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和司法登记摄影
犯罪嫌疑人和司法登记摄影是对犯罪嫌疑人和羁押人员的面貌进行拍照,以便进行辨认、鉴别、通缉或统一管理的一种拍照技术方法。
犯罪嫌疑人和司法登记摄影应用较早,1841年,法国警察部门就开始应用。1859年美国用罪犯的照片破获一起案件。1905年,中国的清政府废除画像,改用照片管理囚犯。建国以后,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和羁押人员的面貌进行拍照有了较普遍的应用。
一、拍摄器材
辨认照相除了应具有照相机、三角架、光源等常规照相所需的器材外,还应具备特殊的背幕、胸牌和头托,也可使用专门的仪器,以更好地反映被摄对象的身高、体态和其他信息,提高工作速度和质量,使照片规范化。
辨认照相拍照距离一般应在2米左右,此时应选用中焦镜头,使影像充满画面。
背景通常取灰色,肤色较白的人可用深灰色背景,较黑的人可取浅灰色。背幕一般采用规格为55×110mm的浅色无反光布料或纸板制作,在其50 ×100mm范围内画上纵横等距的厘米格线,并标明尺寸,与地面的实测高度一致悬挂,借以标示被拍对象的身高、体态,并利于在拍照时纠正被拍对象的姿势。胸牌由一块20×30cm的三合板或硬板纸制成,上面书写被拍对象的姓名、编号,拍照地区、单位、时间等内容,上下边沿绘有比例尺,拍照时挂于被拍对象的胸前。背幕与胸牌如图3-4所示。
头托可选用一块4×6×8cm的泡沫塑料或木块制成,拍照时用适当高度的一面垫在被摄对象的枕骨与背幕之间,可使被摄对象的面部持平,不仰不俯,借以纠正被摄对象的姿势。
目前,有不少国家使用专门的人身辨认照相仪拍照。这种仪器的结构如图3-5所示。它的光学系统由四块反光镜构成,人脸的正面经过反光镜Ⅰ、Ⅱ反射后形成正面影像,脸的右侧面经过反光镜Ⅲ、Ⅳ反射成像形成侧面影像,经过反光镜形成的正面像和侧面像并排相靠处于同一平面。置放在反光镜Ⅰ后面用照相机对准这个平面取景调焦,则可在取景器的左边和右边同时看到脸的正面和侧面的像,一次曝光后可同时记录到正面半身像和侧面半身像。
二、照明配光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的照明配光要求能显现被摄对象的面部立体形态和色调分布。一般可以在脸的一侧用主光照明,另一侧用辅助光照明,主光和辅助光的光比不要太大。一种简单的配光方式是,在人头部的上、左、右450方向分别用三个等强度漫反射光源照明脸部,其中的右侧灯距脸近一些,这样能保证在脸部特征得以充分表现的前提下,又具有侧光照明的效果。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一般使用钨丝灯和电子闪光灯照明,较少采用自然光。其中电子闪光灯是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最理想的光源,它发光强度大,可以使用小光圈拍照;它明灭时间短,能消除人物头部移动造成的模糊,还能被摄对象在强光照射下的不自然表情。
三、拍照要求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的方法很多,各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比较常用的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拍摄两张照片:一张正面半身照,一张侧面半身照。通常是把这两张照片并排贴在一起或印制在有张相纸上。如图3-6所示。
拍摄正面照时,被摄对象以立正姿势站立在背幕前,双肩胛骨靠近背幕,枕骨紧挨头托,两耳平均露出,两眼平视镜头,双肩平衡,两手自然下垂;背幕中心,前额、下额中心及胸牌垂直中心线应处于同一垂直线上,两眼瞳孔与两耳轮上1/3处平行于背幕相应的一条横线上;胸牌固定在胸前正中的第一和第三纽扣之间,横平竖直。取景时镜头应正对背幕中心,其高度与被摄对象的下唇持平,并使镜头中心、感光片中心、被摄对象下唇中心三点成一水平直线;取景范围下至胸牌下边沿,上端取至被摄对象头顶上方10cm处。这张照片主要反映眼、鼻、口、眉毛、胡须、前额、下巴、脸型等特征,还可反映脸部正面的伤痕、痣、瘤、麻子等特有特征。
拍摄侧面照时,被摄对象将头向左旋转850左右,右耳露出正对相机,左耳靠紧头托,两眼与耳轮上1/3形成一条直线,并平行于背幕上相应的一条直线,镜头轴通过两耳。这样拍到的是右侧面像,如果面部左侧有较多特征,则拍照左侧面。侧面照片反映了脸部侧面轮廓形状和耳朵、头发状况及脸侧面上特有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应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2001辨认照相、录像要求(GAT+325-2001)07》进行操作。要讲究文明操作,遵守监、所规章制度,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确保拍摄过程中的安全。按照诉讼法的要求,应有司法管辖权的刑事技术部门承担辨认照相任务。本部门承担有困难的,可送上一级刑事技术部门或依照法定程序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工作。承担辨认照相、录像任务的刑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任资资格。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刑事技术部门或个人,应自行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节 尸体辨认摄影获取
尸体面貌辨认照相是以尸体面部为拍摄对象,记录尸体面貌特征的照相方法。主要用于查找无名尸体身源,辨认和确定死者身份,为破案提供线索或证据。
一、照相
尸体面貌的辨认是通过照片上的尸体面貌特征进行的,因此,要求照片能够客观、形象地再现尸体面貌,这一点与司法人辨认照相是相同的。但由于尸体面部多有损伤或变异,在拍照的要求和方法上又有所不同。
尸体大都存在闭眼、伤口和变色等情况,这种面貌与人的生前面貌有很大的差异,会直接影响辨认效果。为了使所得的照片尽量接近死者的生前面貌,一般需要对尸体面部进行整容。但在整容前首先要拍原始面貌照片,同时应对面部的伤痕、血迹进行局部拍照,以反映尸体的原始损伤情况,以便与整容后的面貌作对照,同时为法医检验提供资料。
在拍照原始面貌照片时,可选择浅色衬垫物作背景,将尸体面部朝上平躺,先拍摄正面全身照和半身照,然后使其身体侧躺,再拍摄侧面照。
二、整容
尸体的整容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整容时,先要将尸体面部的血迹、黏附的泥土等污物清洗干净;对紧闭的或睁得太大的眼睛进行处理,使其接近生前常态;对头部、面部的伤口可以进行缝合,缺损部位可在缝合前加入填充物;要对头发按生前发型进行梳理,并恢复死者生前的衣服,佩带好饰物或其他物品。
整容后的尸体面貌照片,包括一张正面半身照和一张半身侧面照,也可拍摄一张3/4侧面照。所拍的照片应尽量避免一些变异痕迹对辨认心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可通过配光来减弱这些痕迹的显示。照明配光通常采用小光比的侧向照明,用光方向要避免从脸部下方向上照射,以防产生恐怖光的效果。
三、软件模拟相貌修复
在保证影像神态不失真的前提下,可以对图像作适当的修复。修复的方法除了对原照片上的伤痕、整容痕迹进行整修外,还可以用他人的照片进行拼接,使照片上的死者形象在体态、衣着、姿势等尽量与其生前相接近。利用图像处理软件的处理功能结合绘画技术可以复原相貌,可以利用Photoshop等软件强大的图像处理功能进行模拟处理。对于正面人像进行恢复性处理时,可以根据正面人像的对称性,只要根据残缺部分的特征进行局部克隆拼接,在拼接处逆行涂抹使其自然即可。对于不对称的发式要根据残留部分想象出实际特征进行模拟。对于斜侧面人像处理时,无法简单地复制,只能在残留部分的基础上想象实际情况,根据人像的解剖原理透视原理,进行局部修补。
克隆法适合于被害人的面部软组织或软组织表面严重破坏,相貌恐怖、不利于辨认的人像,这时的相貌复原性处理,主要用克隆的方法,再现皮肤的质感。如图3-7所示。具体方法如下:
在Photoshop打开照片,运用“图章”工具逐点逐块地克隆皮肤,在克隆时要注意选择克隆的部位与被克隆的部位的亮度要尽量接近。
对于由于创伤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变形部位进行复原,可用“手指”工具使变形的地方复位。
用“加深”和“提亮”工具塑造形体,使复制的面部不仅具有真实的皮肤质感,而且还保持原有的层次和解剖结构的关系。最后可用"柔化"工具衔接层次,使其自然、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