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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摹拟画像技术
第一节 摹拟画像概述
我们研究相貌,最终目的是为侦查破案服务,使之成为人身同一认定的一种证据。在司法鉴定中直接认定罪犯人身,对于这侦查破案是至关重要的。在刑事科学领域目前对于罪犯进行人身认定的技术手段还是比较有限的。摹拟画像就是其中一种方法。
一、 摹拟画像概念
摹\拟,仿效,照着样子做。画,绘制。像,指人的相貌的表现形式。摹拟画像,依照案件提供的线索运用综合技巧绘制出案件侦破中起关键作用人物的相貌图。摹拟画像绝非单一一门技术,和公安其他技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摹拟画像为侦查破案服务,对于这侦查破案是至关重要的。
狭义的摹拟画像,口述记忆画像,即根据目击者的视觉印象,运用绘画技术综合绘制出案件相关人员肖像的技术。
广义的摹拟画像,运用绘画、计算机等手段,绘制、合成、修复人像的技术。包括口述记忆画像, 模糊监控图像复原等,颅骨画像复原。
第二节 口述记忆画像
口述记忆画像,根据目击者的视觉印象,运用绘画技术综合绘制出案件相关人员肖像的技术。像,相貌,主要是指脸部描述。
口述记忆画像的四要素:1,目击对象,目击者感知、识记、保持。2,目击者,与描绘者对目击对象对象相貌信息进行沟通交流3,描绘者,用语言或其他方式的询问方式下,将相貌信息加以分析、整理,并绘制出目击对象的摹拟像。4,画像图
一,记忆的理论
记忆不等同于客观事实,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正因如此,我们的注意力也从表面认知转移到深入思考,实际上,这一认识不仅仅改变了我们对沟通的态度,也改变了沟通的方式方法,使我们从生搬硬套的模式中摆脱出来。
(一)、记忆的形成过程
目击者在感知、识记、保持的基础上,用语言或其他方式将目击对象相貌信息在宪兵表达出来,然后由技术员根据这些信息加以分析、整理,并绘制出目击对象的摹拟像,这就是摹拟画像的过程。
这个过程广义的概括起来如下:
感知过程识记过程保持过程陈述过程绘制过程使用过程
一般说来,我们所讲的摹拟画像过程主要是指陈述过程和绘制过程。
感知过程
感知时感觉和知觉的合称。所谓感觉是人的感觉器官受到刺激物的刺激后所形成的市井冲动,这种神经冲动沿着一定的感觉通路(包括特异传入系统和非特异传入系统)串乡中枢大脑皮层,从而形成各种感觉。感觉是心理现象的发端,知觉、想象、思维等认识活动都必须从感觉活的原始素材。摹拟画像所关注的是感觉的一种——知觉。
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整体的反映。对目击者来说,当目击人像形成的刺激沿着感觉通路传向中枢,引起大脑皮层不同区域的神经兴奋后,各兴奋中心相互扩散、接通,形成辐射性神经联系,同时,新的兴奋又于原有的联系接通,通过大脑综合活动,形成对一个人相貌的整体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完全的,也可能是不完全的,有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比如视觉上存在的错觉。
识记过程
识记是记忆的开端,是目击者对所感知的人像进行认识的过程,识记可以分为有意识记和无意识记,机械识记与意义识记,如何区分它们在摹拟画像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显然,识记过程决定一个人的记忆。将摹拟画像经常遇到的情况作例子:当一出租搭乘一名乘客时,如果后者的行为和相貌都很普通,那么司机对乘客往往只是机械识记。其结果是:识记所产生的人像信息量很少,直接影响了识记的质量以及下一过程——保持。遇到这类目击者,在已经判定它属于机械识记时,你不要指望他讲清楚你所需要的东西,因为他根本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相貌的清晰印象。
相反,当一名乘客神色慌张的拦下出租车且身上有血迹,司机在看见他那一刻就注意到这些反常情况,很自然引起警觉或者恐慌,也让随后的观察变得更仔细。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有意识记。
严格地讲,无意识记、机械识记不能作为摹拟画像的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很多案件尽管目击者与对方有长久的接触,甚至长时间的对话,但由于机械识记或无意识记的原因,失去了摹拟画像的条件。作为案件侦查的指挥员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对指导、运用摹拟画像技术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持过程
保持是指实际的信息在大脑中的储存,是暂时神经联系的巩固过程。
保持有两种变化倾向:保持内容量的变化和质的变化。量的变化一般表现为:记忆内容中不慎重要的部分趋于消失,而较显著的特征却较好的保持,从而使记忆内容简略、概括;另一方面,记忆内容中会增添某些似曾遗忘的特征表现有记忆回涨的现象。质的变化是指内容的加工改造,常受个人的经验、动机等因素的影响。
影响保持最显著因素是时间。我们总是抢跳摹拟画像的时效性,目的即在于此。发生案件后应及时采取摹拟画像手段,以为此时目击者记忆清晰,表述起来会毫不费劲;相反,有的案件经过几个月或半年的侦查工作,在进退维谷时才想起运用摹拟画像,这样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其效果可想而知。一方面目击者的记忆保持已经出现淡化或锐减,另一方面目击者受到警方的反复询问、辨认以及他人描述的干扰,原有的印象不可避免地被模糊、混淆。
尽管时间能影响保持过程,但我们仍需要用相对的观点去看待它——并不是所有发案时间长的案件都不能进行摹拟画像,只要记忆保持清晰,一样可以画出好的摹拟像。
陈述过程
摹拟画像的陈述过程目击者将记忆中的人像信息表述出来的过程。表面上看,这个过程似乎是目击者个人的行为,实则不然,它是技术员和目击者共同完成的。这是与感知、识记、保持过程的不同之处。
在陈述和随后的绘制过程中,无论是目击者的正确表达还是技术员的分析和操作,都将融入二者的沟通当中。
目击者在进入陈述过程时,将通过回忆中的人像信息与其他信息剥离、调出,然后用语言或其他形式表达出来,技术员把这些信息进行整理,从而绘制出我们所需要的摹拟像。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技术员已经成为这个过程的主导者,他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综合分析能力,积极得引导对方,使其描述的相貌特征尽量全面、真实。
(二)、记忆的遗忘曲线
德国著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H.Ebbinghaus)是第一个在心理学史上对记忆进行系统实验研究。他对记忆研究的主要贡献有:一是对记忆进行严格数量化的测定,二是对记忆的保持规律作了重要研究并绘制出了着名的“艾宾浩斯遗忘曲线”(下图)。他的研究发现,遗忘是在学习之后立即开始,而且遗忘的进程并不是均匀的。最初遗忘的速度很快,以后逐渐变慢。他认为“遗忘和保持是时间的函数”,并根据他的实验结果绘成描述遗忘进程的曲线。
图8-1  记忆的遗忘曲线
上图中横轴表示时间(天数),竖轴表示学习中记住的知识数量,曲线表示记忆量变化的规律。这条曲线告诉我们在学习中的遗忘是有规律的,遗忘的进程不是均衡的,不是固定的一天忘掉几个,隔天又忘几个的,而是在记忆的最初阶段遗忘的速度很快,后来就逐渐减慢,隔了相当长的时间后,几乎就不再遗忘了,这就是遗忘的发展规律,即“先快后慢”的原则。
(三)、错误记忆的诱发因素
记忆的质和量的变化表明的了人的记忆并不是完全准确无误的,当一个人错误地声明一个新词或一个新的事件是他以前见过的时候,错误记忆现象就发生了。错误记忆就是指人们会回忆或再认那些没有出现过的事件。当人们体验了一系列有密切联系的信息之后,易于将一些和以前呈现过的信息相关的但实际上并未呈现过的项目判断为是发生过的。
从记忆机制这一角度来探讨造成证人误证研究表明,记忆的词语遮蔽效应、记忆的重构、记忆的保持效应都是错误记忆的诱发因素。
(1)记忆的词语遮蔽效应
我们一般会认为如果用语言对记忆对象进行描述,会使我们的记忆效果更好,但实际情况有时却并非如此。这一现象在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进行回忆时经常发生。在用计算机描绘嫌疑人的外貌及体形的侦查技术中,就需要目击证人在计算机存储的成千上万的关于眼、口、鼻、脸型中进行选择,找出他们记忆中的嫌疑人的那一类型。由于要求对嫌疑人的描述越精细越好,所以在画像的过程中就需要不断地向目击人提问。而反复提问的做法就非常容易使目击人头脑中的嫌疑人形象变得越来越模糊,对嫌疑人的辨认变得更加困难。实践发现,最接近嫌疑人真实面目的,是根据目击证人最初的语言描述。
(2)记忆的重构
记忆重构是指用新信息把现存现象去填补回忆某种经历时所出现的遗漏的现象。前人的实验研究证明,提问中的一些错误假定的前提会使目击者在重构对某件事的记忆时,把未曾出现在事件中的事物包括进去。
(3)记忆的保持效应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发现在漫长的离别之后重访故地时,对往事的记忆会无法遏抑地涌现出来,这就是记忆的场合依存效应,这一研究成果正被应用于获取证人的证言。
二、口述记忆画像的原理
(一)以相貌形态知识为基础
根据目击者印象中的相貌形态,确定嫌疑人的基本形。
(二)以目击者的描述和辨认为依据
口述记忆画像是根据目击者的语言描述刻画罪犯的相貌。因此目击者的记忆情况语言描述情况对画像尤为重要。记忆与人的记忆能力有、记忆时间的长短、人的职业、罪犯相貌特征的明显程度有关,也与记忆时的心理因素有关。有的人目光敏锐善于发现捕捉相貌特征,有的人对相貌特征反映较为迟钝;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人由于经常和不同的人打交道,一般表现为较强的形象记忆能力,如:售货员、服务员等,
(三)以相貌资料为线索
相貌资料是从现实中收集、整理、分类的各种脸形、发式、五官饰品等。它是摹拟画像不可缺少的辅助工具,是发现罪犯相貌特征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摹拟画像准确性和稳定性的方法。
相貌资料具有启发目击者回忆,提高语言描述准确性的作用。
相貌资料的应用能加强画像人员对特征的理解和把握。
(四)以绘画技术为保障
对于口述记忆画像来说,技术的要求有三个方面:第一是普通的绘画基本功;第二是默写能力;第三是追忆想象人物相貌的能力。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普通的绘画基本功就是能够画得像,这是从事摹拟画像的首要条件。
默写,也叫记忆画。是能够把自己见过的人物表现在画面上的能力。
追忆想象人物相貌,是想象画能力。

三、画像绘制方法
绘制过程是摹拟画像的过程,也是将目击对象相貌信息进行直观表达的过程。从操作上讲,它与陈述过程有着很多兼容性,很多时候都是通过描述进行绘制,之后再经辨认,进入到下一步的描述中。
(一)绘制过程概括起来如下:
绘制辨认修改辨认 修改确认
绘制的过程可以与陈述过程同时进行,比如目击者对目击对象大致轮廓印象鲜明时,可以在陈述之初刻画出初步的、整体的特征,如脸型、发型、面部形态,用来启发、引导目击者作进一步的陈述;有时绘制过程始于陈述过程的中期或末期,在获得面部或五官的大体特征后,技术员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积累,然后迅速将人像完整绘制出来。
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绘制过程所需的时间也不同,正常情况半小时至两个小时,有的时候因为修改和辨认的环节多次重复,使时间延长,最长的达到两至三天的时间。正常时间内绘制完成的摹拟像,其成功率明显高于超时情况的。因为“正常情况”是建立在确定的相貌特征基础之上的“超时情况”经常是因为多个特征含糊不清,所以结果也往往不尽人意。
(二)人像组合软件
1、人像组合软件生成人像的过程
目前的口述记忆画像软件,实际上是用计算机程序取代了原来的手工人像组合箱,从本质上讲,称其为“人像组合软件”更为合适。
人像组合软件的根本原理和操作方法是类似的。大量的人脸拆分成各个不同的局部特征,如脸型、发型、眉毛、眼睛、鼻子、嘴巴等等,形成完备的数据库,然后按照目击者的描述从中调取相应的“部件”进行人像的组合。最终的人像是由软件操作者和目击者通过不断的“调取部件-组合人像-确认调整”的循环交互来完成的。以DrawPic软件为例(图8-2)。

图8-2   Drawpic软件操作界面
2、工作机理不符合视觉记忆规律
当我们在路上遇到一个熟识的朋友,在他还离得很远的时候,我们只能看到他脸的大形特征和结构特征,看不清位置特征、五官特征时,我们就可以认出他来。由此可见,人的视觉记忆本身是符合由整体到局部的规律的。。
信息庞杂不利于提高画像效率,再以DrawPic软件为例。点击脸型,在右边的列表框里会出现六张非常相似的脸型图片,很难取舍,这是因为我们对分割开来的、缺乏整体关系的细节特征很难进行判断和辨识。目前的人像组合软件的开发者将大量各个部分特征的图片分类存放并在调用时同时显示,使得目击者更加难以分辨,只能将图片一张一张放到左边的框子里从整体去看、去试,组合出一张符合要求的人像图片的过程可谓漫长而艰辛。
功能机械不便于灵活调节,人的相貌的形成和变化规律是非常复杂的,电脑画像软件存储的人脸资料永远达不到完整齐全。一张画像最后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一次次的局部调整。软件开发者也给软件增加了一些辅助功能作局部微调,例如上下位置移动、放大、缩小等。但这些辅助功能是机械的、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画像的需要,而传统手工绘制可能寥寥几笔就解决问题。
 (三)在案件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信息最终绘制(或组合)出一张画像,请目击者辨识,目击者说,比较相像,就是目击对象的年龄比画像要年长(或年青)一点。这时我们必须根据目击者的反馈进行调整。有人说,这个好办,我们给画像添上(或删除)皱纹就可以了。这肯定是行不通的,人的骨骼肌肉随着年龄的变化都会产生相应变化(图8-3),不是简单的加上几根皱纹就可以的。我们必须根据骨骼肌肉的变化来做出调整。经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画像完成之后,请目击者辨识,目击者说,已经比较相像了,但就是目击对象的比画像要胖(或瘦)一点。这时也不是简单的把下巴变宽(窄)一点就可以的。人的肌肉必须随胖瘦变化而变化(图8-4)。
      
图8-3  手绘人像不同年龄调整效果     图8-4 手绘人像不同胖瘦调整效果

(四)使用方法
摹拟像在绘制完成后,将被侦查部门作为一种相貌依据运用在摸排、辨认、查缉工作中,一般配合相关文字和图片说明,起补充作用,内容有:简要案情、身高体态、衣着、随身携带物、口音等。
使用方式包括:在报刊上登载,在电视上播放,在网络上发布,在公共场所张贴和散发,在调查走访时出示。

第四节 模糊监控图像复原
当前,随着社会治安管理科技化程度的发展,各地大量街面和重点部位监控探头安装使用,城市街面和重点部位的“摄像头”监控不断密布和完善,为很多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条件。由于“摄像头”录像的针对性要求不同,安装位置经常受到固定条件的限制,多数情况下将重点人形象定格放大会出现模糊不清。 而且各种型号的摄像头镜片的质量要求以及变焦范围不一致,所以摄录下来的影像资料的画面和角度是不可能统一的,摄录下来的影像一定会产生不同情况和程度的变形。因此很多情况下摄录下来的人像资料辨认效果非常的不理想。这就对我们如何将监控中的嫌疑人形象更加清晰化提出了要求。本文就这个问题并结合工作中的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加以论述和交流。
一、监控录像资料分类
1、远景
室外远景高位监控录像,大多是用来拍摄交通和场地情况的,通常画面效果都是以中远景形式出现的。这种影像资料对于判断识别交通工具和行人的来去方向效果明显,但这种远景监控一般变形程度较小,所以可以用于确定案件中的相关嫌疑人、嫌疑人人数,和出现时间的记录,并可以通过与与周边参照物的比对试验来确定嫌疑人的身高、体态等,但这种监控资料对于识别人像特征是比较困难。
2、中景
室内或室外的中近景监控录像,这种部位的探头录像通常是用来监视进出口重点区域的比较多,如,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厂、矿、公司、居民区的进出口重点部位等等。主要记录在案发点附近、与案发时间段相关的地点出现在监控录像中的可疑人员资料。这类影像资料,能够反映出人像的一些基本特征,有一定的辨识效果,如脸部大型和结构特征,但细部特征反映不清楚,作为重点人形象定格放大会常常出模糊不清。
3、近景
重点部位与案件相关的直接记录嫌疑人行为的监控录像资料,这其中包括银行取款机,金库大门,宾馆走道等等部位直接录入的嫌疑人监控录像资料,多数是以近景和超近景的形式记录下来的监控录像。这种部位的摄像头通常因为出于对安全和隐蔽的需要会安装在特殊部位,而且距离超近(不足一米)。这类影像资料中的人像通常都会因为受到拍摄角度和距离的限制,产生严重的缺失和变形,辨识效果非常不理想,同样由于距离近的原因对于特殊特征的记录反映效果比较好。
针对以上三类基本情况,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监控摄像头拍摄的人像资料都可以拿来进行直接辨认,这是因为安装监控时要求不一样,所以记录的效果也就各不相同了。但如果我们通过对出现在录像中的可疑人员在各个角度的上反映进行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后就明白,要想得到一张清楚的,可供辨认的照片或人像(画像)是可以实现的,所以作为刑事人像专业来讲,我们工作的范围有了新的延伸。
(二)模糊、变形监控人像的复原绘制方法
1、提取监控录像中有画像条件的重点嫌疑人形象片段
(1)同一人多角度监控录像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帮助画像人员从多角度地去理解嫌疑人的一些特征,以便得到一个有正确依据的综合判断。
(2)在街面远景记录出现的嫌疑人形象,由于记录摄像头画面分配像素值不高,多数条件下这些记录资料比较模糊不清晰,而且所占整个画面中的比例小,经常受位置影响变形较大,但是还是能够反映出对象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的这部分资料。
(3)近景拍摄到得监控录像中,俯视、仰视、超近景位置的监控录像,这部分监控录像的嫌疑人形象脸部中间位置变形放大情况比较严重,正面多不见脸部外形和双耳情况较多。
2、采集嫌疑人形象相对较好稳定的监控录像片段进行分析,熟悉理解需要表现的对象形象特征。
(1)计算机模糊图像的前期处理,其原理是运用同角度画面像素的重叠来完成的,条件是必须要有一定量的像素和同角度或相似角度画面来进行重叠,这样才可能有好的效果。尽可能从多角度地分析发现对象的形象特征,特别是结构特征和整体形象。
(2)了解熟悉监控影像摄录镜头的变形程度和变形规律,实地进行试验观察,分析监控摄像头的实际变形情况。必须用影像资料的原摄录镜头进行模糊实验,掌握摄录资料的各个位置的变形程度规律,以便为下步复原提供依据和参照。并且模拟相同位置找出变形位置和变形规律。
(3)人工绘制和雕塑,原理是通过技术人员本身对人像结构立体体积特征的理解,观察监控影像中不同角度和动态变化的形状表现或利用经计算机处理过的能反映出对象大形和结构特征的图像。固定已经呈现出来的对象特征并做好记录画好草图,运用绘画和雕塑等方法来正确复原人像特征,从而得到一张可供辨认的清晰人像画像和雕塑。
3、复原嫌疑人形象的绘制方法
人脸的相貌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大形特征、结构特征、位置特征、五官特征四部分。大形,是指嫌疑人身体各部位的外形特征,这包括身高、年龄、体重、体态等。结构,是指大形特征内部的凹凸形状特征,也就是胖瘦突起,凹陷等形态特征。位置,根据监控录像资料中的透视,变形情况确定嫌疑人形象中位置比例特征,这其中包括了脸部五官比例位置和体型比例位置。五官特征,通过大形结构的特征固定,分析判断嫌疑人五官的相关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联特征。
我们对人相貌的观察和识别是从整体到局部的,监控拍摄到的案件人像复原情况也是如此。比如,当我们在路上遇到一个熟识的朋友,在他还离得很远的时候,我们只能看到他脸的大形特征和结构特征,看不清位置特征、五官特征时,我们依然可以认出。上述例子说明,我们对相貌的识别往往不能对单独的、缺乏整体关系的细节特征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辨识。我们要把握的关键是对对象相貌的整体特征,而不是细枝末节的五官特征。
人脸的外形和五官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拼凑,更不是毫无关系的分离组合。人脸是由颅骨突出的结节点以及肌肉、皮肤组成,相互之间紧密关联,不同的人脸结构(皮下突出部分)会有不同的五官形态,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关联关系,才形成了人脸最根本的不同相貌。大多数录像资料中的人像是能够反映出我们需要的前面两个关键的特征的,所以也就为我们能够实现模糊人像的清晰画像提供了条件。
我们在监控录像资料中通过这四大特征的观察,分析和固定就很容易得到一张相对比较可靠的嫌疑人形象特征的画像,这比较起口述记忆画像来条件要好很多,因为毕竟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了嫌疑人的一些形象特征,而这一切是来自于科技进步的手段和设备带给我们的真实的影像,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将这些影像加以整理和更好地运用而已。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市镇政府发生一起凶杀案,作案人有喝醉酒的迹象,从现场偷走一双球鞋,在现场留下多个烟头。镇政府楼道中摄录到此人两次经过过程。
复原绘制
(1)经过反复观察监控,结果表明此案属一人作案,监控录像资料属于中景监控,有一定的辨识效果,能够反映出嫌疑人大型和结构特征,但定格放大后模糊不清,细部特征反映不清楚,无法达到直接辨认的效果。监控资料拍摄下作案人多角度的相貌资料,经过多角度理解嫌疑人的一些特征,大致可以确定嫌疑人系一45岁左右的中年男子,身材中等偏瘦。
(2)因为犯罪嫌疑人两次并长时间在摄像头前出现,截图资料无论是数量还是角度都比较丰富,同时也为了方便侦查人员和群众辨识,能更好的侦破此案,在此案件中我们进行正面和侧面两个角度的画像。寻找正面和侧面两个角度的两个最佳截图点进行监控画面的截取。然后运用运用同角度画面像素的重叠的原理通过计算机对模糊图像的前期处理,提高图片质量。
(3)按真人头像大小绘制画像,这样视觉冲击力比较强烈,绘制过程中澳把握从整体到局部的原则。首先确定脸型和各个结节点,并把它标注出来,其次画出各颅面部能够看得到肌肉起始点位置上,特别要留意咬肌和下颌肌部位,这是关系到人脸外形的要紧之处,依照颅骨上的眼眶、梨状沟、牙床(齿)位置定好五官的位置和大小匹配比例将肌肉表皮与五官相连接,并按照连接后的形状位置和起伏程度来完成具体的画像。最后根据肌肉与五官的关系来确定五官的大致类型。
(a)                                          (b)
图8-5. 监控录像拍摄到的嫌疑人正面(a)和侧面(b)影像。
 
(a)                                          (b)
图8-6. 根据图8-5资料绘制的嫌疑人正面(a)和侧面(b)摹拟画像。

第五节  破损或颅骨化头颅的画像复原
在一些案件(包括非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损伤、腐败等原因导致面部损坏或变形的无名尸,这就需要我们对尸体的相貌进行准确的复原,以便侦查部门查找尸源,确定身份。
当尸体面部遭受较严重的机械性损伤时,有必要请法医对损伤部分进行缝合和修补。你应该参加这项活动并同法医密切配合,因为这两个专业在很多学科可以找到共同语言。如果尸体因中毒、窒息、腐败等原因引起面部肿胀变形,你必须参考法医对死者死亡时间的推算,以此确定腐败、变形的程度,从而对软组织的厚度和变化作出判断。
毫无疑问,它要求你勤于积累。
人脸的相貌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大形特征、结构特征、位置特征、五官特征四部分。比如,当我们在路上遇到一个熟识的朋友,在他还离得很远的时候,我们只能看到他脸的大形特征和结构特征,看不清位置特征、五官特征时,我们依然可以认出。上述例子说明,我们对人相貌的观察和识别是从整体到局部的,案件中的目击者对相貌的记忆也是如此。尤其是许多目击时间短暂的目击者,他们的记忆有些仅仅停留在勉强辨识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他们只能记得大致特征,往往不能对单独的、缺乏整体关系的细节特征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辨识。所以,在口述记忆画像中,我们要把握的关键是目击对象相貌的整体特征,而不是细枝末节的五官特征。
人脸的外形和五官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拼凑,不是毫无关系的分离组合。人脸是由颅骨突出的结节点以及肌肉、皮肤组成,这之间的关系紧密关联,不同的人脸结构(皮下突出部分)会有不同的五官形态,由于这种关联关系才形成人脸最根本的不同相貌。
脸主要是有颅骨、肌肉表皮组合而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牵制的联动状态,这之间,颅骨的形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切外形的变化都与他有关系,通常情况 下人的头部形特征是由四个方面组成
1大形(外形)特征,高宽的比例和弯曲(转折)的角度特征
2结构特征,脸部的起伏,以及突起部分的形态特征
3位置特征,五官之间的远近距离、高、宽、窄的比例特征
4五官特征,具体五官的细部特征
也就是说有了颅骨这个基本外形,至少可以解决人脸的大型特征,位置特征,这两个主要的特征,如果条件更好些如有衣物等可以判断胖度的情况下,还可以解决一个结构上的特征,那么人脸的最根本的形象 特征就已经展现在了你的面前了
这有点像口述记忆人像工作中,所抓的要点是非常一致的,主要的,注意力是放在大型和结构上的,离开了这些要点人脸的五官就是再像那也组合不了一个人,最根本的相貌特征。形式人像工作当中,口述记忆画像,颅骨复原,颅骨重合,模糊人像复原等等,最难掌握的是口述记忆画像,因为他最容易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而改变,而其他的复原工作毕竟还有一个事物可供参照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