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痕迹及痕迹检验的概念
一、痕迹
(一)痕迹的概念
痕迹是事物运动变化所形成的印象或迹象。具体而言,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研究的对象与内容不同,对痕迹的解释也不尽相同。虽然对痕迹的解释不同,但对痕迹重要作用的认识是一致的,即利用痕迹可以科学地揭示和认定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一些事实及其演变过程。
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主要是犯罪现场痕迹,即犯罪行为所遗留下来的各种印象或反映形象。这些痕迹有的反映作案活动的过程和手段,有的反映作案人本身及其所使用工具的结构和特征,都可以用来证明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根据其证明的范围和意义不同,犯罪痕迹又分为广义痕迹和狭义痕迹。
1.广义痕迹
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环境中一切物质形态的变化。它包括客体形态结构的变化、物体的位移,物质的增减等等。广义痕迹包括了所有犯罪痕迹,它们各自分别属于不同物证技术部门研究的对象。
2.狭义痕迹
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客体在另一客体上的反映形象。它包括:反映造痕体外表结构形态的痕迹(又称形象痕迹);反映动作习惯的痕迹;反映整体分离的痕迹。狭义痕迹是痕迹检验研究的主要对象。
(二)痕迹的形成
1.痕迹形成的机理
形成痕迹主要有两种机理:
一是当两客体接触时,由于力的作用,使得某一客体接触部位发生塑性形变,通过形变特征,反映出另一客体接触部位形态特点。这种机理形成的痕迹为立体痕迹,如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
二是由于表面有汗液、粉尘、血液等物质,在两客体接触的过程中,客体接触部位的表面物质会被粘走或粘取另一客体表面的物证,从而反映出客体接触部位特点。这种机理形成的痕迹为平面痕迹,如平面手印、平面足迹等。
2.痕迹形成的要素
痕迹的形成是客体间相互接触时,在力的作用下客体形态发生变化或客体表面物质发生的增减。通常情况下,形成痕迹的要素有:
(1)造痕体。相互接触的双方,主动的一方称为造痕体,可以是人身、动物或其他物体。例如遗留现场手印的手、案犯作案的工具等。现场发现的痕迹一定是其作用的结果。造痕体的特征决定痕迹在分析案情和作为证据时的意义,根据特征反映的种类特可以判断其类型、范围,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根据反映的个别特征可以认定留痕的具体客体,为破案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造痕体应具备一定的稳固性,使其特征具有相应的稳定性。
(2)承痕体。相互接触的双方,被动的一方称为承痕体,是在造痕体的作用下表现痕迹的客体。例如现场被罪犯接触的门窗、物品、被害人身体等。承痕体决定留痕过程中造痕体特征的反映条件,根据不同痕迹的情况,它一般应具备一定的塑性、粘附性、渗透性和非流动3性等有关性质,承痕体的条件越好,反映造痕体特征的质量越高。
相互接触客体的双方都有对方形象反映的互为造痕体和承痕体。造痕体和承痕体有时可以互相转化。
(3)作用力。作用力是形成痕迹所需的力。常见的作用力的方式有压力、拉力、摩擦力、劈破力、剪切力等多种,在不同方式力的作用下,形成相应的痕迹反映形式,例如造痕体在施加压力于承痕体时形成凹陷状痕迹,在施加拉力时形成断离痕迹。同时力的大小也影响痕迹的反映程度。
(4)介质。在平面痕迹形成中,介质是不可或缺的。介质通常有液体和固体,如手印中的汗液、灰尘。介质经常是痕迹特征的“反映物质”,不同的介质可能会改变痕迹的加、减层性质,也往往决定着痕迹的显现方法。
立体痕迹的形成是造痕体、承痕体和作用力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造痕体和承痕体互相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互相转化,作用力决定造痕体在承痕体上痕迹的形式和程度;在平面痕迹中,形成痕迹除了上述三个因素外,还必须有介质。痕迹形成的各因素是决定痕迹特征的主要方面,在各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犯罪现场的痕迹复杂多变,充分认识痕迹形成的各方面因素和条件对于正确分析和利用现场痕迹十分重要。
(三)痕迹的分类
1.按造痕体类型分类
(1)人体痕迹。以人身的某些部位接触客体形成的痕迹。常见的有手印、赤脚足迹、牙印、唇印等。
(2)器具痕迹。以各类器具接触客体形成的痕迹。器具的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性质多样,常见的有鞋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轮痕迹等。
(3)动物痕迹。以某些动物形成的痕迹。如牲畜蹄印、动物牙印等。
2.按不同的检验特征分类
(1)反映形象痕迹。反映造痕体接触部位形象的痕迹。是目前痕迹检验的主要对象。例如,手印、足迹、工痕、枪痕、牙印、车轮印等主要都是反映造痕体形象的痕迹。
(2)反映动作习惯痕迹。能够反映动作习惯性的造痕体通常是指人,留痕动作习惯性是指形成痕迹时的作用力带有留痕人的习惯性,以这种习惯性作为检验痕迹的特征。例如人行走的步法特征痕迹反映的是行走动作习惯。造痕体的某些反映动作习惯的特征通常还包括以手工加工生产某些器具时,加工的痕迹带有生产者的动作习惯特征,例如手工生产的布底鞋常带有制作人的特殊针脚习惯特征反映。通过在犯罪现场留痕,这些动作习惯特征又转移到了现场痕迹上,成为痕迹的一种检验特征。
(3)反映整体分离关系痕迹。物体在外力的作用下,断裂、破碎、分解而形成分离界面的形态。该痕迹不同于上述两种痕迹,在整体分离痕迹形成时造痕体并不一定在分离界面上有形象反映,或无须直接的造痕体,承痕体可以是由来自造痕体的作用力,也可以是由其他外力而形成断裂、破碎或分解。
3.按痕迹的外形结构分类
(1)立体痕迹。立体痕迹是引起承痕体表面结构变化的痕迹。承痕体表面结构的变化通常表现为塑性形变,即留痕作用力去除后仍然保留下来的表面结构形变。较软地面的足迹、木门框上的工具撬压痕迹等。
(2)平面痕迹。平面痕迹是指没有引起承痕体表面结构变化的痕迹;承痕体未产生塑性形变,而通过留痕物质反映的痕迹。通常表现为由汗液、血液、灰尘、水等形成的“印迹”。
4.按痕迹留痕物质转移分类
(1)加层痕迹。加层痕迹是指通过留痕接触,造痕体将承痕体表面原先没有的物质添加到承痕体表面上,并以这种物质的增加反映出的痕迹。
(2)减层痕迹。减层痕迹是指造痕体将承痕体表面原有的物质带离了承痕体表面,并以这种物质的缺失反映出的痕迹。
虽然,加层痕迹和减层痕迹主要和平面痕迹有关,实际上,立体痕迹同样存在加层和减层的情况,只不过在形象痕迹检验范畴,立体痕迹一般无须通过表面物质就能直接看到承痕体上反映造痕体外形的变形痕迹。有时造痕体和承痕体上的介质有时会相互转移。
5.按照痕迹留痕物质和承痕体表面色彩的异同分类
(1)有色痕迹。有色痕迹是指留痕物质和承痕体表面色彩有明显的差异,可以方便观察的痕迹。
(2)无色痕迹。无色痕迹是指留痕物质和承痕体表面色彩无明显的差异,不易观察发现的痕迹。
有色痕迹和无色痕迹是相对的,在一种承痕体表面的无色痕迹,在另一种不同颜色客体上就完全可能是有色痕迹,因此,不能绝对地将某种痕迹定义为有色或无色痕迹。
痕迹分类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有时在同一现场痕迹中可以包含不同类型的痕迹。例如,足迹中可以同时反映形象特征和动作习惯特征。区分痕迹类型的目的主要在于充分认识痕迹中反映的各种特征,明确它们在痕迹检验中的意义。科学的分类是痕迹学科研究的重要标志。
(四)痕迹的特点
在刑事侦查领域,痕迹通常是指作案人在作案时以其人身或其他物品接触或分离现场客体时,在作用部位上出现的反映形象。痕迹的形成是事物运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是物体相互接触的反映形象。痕迹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形象性
是指痕迹以其形象反映造痕体的特征。痕迹物证是造痕体和承痕体接触的产物。在造痕体和承痕体接触的过程中,会发生两者间物质的转移,在物证检验领域,相互转移的物质是构成物证的基础,这就是著名的艾德蒙·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在物质交换形成的物证中,包含两个方面的物证信息。一是物质的信息。如果转移的物质具有特定性,它就能够从物质成分上证明造痕体和承痕体两者接触的事实。如果转移物只是种类物,不具有独一无二的条件,就不能排除两者接触的事实。这是通过对物质成分采用仪器分析的方法进行检验的;二是形象信息。物质交换除了带来转移物质的信息,还能带来造痕体和承痕体接触部位结构的形象信息,这时的物质就像印章的油墨一样,起到了反映造痕体形象的作用。造痕体的结构形象也是其一部分特征,如果它的形象特征具有独一无二的条件,同样可以证明造痕体接触承痕体的事实,因此,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明途径。在造痕体使承痕体产生形变的情况下,形变的本身就构成了形象的特征,而无须一定要有物质转移来帮助体现,就像盖一个钢印,就无须使用油墨来反映印文的内容了。现在我们学习的痕迹检验,就是专门针对痕迹物证中的形象特征,比较承痕体上所反映的形象与造痕体接触部位的结构之间是否构成特定同一,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而有关物质成分的特征,则主要运用刑事技术中的微量物证检验技术进行检验。
痕迹的形象性意味着痕迹检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痕迹的形象特征进行检验,具体主要包括特征所处的空间位置,特征的大小、形状,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形象特征的检验方法主要是形态学的分类法和测量法。详见痕迹检验的比对方法。
2.反映性
是指造痕体的某些结构特征通过形象痕迹等方式反映出来。痕迹形象是造痕体的代表,通常有静态和动态两种方式,静态是指痕迹在形成过程中,造痕体和承痕体的相对位置不变化,通常称为印压的方式。静态方式的留痕,往往能够很直接地、对应地、大小相等、凹凸向相反地反映造痕体的结构;动态是指痕迹在形成过程中,造痕体和承痕体的相对位置不断变化,通常称为擦划的方式。动态方式的留痕,情况就比较复杂,基本的反映关系是造痕体上的结构,随着运动,会在承痕体表面形成划痕,客体上的凹凸结构,会以凹凸方向相反的关系,形成相应的凸凹线条,一般由于相对运动,痕迹无法直观反映造痕体的外观形状。
3.必然性
痕迹是物证的一种具体形态,是犯罪活动对其周围的事物作用后形成的相对固定形式的变化,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就必然要对周围的事物产生影响,痕迹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表明犯罪必然造成物质交换,物质交换的形象反映就是痕迹。因此,犯罪现场痕迹的发生是必然的。痕迹的必然性为我们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要求我们在犯罪现场勘验过程中,应该认真细致地寻找发现犯罪遗留的痕迹物证,不断研究新的技术方法,提高现场痕迹的发现率和利用率,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证据。痕迹的必然性并非表示痕迹都会永久存在,有的痕迹存留的时间长,有的存留的时间短,甚至可能稍纵即逝。这就要求我们在利用痕迹时必须要及时,防止现场痕迹发生变化,失去破案的重要证据。
4.多样性
犯罪痕迹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涉及的客体都有可能留下痕迹。犯罪现场常见的痕迹有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牙痕、纺织品痕、唇痕等等。在各种痕迹中,痕迹的具体形态更是千变万化。因此,要掌握痕迹的规律,必须要有广泛的知识面以及丰富的生活经验。
二、痕迹检验
(一)痕迹检验的概念
痕迹检验是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刑事案件中的痕迹,确定痕迹与案件的事实,痕迹与一定的人或物关系的一种技术手段与司法鉴定工作。它是服务于案件侦查审判的专门技术工作,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痕迹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痕迹的发现、显现技术;痕迹证据提取、保管技术;痕迹的分析判断技术;痕迹的鉴定技术以及痕迹信息管理技术等。痕迹检验的隶属学科、专业可以分为两支,一为隶属于司法鉴定学。司法鉴定学是主要建立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电子学、数学等多学科的基础之上,并与法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从属于部门法学学科;二为隶属于刑事科学技术。目前,刑事科学技术是高等院校专业目录中的一个本科专业,从属于工学门类之下的公安技术学专业,就大的学科归属而言,属于工学专业。上述两种不同的学科归属,体现了痕迹检验知识交叉的性质,就操作技术来说,痕迹检验主要是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但与其他自然科学学科不同的是,痕迹检验是处理痕迹证据的科学技术,是服务于司法的科学技术,它的目标是要为案件审判提供证据。因此,痕迹检验是以司法证明为目的的科学技术,它的主干是司法证明的原理,更具体来说是痕迹科学证据的司法证明原理,它的分支是各有关的科学技术。对整个学科系统的研究应该是以法学为主,而具体方法则是各有关自然科学学科的研究领域。
(二)痕迹检验的研究对象
从上述学科归属的情况可以看出,痕迹检验的研究对象可以分为法学类和科学技术类。在法学领域中,主要研究痕迹的证据学问题,研究有关的法律制度,检验程序,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等。痕迹检验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含在整个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中,通常指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启动、鉴定受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检验程序是指痕迹技术人员在案件现场勘验、痕迹显现提取、保管运送、痕迹检验鉴定等各有关操作环节的法律规定;证明标准是痕迹鉴定结论的依据所要达到的最低要求,通常是对鉴定所依据的特征的条件作出法定的规定,是痕迹鉴定人员所要遵循的法律规定。证据规则是指法院在诉讼办案中评判痕迹证据的法律规定,是决定痕迹证据是否采信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对于上述法学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在许多方面还是空白,有待于在法学和科学技术的结合上加强研究,使痕迹检验工作在合法性、科学性方面不断走向完善。
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痕迹检验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通常包括造痕体性质、痕迹现场操作技术、痕迹鉴定方法等。痕迹证据的价值主要取决于造痕体,针对人或物等不同的造痕体,需要研究其种类和个体识别的特征属性。根据同一认定原理,痕迹个别化鉴定的基本根据是特征的特殊性,痕迹鉴定所依赖的特征群体必须提供个别化认定必要的识别能力,也就是认定所依据的特征必须足够排除所有无关的个体。某一项痕迹的造痕体特征是否具有这种识别的能力,是需要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的。目前,痕迹检验学科研究较多的造痕体主要有手掌面皮肤、脚掌面皮肤、鞋、袜、作案使用的工具、枪弹、以及牙齿、车轮等。虽然,目前痕迹检验教科书主要介绍上述各类痕迹,但实际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造痕体是无限的,因此,在有重点研究现场常见造痕体性质的同时,还必须按照造痕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系统的研究,使研究的结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犯罪现场痕迹的操作技术是痕迹取证的决定性因素,是痕迹证据质量的前提。痕迹技术的研究是无止境的,它要依靠化学、物理学、电子技术、生物学等相关学科技术的原理方法,对潜在痕迹显现、痕迹固定、保护、包装、运送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进行应用型研究,要不断借鉴其他学科的先进技术,发展痕迹处理的技术,不断提高痕迹的采痕率和利用律。痕迹鉴定是形成痕迹证据的关键环节,目前,痕迹鉴定的方法主要还停留于人工形象比对,基本上依赖肉眼的观察,科技含量不高,比对准确性难以保证,研究新的、更加客观的痕迹形象比对方法非常重要。
(三)痕迹检验的任务和作用
1.犯罪现场痕迹勘验
犯罪现场勘验是刑事侦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案件侦查的首要环节,通过犯罪现场勘验可以获取有关的犯罪线索和证据。目前,在侦查实践中,犯罪现场勘验中发现、收集现场物证、进行案情分析的任务主要由痕迹检验技术人员承担。在现场勘验中痕迹检验技术人员主要需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现场痕迹发现、提取。通过观察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设备认真细致地发现犯罪中遗留的各种痕迹及人体生物物证,并对已发现的痕迹及人体生物物证作好记录和妥善保护。按规定采用适当的方法提取包装运送现场痕迹及人体生物物证。
(2)案件性质、有关案情以及作案人脸谱分析判断。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的综合分析,判断案件的性质,确定案发时间、作案手段、作案人数、作案的过程以及作案人的脸谱特征,为进一步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
(3)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绘图。现场勘验笔录是现场勘验的记录形式之一,它通过文字的形式详细客观准确地记录犯罪现场的情况和现场勘验的情况,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现场绘图也是一种现场记录形式,它通过绘图的形式形象地反映犯罪现场的面貌,也是一种法律文书。
2.犯罪现场物证调查。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种类很多,各种犯罪的痕迹物证在案件侦查中都有重要的意义,痕迹检验人员一方面主要从事形象痕迹的检验,同时也要重视利用其他的物证分析和证实犯罪。由于现场涉及的物证是非常广泛的,技术人员不可能在案发前对每一件物证有充分的研究,因此,为了发挥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技术人员就需要在案发后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对现场的物证开展调查研究。调查时首先要明确物证调查在案件侦查中的意义和需要搞清楚的问题,然后确定具体的调查内容和方案。一般情况下物证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果物证是天然的,常需要判断具体是何种物质,它的分布情况和有关性质。如果物证是人造的,常需要调查品种产地、原料特征、生产方法、产品性能、销售地区、销售时间、销售价格等。
3.查对档案,串并案件,查缉犯罪嫌疑人
根据现场痕迹检索有关痕迹档案是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和串并案件的有效手段之一。常见的痕迹档案有指纹档案、足迹档案、枪弹档案等,各地刑事技术部门也有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的各种现场痕迹档案。目前的指纹档案是最为发达的痕迹档案,主要由指纹资料库、现场指纹库、指纹前科库等数据库组成。指纹档案的使用也完全实现了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存储和信息检索,现有的计算机指纹系统已经成为侦查破案的最为重要的方法手段之一,并且,随着指纹数据库的不断建设,随着指纹信息检索战法的不断创新发展,可以预见,在侦查破案中指纹证据将会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足迹档案主要是鞋底花纹档案和案件现场足迹档案,它们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查询现场留痕鞋的品种、产地、销售地区、销售时间、销售价格等为侦查破案确定范围和方向,或者是通过网上比对各地上传的现场足迹,进行串并案侦查。同样,枪支档案也是查请具体发射枪支的有力工具。在各种分类痕迹档案的基础上,目前通过警务平台系统上传的案件现场痕迹档案是记录各地随时发现的现场各类痕迹的一种动态痕迹档案,它在即时串并各地的刑事案件方面有重要的意义。各种痕迹档案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中应充分重视档案建设管理和利用,增强侦查破案的主动性。
4.区域协作,异地案件物证、作案手段对比串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财、物流动性增强,各种流窜作案也不断增多,在串并案件方面要重视区域协作,开展经常性的区域间现场痕迹物证交流,及时通过痕迹物证和作案手段进行异地案件的串并,建立打击流窜犯罪的有效机制。
5.科学鉴定,提供破案证据
破案是刑事侦查的最终目的,掌握犯罪的证据是破案的关键,痕迹检验是提供犯罪证据的途径之一,痕迹检验技术人员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确定现场的有关痕迹物证和犯罪的关系,达到最终证实犯罪的目的。在痕迹的检验鉴定中必须保证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必须保证检验证据的合法性。
(四)痕迹检验工作的基本原则
痕迹检验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实事求是、遵守法律、严格遵守痕迹检验工作的规范。
1.客观性原则
保证痕迹证据的客观真实是痕迹检验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客观、全面地根据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分析解决问题。在痕迹检验工作中,实事求是的要求体现在各个环节,在现场勘验中,必须一切以现场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掌握现场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不允许出现人为篡改和捏造证据;在痕迹检验鉴定中,必须客观地认识痕迹中的各项特征,全面研究正反两方面的特征,正确判断特征的条件和价值,不能夸大和缩小痕迹鉴定的证据意义;在分析案情中,首先必须认真细致观察研究现场痕迹,做到分析有据,防止出现现场勘验不深入不细致、现场分析主观臆断想当然的现象;在研究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一切尊重现场实际和案件事实,在案件分析、痕迹鉴定等工作中应避免惟上和随大流的现象。
2.合法性原则
痕迹检验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在痕迹检验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按照政策和有关法律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痕迹检验中的各项工作。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等,另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全省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命案现场勘验工作规范》等,以及众多具体技术检验鉴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范检验流程、鉴定委托文件、鉴定文书格式等。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痕迹证据的客观真实。在一般意义上,在现场勘验、样本收集、检验鉴定等阶段,应注意如下问题。
(1)痕迹、样本取得合法。为了反映现场痕迹的原始面貌,现场痕迹在提取前必须首先采用一定的方法对现场痕迹本来情况作好记录。在记录材料中应反映痕迹物证和现场的关系,保证提取的现场痕迹的客观性。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证时要有见证人在场,提取的痕迹和物品应作好记录。目前,痕迹证据样本收取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全面,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中,原则规定了证据收集的有关程序,对于样本收集的规定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有的痕迹证据,如指纹鉴定的样本来源,在《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参见附件),在实践中应遵照执行。
(2)操作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痕迹物证提取、存放、运送、移交、送检、委托等处理的环节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形式合法。物证检验鉴定文书的种类、格式、内容和结论等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文件对鉴定文书的格式规范进行了规定,执行有关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鉴定证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及时性原则
痕迹检验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在案件侦查中,及时勘查现场、提取保护痕迹物证,及时进行物证检验鉴定,一方面体现了合法性的要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侦查诉讼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多项办案时限,痕迹检验工作是整个办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及时做好痕迹检验工作是对侦查诉讼及时性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及时做好痕迹检验工作也是受痕迹物证很容易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因素而决定的。痕迹物证的物理、化学性质往往会随时间发生变化,如果不能及时进行痕迹的显现提取,可能会造成痕迹证据的灭失,或影响痕迹的反映效果。如手印汗液的水分蒸发会降低粉末显现的效果;木质客体上的工具痕迹会随着木材的干燥产生变形;金属客体上的痕迹往往会由于氧化产生表面的腐蚀而导致痕迹变化;某些痕迹承痕体会腐败变质等。痕迹造痕体的特征一般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如果不能及时收集样本痕迹,就可能使的同一认定无法进行。如鞋底的磨损增加到一定程度,改变了鞋底的本质特征,就会使鞋底痕迹失去比对鉴定的条件。因此,痕迹检验工作的时效性很强,痕迹检验人员要具有不怕困难、连续作战的精神,使痕迹证据在案件分析、诉讼审判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