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枪支及枪弹痕迹鉴定
枪支及枪弹痕迹鉴定所需常用设备有:游标卡尺(精度0.02mm)、外径千分尺(精度0.01mm)、钢尺(精度0.5mm)、卷尺(精度1mm)、天平(精度0.01g)、放大镜、分规、体视显微镜、比较显微镜、读数显微镜(精度0.001mm)、光学或数码照相机、超景深显微镜、电脑、打印机、射击试验台、测速仪、收弹器、拔弹器等。
(一)枪械识别
在识别之前,首先要对枪支作安全检查。有条件的话,对枪支拍X光照片,检查枪支内部情况,固定枪支内部机件的位置。
1.外观识别。若枪支生锈及被污泥覆盖,则需先将枪支用煤油浸泡,清除枪支内外污垢。观察枪支外表面的文字、数字、商标、图案及其他纹图,将这些信息与样品枪支或图文资料对照,识别枪械的相关信息。
2.测量枪支。用卷尺测量枪支的长、宽、高,以mm为单位,精确到个位数;用天平对枪支称重,分别称枪支带一个空弹匣、一个空弹匣的重量。
3.枪管识别。测量枪管的长度,以mm为单位,精确到个位数;用游标卡尺测量枪管的口径,以mm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观察枪管内有无膛线及膛线数量、旋向;观察弹膛的结构形态及光洁度、线膛的磨损程度、枪管尾端面结构形状、枪口端面的结构形态。
4.确定枪械的自动原理。根据枪械的结构、动作,确定其自动原理。
5.配用弹种识别。根据枪管的口径、弹膛的形状等,确定与枪械匹配的枪弹种类,必要时,装填枪弹验证。
6.鉴定结论表述。确定送检枪械的种类,出具送检枪械为何种枪械的鉴定结论。当缺少相关样本、资料时,则出具不能确定送检枪械种类的鉴定结论。
(二)枪弹识别
1.弹头、弹壳的识别
(1)外观识别。观察弹头的外部及底部,确定弹头是尖头、钝头、平头形状还是其他形状;观察并弹头尖部有无涂色标记(标记颜色);若有涂色标记,则依据相关资料确定特种弹的种类;观察弹壳外部,确定弹壳形状(筒形、瓶型)、底缘型式(有底缘、无底缘),观察弹底压印标记及其他部位的文字、商标和符号,对照资料确定其生产厂商(或代号)、生产年份、口径、子弹名称等信息。
(2)测量。测量弹头的直径、长度及重量;测量弹壳的长度、壳口外径、底缘直径;测量全弹的长度、弹头的直径、弹壳的长度、壳口外径、底缘直径及全弹重。长度及直径(外径)以mm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2位,重量以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
3.鉴定结论表述。确定送检枪弹的种类,出具送检枪弹为何种枪弹的鉴定结论。当缺少相关样本、资料时,则出具不能确定送检枪弹种类的鉴定结论。
(三)枪口比动能测定
1.检验步骤
(1)清点数量。对送检的疑似枪支进行清点,品种或数量较多时,应进行编号和排序。同时检查枪管内有无异物,弹膛内有无枪弹,确保枪管内、弹膛内无异物、无枪弹。
(2)照相固定。对送检疑似枪支进行细目照相。
(3)枪械识别。按前述方法对疑似枪支进行识别,选定配用子弹或弹丸。
(4)射击实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疑似枪支及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疑似枪支必须通过射击实验确定有无致伤力。做射击试验时,应确保安全。
(5)枪口比动能检测
①测量弹丸直径,以mm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②秤量弹丸质量,以g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通常秤取10枚或整数倍弹丸总重量,然后计算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③利用枪弹测速仪测量弹丸的枪口速度。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距枪口1250px处的速度,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距枪口750px处的速度。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测试时一般为3发,以速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弹丸的比动能。
④计算公式为:
E=mv2/2;e=E/A; A=πd2/4
其中:E—弹丸枪口动能(J);
m—弹丸质量(㎏);
v—弹丸枪口速度(m/s);
e—弹丸枪口比动能(J/cm2);
A—与弹丸速度方向垂直的弹丸最大横截面积(cm2)。
d—弹丸最大直径(cm)。
2.鉴定标准
(1)制式枪支,可以不进行射击实验,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直接认定为枪支。
(2)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疑似枪支(锈蚀或缺少个别零件的,可以除锈或加装个别零件)进行实弹射击实验,可以不进行测速,能发射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
(3)不能配用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进行枪口比动能检测。当枪口比动能≥1.8J/cm2时,则认定疑似枪支为枪支;当枪口比动能<1.8J/cm2时,则否定疑似枪支为枪支。
(4)非制式枪支发射非制式霰弹或多枚散装弹丸,如火药枪等,其枪口比动能与所装填的发射药的种类、药量、装填密度、弹丸种类、质量有关,在枪管可承受的范围内,枪口比动能随上述因素的不同而变化。对此类枪支只做底火击发试验。可有效击燃底火的,则认定为枪支;不能击燃底火的,则不认定为枪支。
3.鉴定结论表述
(1)若送检枪支为制式军用枪支,则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疑似枪支为军用枪支”;
(2)若送检枪支为制式(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枪支,则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3)若送检枪支为制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民用枪支,则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疑似枪支为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4)若送检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1.8J/cm2的非制式枪支,则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5)若送检枪支为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1.8J/cm2的非制式枪支,则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疑似枪支为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6)若送检疑似枪支的枪口比动能<1.8J/cm2,则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疑似枪支不属于枪支”。
(7)非制式枪支发射非制式霰弹或多枚散装弹丸被认定为枪支的,则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四)枪弹痕迹鉴定
1.检验步骤
(1)清点数量。对送检的弹头、弹壳进行清点,品种或数量较多时,应进行编号和排序。
(2)照相固定。对送检的弹头、弹壳进行细目照相。
(3)弹种识别。按前述方法识别弹头和弹壳,确定枪弹种类,划定适用枪支的种类。
(4)确定发射枪种。检验弹头、弹壳上有无异常射击痕迹。若无异常痕迹,则应考虑其上痕迹为正常匹配枪支射击所形成。进一步检验弹头、弹壳上的痕迹,确定具体发射枪种。
(5)检验嫌疑枪支。/对照送检弹头、弹壳的种类和其上痕迹的种类特征,判断嫌疑枪支能否发射送检的弹头、弹壳并形成相应的痕迹。若无明显不符合,则用嫌疑枪支收集样本弹头、弹壳。
(6)比对检验。将送检弹头、弹壳与样本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作比对检验。检验方法与前述工具痕迹检验方法一致。
2.鉴定结论表述
(1)送检弹头、弹壳与某种枪支射击弹头、弹壳样本所反映出的枪种特征相同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弹头、弹壳是某种枪所发射”。
(2)送检弹头、弹壳与某种枪支射击弹头、弹壳样本反映出的枪种特征不同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弹头、弹壳不是某种枪所发射”。
(3)送检弹头、弹壳未完全反映枪种特征或缺少相关样本、资料时,鉴定结论表述为“不能确定送检弹头、弹壳发射枪种”。
(4)送检的均为现场弹头、弹壳,反映出的枪种特征相同、相符细节特征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且没有出现本质差异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现场弹头、弹壳是同一支枪所发射”。
(5)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与送检枪支制作的样本弹头、弹壳,反映出的枪种特征相同、相符细节特征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且没有出现本质差异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现场弹头、弹壳是送检枪支所发射”。
(6)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与送检样本弹头、弹壳,反映出的枪种特征相同、相符细节特征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且没有出现本质差异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与送检样本弹头、弹壳是同一支枪所发射”。
(7)送检的现场弹头、弹壳,反映出的枪种特征不同或细节特征存在本质差异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不是同一支枪所发射”。
(8)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与送检枪支制作的样本弹头、弹壳反映出的枪种特征不同或细节特征存在本质差异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不是送检的枪支所发射”。
(9)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与送检样本弹头、弹壳反映出的枪种特征不同或细节特征存在本质差异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与送检样本弹头、弹壳不是同一支枪所发射”。
(10)送检现场弹头、弹壳反映出的射击痕迹不明显、细节特征少或弹头严重变形失去鉴定条件时,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不具备同一认定的鉴定条件”。
(11)送检嫌疑枪支已发生本质变化,不能制作样本,鉴定结论表述为“送检嫌疑枪支不具备同一认定的鉴定条件”。
(12)送检现场弹头、弹壳与送检枪支制作的样本弹头、弹壳反映出的枪种特征相同,细节特征有差异,但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可能是枪支特征稳定性发生改变所引起,鉴定结论表述为“不能确定送检现场弹头、弹壳是送检枪支所发射”。
(五)枪支零部件鉴定
依据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规定,对照其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进行鉴定。
1.鉴定方法
(1)实物比对法。将疑似枪支散件与制式或非制式枪支主要零部件实物进行比较,观察、测量两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质等是否一致。
(2)实物替换法。将疑似枪支散件与制式或非制式枪支主要零部件进行替换,考察能否替换以及枪支能否正常使用。
2.鉴定标准
枪支散件包括制式枪支散件和非制式枪支散件。
(1)制式枪支散件
①与制式枪支比对,确认系该型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可认定为枪支散件;
②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认定为枪支散件。
(2)非制式枪支散件
①提供含有该散件的成品疑似枪支,对该成品疑似枪支进行致伤力鉴定,在具有致伤力的前提下,该散件可认定为枪支散件;
②与制式枪支主要零部件形状、结构一致,功能相同,可以互换互用,可认定为枪支散件;
③与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主要零部件形状、结构一致,功能相同,可以互换互用,可认定为枪支散件。
3.鉴定步骤
(1)分类统计。按照主要零部件、次要零部件、半成品、原材料的大类顺序,再按每类具体零部件进行科学排序编号、分类统计数量。
(2)细目照相。取送检的每种零部件(包括半成品、原材料)各1-2个进行细目照相,并注明零部件的具体名称和编号。
(3)抽样检验。同类散件数量较大时,进行抽样检验,按如下方法进行:
①同类总数少于10个的,全部检验;
②同类总数10个以上少于100个的,随机抽取其中的10个检验;
③同类总数100个以上的,随机抽取与总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检验。
4.鉴定原则
(1)民用及工业通用件、标准件原则上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如螺丝、螺帽、垫片、通用弹簧等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
(2)枪支次要零件不认定为枪支散件。
(3)枪支散件半成品及原材料不认定为枪支散件。
4.鉴定意见表述。送检的×个疑似枪支零部件,其中第×号至×号共×个属枪支散件。如,送检的30个疑似枪支零部件,其中第3号至24号共22个属枪支散件。
(六)气枪弹鉴定
依据《枪弹识别的检验办法》(IFSC 08-02-02-2011)及《气枪弹》(GB/T28800-2012)对疑似气枪弹进行鉴定。
1.鉴定方法。采用观察、测量方法。观察疑似气枪弹的外形结构(头部、中间或腰部、尾部)、材质(是否为软材料),测量疑似气枪弹的重量、长度、前后直径带的外径。
2.鉴定标准。外形为规则旋转体、直径带为软材料、直径带直径与膛线匹配(其中后直径带外径应大于气枪的口径)、具有合适的质量(重量)是气枪弹的4个特征为。同时满足4个特征的疑似气枪弹可认定为气枪弹。
3.鉴定步骤。(1)分类统计。将疑似气枪弹按照材质、口径、长短、外形、头部形状等分类,剔除明显变形的检材,分类统计数量。
(2)细目照相。先将明显变形的疑似气枪弹照相,再将其余各类待检疑似气枪弹分别照相,然后从各类气枪弹中取出1-2枚进行细目照相,并注明编号。
(3)抽样检验。疑似气枪弹抽样检验按如下方法进行:
①同类总数少于10个的,全部检验;
②同类总数10个以上少于100个的,随机抽取其中的10个检验;
③同类总数100个以上的,随机抽取与总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检验。
4.鉴定意见表述。送检的疑似气枪弹为××mm气枪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