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鉴定文书制作及管理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是记录鉴定工作的一种文书,是诉讼证据之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的须出具正式鉴定书,否定的,或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虽作了认定结论,可出具鉴定意见书;对逮捕在押犯物证的复核鉴定属于否定的,须出具正式鉴定书。
(一)基本原则
1.客观性。鉴定文书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事实,鉴定书的内容应客观详细地反映鉴定情况。
2.相关性。鉴定文书的内容必须是和案件有关的。
3.全面性。检验人员必须对送检的全部材料进行检验,不能仅对其中条件好的进行检验,忽略条件差的。应该客观地对全部检材作出适当的检验结论。
4.科学性。检验的方法必须是科学的,检验结论应有充分的根据,应该准确可靠、令人信服。
(二)具体要求
1.逻辑严谨,层次分明。制作鉴定文书时,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范要求,首先对受理鉴定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记载,如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等有关内容;其次对检案情况作摘要记录,然后详细记载痕迹检验的过程和检验结果,并按照要求进行署名等。对各部分的叙述必须层次分明、符合逻辑。
2.语言客观、恰当、准确、简练。鉴定文书对特征和结论的叙述语言必须准确、客观、恰当,不能使用含糊、形容、夸张的词语,也不可使用方言等含义不统一的词语。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3.有理有据,全面论证。论证部分必须有理有据,对鉴定结论的分析要有科学根据,符合特征点的数量和质量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如目前我国对指纹鉴定的特征数量一般应不低于8个特征点。不能对存在的差异视而不见,或采用笼统的方法解释差异点。要通过一定的留痕实验,验证差异点特征的出现情况,做到对差异的解释有确切的根据。对存在无法验证解释的确定性差异点的情况,应实行“一票否决制”。
4.形象直观。鉴定文书应该是图文结合,准确、形象地论述鉴定结论。
5.整洁规范。鉴定文书的形式应该符合规范,文字部分必须按照规范格式打印。成文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确须修改的,应加盖后盖章。照片的数量和布局规范化,特征标注规范化;鉴定文书的装订也必须规范化,应有统一编号,每页的骑缝间加盖“物证鉴定专用章”
(三)鉴定文书的内容和格式
目前不同部门鉴定文书的内容和格式还有所差异,总体来说,鉴定文书的正文应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目前,公安部针对痕迹鉴定的鉴定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文字部分。鉴定文书的文字部分包括标题和正文,标题除鉴定书名称外,还包括文件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正文部分主要包括绪论、检验及论证、鉴定意见等内容。
绪论部分必须说明委托单位、送检人、送检日期、简要案情以及对送检的现场检材和嫌疑样本的痕迹物证的基本情况和特征反映情况进行的描述,并明确鉴定要求。鉴定要求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提出,鉴定人应结合现场检材和嫌疑样本的条件决定能否达到该要求。
检验部分通常反映检验方法和全部检验过程,记录检验所见和实验结果。要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对现场痕迹的描述主要指痕迹种类、大小、形态等基本特征,痕迹个别特征的位置、形态、大小、相互关系的描述。对嫌疑样本的描述主要包括嫌疑样本的取得方法、嫌疑样本的种类;嫌疑样本的种类特征是否与现场痕迹相同;个别特征的位置、形态、大小、相互关系等的检验所见。最后说明比较检验的比对方法,发现的具体符合点和差异点。
论证部分通常要求反映符合点的数量、质量是否反映出造痕体的本质特征,是否构成特定的总和,是否具有不可重复性;差异点的数量、质量、成因是否得到科学解释和实验验证,能否说明是非本质的。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痕迹鉴定的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主要包括确定性鉴定意见和不确定性鉴定意见,通常否定的鉴定意见和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以口头方式通知委托人,能够出具认定性鉴定意见的形成鉴定文书。认定性鉴定意见的通常表述方式为“××案件现场痕迹为送检的××嫌疑人的……所留”等。
2.落款。由鉴定人(二名)签字、盖章,注明专业技术职务,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加盖“物证鉴定专用章”后鉴定文书生效。鉴定文书一般应一式三份,二份连同送检材料一齐发还委托鉴定单位收执,另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3.附件图片部分。痕迹鉴定附件通常由图片构成,一般包括现场方位照片、现场检材和嫌疑样本照片、特征比对照片等。其中嫌疑样本的全貌照片应该完整。
贴比对照片要求供审核用照片和供标注特征用照片一式两份,左侧(或上方)为现场痕迹照片,右侧(或下方)为嫌疑样本照片。供审核用照片用于观察特征,供标注特征用照片用于指示特征。标示特征要求范围准确,明显,符合点用红线,差异点用蓝线。(注:在最终的鉴定文书上,差异点经过验证解释后,通常不必标出)在特征标示后,应进行特征的标注,特征的标注线应有规律排列,线相互不能交叉,特征标号应遵守顺时针的原则,以一点钟位为标号“1”。要保证现场痕迹图片与嫌疑样本图片的标线和标号的标注方法一致。
目前,由于各部门各地区在鉴定文书规范方面还不完全统一,以上的规范仅作为鉴定文书的基本内容供读者参考,在实践中应注意随时按照所在部门正式执行的规范制作鉴定文书。
(四)鉴定文书的制作与管理
1.鉴定文书的制作和签发。按照鉴定机构要求,规范进行鉴定文书的制作。
(1)鉴定人员依据原始档案和检验结论提交鉴定文书审批稿并填写《鉴定文书审批表》报批。鉴定文书应做到内容完整、文字简洁、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结论正确、责任签署齐全。
(2)鉴定文书中的检验数据,除检验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鉴定文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与案件受理序号相一致。
(4)鉴定文书的流转应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中规定流程进行,由第一鉴定人负责流转过程。遇有鉴定延期、鉴定中(终)止等异常鉴定流程,应按系统提示申报审批并继续流程。
(5)鉴定文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审核后报机构管理层签发。
(6)授权签字人技术性签发审核的内容包括鉴定主体是否合法、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完整、文书制作是否合格。
(7)鉴定文书审批稿经签发后,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委托鉴定单位登记领取,副本存入鉴定工作卷宗。
2.鉴定文书的盖章与登记
(1)质量管理办公室核对鉴定文书与《鉴定文书审批表》内容的一致性和材料的完整性后,加盖鉴定专用章。
(2)加盖鉴定专用章,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印文用红色。对于包含两页(含两页)以上的文书(含附录),应在页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的正、副本应在正文首页右上角发文字号上方空白处加盖“正本”、“副本”章。
(3)通过资质认定项目和实验室国家认可的鉴定项目,应在鉴定文书首页左上角发文字号旁空白处加盖CMA/CNAS章。
3.鉴定文书的发送
(1)委托方领取的,应核查委托方出示的《鉴定事项确认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后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和相关检材并签名确认。
(2)采用邮寄发送方式的,按照机要发送要求或其他规定办理。
4.鉴定文书的修改
(1)鉴定文书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进行修改操作。
(2)若鉴定文书因原委托鉴定单位的原因需要修改时,该单位应提交《送检委托内容更改申请》后,按照委托内容更改的要求执行。
(3)当不影响鉴定结果时,如属于明显的笔误的,应填写相关鉴定文书修改审批表,经专业负责人审核机构管理层批准后,可在原鉴定文书正本上进行杠改,杠改处旁应有修改人签名和日期,加盖“物证鉴定校对章”,鉴定文书的副本也作相应杠改后留档保存。
(4)当涉及到鉴定结果等实质性修改时,由鉴定人收回原鉴定文书,填写相关的鉴定文书修改审批表,经专业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重新制发鉴定文书。新鉴定文书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在文末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并作出原鉴定文书作废的书面声明。新鉴定文书的副本与原鉴定文书原件、鉴定文书修改审批表、送检委托书更改申请等相关文件一并归入原鉴定工作卷宗。
5.鉴定文书的补发
因委托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鉴定文书丢失,要求补发鉴定文书的,应由委托单位提交填写鉴定文书遗失补发申请,经专业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委托单位提供原鉴定文书副本复印件,骑缝加盖物证鉴定中心公章。
6.鉴定文书的归档
(1)鉴定文书盖章后发放后,由鉴定人在进行提交归档操作后,质量管理部门在收到鉴定文件档案材料后进行归档确定并在年度物证鉴定卷宗交接记录中进行登记。
(2)鉴定工作卷宗交质量管理办公室归档。并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交质量管理部门存档,质量管理部门接收档案时填写年度物证鉴定卷宗交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