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权限的制度。税收征管体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一、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权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颁布、实施、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广义的税收立法权还应包括税收法律的解释权,因为任何一项税收法律都只能由制定这项法律的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它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一同构成了税权。在税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收行政权和司法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是其核心内容。
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遵循“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的原则。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二、税收执法权
(一)税款征收管理权
1.税务机构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设立税务局,将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市、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海关总署及下属机构负责关税、船舶吨税征管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收。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2.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1)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及非税收入
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外)、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消费税)、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等。
(2)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二)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执法活动。税务检查包括两类:
1.税务机关为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证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其依据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
2.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而进行的特别调查,它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
第三节 税务管理
一、一照一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税务征管工作争取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本内容
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新设企业涉税事项
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登记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发送给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变更涉税事项
实行“一照一码”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外,其他变更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统采集。
(四)企业注销涉税事项
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五)个体工商户的“两证整合”
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六)金税三期系统
金税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电子政务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是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为我国税收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和不断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2015年1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足不出厅即可完成之前的涉税项目。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一)账簿设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取订本式。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等应当保存10年。
(四)税收票证管理
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五)税控管理
税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税收征收征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同时还在第60条中增加了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不仅使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了合理依据,同时也为打击使用税控装置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可以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收”的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以上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吗,但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必须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税款结算。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纳税人的预缴税款。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纳税申报的方式
根据《税收征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安装了税控装置的单位还应报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节 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权限的制度。税收征管体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一、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权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颁布、实施、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广义的税收立法权还应包括税收法律的解释权,因为任何一项税收法律都只能由制定这项法律的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它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一同构成了税权。在税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收行政权和司法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是其核心内容。
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遵循“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的原则。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二、税收执法权
(一)税款征收管理权
1.税务机构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设立税务局,将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市、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海关总署及下属机构负责关税、船舶吨税征管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收。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2.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1)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及非税收入
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外)、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消费税)、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等。
(2)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二)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执法活动。税务检查包括两类:
1.税务机关为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证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其依据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
2.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而进行的特别调查,它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
第二节 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和税收征管权限的制度。税收征管体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受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一、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权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颁布、实施、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广义的税收立法权还应包括税收法律的解释权,因为任何一项税收法律都只能由制定这项法律的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它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一同构成了税权。在税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收行政权和司法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是其核心内容。
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一直遵循“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的原则。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二、税收执法权
(一)税款征收管理权
1.税务机构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设立税务局,将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市、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海关总署及下属机构负责关税、船舶吨税征管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收。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2.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1)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及非税收入
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外)、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消费税)、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等。
(2)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二)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执法活动。税务检查包括两类:
1.税务机关为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证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其依据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
2.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而进行的特别调查,它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