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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要税种及其检查

【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章的教学重点是介绍流转税类中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类中的企业所得税,两个主要税种的概念、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基础知识,并结合两类税种的特点探讨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各类行为,应采取怎样的检查方法。这是开展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前提与基础。教学难点是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把握,以及增值税“价外计税”特点的理解上,也包括对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的准确把握。另外,教学重点还体现在如何针对各税种的特点开展检查工作,获取涉税违法证据。

 

第一节 增值税及其检查

一、增值税简介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最早起源于法国。我国在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在较小范围内试点,至今已历时40年,经历过试点、确立、转型、扩围四个改革阶段。20165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现营业税已全部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消除了间接税重复征税的弊端,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有利于生产经营的专业协作化发展,有利于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贯彻落实,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税制。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现实经济生活中,对增值额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2.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例如,某项货物最终销售价格为260元,这260元是由三个生产经营环节共同创造的。见表2-1:

表2-1 某货物销售价格的组成                               单位:元

                             

 


           
                       
           

           
   
 
               
                       
           

           
   
 
 


 
 

制造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合计

 
 

增值额

 
 

150

 
 

50

 
 

60

 
 

260

 
 

销售额

 
 

150

 
 

200

 
 

260

 

从表2-1可以看出,征收增值税时,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针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之和,等于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额。

(一)增值税的类型

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的处理方式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下同)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服务等物质和非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其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收入型的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服务等物质和非物质资料价值以及固定资产已提折旧的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

消费型增值税,除了可以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劳务、服务等物质和非物质资料价值扣除外,还可以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当期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

我国在引入增值税时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目前已经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具体内容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提供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折扣销售

①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促销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即净额)确定收入,会计处理上要求按照净额法核算。

②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一般现金折扣的标示方法为:“2/10,1/20,n/30”(10天内付款给与2%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折扣,20天后付款没有折扣,最迟付款期为30天),会计处理上要求按总额法核算。

(2)视同销售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统一核算的不同机构间的货物移动(跨县、市)用于销售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0种行为应该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前两种情况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销售,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这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局面;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从而出现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以及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会发生不配比情况。例如,上述④-⑨讲的几种情形就基于上述原因。需要说明的是,④和⑦中无购买的货物,当购买的货物用于④和⑦两项时,涉及的是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

(3)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处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由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涉及到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其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同,所以要注意区分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行为。如果不能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并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认定制改为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不能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①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之和)500万元及以下。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③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①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之和)500万元及以下。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为500万元及以下)的,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对提出登记,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不能自行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对那些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实行购进扣税制。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照顾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也增设了低税率档次,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了两类,对这两类不同的纳税人又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

2017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将制造业等行业原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施行以下4挡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9%的低税率的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农产品(含粮食,不含淀粉;含干姜、姜黄,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制品)、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不含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税率为6%。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一些特殊项目适用3%减按2%的征收率。全面“营改增”后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一些特殊项目适用5%减按1.5%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

(五)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实行购进扣税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当期应纳增值税;计算结果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待下期抵扣。

(1)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在税率已定的情况下,销售额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和基础,税法明确规定了销售额确定范围、方法与时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它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差错出现最多的地方。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①从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入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⑤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⑥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⑦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⑧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简易计税方法既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又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该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行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款项往往包含了增值税,因此,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需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其都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如13%、9%)计算应纳税额。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4.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目的是使本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或成本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税负不平,增强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出口免税是指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视为同样的征税环节,对货物在出口环节要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实行零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税与上述第(1)项含义相同。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六)增值税的申报与缴纳

1.增值税的申报时间。增值税的申报时间为:(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申报是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2)进口货物的申报是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地点为: (1)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含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内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七)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1.增值税发票的种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人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类发票按照形式不同分为3类:①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②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除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税款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1)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以下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实行增值税退 (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④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异常专用发票。③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但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⑤非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专用发票。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⑦没有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汇总专用发票。⑧失控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失控发票往往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此类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防范难度也更大。

(3)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理: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发票的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等方面存在的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④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