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及其检查
一、企业所得税简介
所得税创始于法国。世界上共有159个国家开征企业所得税,按照税率从高到低排序,我国原33%税率排第52位,新税法中25%的税率排第103位。和增值税一样,企业所得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之一。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纳税人与税负人一致,而上一节所介绍的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税收负担可以向下一个环节转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以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以会计利润,更不是以收入总额来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税收激励或限制措施等各个方面,因此较为复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 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纳税义务人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的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进行的分类方法,不同的企业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不同。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三)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现行规定如下: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的确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免税(如国债利息收入)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或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对专项用途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处理,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可用资金。
3.准予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4.不予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亏损弥补。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居民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计算法。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与前述相同,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在间接计算法下,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2.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己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七)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