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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活动。这项工作是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税款征收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可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以及其他方式征收。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账簿、凭证,依法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规定设置账簿,依法如实准确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这种征收方式的程序是: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后,填写缴款书,由纳税人到当地银行缴纳税款。

(一)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当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实,进而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账册不齐全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进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

3.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期核定应纳税额并定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难以查清其真实收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款项时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的征收方式。此种方式有利于税源控管和税收成本控制,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式。

(四)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少数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三、税款征收措施

税款征收措施是指为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的权力。

(一)核定税额征收

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有如下几种: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但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二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上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三)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

为防止纳税人恶意设定债权、债务,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在税款发生后设定的担保债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

税收撤销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税务机关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可能导致税款征收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是指纳税人采用转移、隐匿可以用于缴纳税款的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征税的行为;二是纳税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有下列两种方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限期履行缴纳税款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收缴措施。

税收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有两项:一是税收管理相对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这里的“期限”是指报缴税款期限;“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二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税收管理相对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即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下列两种方式: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阻止欠税人出境

阻止欠税人出境,是指税务机关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情况下,采取的阻止其出境的措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课征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节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称为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一、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

①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②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③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④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⑤制作涉税文书;

⑥审查纳税情况;

⑦办理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⑧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⑩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业务。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一)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或合同)。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需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

(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单方终止。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单方终止代理的行为,也可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

三、税务代理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2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

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4.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5.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处理。

(二)民事责任

税务代理机构因其代理行为的失误而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损失,必须按照代理协议书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刑事责任

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含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4.税务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制裁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要求的具体体现。包括以下内容:
  (1)依据法定。按照法治原则,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相对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实施处罚的主体在确定相对人是否构成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2)主体法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3)程序法定。做出处罚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防止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滥用权力,实现实体正义的根本保证。

2.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要做到过罚相当。税务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据此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公开原则表现为: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行政主体做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已达到了惩诫的目的,如果再对其处罚,就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允。该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类型的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考虑行政机关已实施的罚款数额,并相应折抵罚金。
  4. 权益保障原则
  权益保障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基本要求是不能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应当得到行政救济。为此,法律赋予相对人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赔偿请求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通常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因而为税收法律、法规广泛采用。
  2.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正是由于罚款在税务行政处罚中运用很广,而且意味着对相对一方当事人财物的剥夺,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一方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设定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违法事实清楚与否;二是处罚轻重。对于事实清楚、处罚轻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人,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二是给予处罚较轻,限于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税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者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均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1.立案与调查

立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受理举报、大数据或人工选案确定具体调查对象的活动。立案是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调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采取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

2.告知与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税务机关在对税务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必须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这一程序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

3.审理

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的活动。审理中审查的事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4.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报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交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的,应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对于既不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又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可对下列税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1.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时,如果认为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些法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3)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4)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3.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三种: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被申请的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申请人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同。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1.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的方式既可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应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在诉讼期间不停止税务具体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原告和被告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章小结】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各特征。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等。税收征管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稳步推进税制改革阶段。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时,须出具专用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税的凭据,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等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思考题】

1.税收的特征及职能是什么?

2.营改增、国地税合并等税制改革措施预期会对涉税犯罪形势带来怎样的影响?

3.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现状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