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简称现场勘查记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依法运用文字、绘图、照相、录像等方法将现场和勘验活动加以客观记载的一种法律文书。现场勘查记录是现场勘验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整个侦查活动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能直接体现勘验工作能力和水平,是分析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也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并且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形式之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的要求,同时也应符合该记录方法的技术规范,也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记录时,需对现场和勘验活动进行客观、全面、规范和依法记录。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构成即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种类,这些种类依据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方法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等四种。这四个方面以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为主体,以现场绘图、现场照相、现场录像为重要辅助,共同组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现场记录证据体系。
(一)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用文字记录的方式来记载犯罪现场情况及勘查活动的现场记录方法,能够准确记载现场的方位,物证、痕迹的尺寸、数量等信息。这种记录方法虽然受到文字描述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且不易做到深入、细致,甚至会有一些现场勘查人员的主观判断,但其具有使用方便、描述结果全面、细致等优点,是各类现场勘查记录中首选的记录方法。
(二)现场绘图
现场绘图是利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技术来记录犯罪现场情况及勘查活动的现场记录方法,能够在图上表现出现场的方位、概貌,以及物证、痕迹的尺寸、方向、距离等信息。这种方法虽然专业性强,现场操作不便,但其系统性强、整体效果较好,且能避免现场照相中摄影角度的限制与光影的影响,而使现场情况及勘查活动的记录显得更加清晰和直观,因此是一种常用的现场记录方法。特别是在大案要案现场的勘查中,现场绘图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记录方式。
(三)现场照相
现场照相是利用刑事摄影的原理和技术,借助于一定的照相器材,对犯罪现场情况进行图像固定的现场记录方法,能够有效弥补现场笔录中存在的不足,对现场内外部的具体状况及现场中物证、痕迹的形态与相互关系进行准确形象的记录。该方法虽然受刑事摄影技术和拍摄角度的限制,无法摆脱拍摄中光影变化及明暗层次的负面影响,且在现场环境较狭窄或者有被遮挡的物体时,现场照相的效果也会受到较大影响,但其具有现场操作便捷、直观性强和记录的现场信息量大等优点,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中被广泛运用。
(四)现场录像
现场录像是利用摄录像的技术和方法,借助于录像设备来记录犯罪现场情况及勘查活动的现场记录方法。虽然该方法和现场照相具有相同的不足,但其具有画面连续、记录信息量大、形象直观等优点,在大案要案的现场勘查中被广泛运用。
(一)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是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重要依据
立案是刑事案件侦查的程序性要求,需要有关证据的支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的首要条件是要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而犯罪事实是否发生需要有证据来证明。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作为犯罪现场情况及勘查结果的客观记载,自然是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重要依据,必然也成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依据。相反,若通过案件现场勘查,不能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或者能够确定犯罪事实并未发生,犯罪现场勘查记录便成为不予立案的重要依据。
(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是分析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
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若有犯罪事实存在,必须立案查处,且要全面开展侦查活动。此时需要对案件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以此制订侦查计划,采取侦查措施,其客观依据都是基于现场勘查成果和现场勘查记录。例如,研究案件的性质、作案时间和地点、作案手法、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推断其作案手段、方法和动机等,都是建立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之上。
同时,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也是重建犯罪现场,恢复犯罪现场原貌的重要依据。通过犯罪现场重建,可以使犯罪现场恢复到发案前的状态。通过发案前后犯罪现场状况的对比,有助于侦查人员更容易地弄清楚由犯罪活动引起的现场变化的程度及原因,对分析案件性质、确定作案手段及确定侦查方向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或者记录内容不完善,对犯罪现场的再认识就会缺乏依据,也难以正确的分析案件情况。
(三)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犯罪现场具有能够客观反映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及作案过程的属性,即犯罪现场具有客观性,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正是这种客观反映的真实记载。现场勘查记录中包括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在现场上的犯罪活动、遗留在现场上的痕迹、物证以及犯罪行为在现场上造成的种种严重后果等内容,这些内容均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能起到揭露犯罪事实、证实作案人的作用。同时,利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印证,能够有效的甄别其供述和辩解的真假,对于揭露犯罪事实、证实或澄清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四)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办事是对社会的基本要求。办理每一件刑事案件,都要求有一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如果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律文书不完备、不合格,就有可能最终无法认定作案事实,使作案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侦查部门在刑事案件活动中不仅要从证据角度做好现场勘查记录,而且要从遵守法律的角度完备法律文书。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不仅是现场勘验检查及侦查工作的需要,更是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所以必须完整、正规,符合法律要求,这样不仅可以为审查案件、核对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处理作案人提供方便,同时也可以为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查阅档案提供有力条件。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一种法律文书,不仅要符合现场勘查的技术规范,也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据的有关规定。因此,在制作现场勘查记录时,应该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客观记录
现场勘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的时候,要对现场和现场勘查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记载,不可以将任何主观的分析、判断记入,也不允许记录的内容含糊其次、模棱两可。
(二)全面记录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中,对现场上一切与犯罪有关的客观情况和勘查过程、勘查结果都要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其应当包括犯罪现场的全貌,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形态、分布与特征,勘查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勘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等都要有较详尽的记载。特别是对现场勘查中发现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证的部位、形状、大小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与其他物品间的距离,痕迹、物证提取的情况,要进行准确、细致的描述。
(三)及时和规范记录
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后,应及时进行勘查和记录,并做到一案一作,边勘边作,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同步制作勘查记录,不能只勘查现场,不制作记录或者破案后再补作记录
同时,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要规范记录,也就是要求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三者齐全,缺一不可。有条件的还可以单独制作现场摄像以作补充,要使查阅案卷的人看了现场勘查记录之后,能对现场及其勘查情况有一个清晰的印象。如果有必要,还能根据现场勘查记录恢复和重建现场。在现场勘查记录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文字语言须准确规范,不可用非标准化的字、词、句等。
(四)人身检查和尸体检验情况应单独记录
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中,有时会对活体或尸体进行检查、检验,并制作有关记录。人身检查记录和尸体检验记录虽然是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有自身的专业性和相对的独立性,一般需要单独进行记录,使其更加清晰、准确和细致。
(五)重复勘查现场应另行制作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每次勘查现场时,都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由于有些案件现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次勘查并不能满足侦查破案的需求,需要多次重复勘查,而每次勘查都应当分别制作勘查记录,尤其是有新发现的重复勘查更应当制作重复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该记录作为初次勘查记录的重要补充,与初次记录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但记录的侧重点不同,除现场勘查的程序性要求以外,主要围绕新发现的内容来进行记录,这样既避免了记录内容的重复,又对初次记录进行了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