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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现场录像

犯罪现场录像是运用摄录像的技术和方法,借助于现代化摄录像设备,将现场实际状况、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证以及现场勘查的过程进行客观、全面、详细的记录、固定的一种专门技术。犯罪现场录像作为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具有客观真实、连续全面、声画并茂、生动形象等特性。现场录像与现场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之间互相补充和印证,它们之间不能互相替代。

一、犯罪现场录像的特点

犯罪现场录像同现场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等记录手段相比,有其显著的优越性,有其相应的特点:

(一)兼具视、听功能

现场录像具有视听合一的特点,不仅能够将现场情况以影像的形式完整、形象地记录下来,还能将现场的声音(包括语言解说)等同时记录下来。它反映的现场更加全面真实,扩大了现场信息量,便于侦查人员多视点、全方位的观察、分析、研究案情。

(二)客观、真实

犯罪现场录像记载的影像声音更具有客观性。在现场录像时,可以对现场进行多视点、多侧面的连续动态拍摄,将现场的情况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与其他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手段相比,现场录像反映的现场情况更客观、全面、逼真,蕴含的案件信息更为丰富。

(三)时效性强

犯罪现场录像可以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边拍边看,能够及时的查看现场录像的内容。在现场录像时,将摄录的音像同步传输到侦查指挥中心,可以及时进行组织指挥,使现场勘查更加顺利、全面、有效。同时在观看现场录像时,可以进行反复、慢速、快进、画面暂停等播放操作,有助于发现在现场勘查时被忽视的一些事实,查明某些事物的发生、变化、发展过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主观因素造成的现场勘查工作上的漏洞和不足。

(四)操作便捷

犯罪现场录像的摄像机对操作要求和光照条件较低,几乎在任何可见光下均可以进行摄录。在摄录的影音中,可根据需要将任何一个现场摄录的对象转换为照片图像,用以弥补现场照相可能出现的不足。

二、犯罪现场录像的种类

(一)现场方位录像

现场方位录像是以整个现场和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记录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环境关系的专门录像。现场方位录像需要反映的信息多、范围广,因此拍摄地点应选择距现场较远,位置较高,并能够清楚地看到中心现场位置的地点为宜。在拍摄时,为形象反映现场的具体地址,可以选择俯拍角度,将中心现场周围有标志性的山峦、河流、建筑物、街道等拍入画面,且可用近景或特写镜头的方式将明显的标志或门牌号等内容摄录下来。为增强画面的美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选择前景、背景。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操作时可使用三脚架,并试转摄像机,对所要拍摄的画面需要进行反复观察后再正式拍摄,以保证摄录的效果。

(二)现场概貌录像

现场概貌录像是以整个现场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及现场内各部分之间关系的专门录像。在现场概貌录像时,应将现场的全貌情况、范围,现场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现场内客体的设置、被翻动、破坏的情况、程度等内容进行客观、完整、真实的摄录,并做好拍摄记录。在进行摄录时,拍摄点的选择应根据具体现场情况而定。通常,现场在室内的,将门窗等出入口作为拍摄点;如果现场是在室外,应选在能看到现场全貌的地点为宜。如果现场面积较大,可选择不同方向角度进行拍摄。如果一个案件存在多处现场,应按作案顺序或发现顺序及勘查顺序依次进行详细的拍摄,防止出现遗漏,并要反映出多处现场之间的联系。在具体录像时,可以通过摇镜头或移镜头将整个现场范围和现场全貌概况客观、真实、全面、系统的摄录下来;在拍摄具体痕迹物证、物品时,可以通过推镜头来反映现场上痕迹物证、物品、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现场概貌对分析案情有着重要的意义,是现场录像的重点内容,要坚持“宁可多拍不可少拍”的原则,需要用数个甚至数十个镜头才能摄录完毕。

(三)现场重点部位录像

现场重点部位录像是摄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区域的状况、特点以及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品和其所在地点的专门录像。一般情况,案件现场的重点部位不只一处,且案件性质不同,案发地点环境不同,作案的手段不同,重点部位也有所不同,即使同类性质的案件,其摄录的重点部位也不尽相同,因此,应结合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重点部位后再进行录像。在现场重点部位录像时,可以先通过全景摇镜头的方式进行摄录,以反映重点部位、区域的实际状况,再使用推、拉镜头的方法表现出重点痕迹物证、物品与周围事物之间的联系。现场重点部位拍摄的时机可以根据案件现场的实际状况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来进行选择,通常情况下,可选择在静态勘查或动态勘查阶段中进行摄录。

现场概貌录像和现场重点部位录像之间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前者着重反映全面,后者则要突出重点,两者所要表现的内容是有区别的。但现场录像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与现场照相有一定的区别,没必要将现场概貌录像和现场重点部位录像截然分开,可将两种录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从整体到局部或从局部到整体的方式来表现现场情况,以保证现场的实际状况能够被全面、真实、完整的反映出来。

(四)现场细目录像

现场细目录像是以现场上与犯罪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证为摄录内容,以表现其形状、尺寸、特征等的专门录像。现场细目录像是提供犯罪证据的重要内容,现场上具有检验鉴定价值和证据作用的全部痕迹物证、物品都应进行摄录。在进行现场细目录像时,首先要把痕迹、物证的原始状态及与周围事物的相互关系固定下来,可以使用全景镜头的方法固定痕迹、物证所在的位置,再使用推、拉镜头摄录其与周围事物的关系,还可以移动摄录,从而改变光照条件和摄录方向角度,以防止摄录对象发生变形,便于清晰的表现出摄录对象的特征。在录像时,应注意在痕迹、物证旁放置比例尺,若摄录较大的物证时,应用钢卷尺量取大小,对显示的尺寸要清楚的摄录下来;若痕迹、物证体积较小时,必要情况下可加增距镜进行摄录。

三、犯罪现场录像的步骤

(一)了解案情

犯罪现场录像人员到达案件现场后,首先应听取有关案件情况的介绍,了解基本案情,掌握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过程等详细情况。

(二)整体巡视、构思录像内容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以后,现场录像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整体巡视,观察现场范围大小、环境特点、内部状况以及案发后现场的变动情况,做到边观察边构思录像内容,决定现场画面、镜头的组合,确定相应的表述方法来反映出整个现场的实际情况。

(三)制订录像计划

现场录像人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构思的录像内容,及时制定现场录像计划,明确摄录对象的先后顺序、摄录镜头采用的具体景别、画面表现的技巧效果等内容。

(四)实地录像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勘查工作的要求,应遵循一定的顺序进行摄录,以确保能够顺利的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及客观全面的反映出现场情况。在现场录像过程中,首先应当拍摄现场的概貌情况。如果案件中存在多处现场时,应当先拍摄主体现场,再依次拍摄其他关联现场,通过数个摇镜头反映出各个现场之间的关系。在拍摄好现场概貌后,应及时对现场重点部位录像,对重要部位或区域的状况、特点以及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品和其所在地点进行摄录。现场重点部位录像完成之后,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现场上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证等进行摄录。现场方位的拍摄,应根据情况灵活安排,若勘验时间紧迫,可将其放在最后拍摄。在具体摄录操作时,一般可遵循下面的顺序进行:先摄录易被破坏或消失的,后摄录不易破坏或消失的;先摄录原始,后摄录移动处理;先地面后上部;先急后缓;先易后难。

(五)查漏补缺

整个现场摄录完毕以后,应当检查是否存在漏摄、错摄及技术失误等情况。

四、犯罪现场录像的后期编辑

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实际摄录之后,应该对现场录像进行编辑制作,按照一定的顺序将现场上拍摄到的各个分镜头进行编辑组合,并配上文字说明以及解说词等内容,使其成为一部完整的案件现场视频资料。现场录像的后期编辑,主要包括现场画面的编辑、编写解说词和配音三部分组成。

(一)现场画面的编辑

在实际摄录过程中,有些案件现场可以按照相应的摄录顺序进行,但有些案件的现场录像因各种原因不能按事先构思的计划进行摄录。这样摄录的镜头画面之间会出现杂乱无章的现象,例如根据需要在中心现场还没完全摄录完毕时,就对关联现场进行摄录,或者先对易受损的痕迹、物证进行摄录等。因此,为保证现场录像表现的内容清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就需要对现场画面进行编辑,按照一定的展现顺序进行重新组合。

现场录像一般按照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细目录像的顺序进行编辑,也可按照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活动顺序进行编辑。编辑时,镜头的衔接要自然流畅,一般可选择由外向内、由远及近,逐步深入展开,符合人观察事物的的顺序习惯。同时,选择的镜头画面应能够全面、真实、客观、完整、系统的反映出现场实际情况,切不可只追求艺术效果。

(二)编写解说词

解说词是运用语言文字的形式对案情所作的简要介绍。其具体内容应以围绕现场主题、镜头画面为原则,根据现场录像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确定。其内容主要有:

1.标题,如××案件现场录像。

2.简要案情,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经过等。

3.单个镜头画面需要用文字或语言描述进行补充和说明的,编写的解说词应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层次清楚,其表达的内容应与镜头画面内容一致。

(三)配音

配音是通过录音的方式将所需的声音信号记载在录像上。现场录像的配音有两种:一种是现场同步实时录音,另一种是后期编辑配音。在后期编辑时,应确保配音与画面一致,各镜头画面上的解说词要与其内容相同,切忌配音错位,影响到现场录像表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