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管理的概念
(2)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管理的意义
现场物证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和物证鉴定过程中提取的与案事件有关联的物品、物质,对于确定案事件性质、服务侦查、提供法庭证据具有重要意义,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管理是对现场物证保管、交接、调用和处置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的严格管理,是“严格执法、公正办案”的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现场物证保管工作,确保现场物证的证据效力,保障侦查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现行刑事法律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拟定了公安机关现场物证保管规则。
规则所称现场物证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和物证鉴定过程中提取的与案事件有关联的物品、物质。
现场提取的痕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搜查、调取、扣押等侦查措施获取的物品、物质保管可参照规则执行。
尸体保管规则不执此规则。
1.管理原则:现场物证保管工作应当遵循“集中保管、科学保存、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2.建设要求: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满足需要并符合《公安机关物证保管室建设规范》的现场物证保管室。
3.管理部门及人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现场物证管理部门,并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专人负责现场物证保管工作。
4.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物证保管制度和现场物证保管系统,实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保证现场物证在保管、使用、移送、处理等环节中安全可靠、可溯源,并防止其对人员、环境构成危害。
现场物证保管系统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现场物证的来源、存放位置、调用、流转、相关操作时间等信息,并与“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等相关系统对接”。
5.保管责任:现场物证原则上由负责案件侦办的公安机关负责保管,鉴定过程中现场物证由鉴定机构负责保管。现场物证流转各环节中应当遵循“全程溯源、责任到人”的原则,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6.指导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现场物证保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保管物证的属性:提交保管的现场物证应当是原物。
2.勘验后直接提交物证的要求:勘验检查过程中提取的物证,暂不作检验鉴定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及时送至现场物证保管室保管;需要作检验鉴定的现场物证,应当在提取物证后及时送至相关机构检验鉴定。
所提交保管的现场物证应当是在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中已有记载并唯一性编号的物证,或者是在勘验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中并唯一性编号的物证。
3.鉴定后提交物证的要求:检验鉴定结束后,办案单位应当在鉴定结果告知或鉴定文书出具之日起60日内取回物证,并在取回物证后及时将物证送至现场物证保管室保管。
检验鉴定结束后提交保管的现场物证包括现场物证原物和物证鉴定过程中提取的物证。鉴定过程中提取的物证应当在鉴定机构有提取物证的记载和唯一性编号。
4.提交程序及要求:提交现场物证时,提交人员应当同时提交《现场物证保管清单》;现场物证保管人员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现场物证保管系统。
《现场物证保管清单》内容包括:案事件名称及编号,案发时间、案发地点、现场勘验号、物证序号、名称、物证编号、物证性状、数量,提取地点、提取时间、提取方法、保管要求、物证提交单位、物证提交人员、物证保管人员、相关说明、备注等。
5.核查程序及要求:现场物证保管人员在接收现场物证时,应当按照《现场物证保管清单》所列内容逐一清点、核对,做好记录并拍照,检查物证是否超出保管室保存能力。
对符合现场物证保管室保存能力的物证应当及时接收,对超出现场物证保管室保存能力的物证应当退回并说明原因。
清点、核对后,提交物证人员与保管人员在《现场物证保管清单》上共同签名。《现场物证保管清单》一式两份,提交现场物证保管的单位和现场物证保管室各执一份。
6.不得送现场物证保管室保管的情形:下列现场物证不得送现场物证保管室保管,应当拍照(录像)存档后,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1)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品;
(2)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3)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4)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5)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排除危险后提交保管的情形:枪支、弹药等需要特殊保管的现场物证应当送至专门的物证保管室保管;危险、爆炸类物证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及时送至专门的物证保管室保管。
8.保管与接收人员的职责:提交现场物证保管的办案单位人员应当按照不同现场物证保存的技术标准、规范负责现场物证保管前的处理和原始包装,并提出现场物证的保管要求;现场物证保管人员负责现场物证的非技术性质包装、按照《物证通用标签》要求加挂物证标签、按照提交人提出的保管条件选定保管区域,并完成入库登记与保管。
1.调用条件:因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可以调用现场物证。非因办案本身需要,不得调用现场物证。
2.调用程序:调用现场物证时,应填写《调用物证申请单》,《调用物证申请单》须由办案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
现场物证保管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物证名称及编号、预定归还日期、审批人情况等事项,由调用物证人员与保管人员共同签名,并将相关信息在现场物证保管系统中记录。
3.归还要求:现场物证归还时,应按照现场物证首次入库的要求与程序进行。物证保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拍照,由归还物证人员与保管人员共同签名,并将相关信息在现场物证保管系统中记录。对于发生损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的,调用的办案单位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超期处理:调用物证人员未按照预定归还日期归还物证的,现场物证保管人员应当报告办案单位负责人和物证保管部门负责人。
办案单位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物证;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现场物证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1.移送返还要求与程序:办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现场物证随案移送或者返还。
需要随案移送或者返还的,由办案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现场物证保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案单位的要求将现场物证移交给办案单位,并做好移交记录,由双方签名确认。
2.已判决案件保管期限:已判决案件的现场物证保管期限为:
(1)一般案件的现场物证保管至案件判决生效之日;
(2)死刑案件的现场物证保管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
3.未破案件保管期限:未破获案件现场物证的保管期限为保管至追诉期满之日。
4.其他情形保管期限:未查明死亡原因或死者身源不清案事件的现场物证和未查明原因的特别重大火灾、交通事故、责任事故的现场物证应当永久保管。
5.清理责任:物证保管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在存现场物证的案件列表,并根据已保管期限,提请办案单位反馈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当完成物证移送或返还而未予执行的,现场物证保管部门应当通知办案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6.销毁程序:超出保管期限的物证,现场物证保管人员应当制作物证销毁清单,由物证保管部门负责人和办案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情况由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销毁物证应当按照每件物证单独记录,并录入现场物证保管系统。
1.物证保管人员纪律:现场物证保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不得挪用所保管的现场物证;
(2)不得擅自出借、销毁所保管的现场物证;
(3)不得擅自更改现场物证的保管条件;
(4)不得违反现场物证交接、调用、处置的程序要求;
(5)不得擅自更改现场物证的编号;
(6)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保管区域。
2.处罚情形:现场物证保管人员及现场物证流转、使用、鉴定等各环节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造成物证损坏、遗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故意损毁、灭失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处罚:对于3次以上通知仍未及时完成现场物证的移送或返还的办案单位,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按时完成现场物证的移送或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