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医学的工作内容
一、现场勘验
发生犯罪或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察行为称为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现场勘验一般是由侦察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
在现场勘验前,首先应对一般的情况进行了解,然后制定一个周密的勘验计划,有步骤地逐项进行勘验。现场勘验的顺序,应依据案情和现场的特点、范围大小和物件的位置排列等具体情况,可以由中心开始,也可以由周边开始。如为命案现场,则首先应检查受伤人是否已死亡。如未死,则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既可挽救受害者的生命,也有利于迅速破案。
勘察现场时应注意:在现场的周围,通道处有无可疑痕迹,如指纹、足纹、血痕或其他罪犯遗留物;门窗是否关闭,家具等各种物品是否有移动;有无异常气味(酒、香烟、火药等);尸体的位置、姿态、衣着、有无移动;有无凶器、弹头、弹壳、血痕、毛发、痕迹、痰迹、烟头;各种物品上的指纹;要特别注意一些隐蔽的角落。
某些凶杀案,现场往往不止一个,杀人处称为第一现场或原始现场,移尸或分尸处称为第二及第三现场。确定第一现场,对于认定犯罪事实、揭露犯罪手段尤为重要。
二、活体检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受检者的生理及(或)病理状态、损伤的情况、某些特征等进行检查。如是否有损伤,损伤的性质、时间、程度、预后、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及推断致伤物和作用方式;个体的性别、年龄、发育状态、血型等;性功能、生殖能力、是否被强奸、妊娠、分娩等;精神状态、有无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诈病、造作病(伤)及匿病、有无虐待等。
三、尸体剖验
尸体剖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猝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属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四、物证检验
物证(physical evidence)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种类很多,法医学检验的物证主要是人体成分在日常生活中所经常接触到的物品上留下的痕迹,如人体的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人体留下的痕迹、指纹、足迹,还包括生活用品、食品等。
物证应及时提取,及时送检,在收集、包装和送检过程中应防止污染。
五、书证检验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称为书证。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和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即为书证检验。与法医学有关的书证包括活体或尸体的检查记录、临床患者的病历、各种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单纯根据书证检验下结论必须慎重,应争取进行其他检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