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械性损伤
一、概述
(一)机械性损伤的概念
致伤物通过机械运动作用于人体,致使人体组织结构和(或)机能受到破坏的状况称为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机械性损伤在法医学检验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常见的暴力性伤害死亡原因之一。
机械性损伤形成的基本方式:1.运动的致伤物打击静止的人体;2.运动的人体撞击静止的致伤物;3.运动的致伤物与运动的人体相撞。
(二)影响机械性损伤的三要素
1.致伤物
①致伤物的种类;②致伤物作用于人体的部分;③致伤物的重量和硬度。
2.机械运动的方式和能量释放的多少
①机械运动的方式;②致伤物在与人体作用时释放能量的多少;③致伤物与人体作用时能量释放的形式。
3.人体组织
①人体不同部位、不同组织和器官的解剖组织结构不同;②人体不同部位外形不同也影响损伤的形状;③受伤部位器官或组织有无病变。
(三)机械性损伤的分类
1.按致伤物不同,常将损伤分为:
①钝器伤:还可进一步分为棍棒伤、砖石伤、斧背伤、锤击伤、手足伤、咬伤等。
②锐器伤:还可进一步分为刀伤、斧刀、剪伤等。
③火器伤:还可分为枪弹伤、爆炸伤。
2.按机械运动的方式不同,机械性损伤又分为压擦伤、碰撞伤、挤压伤、咬伤、高坠伤、辗压伤、砍创、切创、刺创、剪创等。
3.按死亡方式或案情性质不同,习惯上又将损伤分为自杀伤、他杀伤、意外伤、自伤或造作伤、试探伤、抵抗伤、挣扎伤等。
4.按损伤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将损伤分为生前伤、濒死伤、死后伤。
5.按损伤的程度和后果,又将损伤分为致命伤与非致命伤两大类。致命伤又分绝对致命伤和条件致命伤;非致命伤又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6.按损伤的性状和部位,一般将损伤分为擦伤、挫伤、各类创、骨折和脱臼、内脏损伤及肢体离断。
二、机械性损伤的基本类型
(一)擦伤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使人体皮肤表皮与真皮分离的状态叫擦伤,有人又叫它为表皮剥脱。是一种常见的钝器伤。
擦伤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擦伤除了能反映致伤物作用面的形状和作用方向外,某些部位的擦伤有时能提示死亡方式。
擦伤表面的水分蒸发后,可使擦伤部位颜色变深,通常呈黄褐色,且硬度增加,称为皮革样化。可以使本不太明显的擦伤变得较显著。
人死以后,尸体在搬动过程中或其他什么原因受到碰撞,也可以使皮肤表皮与真皮分离,叫作死后擦伤。
(二)挫伤
致伤物碰撞或挤压人体时,在人体上形成的皮肤或皮下深部组织的出血、挫碎,叫做挫伤。挫伤时皮肤的完整性没有被破坏,是一种闭合性损伤。如果挫伤局部以皮肤出血为主要特征时,又叫皮肤出血。按出血部位深浅不同,分为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如出血在局部聚积形成对周围组织的压迫或占位效应时,习惯上又叫血肿,如皮下血肿。
新鲜的皮内出血呈红色或紫红色,2-3天后出血边缘出现绿色,4-5天后绿色变为黄色,一周左右黄色渐消褪。新鲜的皮下出血呈淡蓝色或蓝兰色,6天左右变成黄绿色,10天左右变成黄色,约经过2-3周色泽才消褪。
挫伤是最常见的钝器伤之一,也是生前伤的重要标志,而且其他损伤(如擦伤、挫裂创、内脏和骨质损伤)如同时伴有挫伤,也说明其是生前伤。
(三)创
“皮破曰创”,也就是说损伤导致了皮肤的破裂就称为创。皮肤没有破裂的闭合性皮肤损伤称为伤,如上述的擦伤、挫伤。
创的各个组成部分给以命名如下:皮肤裂开的部分上面叫创口,下面叫创腔;创口两侧叫创缘;创口两端细尖的部分叫创角;创腔的四壁叫创壁;创腔的底部叫创底。
依照引起创的致伤物不同,一般将创分为三类:1.钝器创;2.锐器创;3.火器创。
致伤物不一样所形成的创的性状不同,法医就是依据创的不同性状特征综合分析来推断致伤物的。
(四)骨折与脱臼
1.骨折
骨骼的完整性破坏或连续性中断叫作骨折。骨折大多由于外力直接作用使骨骼局部或整体变形而发生,有时骨骼变形骨折也可能由于外力的间接作用。
骨折按其形态学特点常分为线状骨折、凹陷骨折、孔状骨折、粉碎性骨折、压缩骨折等。法医学上还将骨外板的部分缺失称为骨质表面缺损,骨外板的局部部分塌陷称为骨质表面压迹。
致伤物种类不同、致伤物作用的部位不同、致伤方式不同,都可以影响骨折的类型。
人死后,尸体在搬运时受重力碰撞或压迫,掩埋后棺木塌陷以及动物破坏等外力作用,也能在骨骼上形成死后骨折。
2.脱臼
组成关节的骨端脱出解剖学正常范围时叫作脱臼。除颈椎脱臼能造成颈髓损伤,有时致命以外,其他部位的脱臼一般很少单独构成死因。
汽车内的乘客由于汽车突然加速或减速运动,使头部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前屈和后仰,导致颈部软组织、颈椎和颈髓损伤,如颈椎脱臼或骨折、颈髓挫伤,甚至伴有脑干损伤,严重时可致死。法医学上将这种损伤叫作挥鞭样损伤。
(五)内脏损伤
内脏损伤按其程度和形态学改变不同,可分为内脏震荡、内脏挫伤、内脏破裂及血管损伤等。可由直接暴力作用造成,也可因间接暴力造成。内脏破裂常是机械性损伤的一种死因。
(六)肢体离断
指躯干、四肢的分离破碎。常为爆炸、高坠、车祸等巨大暴力作用的结果。也能见于犯罪分子杀人后为了毁尸灭迹而将尸体肢解。法医学对肢体离断尸体检验和鉴定的重点,除了鉴定其死因外,还必须进行个人识别。
三、钝器伤
一切不具有锋利刃口或尖端的物体作致伤物时,法医学上习惯称其为钝器。 钝器作用于人体组织,导致其完整性受到破坏或其功能发生障碍者,称为钝器伤。
(一)拳击伤
拳击伤常见打击颞部和面部、胸腹、背部和四肢。拳头所形成的损伤,其严重程度要视行凶者的体力、拳头的大小、打击的速度以及受伤的部位而定。
常见拳击伤有下列几种损伤形态:皮内及皮下出血;肌肉出血;口唇黏膜或皮肤的挫裂创;鼻骨骨折或牙齿松动或脱落,偶见颞部粉碎性骨折,拳头猛击颧骨乳突部,而造成颅底线状骨折者偶亦可见;拳头猛击头面部,有时可造成脑震荡、颅内血肿、对冲性脑损伤,甚至因脑出血而死亡。
(二)咬伤
上下齿列在人体上咬合所形成的损伤称咬伤。咬伤多见于面部、上肢及身体的突出部位,如耳、鼻、肩等。典型的咬伤呈弧形排列,依损伤程度不同可呈点片状擦伤、挫伤或挫裂创。
法医可以根据咬伤的形状(尤其下齿列所形成的咬伤)来推断致伤者面部的大致形状或面形;根据单个牙齿咬伤边缘的清晰程度推断致伤者的大致年龄;根据嫌疑人咬伤模型和真实咬伤特征的全面对比进行同一性认定或个人识别;还能提取咬伤部位留下的致伤者的唾液(斑)测定其血型。
咬伤部位与案情性质有一定联系,纠纷斗殴时咬伤多位于面部、肩、上臂、耳、鼻等处,且多见于女性致伤时;与奸情有关的咬伤多在面部、外阴、口唇和舌等处;被害人挣扎抵抗时可在凶手的上肢、肩部留下咬伤,有时甚至将其手指咬掉。
(三)棍棒伤
棍棒伤是我国法医实践工作中最常见的一类损伤。依打击部位和打击力强度不同,可形成以下损伤:
1.条形擦伤或(和)挫伤 见于打击力不太重时,条形损伤的长短主要与受打击的部位有关。
2.中空性条状挫伤 指两条平行排列的条状挫伤中间有一条苍白的中空带,又称为棒打中空或竹打中空。
3.条形挫裂创 多见于头顶部。
4.线状和舟状凹陷性颅骨骨折
表3-2 木质棍棒与金属棍棒伤的鉴别
鉴别点 | 木质棍棒伤 | 金属棍棒伤 |
皮下出血 | 出血程度轻、颜色淡,界限不清,多形成中空性皮下出血 | 出血程度重、颜色浓,界限清,一般不形成中空性皮下出血 |
挫裂创 | 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组织间桥明显 | 创缘整齐,创壁光滑,组织间桥少见 |
骨折 | 常见线性骨折,凹陷性骨折边缘无密集平行的骨裂纹,粉碎性骨折碎片少而大 | 常见凹陷性骨折,骨折边缘有密集平行的骨裂纹,粉碎性骨折碎片多而小 |
创内异物 | 可留有木屑、树皮或其他附着物 | 常有铁锈、油垢或其他附着物 |
棍棒伤最多见于他杀,其次为伤害案件,意外和自杀均罕见。
(四)砖石伤
1.砖石伤概述 砖、石类是一种常见的建筑材料,容易获取。以砖块打击人体,常见下列几种损伤形态:不规则形的片状挫擦伤,轻重不匀的皮内、皮下出血,条形、三角形不规则形的挫裂创,线状、塌陷、粉碎性骨折。
2.砖石伤特点
(1)用砖面垂直拍击,可形成大面积皮下出血挫裂创,伤痕边缘呈直条状或角状。颅骨可有大面积的粉碎性凹陷骨折,反映出方向一致和一次形成的特点。
(2)以砖块棱角垂直打击头部,可形成“△、L、T、Y”等形状的挫裂创,颅骨亦出现三角形凹陷骨折。
(3)以砖块棱角垂直打击头颅,可形成“T、I”形的挫裂创,颅骨多为线状骨折,常可延伸至颅底。
(4)以砖块斜行打击头部时,可在头皮或颅骨上形成典型的梳状擦伤,梳齿的指向是砖块去的方向,颅骨骨折多为大面积形态不规则的凹陷骨折和粉碎性骨折。局限性凹陷骨折较少见,可能与砖质的脆性及硬度有关。
(5)用卵石条形弧面打击头部,形成条形或弧形挫裂创,创缘挫伤带明显,骨折多呈线状、舟状凹陷。
(6)用卵石球面打击头部,形成类圆形或星芒状挫裂创,周边出现边缘不清的“月晕”状皮下出血和套环状凹陷骨折。
(7)以乱石或砖头打击,多在一次打击下形成大小不等、深浅不一的散在表皮擦伤及皮下出血或挫裂创。创口不规则,创角多,创口内多留有砂粒、砖头碎片等。颅骨受击,可形成不规则的骨质缺损及线状、凹陷、孔状、粉碎性骨折。
(8)不规则的石块(片石)打击头面部,可出现形状不规则的、程度不同的挫裂创,在大的挫裂创周围可伴有若干小的创口,即所谓“卫星”创,其形状可为短条形、类三角形,但大多是不规则形。
砖石损伤与棍棒一样,最多见于他杀,其次为伤害案件,意外和自杀均罕见。
(五)斧背伤
1.斧背伤概述 斧类具有携带方便、便于挥动、致伤力强等特点,常被犯罪分子用来作为凶器。在凶杀案件中,斧背伤多在头面部,其形态特征与斧背的作用面、打击部位、方向和力量有关。
2.斧背伤的特点
(1)斧背平面直击头面部平坦处,形成类似长方形的皮下出血、挫裂伤及凹陷骨折。此特征反映斧背接触面的形状。
(2)斧背边棱垂直打击头面部平坦处,形成窄条形皮下出血,挫裂创。创口边缘平直,镶边状挫伤带不明显。偏击时,可形成直线或瓣形挫裂创。此特征反映斧背的边长。
(3)斧背角垂直打击头面部平坦处,形成直角形、三角形的挫裂创或阶梯状塌陷骨折,骨内板呈帐篷样翘起。角形损伤可反映致伤物夹角的度数,据此可推断和认定凶器。
(4)斧背直击头面部弧形部位,形成类圆形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或星芒状挫裂创,若打击眶部可形成环形或弧形挫裂创,边缘不清,颅骨骨折呈线状,并有较长的延伸,严重者形成粉碎性骨折。
在法医实践中,斧背伤以他杀多见。
(六)锤类伤
1.锤类伤概述 锤一般为铁质,体积小,重量大,易挥动,打击力集中,多形成严重损伤。
2.锤类伤的特点
(1)圆形锤面直击人体较平坦的部位,形成圆形、类圆或半月形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在皮下组织丰满的部位,出血稍大于锤面直径;打击在骨质衬垫处,出血稍小于锤面直径。颅骨可出现类圆形套环状凹陷骨折或孔状骨折,呈阶梯状,套环间距较圆形锤面小。
(2)圆形锤面边缘着力,可形成半月形皮下出血,弧形挫裂创,颅骨骨板上可形成半月形骨质压痕,或弧形骨折。
(3)锤面直径头部弧形部位,常出现十字形或星芒状挫裂创,合拢伤口,挫裂创中部有皮下出血和挫伤。此特征可反映锤面的轮廓。
(4)多角形锤面形成的挫裂创有夹角,八角形锤面夹角135度,六角形锤面夹角为100度左右,骨质夹角相同并更能清晰的反映致伤物的角度。
(5)锤面打击伤,羊角打击时,形成与羊角末端或断面形态近似的挫裂创和塌陷骨折;用鸭嘴端打击时,形成条形或扁长形皮下出血、挫裂创、扁长形塌陷或孔状骨折。此特征可反映锤背的形态。
在法医实践中,锤类伤亦以他杀为多见。
(七)坠落伤
人体自高处坠落或突然摔倒所形成的损伤叫坠落伤。因为坠落处多数较高,所以有人习惯上也叫它为高坠伤。
坠落伤虽然很复杂,但其基本特点是损伤外轻内重,多偏向身体一侧,损伤程度非一般人力打击所能形成,大多数损伤用一次性作用能解释。
坠落伤的程度和后果与多种因素有关,如坠落高度、坠地处的硬度及坠落者的体重,还有身体与地面碰撞的部位、坠落过程中是否与其他物体相碰等。
坠落伤以意外多见,如高空作业的工人不慎自高处摔下,或站立、行走时猛然摔倒。其次为自杀,是常见的自杀方式之一。自杀坠落的高度常较高。有时在自杀者身上还能检出先用其他方式自杀的征象,如自勒、刎颈、切腕后再高坠。用高坠方式杀人者虽然少见,但应引以警惕。
坠落伤的法医学鉴定有时较复杂,单纯依赖尸体检查可能解决不了全部问题,尤其是意外、自杀或他杀的判断,常需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综合分析。正确的鉴定常依靠深厚的法医学专门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八)挤压伤
由巨大或沉重的物体压迫或撞击机体而造成的皮肤和深部组织的广泛性损伤。多见于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和灾害,也可见于长时间的拷打,罕见于自杀和他杀。
有的受害者可存活一段时间后发生死亡,死前常出现挤压综合征。
四、锐器伤
(一)概述
凡有刃或有尖并以刃和尖成伤的物体均称之为锐器。锐器损伤易造成组织结构的完整性受损而形成创口,称之为锐器创。
(二)锐器伤的常见类型
1.切创
(1)切器及切创的概念 刃口部锐而锋利,且有柄便于把握的锐器称为切器。切器通常包括细菜刀、剃头刀、水果刀、刮脸刀等。
凡是具有锐利刃口的器具,压在人体皮肤上,沿器具刃口的长轴方向作牵引性移动,将软组织切断而引起的损伤称为切创。
(2)切创的性状 切创多呈梭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创缘整齐,创角尖锐,创壁光滑,创底短于创口,且较平齐,创缘及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处的毛发亦被切断;创口的哆开程度与肌肉纤维的走向有一定关系。 “鱼尾状切痕”
(3)切创的部位 切创多见于颈部,亦有切断桡动脉及尺动脉或切断股动脉致人死亡的。自卫夺刀时手掌可形成切痕;手持刮脸刀片或碎玻璃片自杀者,手指及手掌等部位亦可留下表浅的切痕;切腹未伤及重要器官及大血管时,多不会立即死亡,尚有一定活动能力,或最后以其他手段致死。
(4)切创的鉴定 切创多见于自杀,尤其是在切创的创角或创缘部位发现有平行的表浅切痕(俗称试刀痕)时,可高度怀疑为自杀。
他杀切创多发生在被害者熟睡或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或系妇女、老弱及小孩等无力抵抗的情况下。
2.砍创
(1)砍创的概念 挥动有一定重量的锐器,其刃口砍入人体将组织离断所造成的创伤,称为砍创。常见砍器为较重的刀类及斧类。此类致伤物体,便于挥动砍击,致伤力强。在凶杀案件中最常见的砍器为斧子、菜刀、屠刀、柴刀等锐器。
(2)砍创的性状 砍创多为严重损伤,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较宽,呈明显哆开状,垂直砍击且平均着力时哆开呈梭形,一端着力时呈楔形,创口较短,常在lOcm以下,创缘整齐,创角较钝,创壁光滑,创底平齐,创内无组织间桥。钝刃形成的砍创或侧向形成砍创的锐角一侧的创缘可出现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砍创常伴有骨折,轻者可形成线状砍痕,重者可致舟状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斧刃一端着力砍击颅骨时可形成楔形孔状骨折。
刀类具有刃薄而长的特点,形成的砍创亦多较长,哆开较轻,创角尖锐,骨质砍痕呈线状,或致局部骨质缺损。刃口部脱落的断片常嵌入骨伤内,检验时应注意发现。
自杀形成的砍创,程度较轻,排列整齐,多在额顶部位,骨质损伤呈条状,纵行排列,大部仅伤及骨外板,自砍致死者极少见。
表3-3 砍创与切创的鉴别
鉴别点 | 砍 创 | 切 创 |
部 位 | 多见于头、面及颈部 | 多见于颈部、胸部、腹股沟等处 |
性 状 | 创口较短而宽,创角较钝,创缘皮肤可伴有挫伤带 | 创口较厂而窄,创角锐利,创缘不伴有挫伤带 |
骨 折 | 常伴有线状、舟状及粉碎性骨折 | 不伴有骨折,或仅在骨质表面形成切痕 |
异 物 | 创内可残留砍器刃部断片 | 不遗留刃部残片 |
(3)砍创的部位 砍创多见于头部、面部,多伴有严重的骨损伤。颅骨、颈椎、下颌骨等部位易于形成砍伤;被害人的手指、手背、前臂等处,常因徒手自卫或抵抗而形成砍创,故又称为自卫伤或抵抗伤。
(4)砍创的鉴定 在砍创检验中,首先必须根据损伤的性状,研究确定是砍创还是切创,以及形成此创的凶器;然后再根据损伤的性状、部位及排列分布的特点,判断出案件是他杀、自杀或意外。如创内残留有砍器刃部断片,将有助于认定某一凶器。如被害者身上有抵抗伤和自卫性损伤的存在,可以推断发生搏斗的情况。
3.刺创
(1)刺创概述 细长而尖锐的物体(刺器)刺入人体所造成的创伤,称为刺创。刺创所反映的系刺器刺入部分的形态,创口仅反映刺器体部横断面的形状。
形成刺创的物体,称为刺器。刺器种类很多,形态各异,其共性特征是都具有比较锐利的尖端。刺器的体部形状,有带刃的,棱边的与钝圆的;从刺器的质量看,除金属以外,玻璃、搪瓷、陶瓷、竹质、木质及硬质塑料等带尖的物体,皆可成为刺器,形成刺创。
(2)刺创的性状 刺创的特点是创口小,创道深,一般为盲管刺创。但有时也可形成贯通性刺创,并损伤骨质。刺创多位于胸腹部,常伤及内脏,造成大出血而死亡。
①刺入口,刺入口实际上只是反映了刺器刺入部分横断面的形态与大小,
单刃刺器形成的刺入口,呈短的纺锤形,创角一端较钝,一端锐利;
双刃刺器形成的刺创,两创角都短而锐利,一般易于识别。
②刺创管:多呈盲管状,其形状、大小及深度与刺器刺入部分相一致。
③刺出口:是由刺器刺出部分横断面的形状所决定的,一般较刺入口小。
(3)刺创的鉴定 通常必须解决如下一些问题:①刺器种类的推断:系何种凶器所形成,或提出系单刃或双刃的刺器所形成;②死亡原因的确定:是否刺死,刺破何器官引起的死亡;③刺伤的性质确定:根据刺创的部位、性状、程度等确定是自刺或他人所刺:④刺创内的刺器断尖,刺入口附近皮肤上的刺器把柄前端印痕,擦拭血痕时留下的印痕等都应加以注意,有时对刺器种类的推断及刺器的认定都有一定的意义。
刺创多见于他杀,自杀刺创较少见。
4.剪创
(1)剪创概述 人体组织受到剪刀两刃同时相对合拢剪切,而使完整性受到破坏的机械性损伤,称为剪创。受伤组织未完全离断者称为夹剪创;完全离断者称为剪断创;剪刀的尖端刺入人体并由两刃口剪铰形成的创伤,称为刺剪创。
(2)剪创的种类
①夹剪创:用剪刀呈垂直方向或以一定角度夹剪组织而形成。此种剪创可深可浅,深者可达深部组织及内脏器官,浅者只剪破皮肤。
②刺剪创:将剪刀的两刃分开或合并而同时刺入,或将剪刀的一刃单独刺入,然后再行夹剪,则形成刺剪创。其损伤程度比夹剪创严重,创口中反映出刺入和夹剪的两种特征。
③剪断创:剪断创是将比较突出的组织剪断分离形成的创伤,如手指、耳垂、鼻尖、乳头、阴茎等部位皆可形成剪断创。剪断创创面上可见有一突起的剪嵴。
(3)剪创的性状
①线形剪创:剪刀长轴与体表垂直或近于垂直方向夹剪于软组织上,所形成的创口呈线形或略呈弧线形。由于两刃合拢时相互错切,并不在一条直线上,因而在线形或弧形剪创的中心部位常出现一微小突起。
②“V”形剪创:张开的剪刀两刃与体表呈锐角方向夹剪,双刃合拢时,则在皮肤上形成一个“V”字形剪创,其尖端游离,“V”形创口的张开角度,与剪柄和体表的接近程度有关,剪柄愈近体表,角度愈小。
③“八”字形剪创;张开的剪刀两刃呈锐角方向夹剪时,两刃没有充分合拢,中间留有间距,则形成“八”字形剪创。
④瓜子形剪创;不同程度张开的剪刀用力刺入体内,其深度不超过两刃结合点时,皮肤上形成大小不一、距离不等、两两相对的瓜子形创口。此种创口中心侧弧度较小,远侧创缘则弧度较大。两个相对应的创口内侧角为剪刃所致,创角锐利,外侧角为剪刀背部所形成,创角钝圆,形似瓜子样。
⑤“S”状剪创:张开的剪刀,两刃同时用力刺入体内,深度超过两刃结合点时,皮肤上形成“S”状剪创。这是由于剪刀刺入后,两刃之间的皮肤完全切断,原来两个弧形创口相连接成“S”状。此创两端创角钝圆,创缘整齐,有时创周伴有表皮剥脱。
⑥折叠性剪创:在皮肤松弛皱褶处形成的剪创,其形态可不规则,一次夹剪即可形成多创角的剪创或几个剪创。
剪创在法医实践中较少见。如遇到时,则多为他杀,且多为刺剪创和剪断创,损伤部位以胸腹部、颈部多见。也有自杀者用剪刀夹剪颈部血管自杀的。
五、火器伤
由于火药燃烧的作用,导致枪弹或爆炸物在人体上所形成的损伤统称为火器伤。依致伤物不同可分为枪弹创和爆炸伤两类。
(一)枪弹创
1.概述
枪弹经发射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枪弹创。
2.枪弹创的分类
(1)贯通枪弹创:活力大的弹头,穿过人体组织,可形成贯通枪弹创。贯通枪弹创由射入口、射创管及射出口3部分组成。
(2)盲管枪弹创:弹头活力较小,射人人体前进一段距离后即停留在组织内,而无穿出能力。此种创只具有射入口和射创管,而无射出口,呈盲管状。
(3)回旋枪弹创:弹头穿过皮肤等软组织后受到骨质抵抗,转变了前进的方向,形成弯曲形射创管,为回旋枪弹创。
(4)反跳枪弹创:弹头活力极小时无力穿入人体组织,对体表只有一定的扑打或擦挫作用,有时亦可使深部器官受伤,此种损伤称为反跳枪弹创。
(5)擦过枪弹创:弹头擦过体表,可形成条状擦伤或沟形组织缺损
3.枪弹创的形成机制
弹头作用于人体的机制有4种作用:穿透作用,楔子作用,打挫作用,炸裂作用。从其实质看,穿透与炸裂两种作用是最基本的。
4.枪弹创的性状
(1)射入口 一般多呈圆形或椭圆形,由于皮肤的收缩作用,其大小可稍小于弹头的横断面。
(2)射创管(弹创管,枪创管) 弹头穿过人体组织形成的管状创道,称为射创管。
(3)射出口 弹头通过人体,穿出体外时形成的出口,称为射出口。
5.射击距离
发射枪口与人体枪弹创射入口之间的距离,称为射击距离。又分为接触射击(即无距离射击)、近距离射击和远距离射击3种。
6.射击方向与发射地点的判断
射击方向系指弹头穿过人体的方向。弹头由何方向射来或向何方向射出,主要是根据中弹时的体位、射入口、射创管、射出口以及附近物体、门窗、墙壁上的射击痕迹等各方向的关系来确定的。
7.霰弹创
霰弹创是由猎枪或土制枪弹丸所造成的枪弹创,多形成盲管枪创。贴近射击或近距离射击,霰弹密集在一起,形成大的单个不规则形的射入口,边缘呈锯齿状。射击距离远时,霰弹孔呈圆锥形散开。
8.枪弹创的死亡性质
在法医工作实践中目前仍以他杀多见。他杀枪弹创的射击部位没有一定特殊性,以胸腹和头部较多见,约70%他杀只有一处枪伤。
(二)爆炸伤
1.爆炸伤概述
爆炸是指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
(1)炸碎伤 处于爆心或接近爆心的人体可全部或部分炸碎,可造成人体各式各样的骨折、挫裂创、肢体断离和内脏破裂。
(2)抛射物所致损伤 距爆炸中心愈近,由装盛炸药或雷管的金属碎片或其他异物,可造成人体的贯通创,盲管创和各式各样的钝器、锐器样损伤。
(3)冲击波损伤 这类损伤常累及许多人。其特点为外表损伤可不严重,但内脏的损坏甚为严重。强大冲击波和气压可使肺泡破裂,导致气胸、血气胸,肝、脾破裂,脑震荡、脑挫伤、颅内出血、颅骨骨折以及鼓膜破裂等。
(4)烧灼伤 在爆炸时火焰所及的范围可引起不同程度烧灼伤。
(5)其他损伤 建筑物、车辆、电线杆及爆炸中心附近的其他物体倒塌可形成挤压伤、砸伤、机械性窒息;在燃烧现场可导致有毒气体中毒等。
2.爆炸类型
(1)粉尘 粉尘所产生的爆炸最常见于面粉加工厂、矿井内。
(2)气体 许多气体如丁烷、丙烷、乙炔等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蒸气 易挥发、易燃的有机液体如酒精、汽油、染料等蒸发后与空气组成易爆混合物,在引发因素(火星等)存在时发生爆炸。
(4)炸药 炸药是能产生化学反应的特殊爆炸物质,一般由碳、氢、氧、氮4种化学元素构成。引发后碳、氢被极速氧化,生成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水蒸气等大量气体。
(5)机械性爆炸 凡因物理原因引起突然的能量释放称之为机械性爆炸,如锅炉因水蒸气压力过高、轮胎充气太足、高电流穿透等。
(6)核爆炸 核爆炸是指核裂变或核聚变时突然释放出巨大能量的过程,前者如原子弹,后者如氢弹。
3.爆炸损伤的特点
(1)伤及面大;(2)伤情复杂;(3)外轻内重。
4.爆炸伤的鉴定
爆炸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解决:(1)根据爆炸现场的尸体检验,尸体损伤特征,判断爆炸中心;(2)综合现场勘察和损伤程度、部位分析确定死亡人数,进行个人识别;(3)确定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质;(4)提取爆炸残留物,进行实验室检查。
六、特殊类型的损伤
(一)交通损伤
交通损伤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伤总称,即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和参与交通运输活动中的物体,在运行过程中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完整性破坏或功能障碍,甚至死亡。
1.道路交通损伤
道路交通损伤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造成的损伤。机动车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马车、三轮车等。
汽车交通损伤包括行人损伤和车内人员损伤。
(1)行人损伤
①撞击伤:指汽车的某一部分直接撞击人体所致的损伤,又称直撞伤。
②摔跌伤:指人体被车轮撞倒或抛起后又摔下与地面相撞形成的损伤。
③碾压伤:是指汽车轮胎碾过人体所致的损伤。
④拖擦伤:由于被撞击者的衣物被车辆挂住,受害人的身体在地面拖拉形成拖擦伤,一般面积大,多位于躯体一侧,以体表突出部位为重,在片状擦伤中常夹条状划痕,其始端较深,末端轻浅,提示拖拉方向。
(2)车内人员损伤 碰撞伤、方向盘损伤、挥鞭样损伤和安全带损伤;当车内人员被抛出车外时,可造成摔跌伤和碾压伤,车辆着火时,可造成烧伤。
(二)非机动车损伤
损伤类型大多与上述机动车损伤无根本区别。
所受的损伤多数程度较轻。
非机动车损伤所致死亡几乎都是意外事故。
(三)火车损伤
损伤类型包括撞击伤、拖擦伤、辗压伤、坠落伤等,只是比机动车损伤程度更重、范围更大,创口边缘常附有油污。
火车意外损伤多见于穿过铁轨、从行驶火车上跳下或在行驶火车旁被撞击,或被行驶火车造成的气流卷入车下被辗压。自杀者多采用卧轨的方式。他杀则常见用其他方式(如扼颈、击伤头部、投毒)致昏后弃于铁轨上,使之被辗压致死,或者用其他手段致死后移尸铁轨上,伪装自杀或意外事故。
(四)飞行事故损伤
飞行事故的常见原因包括飞机本身的原因,驾驶员的原因,外因等。
高速飞行坠毁时死亡率极高,常见的主要死因是脑干撕裂伤、心脏和大血管的破裂出血。
直升飞机、微型飞机和滑翔机等低速飞行器坠落时的损伤以各类骨折和内脏损伤多见。
驾驶员等机上人员跳伞时,如头部与机舱盖碰撞可以造成颅脑损伤;降落伞打不开时则形成高坠伤;降落伞绳如缠绕颈部也可引起机械性窒息。
飞行事故中法医鉴定的任务除了协助判明事故的原因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进行死者的个人识别。
(五)船舶损伤
行驶中的船舶,尤其是机动船如与水中的人相撞,除船体碰撞或挤压可形成相应的损伤外,更常见的和重要的是螺旋桨形成的损伤。
螺旋桨损伤的特点是皮肤上擦伤面积大,多呈短条状或弧形,多条平行排列,且表现为损伤两端较轻而表浅,中间重而深。形成的挫裂创口多呈梭形或弧形,有时数个创口平行排列,创缘不平,创角不锐,创腔中间深两端浅。螺旋桨所形成的骨折常严重,颅骨可见条状或块状的骨质缺损,四肢长骨多被斜行骨折,其显著的特点是骨折断面常见磨损情况及弧形特点,其他致伤工具难以形成。
七、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一)死亡原因的确定
1.原发性外伤死因
(1)出血 急性出血量一次达全身总血容量的30%以上,一般成年人出血2000-3000ml即可致死。颅内急性出血一次达100-150ml,心包腔出血达200-250ml同样可立即死亡。
(2)原发性休克 人体遭受损伤时,体表或内脏的外周传入神经受到强烈的机械性刺激,引起交感神经或副交感神经反射功能异常,导致重要生命器官微循环障碍,直至引起死亡。例如喉头、颈动脉窦、外阴、阴囊遭受打击,引起原发性休克或死亡。
(3)重要生命器官功能和结构的破坏 脑、心、肺、肾等的严重损伤,致组织器官的结构毁坏、功能丧失,是机械性损伤的另一类常见和主要的死因。
(4)震荡 严重的脑震荡、心脏震荡、延髓震荡均可导致死亡。
2.外伤后继发性死因
(1)感染 损伤直接引起细菌感染,如腹部损伤使胃肠道破裂,继发腹膜炎等。
(2)继发性休克 机械性损伤通过继发的一系列病理生理的改变,可引起休克。常见的是急性大出血所致的失血性休克。
(3)栓塞 机械性损伤造成的粉碎性骨折,破碎的脂肪细胞、空气均可通过破裂的血管进入循环系统,造成大血管以及广泛性脑、肺小血管或毛细血管栓塞,引起死亡。
(4)吸入性窒息 颅底骨折或伤及颈部血管,大量血液可被吸入呼吸道,造成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5)愈后过程中的合并症 损伤愈合过程中肉芽组织形成逐渐变成瘢痕,如在主动脉壁的纤维瘢痕,可因血流冲击而膨出,形成损伤性动脉瘤,在轻微外力作用下可引起破裂大失血死亡;外伤引起的硬脑膜下血肿可继发脑积水死亡。
(二)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鉴别
生前伤是活体受暴力作用所造成的损伤。当暴力作用于活体时,损伤局部及全身皆可出现一定的组织反应称生活反应或活体反应。人死后受到暴力作用所造成的损伤称为死后伤。
生活反应是诊断生前伤的重要根据。
1.诊断生前伤的指征
(1)肉眼可见的生活反应:①出血;②组织收缩;③创口周围出现红肿或红晕;④肉眼可见的异物栓塞;⑤痂皮形成;⑥炎症反应。
(2)生前伤组织学改变:①局部淋巴结的边缘淋巴窦扩张;②血栓;③栓塞现象;④炎症反应;⑤创口愈合。
(3)濒死伤改变 濒死伤指死亡之前极短时间内形成的损伤。由于损伤后生存时间极短,生活反应可极不明显,更难发现有诊断价值的形态学改变。可采用检测酶活性或炎症介质含量等方法进行鉴别。
2.诊断生前伤的新技术
(1)纤维蛋白的测定;(2)炎性介质的测定;(3)纤维连接蛋白的检测;(4)白蛋白测定;(5)其他:白三烯、血栓素、白细胞介素等炎性介质以及白蛋白、多种酶、糖和核糖核酸等的含量在生前损伤局部组织中均升高。
表3-4 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
鉴别点 | 生 前 伤 | 死 后 伤 |
出
血
现 | 一般伴有皮内、皮下及肌肉、体腔内出血,伤处红肿 | 死后损伤一般不出血,伤处苍白干燥,与生前出血明显不同 |
开放性伤口出血量较多,可有全身失血貌, | 即使出血,量也较少,无全身失血貌 | |
创口内可见凝血块,因纤维析出,凝血块与组织结合紧密,不易冲掉 | 局部见不到凝血块,死后凝血可用水冲掉 | |
若伤及较大A脉,可遗留喷溅状血迹 | 见不到 | |
组织切片可见淋巴窦内有RBC—受伤时淋巴循环存在 | 见不到 | |
肾损伤—输尿管、膀胱内见血液或凝血块以及血尿 | 见不到 | |
象
| 口、鼻、咽喉出血—食道、胃肠内见血/气管、支气管、肺内见血 | 见不到 |
组织收缩 | 肌肉收缩,创缘皮肤内卷,创口哆开较大 | 死后,尤其是尸僵形成后组织收缩不明显,创口哆开小,创缘无内卷现象 |
炎症反应及炎症介质 | 最基本的生活反应之一,有变性、渗出、增生三个过程,肉眼见发红、肿胀、渗出、化脓、痂皮或瘢痕形成等,可测出多种酶的活性变化及5-HT等炎症介质 |
无 |
其他征象 | 栓塞—空气/脂肪等;应激反应—交感神经兴奋/垂体-肾上腺皮质分泌增多 |
无 |
(三)损伤时间的推断
所谓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的时间。损伤时间鉴定的意义在于:1.弄清案件发生的时间,以追究责任;2.在濒死期的抢救、死后搬运尸体过程中以及尸体所处的环境(如在流动性水中)也可造成损伤,应根据生活反应等指标仔细加以鉴别。如将此类损伤误判为生前形成,会将案件的侦破工作引向歧途,或导致错案发生。损伤时间的推断可根据以下几方面:
1.表皮擦伤 表皮剥脱处在最初12小时内表面渗出组织液,24小时左右水分蒸发,形成紫色或暗褐色结痂,触之较硬。36小时左右边缘开始生长上皮,3-4天痂皮开始剥离,一般经过7-12天痂皮脱落痊愈;局部由新生的皮肤细胞加以补充,皮肤颜色稍淡,以后随着色素沉着而变为正常。
2.皮肤出血 关于皮肤出血的颜色,实际上是皮肤和血色两种颜色合成的。
(1)皮内出血 皮内出血受皮肤颜色影响小,主要是血色素的红色。随着时间的延长,血色素发生变化,直至暗褐色。
(2)皮下出血 ①新鲜的皮下出血斑:伤后有1-3天;②非新鲜的皮下出血斑:伤后有4-6天;③陈旧性的皮下出血斑:伤后有7-12天。皮下出血斑一般在受伤后的12-15天则渐趋吸收、消散。
3.创伤 创口形成的时间根据其上皮形成和瘢痕形成的时间来推断。
4.慢性硬脑膜下血肿 伤后7-10天开始在血肿边缘出现囊壁形成,2周左右可形成完整的纤维囊壁,数月或数年后囊壁透明样变或钙化。
5.脑挫伤 伤后1-2天,局部颜色渐变为模糊,组织坏死,5天后开始液化,再经过5-6天后发展到高峰,以后变为囊腔。
6.损伤局部炎症反应和修复过程推测损伤后经过时间
(四)致伤物的推断
致伤物的认定是指确认某种物体是造成某一损伤的物体,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
1.根据损伤的形态推断
首先应区分钝器伤、锐器伤或火器伤。
表3-5 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的鉴别
鉴别点 | 钝器伤 | 锐器伤 | 火器伤 |
衣裤 | 一般无破损/纤维磨损起毛,车撞或高坠时可有破损 | 创口上衣裤破损 | 衣裤破损处见烧灼痕、烟晕、火药、爆炸物颗粒 |
创口 | 多样性,不规则 | 线、梭、楔、瓣状,规则 | 圆、椭圆,可不能合拢 |
创角 | 钝圆 | 尖锐 | |
创缘 | 不整齐,伴有擦伤、表皮剥脱与挫伤 | 整齐,无伴随现象 | 污垢轮、挫伤轮 |
创壁 | 粗糙不齐 | 光滑、整齐 | |
创底 | 不平,可有致伤物的脱落物 | 平坦,可有刀刃断片或刺器断尖 | |
创腔 | 有组织间桥 | 无组织间桥 | |
毛发 | 有挫损,断端不齐 | 断端整齐 |
2.根据组织中残留物推断致伤物
受伤组织中往往可残留致伤物及其碎片或附着物,如刀刃碎片、弹头、砖头或木头碎渣、碎玻璃、油漆碎片及泥土等,因此清创时应注意留取受伤组织中的残留物。通过相应的物证检验或其他实验室的检验,可为推断凶器提供重要价值。
3.致伤物上附着物和痕迹认定致伤物
致伤物上不同程度地附有伤者组织碎屑、血痕、毛发、衣物纤维,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痕迹。在现场勘查时不要用手直接触摸凶器,妥善保护凶器上的附着物,以备进一步进行血痕或组织碎片的血型、DNA和指纹等实验室检查,有助于认定致伤物。
4.根据衣服上的痕迹推断
衣服上有时可留下致伤物的痕迹。如近距离枪伤,可在衣服上发现烧灼、火药附着及撕裂的痕迹。汽车碾压,亦可留下痕迹。衣服上的附着物与创内外留下的异物,可用能谱、色谱、光谱、质谱测定其化学组成。
(五)死亡性质的判断
死亡性质分为他杀、自杀及意外三种。判断死亡性质是法医学鉴定的另一项任务。有的案例从尸体检验虽也可作出死亡性质的结论,但有些仅凭尸体解剖判断往往有一定困难。因此,对判断自杀、他杀或意外,不论何种情况,均应结合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情况。
(六)损伤着力点和作用力的判断
1.损伤着力点的判断
(1)软组织损伤
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以及中空性皮下出血的着力点在损伤区及中空区。
②皮下血肿的着力点在血肿部位的表皮擦伤和皮下组织挫伤处。
③挫裂创的着力点在创缘的表皮剥脱、皮肤出血及组织挫灭处。
④星芒挫裂创的着力点在创的中心。
⑤三角形、槽形、弧形挫裂创,其着力点在夹角内或弧内。
(2)骨组织损伤
①骨质表面缺损,着力点在骨表面有压痕处。
②多发性线状骨折,着力点在线状骨折分支密集处。
③星芒状骨折,着力点在骨折中心结合处。
④阶梯状凹陷骨折,着力点在凹陷骨折的最深处。
⑤舟状凹陷骨折,着力点在骨折纵轴上的主要骨折线处。
⑥复杂的凹陷骨折及粉碎性骨折,其着力点一般在骨碎片最小最多处。
⑦颅底横行骨折,着力点在颅骨的两侧;颅底的纵行骨折,着力点在颅骨的前方和后方。
2.力作用的方向
(1)钝器作用的方向 钝器打击的方向可根据擦伤及挫伤的情况来判断。
①剥脱的表皮翻张方向与凶器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②条状的皮肤出血,如果出血轻重程度不同,打击的方向由重的一端向轻的一端,或由重的一侧向轻的一侧。
③中空性皮下出血,如果两侧出血带宽窄一致,其打击方向是垂直的。如果出血带一宽一窄,其打击方向是由宽向窄。
④条状的挫裂创两侧创缘挫伤区宽窄相等时,为垂直打击。如果一宽一窄时,打击方向是由宽向窄,创角的撕裂方向与打击方向一致或呈一定角度。
⑤角形或弧形挫裂创,在夹角内或弧内侧伴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时,是由角外或弧外向内倾斜打击形成的。
⑥较小的接触面作用于骨质表面,形成的骨折或压痕深浅不一者,较深的一端为力的前方首先着力处;阶梯形凹陷骨折,是倾斜打击形成的。
⑦同心圆状骨裂,凹陷性及正圆形孔状骨折,一般是垂直打击形成。
(2)锐器作用的方向 切创和砍创如与体表垂直,则创的二壁亦几乎与体表垂直。如倾斜切或砍入,则一侧形成皮瓣。砍伤则在砍器与体表成锐角侧的创缘形成擦伤,砍器与体表间的夹角越小,挫伤带就越宽。因砍伤而发生骨折时,更可看出用力的方向,在倾斜的锐角侧形成斜面。切创如两创角都很整齐,就难以看出切的方向,如一创角有锯齿状小突起,则该端应系切创的末端(小突起系因皮肤皱起时切断而形成)。如一端见切创,该端多系起端。刺创及刺切创、枪创,均可从创管判定力作用的方向。
(3)枪弹作用的方向 枪弹伤可从射入口、创腔与射出口的鉴别,以及尸体与弹落点的相对位置来判断射击方向。
3.力的大小
垂直作用于体表的力,其损伤程度可反映力的大小。主要根据是创的深度和骨折的程度,倾斜作用的力则视体表的弧度而异。如力与体表成切线关系,则虽用力甚大,损伤亦可不明显。
(七)打击次数和损伤先后顺序的判断
1.打击次数的判断
(1)部位不同、方向不同、形态不同的损伤是两次以上打击形成的。
(2)中空性皮下出血是一次打击形成的。
(3)颅骨一个部位多次受打击、出现多块粉碎骨折时,第一次打击形成的骨质边缘内板缺损大,外板缺损少,呈朝里的喇叭形。因前一次骨折使骨质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抗张力和抗压力显著减少,第二次打击不出现典型的边缘倾斜。
2.多个损伤先后顺序的判断
通常砍创或枪弹所致骨折线,后形成的都不能跨越先形成的骨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