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医学史
一、中国法医学简史
我国最早的法医学检验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公元前475-221年)。《礼记》和《吕氏春秋》曾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析、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其中瞻、察、视、审即为法医学检验。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公元前217年)中发现的《云梦秦简》。秦简中的《法律问答》和《封诊式》与法医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汉唐时期,《唐律疏议》(653年)是我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明确了损伤的定义为“见血为伤”,将损伤分为“手足他物伤”与“刀伤”。同一时期提出了死亡的两个主征:“脉短、气绝,死。”(《素问×玉版论要》)。
三国吴末(公元253年-280年)张举以猪作为实验动物,结合他杀而后焚尸的案例,提出了烧死和焚尸的初步鉴别法:被烧死者口内有灰,被焚尸者口内无灰(《疑狱集》)。
法医在中国古代称作“仵作”,仵作一词最早见于五代乾祐年间(公元948年-950年),其主要工作是处理尸体在验尸官的指令下报告伤害状况。
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是《洗冤集录》(公元1247年),为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所撰。《洗冤集录》先后被译成荷兰、日等文字出版,在世界法医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元代对法医学的重要贡献是“检尸法式”(公元1304年)的颁布,其以图标的形式简明、扼要地记载了尸表检验结果。
清代编撰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作为官书颁行全国。
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律》1913年又颁布了《解剖规则》。从此,我国法医工作者能公开地研究人体内部疾病及损伤情况,进行法医学鉴定。
1915年,北京医药专门学校开设了裁判医学(法医学)课程。1931年,林几教授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了法医学科,1934年创办了我国第一部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
1950年卫生部颁布了《解剖尸体暂行规则》。1979年,我国部分医学院校招收法医学本科学生。1980年我国第一个地方法医学会——沈阳法医学会成立,同时创办刊物《法医通讯》。1985年国家决定在医学院校增设法医学必修课,并正式开设法医学专业。1985年10月中国法医学会成立。1986年创刊了《中国法医学杂志》。
二、外国法医学简史
在公元前后的巴比伦、波斯、希腊、埃及和印度的一些法典和医学著作中,已有一些关于法医学的内容。
14世纪,法国的法律规定:处理损伤、杀害、奸淫等问题时,需征求外科医师的意见。15世纪30年代,朝鲜翻译由我国传入的《洗冤录》是外国最先发行的法医学著作。1532年德王Karl五世颁布《犯罪条例》,规定了对于有关杀人、外伤、中毒、缢死、溺死、杀婴、流产等案件的处理时必须有医师参加,是法医学鉴定的开始。1598年,意大利巴勒莫大学教授Fortunato Fedele出版了《医师的报告》,这是欧洲第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医学著作。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开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667年,荷兰Van Swammerdan指出活产儿肺脏投入水中上浮,1681年,德国Schreger首次应用这种经验鉴定杀婴。1985年英国的遗传学家Jeffreys首次成功应用DNA技术进行了亲子鉴定,给法医学的发展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
20世纪以来,分子生物学等学科的发展,将法医学的基础理论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电子技术、超微量分离技术、检测技术和其他新技术的应用,也将法医学的检验技术不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