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指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该类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共11个条文,规定了9种罪名。认定这九种犯罪时,应注意:
第一: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所规定的八种犯罪的关系是竞合的关系。第一种犯罪对于对象未作要求,但有数额上的要求;后八种犯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但除要求特殊对象外,还要求引起严重后果或有引起严重后果的危险。(包括抽象危险)
生产、销售的虽然是特殊的伪劣商品,但不符合141—148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如果达到数额要求,以140条定罪;如果符合141—148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未达到数额要求,则以141—148条规定的犯罪定罪。行为既符合140条的犯罪构成,又符合141—148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以处罚较重的处罚。重法优于轻法。
第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共同犯罪问题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想象竞合犯的问题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而数个罪名都不能完全包容其行为特征的特殊情况,通常在处罚上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根据《解释》第10条之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数罪并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的问题
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内容
(1)行为对象:伪劣产品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商品(军工产品、建设工程及国家限制、禁止流通的产品除外、天然产品??)
伪劣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
假冒产品是否本罪的对象?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销售金额——指将产品销售出去所获得的一定数量的对价金额。
“销售金额”是否包括欲销售、但尚未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金额?
肯定说or否定说?
司法解释采肯定说: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是本罪的成立(既遂)要件之一?
(3)本罪的犯罪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包括合法的、非法的生产、销售者)
2.责任形式:故意
行为人减价销售伪劣产品(价格与劣质产品的价值相当),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如果行为人将真相告知消费者,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发生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结果,因而不具有本罪的故意;反之,依然可能以本罪论处。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药品管理法》所称的药品,是指用于人体的药品。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