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税罪
(一)逃税罪的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己扣、已收税款,数据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的内容包括两类行为主体、三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和两个情节要求。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根据刑法第 204 条的规定,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符合其他要件的,也成立逃税罪。
(3)一个目的行为是指: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4)两个情节要求是: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不要求占应缴税款 10% 以上。
避税行为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二是利用不清晰的条文避税;三是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四是利用矛盾性、冲突性条文避税。
2.责任要件:故意。
(三)处罚阻却事由
1.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
2.只要行为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经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5.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不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四)认定逃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逃税罪与漏税
1.主观故意不同。逃税罪是直接故意,漏税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有弄虚作假的手段,后者没有,漏税行为不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对于漏税行为,由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交纳的,加收滞纳金。
二、抗税罪
(一) 概念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犯罪对象包括应纳税款和税务人员。
(2)行为表现为:
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必须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拒绝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以各种借口拒绝交纳税款、拒绝交纳滞纳金等。②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方法。③暴力、威胁行为应在征收税务的当场,即发生在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从开始征收税务到征收结束。
(3)犯罪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单位发动职工抗税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是单位犯罪。
2.责任要件:直接故意具有逃避税务的目的。
(三)认定抗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1.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错征税款的处理。有人认为仍然构成抗税罪,但大多数人认为不构成。因为:(1)抗税只能针对应纳税款,错征的是根本不应征收的税款,因而该种行为并未侵犯税收征管制度;(2)欠缺抗税罪的主观方面,因为行为人并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相反,行为人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暴力致人轻伤的,可以根据情况追究其行政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相应犯罪;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 从一重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指故意违反出口退税管理法规,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手段:
(1)假报出口商品;
(2)虚报退税计税数额;
(3)采用伪造、涂改、贿赂等手段提供虚假退税申报凭证,如海关报关单、出口商品购进发票、出口销售发票、银行出口结汇水单等凭证;
(4)虚报退税单位资格,如一个企业既办理国有、集体执照又办理合资企业执照,进口时以国有、集体的名义享受出口退税等。只有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2.本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如果交纳之后再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回出口退税的,应以逃税罪论处;根本未向国家交纳有关税款,之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补充: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