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其他欺诈手段,如通过行贿手段买通有关工作人员,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有关工作人员,等。(2)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应注意虚假出资行为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区别: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资本确定原则,反映了资本的虚假性。其区别在于:
(1)虚假出资中的“资”,指发起人、股东的认缴额,虚报注册资本中的“资”,指申请公司登记的公司整体资本。
(2)虚假出资行为欺骗的对象是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机关。
(3)虚假出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自己的出资义务,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
(4)虚假出资行为的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以及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2.构成要件表现为:(1)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骗股东、债权人,使其作出错误的判断并实施违背其本意的投资行为;(2)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3)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犯罪主体是单位或自然人。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内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5000元。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3)“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只是一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索取他人财物与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规定不同于受贿罪)。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注意:“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5)本罪属于身份犯,要求行为人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
2.责任形式:故意
(三)认定
1.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四)与受贿罪的关系
本罪与受贿罪不是对立关系。这解决认识错误问题上意义重大。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内容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属于主观目的要素又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成立本罪不要求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2)客观行为必须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
(3)主体
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注意
1.参照刑法第389 条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2.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处罚。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处不再适用总则中的自首规定。
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概念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任务,非法为亲友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内容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4)行为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5)遭受重大损失。
2.责任形式:故意。
(三)注意
同时触犯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例题: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诈骗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