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的法益:首先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侵犯,其次是对权利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对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商业信用、商业道德等各方面内容的好评。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对经营者产品的质量、性能、效用等方面良好的评价和赞誉。
1.构成要件内容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捏造、散布必须同时具备,只有其一的不构成犯罪。传播的如果是真实的事实,即使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本罪。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责任形式:故意。
二、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益为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二)构成:
1.行为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时间条件: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行为方式: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法定的五种行为方式:
(1)虚构主体。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2)虚设担保。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财物。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如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本来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存单、股票等。
(3)设置陷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签定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4)卷款潜逃。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予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此时即使有履约能力、签定合同时也没有违法行为,也构成犯罪。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数额标准:个人合同诈骗,以5千元为起点;单位合同诈骗的,1万元为起点
2.责任形式: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
犯罪的故意产生的时间?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原来就具备的能力?经过努力具备的能力?
2.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
在合同签订后是否积极履行合同;是否进行了超出自己经营范围、经营能力或者高风险的经济活动;是否在获得货物、货款后逃匿。
3.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欺骗手段应当与是否履行合同行为综合考虑。
(四)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合同,骗取的财物为单位占有、使用、处分,构成犯罪的,为单位犯罪;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骗取的财物为前述人员所部分或者全部占有,构成犯罪的,是个人犯罪,单位对行为人诈骗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骗取的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构成犯罪的,是个人犯罪;
个人盗窃、盗用、私刻单位公章或者盗用公章、盗用该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骗取的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构成犯罪的,为个人犯罪;
单位的解聘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用单位公章、合同书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是个人犯罪。
(五)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看是真面目签定的合同还是假面目签定的合同。按其内容是否真实又可以分为三类:
A.内容真实的合同。
B.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行为人客观上有履约的部分可能性,所以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及实际中是否为履约作了最大努力。积极作了努力的,即使未履行合同,也不是犯罪,而是合同纠纷;相反则表明了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
C.内容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签定了合同,一般均为合同诈骗。
(2)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及违约后的态度。
(六)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宜限于经济合同(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非法经营罪
(一)概念
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五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该种行为规定在1998年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中;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该种行为是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的行为;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出版、印刷、发行淫秽物品、侵犯著作权的出版物等以外的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等。
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2.责任形式:故意。
四、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他人不愿意从事某种活动时,强迫他人从事某种活动;
二是在他人不愿意以某种方式从事某种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方式从事活动;
三是在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
强迫交易包括强迫他人和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与第三者交易。
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因而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