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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罪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             


    2.行为表现:


   1)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其主要表现是:


    ①对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漫不经心,不及时救治或救治中漫不经心。


    ②在医务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断护理常规。


③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处置。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责任形式:过失。


(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由于病情与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以及因就诊人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构成医疗事故,而非犯罪。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后两罪主观上有致死、致伤他人的故意。如果故意制造“医疗事故”杀害、伤害他人,应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二、非法行医罪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法益:国家对医师执业的管理和他人的生命、健康。


    1.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必须首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医师资格,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注册证上指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行为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


含义:(1)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按注册执业证书指定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所谓医师执业活动,即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活动。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滥定收费标准、大量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危害人们健康、贻误多人诊治的;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等。


3.责任形式:故意。


(二)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看两个方面:


   1)情节是否严重,这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的根本标准。


    具有医生资格或确有医学专长,但尚未申办或申办尚未获准便行医治病,未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无暴利盘剥等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法行为。


     无医师资格的人,但有治疗特定疾病的医术,擅自行医而未造成他人死亡或是健康受损结果的,不构成犯罪,但应依法令其申办行医执业手续,或者依法取缔。  


   2)主观上是否有非法行医的故意。有执业医师资格,路遇危重病人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救死扶伤,主观上非出于非法行医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行为人(主体)是否有医生执业资格,是否按执业证书的规定执业。如果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或者违反职业证书规定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应定非法行医罪。


如:某农村妇女私设产房为他人接生,一次为他人引产,因滥注射药物致孕妇子宫破裂死亡,应定非法行医罪。


再如:某医院在职医士,业余行医,在家私设诊所,一次在家庭诊所为他人接生,接出婴儿后,即抛下产妇,自己去医院值班。产妇无人护理,致大出血抢救不及时死亡。本案行为人虽有医生资格,但无医师个人诊所执业资格,应构成非法行医罪。这一行为与其在医院合法行医的职责无关,不能定医疗事故罪。


案例12: 被告人:谢清录,男,58岁,山东省泰安市人,系平庄矿务局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外科副主任。


1991227日,元宝山煤矿职工医院外科主治医师魏国友,因突发性呕血、便血住进本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经保守治疗后,病情好转。次日1730分,魏国友再次呕血,血量达1000余毫升,经被告人谢清录等人会诊,决定施行“脾切和赍门血管周围结扎”手术,由谢清录担任手术人。在手术过程中,谢清录打开患者腹腔,见一包块,触摸后,在包块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将体积为19x13x8cm


重量为590克的肝左叶外侧段切除。当发现错切肝脏后,谢清录没有妥善处理肝断面,完成预定手术,使患者魏国友失去再次手术治疗的机会,造成肝脏衰竭出血,多脏器衰竭,于316日死亡。后经赤峰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谢清录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案例13 1985411日,290农场女工陈某(现年29岁)因患精神分裂症,由其丈夫罗某找任某(农民)医治,任某以“双皮80克、苦丁50克和双技50克”的处方开药两付,并嘱水煎后配所谓“祖传秘方”服用,然后将两付药渣合并水煎口服。陈某分别于411日、413日、415日服完药,于15日下午7时许中毒死亡。1985414日,  290农场退休工人刘某(男,57岁),因患精神分裂症让任某医治。任某以“双皮80克、苦丁50克、寄生50克”的处方开药2付,嘱水煎后配所谓祖传秘方“森白散”口服。同年415日下午3时,刘某服用第一付药后,于16日上午10时许中毒死亡。


     被告人任某构成何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