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
(一)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法益: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尚??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行为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以招集、雇佣、引诱等手段控制他人,策划、指挥、安排他们出卖肉体。
组织:策划、指挥、安排出卖肉体。
“他人”:如何理解?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
2.责任形式:故意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三)本罪和聚众淫乱罪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自己不一定进行淫乱活动,而是组织他人卖淫。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后者是为寻求精神刺激。
二、强迫卖淫罪
(一)概念
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法益:社会治安秩序和他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行为表现:强迫他人卖淫。
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发生性关系或者从事猥亵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
他人是行为人?
2.责任形式:故意。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者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为组织者组织他人卖淫创造条件、排除阻碍、为其管理帐目、充当打手、保嫖、警卫、领班等等。
协助组织卖淫者是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实质上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由于立法者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故应定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应定组织卖淫罪。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勾引、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或者提供卖淫场所以及为他人卖淫拉客的行为。
法益: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尚??
(二)行为表现: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1.引诱他人卖淫。即以金钱、物质、生活或其他利益为手段,勾引、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2.容留他人卖淫,是指为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船舶、汽车?
3.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和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本罪为选择的犯罪构成,实施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行为,均构成一罪。
(三)责任形式:故意。有无营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幼女卖淫罪 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其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以物质引诱幼女与行为人或者其他特定人性交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案例15:
被告人:宋某,男,23岁,无业。1996年5月某日,被告人宋某与尼龙厂工人刘某、农民许某闲谈时,刘某提出让宋某给许介绍对象,许某表示要年轻的。后宋某与刘某商量,由宋某给许找一妇女玩1次(奸淫),许给500元。同年6月初的一个晚上,宋某将食宿在其家并与自己有姘居关系的女青年毛某介绍给许某,并向许某要了人民币700元。当许某要求与毛嫖宿时,毛拒绝说:“不行,什么时候凑足500元再玩。”因此,毛某未与许某发生性行为。1996年6月5日晚,宋某与饭店的齐某、农民石某喝酒时,齐某请宋某帮忙为饭店介绍一个女会计,并要求女会计能够白天上班,晚上与其同居,月薪950元。宋某遂将毛某介绍给齐某。次日,齐某即带毛某到外地鬼混,并给她买了双皮鞋。当他们返回饭店时,宋某向齐某要了500元钱。
对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16:
被告人:胡某,女,61岁,无业。1997年9月,被告人胡某与外孙女李某(18岁)由昆明来到深圳,由其在香港的女儿出资租房某大厦第三栋十楼A座。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的二儿媳刘某从昆明带二名女青年来深圳找工作,也住在胡某处。胡某为了捞钱,对她们散布说:“一个女人有人生的本钱,做一个女人就要出去赚,男人的钱你不要,他会给其他女人的。”并教给三名女子如何应付嫖客。在胡某的不断引诱教唆下,三名女青年开始卖淫。胡某充当鸨母,多次带三名女青年到酒楼、商场等处招引嫖客,讨价还价后再安排嫖客到某大厦的住处嫖宿。从1997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被告人胡某共计收取嫖客的人民币18450元。
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五、传播性病罪
(一)概念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包括男人与女人。
(2)行为表现: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或其他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传播性病。
2.责任形式: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或其他严重性病,而故意卖淫嫖娼。
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自己的性病传染给他人的意图。
案例17:
被告人:刀秀清,女,傣族,25岁,文盲,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1995年4月,被告人刀秀清与建水县岔科乡白土村的高某结婚。婚后,刀秀清以生活贫困、感情不和为由,于1997年初带着女儿离家出走。1997年1月25日,被告人刀秀清在建水县镇南旅社以身价100元向嫖客胡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对其作了治安罚款处罚。1997年7月31日,建水县皮肤病防治站对刀秀清作性病检查发现,刀秀清的四肢起红色疹斑,发痒,溃疡伴有充血,确诊为淋病。被告人刀秀清知道自己患有淋病后未进行医治,继续在建水城区多次卖淫。1998年6月30日夜间12时许,被告人刀秀清在建水石桥旅社三楼84号房间以身价200元向金平县铜矿汽车驾驶员李某卖淫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1998年8月23日,建水县皮肤病防治站再次对刀秀清作检查,确诊为淋茵性尿道炎。
对被告人刀秀清的行为应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