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
(一)概念
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法益: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私财产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2)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一般由单位实施。
2.责任形式:故意。(刑修八为“故意”,过失则“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二、盗伐林木罪
(一)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法益: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二)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
(1)对象:森林法上规定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包括原始林和人工林,从效益上讲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以及小片林木。
(2)行为表现
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盗伐,是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林木所有人的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2.责任形式: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其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
(三)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法采伐许可证,或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其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区分两罪应以林木的归属为准。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管理或本人所有的林木。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