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
一、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的范围:P50,九类
二、临时保护者
(一)临时保护的定义的依据:当大规模人群为逃离武装冲突、严重侵犯人权或其他形式的迫害而抵达时所作出的迅速的、 短期的回应,是应对紧急情况的一种手段。
(二)临时保护者的待遇:最低待遇标准
三、补充保护者
(一)补充保护者的定义和依据
补充保护者是指获得次要性难民保护的人。
(二)补充保护的实践
欧洲2004年《欧盟难民保护指令》
法国的实践
德国的实践
四、寻求庇护者
¢是指向国家或者联合国难民署申请难民身份,正在等待最终审理结果的人。
五、国内流离失所者
(一)定义:被强迫或者不得不逃离或离开家园或习惯住处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离乡尤其是被迫于或为了逃避武装冲突、普遍暴力、侵犯人权行为或天灾人祸,但他们没有越过国际承认的国家边界。
(二)联合国难民署关注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原因
(三)关注依据:
1975年,联合国大会确认难民署的活动是帮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1997年,联合国大会委派紧急救济协调员负责机构间的协调,来帮助国内流离失所者。
1998年,《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被成员国认可。
六、自愿遣返者
¢自愿遣返者是指无论是以自发的还是有组织的返回本国和经常居住地区,但是还未融入的前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
¢自愿遣返的法律基础是人人享有回国权,并享有法律待遇。
¢自愿遣返会导致难民身份的丧失。
七、据认为无需给予国际保护的人员
¢是指已寻求国际保护,但经在公正程序下对其申请做适当审议后,据认为无资格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标准获得难民地位,或者按照其他国际义务或国内法不需要国际保护。
八、无国籍人
¢(一)定义
¢(二)联合国难民署关注无国籍事务的依据
¢(三)联合国难民署关注无国籍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