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的社会(福利)权利
•一、难民获得定额供应权
•(一)定义和意义:难民获得与庇护国公民同样定额供应的权利,是社会(福利)权中的基础性权利。
•(二)内容:适用国民待遇。
•仅适用于缺销产品定额供应制度,如果供应充足,或者只分配给特定人群,则适用于外国人一般待遇。
二、难民住房权
•(一)定义和意义:难民在公共当局管理的房屋方面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待遇和尽可能优惠待遇的权利。
•(二)人人获得适当住房权
•(三)内容:适用一般外国人待遇。
三、难民公共教育权
•(一)定义和意义:在初等教育方面享有与庇护国公民同样待遇,以及初等以外的教育,一般外国人待遇。
•(二)受教育权
•(三)难民公共教育权的内容
四、难民公共救助权
•(一)定义和意义:合法居住在领土内的难民有权获得与该国公民同等的公共救济和援助的权利。
•(二)社会救助权
•(三)内容
•(四)不足:限制了更大范围的难民享受更高程度的公共救济和援助权利。
•五、难民报酬和社会保障权
•(一)定义和意义:合法居住在一国领土的难民享有与所在国公民同等的报酬、工伤和因工死亡而获得补偿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产生的社会保障方面权利。
•适用国民待遇。
•(二)工作中的权利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
•(三)难民报酬和社会保障权内容
第四节 不同居留情形难民的权利
•一、“在领土内”—最基本的保护
•二、“合法在领土内”:被庇护国允许停留的难民,持有国际法要求的签证或者居留证,无论停留时间长短、允许停留方式、停留场所、签证或者居留证的种类。
•三、“合法在领土内居留”:指被庇护国允许较长时间居留的难民(3个月)。
•四、“经常居留”:被庇护国允许而且实际居住较长时间的难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