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的经济权利
•一、难民动产和不动产权
•(一)定义和意义:难民在动产和不动产取得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的租赁和契约方面享有的权利。
•(二)内容: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
二、难民知识产权
•(一)定义和意义:难民在工业产权以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权方面享有与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同样保护的权利。在经常居住国:国民待遇;不在经常居住国,参照待遇。
•(二)人人享有知识产权: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其他一般的外国人
•(三)内容:
三、难民从事有利可图职业活动权(工作权)
•(一)定义和意义:是难民经济权利的核心,是最基本的经济权利。
•(二)相关规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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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难民以工资受偿被雇佣权
•(一)定义和意义:狭义上的工作权,适用最低标准是最惠国待遇,希望标准是国民待遇。
•(二)内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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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难民自雇权
•(一)定义和意义:难民在自己经营农业、工业、手工业、商业以及设立工商业公司方面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和尽可能优惠待遇的权利。
•(二)难民自雇权的内容:
六、难民自由职业权
•(一)定义和意义: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待遇和尽可能优惠待遇的权利。
•(二)内容:限于该国主管当局承认文凭的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