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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推回权

 

¢一、不被推回权的定义

(一)定义:难民享有的的不被所居住地国以任何方式退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的权利。

(二)不被推回权是国际难民法的核心和解决难民问题的基础

(三)不被推回权的效力: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都不允许保留不被推回权。不被推回权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二、不被推回权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文件中的不被推回权

(二)区域文件中的不被推回权

(三)不被推回权是习惯国际法规则            

三、不被推回权禁止的行为

¢(一)边界不拒绝:不得在边界处拒绝难民或寻求庇护者进入

¢(二)境外不推回:不在本国领土之外拦截寻求庇护者,使其不能提出难民地位申请。

(三)不引渡:不将难民引渡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四)不驱逐:不将难民驱逐至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五)不推回涌入的大规模人员:不将涌入的大规模人员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四、不被推回权的适用对象

¢(一)符合公约难民定义的人

¢(二)非法留在庇护国的难民

¢(三)寻求庇护者

¢(四)基本人权面临严重侵犯的人

五、不被推回权的适用地域

¢(一)适用于任何将面临绝境的领土边界:缔约国不仅不能将难民推回至其本国领土,而且不能将其推回至受威胁的任何领土边界。地域使用“领土”概念而非“国家”概念表明该地域是否有国家的法律地位无关。

¢(二)遣送寻求庇护者至安全第三国:如果难民在第三国不会遭受迫害,可以推回难民至该国。但需要评估第三国是否安全。

六、不被推回权的例外

¢(一)1951年公约对不被推回权适用例外做严格解释:仅仅因为逃避难民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压力不被视为善意解释。

¢(二)不被推回权例外只适用于规定情形

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安全;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

¢(三)例外情形要求的“危害”、“危险”必须是严重和紧迫的

¢(四)对不被推回权适用例外情形的审查必须是个案的比例性的审查

¢(五)对不被推回权适用例外的限制:将难民送到安全第三国,而不是直接将其推回至绝境。

七、对不被推回权的评价

¢已经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并没有向难民提供有效庇护:仅要求有关国家不将难民送回至迫害国;没有确立对难民的长期庇护义务。

¢不被推回权的轮廓仍不清楚,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仍居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