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是勘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的观察、检验、记录和分析研究活动。实地勘验检查是现场勘查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实地勘验检查与现场访问一起,构成现场勘查活动的基本内容。
(一)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原则
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是迅速查明犯罪现场物质变化、痕迹遗留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为了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提高现场勘验、检查效率,客观、真实、及时地固定和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现、提取和保全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刑事侦查人员应当与刑事技术人员通力配合,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保护性的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全面发现提取各种相关痕迹、物品。
1、安全原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犯罪现场如果存在危险或者安全隐患,尤其是涉枪、涉爆、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案件的现场,可能会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人身造成伤害,犯罪现场会受到继续破坏或者二次破坏。因此,为了刑事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刑事侦查人员应当在实施犯罪现场勘验、检查之前,先对现场上可能存在的险情和隐患加以确认和排除。必要时,可以聘请公共管理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犯罪现场的排险工作。视案情的需要必须佩带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保护其他相关人员和公民的生命安全。
2、依法原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其中最为核心的任务是提供各种类型的证据。为了证据能够在起诉和审判中被法庭采纳,为了证据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刑事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收集证据,只有一切勘验、检查的行为依法合规,现场勘查中所获取的证明材料才能作为揭露、证书犯罪的证据。因此,必须做到具体程序要合法、工作方法要合法、形成的材料要合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保证现场勘查的合法性及在诉讼中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效性。
3、及时原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这是从法律层面上强调了及时勘验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刑事犯罪现场具有易变的特点,案情发展也是瞬息万变的。因此,这就要求侦查部门要常备不懈,侦查人员要有雷厉风行,一旦接到报案,如果具备现场勘验的条件,应当迅速派遣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为了节省出警时间,要时刻保证交通工具和现场勘验设备性能良好。到达现场后,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可以及时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抢救、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以便迅速查获、控制犯罪嫌疑人,抢救伤员、减少伤亡情况。此外,要及时安排部署各项勘验、检查工作,在取得时效性的同时,要始终保证勘验、检查工作的质量水准。及时原则具体还表现为:对于易变的痕迹物证要及时处理;为了避免记忆出现遗漏或偏差,应及时制作现场勘查记录;对于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应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查证。
4、客观原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九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现场的痕迹状态,不可任意增减或改变,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从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发掘现场信息,不可先入为主,以个人的主观印象去评断现场的物证价值。对于一些可疑的痕迹,应当仔细勘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对于一时无法确定的痕迹,不可轻易将其排除,应当反复进行检验,只有穷尽一切可能,证明其与案件无关,才可能将其否定。
5、全面原则
犯罪现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侦查初期由于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干扰,许多线索和证据并不十分明显。为了澄清事实真相,获取线索证据,快速破案,侦查人员必须树立勘查的整体意识,不可偏废或忽视某一环节和某一方面。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工作,将各种杂乱的信息汇总起来,才能对案情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现场勘验工作要求抓重点、带一般,全面深入,不留死角。但在实践中,有些技术人员缺乏全面意识、证据意识,对勘查现场往往草率行事,造成一些案件缺乏有力的物证,案件虽然侦破了,但是批捕和起诉的证据却不足。
6、细致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必须注意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客观、细致入微地对待每一个具体问题。不仅要注意发现那些明显的痕迹、物品,而且要注意寻找发现那些不明显或不引人注目,甚至微不足道的痕迹及微量物证;不仅要注意显而易见的地方,也要注意容易忽视的地方;不仅要收集完整的痕迹、物品,还要收集破损的、不完整的痕迹、物品;不仅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不仅要注意发现宏观变动状态,而且要注意发现那些微小的变化。实践证明,只有认真、细致,现场勘验、检查的质量才能提高。
7、保密原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对于保密具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为了鼓励群众提供线索,或查找尸源,或通缉、堵截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公布案情,但被害人要求不予公布的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要注意不泄露。侦查人员要正确处理好保密和适当公布案情的关系;严厉处理泄密的人员,处理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警示,让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规范自身的行为。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必然会接触到案件的信息,这其中有大量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案件侦查、侦破的信息。因此,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要始终贯彻保密原则,尤其是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刑事侦查人员除了要遵守上述原则外,在实施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要求:刑事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刑事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中必须保护现场的公私财物,不得无故扣押或者损坏现场上任何物品;刑事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刑事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中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不准随便乱扔杂物;刑事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中严禁使用现场的电话、水龙头、卫生间,以免破坏或者污染了上面可能留有的证据。
(二)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方法
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方法主要有:观察和记录法、现场搜索法、提取和扣押法、技术检验法、比较研究法、实验法、电子数据保存和复制法等。
1、观察和记录法
观察和记录法是两种不同的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同时又是在现场实地勘验中最基本的工作方法。观察法是现场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在不变动现场物质形态的条件下,利用感觉器官对犯罪现场进行感知和察觉的勘验方法。勘验人员对现场的环境、状态,各种物体、物品,被害人衣物、尸体,犯罪工具、凶器,以及其他痕迹、物证进行查看,从而在头脑中形成感性认识。这种认识获得的是印象痕迹,还不能让其他人看到或感受到。因此需要借助记录法将现场勘验人员自己观察获得的印象痕迹记录下来,通过物质载体或媒体形式传授给其他人。记录主要的形式有以文字为载体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相和录像。
观察法主要是利用视觉功能的作用,此外其他感觉器官的功能也是观察法的范畴。视觉方面常利用自然光和人工光源来观察现场痕迹、物品、尸体、人身的空间属性、颜色特征和细微结构。现场实地勘验过程中,不但要看到勘验对象的形象、颜色,而且要听到对象的声音,嗅到对象的气味,感受到对象的温度、硬度等。
2、现场搜索法
搜索法是指在现场勘验中,勘验人员为了搜寻犯罪嫌疑人、犯罪痕迹、遗留物、尸体、尸块等,在犯罪现场及周围搜寻、检查的一种方法。现场搜索是发现尚未逃远的犯罪嫌疑人或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发现赃物、作案凶器工具,发现被害人的尸体、尸块以及其他痕迹、物证的有效方法。现场搜索应根据不同的目标。不同的范围和地形地物,确定不同的搜索方法。常用的搜索方法包括直线搜索法、带状搜索法、区域搜索法、向心螺旋搜索法、射线搜索法等。搜索时,注意保护现场嗅源和其他痕迹物证,配合使用步法追踪、警犬追踪搜索法等。
现场搜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内部进行搜索时,应邀请该单位的代表到场、对公民住宅搜索时,应出示《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并邀请房屋主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现场搜索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尸体等,应立即报告,并采取保护措施,等待勘验。现场搜索中发现的痕迹、物品,应一并记入现场勘验笔录。由于现场搜索是在现场勘验阶段进行的,因此不单独制作现场搜索笔录。
3、提取和扣押法
对于现场勘验中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全部提取或者扣押。对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遗留、粘带在现场上的各种物品和微量物质应当提取原物。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赃款、赃物应当予以扣押,妥善保管。发现的非法违禁物品应当立即予以扣押,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工作证件。扣押现场物品文件的,应当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日期、地点,以及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和持有人应当分别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被扣押物品无持有人或者持有人难以查清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予以说明。
对提取、扣押的原物应当分别包装、编号和加封,注明提取、收集的地点、部位、日期和提取人。用于提取现场痕迹、物品的包装物,应当包装清洁、结实,对提取的现场痕迹、物品无污染。对提取的现场痕迹、物证和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档管理,妥善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存取登记制度。
4、技术检验法
技术检验法是勘验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和方法,发现并提取犯罪痕迹物品,全面掌握勘验对象本质的勘验方法。技术检验法的目的是发现、固定、提取、检验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品,对勘验对象的有关属性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价,因此,参加现场勘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实际工作中,技术检验法常见的有痕迹物品的技术检验方法、毒物毒品的检验方法、人身及尸体的技术检验方法。痕迹物品技术检验常见的有提取手印、足迹使用的物理、化学方法,制作模型、复印、静电吸附方法等等。与毒物毒品相关的理化检验方法可以对于投毒及涉毒案件中毒物毒品的种类进行检测。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而对其人身进行鉴别确定所涉及的人身检查方法。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分析尸体死亡原因,判定死亡性质,推断受伤和死亡经过的时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获取证明犯罪的依据,为诉讼和审判提供法庭证据而进行的一系列尸体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就是尸体检验方法。应用人身及尸体检验方法的仅限于具有专门法医学知识的法医检验人员。
5、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对不同勘验对象或同一勘验对象在不同阶段的物质形态表现加以对照,确定两者的异同并分析其原因,以认识勘验对象本质的勘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比较研究的方法有以下三种:第一,把被观察的局部现场物质环境或单个的痕迹、物品与整个的现场物质环境或其他个体现象进行比较,以便确定其统一性或差异性;第二,将现场环境的动乱状态与发案前就存在的状态进行比较,以便确定其由于犯罪行为的作用而产生的变异形态特征;第三,把被勘验的事物与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作比较,以便发现反常现象,揭露事物的本领面目。
6、实验法
实验法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为了证实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模拟演示的一种现场勘验方法。作为侦查中的一种现场勘验方法,现场实验对于分析、研究、证明某些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审查和判明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真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电子数据保存和复制法
对于涉及到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在勘验过程中要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和复制。电子数据的勘验,从本质上来说,与传统的物证的勘验并没有任何的不同,只是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其技术手段方法不一样而已。电子物证的提取与固定,不仅要像传统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操作一样,要对存储有电子物证的物理实体进行提取与固定,同时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即信息内容进行提取与固定。电子数据最大的问题是随时都可能被修改,因此必须采取专门的技术方法和法律措施,来确保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采取如下方法对于电子数据进行保存和复制:采用取证专用拷贝机对原始载体中的信息进行完全一样的复制并生成数字指纹,并将这个数字指纹与物理实体一起进行记录,所生成的指纹三方保存,扣押方一份,被扣押方一份,第三方一份,并要求被扣押方对此进行签字确认,还可以附加上时间戳信息。
(三)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步骤
为了增强现场勘查的规范水平,提高勘验、检查质量,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应当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1、拍照记录现场环境、方位。
刑事案件一般都有犯罪现场,又都是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及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发生的。为了说明犯罪场所的方向和位置以及现场与周围环境,就需要利用拍照技术将现场所处地点以及现场周围环境记录下来。由于现场环境、方位多是要反映室外的情景,而且拍照的范围又比较大,因而宜用自然光拍照,最好利用阳光在侧面照射时作摄影光源。拍照时,应选择较高、较远而又能显示现场及其环境特点的地方作为拍照点。有些现场因受环境条件限制,可换用广角镜头扩大景物成像范围,如可采用回转连续和直线连续拍照法,用几个画面拼接起来反映现场方位。如为夜间发现的现场,可利用探照灯等光源辅助拍照,或者等待光源条件满足要求后补拍现场环境和方位照片。
2、听汇报。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需听取先到达现场的巡警、发案地派出所民警或发案单位保卫干部的情况汇报。并向报案人、发现人、事主或被害人、保护现场人员等进一步了解现场有关情况。具体而言,主要了解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变动情况,现场有无人员进入、进入部位、触摸物品及部位,案件的发生、发现的经过,现场原来工作人员的规律、活动范围,值日值宿情况等。听取汇报并了解现场基本情况后,可开展实地勘验、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3、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听取汇报并做好勘验的准备工作之后,接着就要巡视现场,并在此基础上划定勘验范围和顺序。巡视犯罪现场主要需要观察以下方面的内容:观察清楚现场方位、位置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观察现场内部概况和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路线情况;观察犯罪现场中心的结构,设施的状态;观察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以及尸体的状态;观察现场是否存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的内容,及时调整犯罪现场保护的措施,及时采集并记录犯罪现场的视频信息、基站信息、地理信息及电子证据等。巡视现场应当着眼于对现场总体状况的宏观性观察,巡视过程中一般不得改变现场状况。
通过犯罪现场的巡视,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划定勘验、检查的范围。在实践中,勘验、检查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正确划定勘验、检查的范围,是做好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前提。另外,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范围不等同于犯罪现场保护的范围。一般情况下,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范围包括现场中心部分和现场外围部分。划定现场勘验、检查的范围,要针对犯罪现场的具体情况,根据现场痕迹、物品的分布及现场访问中得到的线索,划定并及时调整勘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4、进入现场,地面处理。
在巡视现场,确定勘验范围后,即可进入现场。进入现场时,要穿戴头套、手套、有底鞋套和口罩。在进入现场后,通常应优先处理现场地面,主要是寻找地面上的足迹和其他痕迹物证,进而找出一条进入现场的临时通道。开辟通道,处理地面过程中,如发现足迹或其他痕迹物证,应在痕迹物证前放置编有号码的现场物证识别标志。以使随后进入的勘验人员不致将其踩踏破坏。
5、整体观察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进入现场后,需对现场内部原始状况进行整体观察,在进行整体观察之前,应当运用照相方法进行现场概貌照相和现场中心部位照相。重特大案件的现场,还应当进行现场录像。通过照相和录像将现场原始整体状况记录和固定下来。记录和固定现场原始状况,不仅可以为分析判断案情,进行现场重建提供客观依据,而且也是破案后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真伪的重要依据。所以一定要在现场被变动之前将其原始状况记录和固定下来。在未运用照相乃至录像方法记录和固定现场原始状况之前,不得触动现场上任何物品或改变其位置和状态。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地面处理和记录固定现场原始状况一般是同时进行的。
勘验人员对现场内部情况进行观察时,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的情况:室内门窗开启、关闭或是否上锁、是否有撬压破坏的状态;照明灯及电器用品开启或关闭的状态;现场中心部位的情况。在对现场内部状况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现场是否有反常情况、是否有异常气味,应当注意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进出口和进出现场的行为方式。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为了弄清现场在案件发生之前的状况,经指挥员同意,可请了解情况的事主或被害人进入现场,向勘验人员介绍在案件发生之前现场当时的状况,据以判明现场上哪些现象是因犯罪的发生而形成的,哪些部位和物品被犯罪行为人触动过,哪些痕迹物证系犯罪行为人所留。
6、详细勘验、检查现场。
在对现场内部外部原始状况进行记录和固定,并对现场进行初步观察之后,应当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易变后稳定,先表面后内部;先宏观后微观,先重点后一般;先无损后有损,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检查。
先静后动。现场勘验中,发现的任何可疑物品或物体上的痕迹,首先是不改变物品的位置进行观察,记住或记载它的原始状态和位置以及与周围客体的关系,然后再变动和翻转物品勘验。变动物品时,除了戴手套和持用工具外,还应注意拿取物品的方式和方法,既不能破坏物品上的痕迹,也不要留下自身的痕迹。
先下后上。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时,应当按照犯罪现场的空间顺序,根据现场的客观实际情况,首先对犯罪现场的地面或低位进行勘验,勘验低位的、地面上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排查与犯罪无关的痕迹、物品。待犯罪现场的地面勘验之后,再由下至上地依次勘验高位物体上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排查与犯罪无关的痕迹、物品。这样可以保证刑事侦查人员能够拓展勘验、检查的活动空间,最大限度地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避免先勘验其他部位而破坏了现场地面的痕迹和物品,并保证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客观、真实,保障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效率,从而提高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质量。
先易变后稳定。现场勘验时,要首先勘验检查那些容易变质、变化、移动、破坏的痕迹、物证,如水性痕迹、雪地的立体足迹等,然后再勘验检查那些性质相对稳定的痕迹、物证。
先表面后内部。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时,对现场上的设施、物品和尸体,应当先勘验表面,后勘验内部,即由表及里依次勘验。这样可以不破坏载体上的痕迹、物质,最大限度地发现痕迹和物证。对尸体进行勘验时,应当先勘验尸体表面的衣着、血迹、损伤、附着物等,再检验尸体表面的现象和损伤,最后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查明死者体内的损伤和致死原因。对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先检查体表特征和损伤的部位,然后再检查体内的损伤和病变情况。
先宏观后微观。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时,刑事侦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首先观察现场的整体情况和状态,然后再观察痕迹、物证的位置、状态和特征,最后观察现场的细节。必要时,要借助仪器设备进行细致勘验或者检查,寻找不易发现或者不明显的细小的痕迹和细微物证,以及发现不易察觉的细微变化。
先重点后一般。在现场勘验时,必须抓住重点,先勘验现场重点部位、重点物体,以便从中尽快发现有用的痕迹物证,迅速查明案件的主要情节,然后再逐一全面勘验。一般情况下,能够确定案件性质、证实犯罪和认定犯罪的证据,以及能够确定犯罪人条件的信息和线索,如被犯罪嫌疑人触摸或移动、抛弃的物品,应当作为先勘验、检查的重点。当然,侦查人员进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时,要依据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的案件场所以及不同的现场状态,对现场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犯罪现场勘验、检查。优先勘验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客体,然后再勘验其他部位、其他客体,这样有助于提高现场勘查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勘验被破坏或被变动的现场时,要注意从破坏中找没有破坏的,从变动中找没有变动的,从重叠的痕迹中找未重叠的痕迹,中心现场被破坏从外围现场弥补,常规痕迹被破坏找微量物证,主要部位被破坏找无破坏辅助部位。
先无损后有损。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时,刑事侦查人员对于现场上痕迹、物证进行显现或者提取时,应当采取对痕迹、物证无损害和无污染的方法进行显现或者提取,然后才能够对痕迹、物证采取有损的方法进行显现或者提取。另外,刑事侦查人员对于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显现或者提取时,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应当先进行相关的预试验,确定最佳的显现和提取方法,然后再用该方法进行处理。
先固定后提取。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时,刑事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上发现的痕迹、物证,先进行固定然后才能对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原物或采用技术方法进一步显现,以利于保全证据。具体要求是:首先采用照相、录像、记笔录、绘图等方法全面记录现场状态和痕迹、物证的位置状态、特征及相互关系,然后再对每一个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进行实物提取和分析检验。
在现场勘验中,要在勘验的同时对痕迹物证进行分析判断,不错不漏,保证质量。要仔细分析判断每个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物体与物体、物体与痕迹、痕迹与痕迹之间的关系,注意有无职业特点;要仔细分析判断各个痕迹物证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有无反常现象;要仔细分析判断痕迹的新旧程度与发案时间是否一致;要仔细分析判断现场上的痕迹物证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等。
7、发现、固定、提取和记录痕迹、物证。
现场上有的痕迹物品是明显易见的,但大量的痕迹物品在自然条件下是不易被发现的。对于在自然条件下不易被发现的痕迹物品(无色汗液手印、无色平面足迹、细小的工具痕迹、纤维、粉尘、血点等)要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仔细观察寻找。在现场上寻找发现痕迹物品,可以从以下重点部位进行勘验:现场的进出口;现场中心部位;作案人的来去路线;现场上被作案人触动过的物体及其周围;隐藏赃物和掩埋尸体处;作案人事先预伏和踩点处。
对于发现的任何痕迹物品,在提取或移动前,都必须优先使用拍照的方法先行记录固定。此外,还需使用录像、笔录、绘图等方法对发现的痕迹物品或尸体加以记录固定。也就是说,记录固定痕迹、物品、尸体的形式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
提取保存痕迹物品,是现场勘验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犯罪痕迹,通常用照相法、复印法、制模法和提取原物法进行提取;对于犯罪物品可以采用照相法和提取原物法进行提取。提取人应正确包装提取物,并在包装物表面贴好按规定填写的封签,做好登记,妥善存放、保管。应注意提取的痕迹物品不得被变动、污染、损坏,更不得遗忘在现场上。
8、澄清痕迹物证。
现场实地勘验中发现的痕迹物证,是不是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是怎么遗留下来的,需要凭借勘验人员的技术手段和经验水平去分析与判断。对于难以在现场上澄清的痕迹物证,则需要借助现场访问来进行甄别。
9、现场的复验、复查。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由此可见,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如果认为某些事实不清,情节不完整,或者材料不够准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复验、复查;公安机关对于初次勘查的现场,在现场分析或案情分析中,发现现场某些遗漏、疑点和矛盾现象时,针对某些有疑问的场所、痕迹、物体以及与犯罪有关的现象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再次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在复验、复查过程中,要研究原有勘验、检查的内容,看其根据是否充分。反映是否客观、方法是否恰当、结论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有些问题仍搞不清楚,可以进行临场实验,以确定某一现场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是否与犯罪有关。现场复验、复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由参加复验、复查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规范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验工作做了如下规定:
1、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2、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为了确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勘验、检查的情况必须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6、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察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对于现场实地勘验检查做了如下规定: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2、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3、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4、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带《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发。
5、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
6、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7、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他痕迹、物证。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复制有关电子数据。
8、勘验、检查煽动性案件现场时,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9、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10、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外国人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后者有关使、领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11、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尿、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五)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犯罪现场勘验检查与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关系
要理解和说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与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关系,就必须从刑事案件现场与犯罪现场两者的定义出发。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部门立案处理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件。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难看出,刑事案件与犯罪两者的概念中存在相同的本质,即触犯刑法。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刑事案件是某种事件,犯罪则是某种行为。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现场的定义: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发生某种事件的地方。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刑事案件现场是指有犯罪事件发生或怀疑有犯罪事件发生的处所以及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可能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因此,当概念延伸到刑事案件现场和犯罪现场时,就很难将两者进行区别。因此,所谓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与犯罪现场勘查的关系,其实是等同的概念,只是表述不同。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简称,也可称为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侦查线索,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调查访问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定侦查措施。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是指现场勘验人员,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意图,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人体感官,借助于科学技术方法,对犯罪现场及有关物品、痕迹、人身、尸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和记录。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是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