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痕迹物证种类
痕迹是指具有一定的外部形象特征,能够反映出与客体自身的相互联系,并且一般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物质变化现象,主要包括形象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动力定型痕迹。徐立根教授在《物证技术学》中指出:物证是指依法收集的,与案件有联系的,能以其外形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或物证属性等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性客体。不难看出,痕迹是一种物证,是物证的重要组分,痕迹物证实际上就是以痕迹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类似于将文书物证称为书证。因此,痕迹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物质性实体相互作用所遗留下来的反映形象。其属性是以其表面结构变化或形态改变而反映出的具体特征。痕迹物证也可简称为痕迹。
从不同的角度对痕迹物证进行分类,有助于研究痕迹物证不同表现的规律性,进而研究痕迹物证的检验方法。一般情况下痕迹物证包括人体痕迹、器械痕迹、车辆痕迹和其他痕迹四个方面:人体痕迹主要有手印、皮肤痕迹、足迹、压痕、指甲痕迹、唇纹痕迹、耳郭痕迹等;器械痕迹主要有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车辆痕迹主要有轮胎痕迹、车体痕迹、转载物痕迹等;其他痕迹类型涵盖了爆炸痕迹、锁具痕迹、纺织品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物体分离痕迹、绳索痕迹等。此外,根据造痕客体不同进行划分,痕迹物证有手印痕迹、足迹痕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等;根据承痕体表面变化状态不同进行划分,痕迹物证有立体痕迹物证、平面痕迹物证、分离痕迹物证;根据检验鉴定依据的不同进行划分,痕迹物证有反映形象特征的痕迹物证、反映整体分离特征的痕迹物证、反映动力定型特征的痕迹物证。
(二)勘验原则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勘验是指犯罪现场勘验人员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验与检查并获取痕迹、物证的活动。它是犯罪现场勘验的一部分,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勘验包括对物证的搜寻、发现、提取、固定、保全和送检等步骤。
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勘验原则是指在犯罪现场物证勘验工作中所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
首先,勘验工作应及时、客观、全面。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接到案件报案信息后,应尽快赶赴现场,充分利用案件发生后,现场未发生变化、灭失,物证比较明显,容易被发现和提取的有利时机,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工作,以便获得确实、充分的物证,查明案件经过。要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掌握真实、全面、可靠的事故证据,技术人员必须树立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唯物思想,对于客观存在的各种物证不能夸大或缩小,不能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按照主观设想的“因果关系”来勘验痕迹物证,也不能主观评价各种痕迹物证的证据力大小,在勘验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客观、全面。
其次,勘验工作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勘验是犯罪现场勘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另外,依法勘验痕迹物证也是痕迹物证法律属性的要求。只有严格依法进行痕迹物证的勘验工作,才能保证获得的证据具有客观公正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
最后,勘验工作应该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先进技术。为了保证勘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该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勘验痕迹物证。由于现在新材料的广泛应用,许多痕迹物证用传统的方法难以鉴别,加之一些细小、潜在的痕迹也难以用常规方法去发现和提取,这就要求勘验工作必须依据不同痕迹物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来发现、固定、提取和检验,以提高痕迹物证勘验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