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安编制管理
一、公安编制使用与管理原则
(一)编制与编制管理概述
1.编制: 狭义:A.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人员数额。B.社会组织的法定人员数额及其相关的人员结构与职位配置。(本教材借鉴)广义: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责权关系,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2.种类: (1)行政编制 (2)事业编制 (3)军事编制 (4)政法编制 (5)其他
(二)公安机关使用国家行政编制
公安编制:国家对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工作人员的定员、职务配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11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A.编制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B.国家行政编制的范围。C.地方自定公安编制 国家行政编制
(三)公安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公安专项编制指的是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公安机关行政专项编制。增加编制,需由省级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 公安机关的编制规划一般是以5年为周期。除了精简原则外还需依据以下因素: 1.人口因素2.经济因素 3.地域因素: 4.治安因素:
(二)全国公安机关编制调整程序
程序:公安部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要求:一是科学增编、计划增编;二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秩序状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编制管理的重点是调整警力配置和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三)地方公安机关编制调整程序
第二节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一、正规化与正规化建设的含义
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及要求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基本目标:
(一)四统一、五规范
(二)程序化、标准化 1.工作程序化 2.程序标准化 3.标准科学化 4.规范法制化
三、中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历程
(一)正规化建设的提出及推进
(二)正规化建设的成果及趋势
第三节 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
一、职业与职业化建设的含义
(一)职业与职业化的含义
(二)警察职业化特征
二、世界警察职业化建设历程
三、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内容及要求
四、职业化建设与正规化建设的辩证关系
(一)职业化是永恒主题
(二)正规化是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