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是刑事侦查理论与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但是人们对它的阐述与理解并不统一。国内外有许多专家学者对其做出过定义,代表性的有前苏联、中国、美国及加拿大专家的观点。由苏联专家A.N.温别尔格与C.N.米特尔采夫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55年出版的《犯罪对策学》一书中将犯罪现场定义为“出事地点,出事地点就是发生犯罪事件的特定地段或场所”。“出事地点”这一表述非常的口语化,这与俄文直接翻译有很大的关系。不过苏联专家观点的本质内涵却对我国刑事侦查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接下来很长时期国内的侦查学专家都在引用这一观点,且观点表述及内涵与苏联专家相通。比如徐立根编著1999年出版的《侦查学》一书中将犯罪现场定义为“犯罪现场是指刑事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他物证的一切场所”。解衡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刑事犯罪现场勘查》一书中将犯罪现场定义为“刑事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欧焕章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学》一书中将犯罪现场定义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犯罪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不难看出,上述几位中国侦查学专家对于犯罪现场的定义尽管文字描述上存在差异,但是其表达的认识、理解及内涵与苏联专家是相一致的。
此外,张玉洁、张玉镶与吕登中三人共同主编群众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刑事犯罪现场勘查》一书中将犯罪现场定义为“犯罪现场是由犯罪行为改变了的客观环境的总称。它包括犯罪行为人作案地点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体的一切场所和地点。”可以看出,张玉洁等人在表述上取得了新的突破,有别于前者众人,但是究其内涵始终还是包含如下两方面:一方面,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另一方面,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物品的地点、场所也属于犯罪现场。上述基于犯罪现场的定义表述,其突出贡献是将犯罪现场与犯罪行为紧密联系起来。
美国专家对犯罪现场的定义表述也比较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类:第一类由贝瑞A.J.费希尔与大卫·费希尔编著2004年出版的《Techniques of Crime SceneInvestigation》(7th版)一书中将犯罪现场定义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或场所,包括遗留痕迹、物品的地方”。显而易见,其观点核心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或场所是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物品的地方是犯罪现场。这与前苏联和国内专家的观点相似。第二类由美国联邦调查局提出,将犯罪现场理解为“犯罪现场起始于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意图付诸实施阶段,延伸到其逃跑路线过程之中,包括可能发现痕迹、物证的任何地点。”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这一观点涵盖了犯罪的“空间”概念,同时突出了犯罪的“过程行为”特性,将空间区域化,更加主张犯罪行为发生的全过程,即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过程的有机结合。
加拿大侦查学专家S.S.克里希南对犯罪现场的定义最具有特点和创意。S.S.克里希南编著查尔斯-托马斯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将犯罪现场定义为“刑事犯罪现场是指周围被事物环绕和包括一个可能发生犯罪的地点及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区域”。不难看出,S.S.克里希南将犯罪现场置于一个环境之中,用系统论的观点理解犯罪现场和周围环境的关联关系。他认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而是整个大的环境系统中的一部分。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导致环境系统中相关事物发生应对性变化,直观上表现为痕迹的形成、物证的出现等等。
我们认为,各国专家对于犯罪现场问题给出的各种答案对于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不断发展、进步和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给我国法学界、立法和执法部门提供了许多启发和借鉴。因此,比较规范、严谨的描述犯罪现场的名词概念定义得以形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2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号)第15条的规定,犯罪现场,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统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包括传统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针对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地等两大类。
传统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概括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侵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有的案件只有一个犯罪现场,而根据犯罪行为的预备、实施、逃离三个阶段又可相应地将这一犯罪现场区分为预备现场、实施现场、逃离现场。也有一些案件由于犯罪行为是在不同时间、地点分阶段进行的,因此又形成了多处现场。由此可见,犯罪现场具有阶段性、相对独立性,同时又具有连贯性。我们要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各个环节以及犯罪现场的各个组成部分,才能够全面认识犯罪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