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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现场的分类

犯罪现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作案人的犯罪行为是复杂多变的,最终形成了种类繁多的犯罪现场。目前,对于犯罪现场种类的划分,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最常见的是依据现场的主次关系、完损状态和真伪情况进行分类。研究犯罪现场的分类可以使我们正确地研判案事件性质,客观地揭示现场现象与案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科学地确定现场勘验的重点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更好地判断分析犯罪手段及过程。深入认识和理解犯罪现场的分类,便于把握其规律性,突出特点,且有利于推动犯罪现场的研究和勘查方法的改进与发展。

(一)主体现场(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外围现场)

根据犯罪现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划分,可以将犯罪现场分为主体现场(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外围现场)。

主体现场也称中心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也往往是犯罪行为人针对犯罪对象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场所,如杀人案件中杀死受害人的场所、强奸案件中实施贱淫的场所、盗窃案件中财物被侵犯的场所等。每起犯罪案件的发生都必须具有至少一个主体现场,当然有时也会出现一起案件有多个主体现场的情况。主体现场大多能比较充分地反映犯罪动机、手段、方法以及犯罪过程,反映被侵害对象具体发生的变化。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在主体现场上遗留的痕迹和物证比较集中,种类也较多,犯罪行为人的人身特点在主体现场上会有很大程度的暴露。这有利于全面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因此,明确区分主体现场并进行重点勘验,对于分析案件性质,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破案证据,确定侦查工作的方向和范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联现场也称外围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的,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主要是指犯罪预谋活动和处理赃物、证据等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如犯罪行为人作案前的窥视、逗留、潜伏的场所;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作案后隐藏赃物,销毁犯罪工具、凶器,抛弃或掩埋被害人尸体的场所等。关联现场都与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活动密切相关,是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主体现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发展的过程,是犯罪现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另外,关联现场遗留的痕迹和物证尽管没有主体现场那么集中丰富,但却常能暴露犯罪行为人因疏忽无意中留下的痕迹及物证。因此,在重点勘验主体现场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对关联现场的勘验,这对于查明整个犯罪活动过程,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在侦查实践中,划分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通过现场主次的划分,可以区别勘验工作的轻重缓急,有利于合理安排勘验顺序和勘验力量。从主体现场获取的信息和从关联现场获取的信息可以互相衔接、互相补充,进而丰富并提升案件现场信息的价值。在现场勘验过程中,首先面临着对现场地位的划分判断,做出地位划分以后可以上下延伸,推断出其他可能存在的或应该存在的现场,从而全面铺开勘验工作。

(二)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根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有无变动情况,可将犯罪现场划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也称原貌现场,是指在案件发生后到实施勘验前,犯罪现场状态没有受到人为因素或自然环境的作用而改变或者遭受破坏的现场。由于这类犯罪现场基本保持了现场原有状态,痕迹、物证保存比较完整,能够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手段、犯罪动机及整个犯罪活动的结果,客观地反映了有关证据和侦查线索。因此,这类现场无论对于犯罪现场勘验还是整个侦查工作都是极为重要的。在犯罪现场勘验实践中,绝对的原始现场是不存在的,通常只是相对的原始现场。一方面是因为事物都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犯罪现场作为一种特殊的事物存在形式,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化;另一方面,犯罪现场常因保护不利或多或少地发生过一定的变化。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保护现场,使更多的原始现场得以保护下来,为现场勘验提供更多有利条件。

变动现场是指在案件发生后到实施勘验前,现场原始状态受人为因素或自然环境的作用,发生了部分或全部改变的现场。由于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的改变,犯罪现场上真相与假象并存,给侦查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导致分析判断案情发生错误,甚至产生无法挽回的证据破坏。变动现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此外,程序和管理的漏洞,技术和装备的问题,人员的技能和责任心的问题都会导致变动现场的出现。这就要求勘验主体人员一方面需正确看待犯罪现场客观变动的情况,犯罪现场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动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现场的变动又是相对的,在变动现场可能会有未发生变动的部分和保护下来的痕迹与物证;另一方面勘验主体人员应该按照规范的程序步骤,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端正态度,认真、细致地分析犯罪现场的具体情况,分清犯罪现场状态发生改变的真实原因,透过现象查看本质,在变化中收集有价值的犯罪信息和破案证据。

(三)无伪饰现场、伪饰现场和伪造现场

根据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无伪装掩饰、伪造行为,将犯罪现场分为无伪饰现场、伪饰现场和伪造现场。

无伪饰现场是指犯罪事实真实存在且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后,无任何伪装掩饰行为的犯罪现场。无伪饰现场只是强调现场不存在犯罪行为人的伪装掩饰行为,但不排除现场存在其他变动因素。因此,无伪装现场不等同于原始现场。

伪饰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后,为了掩盖真实的犯罪动机与目的,转移侦查视线,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伪饰现场是在已经形成的犯罪现场,由犯罪行为人故意对犯罪现场状态加以改变、粉饰,达到以假乱真、逃避刑罚处罚的目的。这种现场往往真相与假象并存,欺骗性较大,客观上给现场勘验及案件侦破增加了极大的困难。伪饰现场客观上对现场也造成了破坏和变动,但却不是简单的变动现场。伪饰现场更突出的是犯罪行为人为了干扰正常的侦查工作所采取的蓄意歪曲真相“人为设计过”的现场。因此伪饰现场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变动现场但是又要与变动现场区别对待。伪饰现场虽然经过犯罪嫌疑人故意的或是有准备的改变、破坏,原始状态被改变了,原来的痕迹、物品可能被消除,但又形成了新的机会和线索。因此,只要认真勘查,善于发现并抓住主要矛盾,结合犯罪心理特点,逆向思维,便可以识破伪装,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

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动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情节而制造的假现场。伪造现场与伪饰现场的本质区别在于伪造现场客观上根本没有所“报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虚假案件现场;而伪饰现场是确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为真实的犯罪现场进行蓄意歪曲真相而布置的犯罪现场。伪造现场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当事人出于不同的动机目的,故意布设虚假的犯罪现场以乱视听,实现其某种目的。如为了掩盖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伪造现场,为了满足个人的某些私利而伪造现场等。但是,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而伪造现场,只要我们进行深入实地的调查取证工作,利用所谓的“被害人陈述”与现场勘验发现的事实存在矛盾为突破口,抓住现场是虚构的、假的这一本质,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地科学分析,是完全可以及时揭露出事实真相的。值得注意的是,伪造现场中行为人伪造或企图混淆的内容,往往是其迫切希望掩盖不被暴露的事实,这无疑是行为人的弱点。侦查人员应当以这些内容为重点进行询问和勘验。从而揭露行为人掩盖的真实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性质进行分类,其目的在于提高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警觉性,使他们在勘查现场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甄别和揭露伪饰现场和伪造现场,避免上当受骗,造成勘查失误。

(四)室内现场和室外现场

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空间位置特点将其分为室内现场和室外现场。室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封闭空间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现场。如发生在居民住宅、办公室、商店、仓库、山洞、隧道、汽车、飞机内的犯罪现场。室内现场主要特点是现场所处的空间具有屏蔽或遮盖,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小,现场的范围相对也较小,痕迹物品较集中,有利于现场的保护与勘查。

室外现场,也称开放现场、露天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敞开的空间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现场。如发生在广场上、交通道路上、公园里、田地里的犯罪现场。室外现场主要特点是空间上缺乏屏蔽或遮盖,受外部条件影响较大,现场的范围相对也较大,痕迹物品较分散,现场容易被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因此,面对室外现场应该及时进行现场范围的确定和保护,并提取和收集痕迹物品和线索证据。

事实上,多数案件都是同时包含了室内和室外两个现场,纯粹只有室内现场的犯罪比较少见。因此,室内和室外是犯罪现场的两个紧密联系的部分,切不可割裂开来。

(五)现实空间现场和虚拟空间现场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也在不断增加。网络诈骗、网上盗窃、网上“黄、赌、毒”等类型的犯罪活动频发,其犯罪的危害也越来越大。而这些案件所涉及的计算机网络是虚拟空间,因此,产生了一种新的犯罪现场类型,即虚拟空间犯罪现场,而与之对应的是现实空间现场。虚拟空间犯罪现场,主要是指计算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进行计算机犯罪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的一切空间和场所。其中,既包括现实空间意义上的现场,如涉案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点、空间,也包括承载、存储电磁信号的电磁介质上的存储空间现场,还包括了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网上虚拟空间现场,其范围非常广泛。现实空间现场是指主要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犯罪现场,可触摸性是其最直接的特点。无疑虚拟空间现场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的局限,这一现场不再是直观可触摸的现场,而是一个我们无法通过体感得到的微观世界。与现实空间的犯罪相类似,虚拟空间犯罪的形态也十分多样,比如寻衅滋事、暴力威胁、虚假恐吓、贩卖毒品等。当然,也有一些类型的犯罪在虚拟空间中很难发生,比如强奸、绑架、杀人等,但是这些犯罪的某些线索可能存在于虚拟空间中,因此对虚拟空间现场的勘查同样非常有必要。

虚拟空间上的犯罪无疑是更加隐蔽的,且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其犯罪的情形也在不断的变异和复杂化,突破传统犯罪形式的新犯罪类型层出不穷。这也就长期考验着侦查机关的应对能力。虚拟空间犯罪现场勘验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信息技术专业水平,对现场勘验提取、保存证据的环节有着很高的技术上的要求。虚拟空间的犯罪活动可能在不同领域或国家间发生,因此虚拟犯罪现场勘查还存在地域管辖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对虚拟犯罪现场中的有关痕迹、物证、线索进行收集,甚至在整个勘查过程中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必须是合法的。否则虚拟空间犯罪现场勘查中搜集到的大量信息只能做为办案线索而不能成为定案的电子证据。

(六)其他分类

此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性质不同,将犯罪现场分为杀人现场、盗窃现场、放火现场、爆炸现场、强奸现场和抢劫现场等;根据犯罪行为发生的时空先后顺序,可将犯罪现场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等;根据犯罪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阶段不同,可将犯罪现场分为预备现场、实施现场和掩盖现场;预备现场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实施预备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现场。如装配、制作犯罪工具的场所。实施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对象直接实施侵犯行为的场所。如杀人地点、抢劫地点。掩盖现场指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责、逃避打击而隐藏或销毁赃物、罪证的场所。

每个犯罪现场都具有本身的特点,它可能是上述分类中的一种,也可能某一种分类不足以概括它的主要特点。另外,分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新的分类类型。值得注意的是,犯罪现场是复杂多样的,对犯罪现场进行分类有助于勘查人员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实施相应的勘查对策,采取行之有效的勘查方法,确保勘查质量的提高。但是,我们对犯罪现场做出的各种分类并不是万能的,切不可完全依赖现场分类、先入为主进行勘查,以免干扰现场勘查工作正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