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的地方就有可能有犯罪,有犯罪活动的发生必然存在特定的犯罪现场,这一特定的犯罪现场包括现实空间的现场以及虚拟空间的现场。由于有客观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现场必然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现场,因此犯罪现场的根本特点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与否决定着犯罪现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具体差异决定着犯罪现场的性质和状态。刑事技术人员研究犯罪现场的特点,对于正确认识和揭露犯罪现场的本质、有针对性地采取勘验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犯罪现场的主要特点有:客观性、反映性、易变性、留痕性。
(一)客观性
犯罪现场的客观性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产生犯罪现场,且这一犯罪现场是消灭不了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出发,任何事物都离不开时间、空间和条件而存在,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运动的表现形式,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犯罪现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产生的必然结果,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因此,任何刑事犯罪案件都会有一个或多个明确的犯罪现场。即使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多种手段企图改变或消灭犯罪现场,也只能是掩盖或改变犯罪现场的某些表象,与此同时,还会增添新的痕迹、物证。而犯罪现场是因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客观存在的,是不能够被消灭的存在。相反,如果犯罪现场存在的客观物质条件---犯罪行为消失了,那么犯罪现场则相应消失。犯罪现场的客观性是刑事技术人员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基础和前提。
(二)反映性
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载体,是犯罪活动的“烙印”,犯罪现场中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及现场现象,或是存在于相关人员脑海中的无形印象痕迹,都储存着有关犯罪活动的各种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作案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点等情况。因此,犯罪现场对于犯罪活动而言具有特定的反映性。这种反映性表现在通过对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研究,可以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及周围的活动范围、路线、现场的出入口,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年龄、身高、体态,可能从事的职业等等。
(三)易变性
犯罪现场形成以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形态及对物质形态的反映都会发生变化,表现为犯罪现场的易变性。犯罪现场的这种易变性可以利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加以理解,物质世界是不断发展的世界,一切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因此我们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的发展变化有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内因主要是由犯罪现场客体自身运动的规律决定的,比如,犯罪现场的血迹在其自身运动规律的作用下和一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色、变态、变味、腐烂变质。外因主要是由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决定的。包括人为故意或非故意对现场造成的破坏、动物行为对现场造成的破坏、自然天气或灾害对现场造成的破坏。甚至包括人脑对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感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遗忘或记忆错误而导致的犯罪现场印象痕迹信息的变化。因此,犯罪现场的发展变化是必然的,因变化因素的不同这种变化又是有区别的。有些变化是纯粹破坏性不可逆的;有些变化则会产生新的证据。与此同时,犯罪现场的变化是绝对的,稳定不变是相对的。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犯罪现场物质形态尚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时就进行现场勘验,且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提出要求。犯罪现场在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不停顿地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是遵循着一定的规律进行的。如现场上的尸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出现尸冷、尸斑、尸僵、腐败等尸体现场。现场尸体的不同现象,反映出尸体变化的不同阶段。
研究和认识犯罪现场的易变性及其规律,就是要求我们充分了解现场保护知识、不放弃任何犯罪现场的保护工作,及时勘验现场。
(四)留痕性
留痕性是指犯罪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必然会使犯罪现场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留下种种反映、证实其犯罪活动的犯罪痕迹。这些犯罪痕迹既包括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及整个现场现象,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创痕、血痕、毛发、凶器、呕吐物等;也包括保留在相关人员大脑中的印象痕迹,如由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等感觉器官所形成的各种反映印象。这些痕迹、物品都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犯罪行为的某些方面,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现场上的各种犯罪证据,无论是否被人们发现和获取,都客观存在于案发现场之中,犯罪行为必然留下痕迹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搜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是现场勘验的重要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