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的存在都离不开时间和空间这两个要素。犯罪现场的存在,同其它事物一样,也需要具备时间和空间这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条件。同时犯罪现场又是一种特殊的事物形态,其存在与否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构成中最核心的要素,缺乏犯罪行为则不存在犯罪现场。此外,被侵害对象也是犯罪现场构成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现场的构成离不开时间、空间、犯罪行为和被侵害对象这四类基本因素。除此以外,不排除存在其它因素对犯罪现场的构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在我国执法部门和法学界的专家对于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意见并不统一,出现的学说也较多。但是其目的是统一的,都是通过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认知和把握来解析犯罪行为。
(一)犯罪时间要素
犯罪时间要素,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它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的先后次序包括准备犯罪、实施犯罪、逃离等行为所持续的时间。在侦查实践中,我们重点研究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同阶段的时间。任何犯罪现场都有特定的犯罪时间,按照时间具有一维性、排他性、不可逆转的特点,据此可以把是否具有犯罪时间作为发现、排查和确认犯罪行为人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研究犯罪时间,应重点研究四个时间层次。首先是要确定时位,即实施犯罪行为开始和结束时时针的定位,当然对于犯罪时间时位的解析不一定都非常精确,可以是定位到月份、日期、小时、分钟或秒。其次是要确定时长,即研究确定实施犯罪和非犯罪活动所持续或间隔的时间长度。再次是要确定时机性,即研究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时机性,是否恰当,这是将时间与事物发展状态联系起来的一个概念,是更高层次的时间因素。最后是要确定关联时间,即要研究与此案件发生时间相关的事件或案件的发生时间。
要领会犯罪现场存在的意义离不开对犯罪时间要素各个层次维度的分析。而在分析犯罪时间要素过程中,犯罪现场的时间要素的脉络不一定都能够分析的很清楚,这就需要将犯罪方法与手段的分析与犯罪时间的分析相结合,科学地认知和解析,尽量准确地判断犯罪时间的范围,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依据。
(二)犯罪空间要素
犯罪空间要素,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空间场所。它表现为在某一个或多个特点空间中占据一定的位置,有一定的体积和表现形态、排列次序。在侦查实践中,这些特定空间不仅仅指犯罪现场所涉及的物理空间,还包括虚拟空间。比如网络犯罪所包含的虚拟空间就有别于传统的物理空间,是基于真实的物理设备架构出的一个数字化的空间。
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研究犯罪空间要素,应重点研究犯罪空间要素的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要分析犯罪现场的空间环境特点。即有无选择作案目标的特定性,现场的具体位置有无特点性,重要物体的分布状是否具有隐蔽性,现场交通状况是否具有便利性,是公共场所还是居民区等,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居住范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关系。
其次是要具体分析犯罪现场的空间结构特点。即对空间结构的分析应注意研究屏蔽物结构,如房屋结构、门窗结构、被破坏部位的具体结构等是否易于破坏,是否装有防护栏、门牌等具有某种显露性,空间结构是否会对实施某一行为构成某种限制或便利等,从而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定,如是内部人作案还是外部人作案,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作案等。
最后要具体分析犯罪空间的状态特征。侦查人员要认真研究现场中门窗的位置,现场内重要物体、尸体与痕迹或血迹的分布规律、存在状态,现场内物品的组合关系,重要物体的缺损特征,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可能通道等的位置、方向等。
与犯罪时间要素相同,犯罪空间要素也具有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尽管如此,不代表犯罪空间是一成不变的,犯罪的空间场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比如人为伪装、假造和自然破坏等因素影响下,犯罪空间的具体状态将发生相应改变。因此,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细致地研究犯罪空间的各个特点特征,并结合证人证言、现场痕迹、实物证据客观地分析出真实可靠的犯罪空间。
(三)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被侵害人的自救行为和知情人的关联行为构成的,其中寻找犯罪嫌疑人、确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侦查破案过程的核心主线。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要素是犯罪现场构成的直接原因,是犯罪现场区别于其他任何事件现场最本质的特征。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就构成不了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研究犯罪行为要素,应重点研究确定其是否为犯罪行为;其表现的方式、方法及手段,是否与其他案件现场具有同样或者相似的习惯性、技术性和伪装性。
被侵害人的自救行为是犯罪行为所派生的或者说是由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的集体。在研究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中不可忽视被侵害人的自救行为,如本能的防御行为或掩饰行为。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尤其要注意分析被侵害人的行为、神态是否符合常识常理,有无反常表现或伪装行为等,以便及时查明事件的真相,通过所谓的“被侵害人”认定犯罪嫌疑人,及时破案。
知情人是指存在于犯罪现场或犯罪现场周围的,直接或间接了解犯罪事实情况的人。知情人的范围比较广泛,这里仅指除了被害人、报案人、发现人和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了解或知道案件事实的人。知情人可以是案件有一定关联的人或是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在研究知情人的关联行为要素时,重点研究知情人的知情行为特点,及研究知情人的知情范围、程度;目睹或耳闻某种犯罪事实后有无传递行为及传递方式;分析知情人与被侵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与案件的关系,有无参与救护等行为。从而综合判定知情人产生相应行为的心理、思想因素,判明其行为是否真实、合理、必要,有无掩盖或反常行为等,为判断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和犯罪现场的原始状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依据。
研究构成犯罪现场的行为要素,全面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侵害人自救行为及知情人的知情行为,是广大侦查人员深入认识行为要素的关键所在,有利于侦查人员认识犯罪现场中各种现场,有利于侦查人员科学地挖掘犯罪现场信息,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
(四)被侵害对象要素
只要存在犯罪行为,必然会引起犯罪现场上客体和环境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都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破坏或侵害,对原有事物状态的侵害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瞬间的。在犯罪现场的这种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人们认识或发现犯罪现场的依据正是基于犯罪现场这一客观存在的表象所获得的。犯罪现场被侵害的对象包括客体及物质环境两个方面。研究犯罪现场被侵害对象要素主要从上述两方面入手。
首先是研究犯罪现场客体的变化情况,现场客体变化情况可能表现为在现场发现了指纹、足迹等某些特定痕迹;也可能表现为是某一特定痕迹以外的其他变异,如茶几上多了一个茶杯或物品的翻动状态等。犯罪现场勘查人员通过发现、保存、记录和分析现场的物质状态的变化情况,将其转化为线索和证据,进而分析推断出犯罪过程。具体而言,犯罪现场上的客体的变化情况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现场增加了的客体,如尸体、血迹、指纹、足迹、纤维、遗留物等;二是犯罪现场上减少了的客体,如现金、贵重财物、工具等;三是犯罪现场上被破坏了的客体,如打碎的玻璃、撞坏的门板、锯开的保险柜、受伤的人员等;四是犯罪现场上被移动了的客体,如尸体、桌椅、菜刀、床柜、电话等,从而使犯罪现场状态发生了重新的组合;五是犯罪现场中电磁信息、影像信息、文字信息的变化,如通讯信息、计算机中的数据信息的变化、监控影像等。
其次是研究犯罪现场物质环境状态的变化情况,犯罪现场的状态是由犯罪现场中各种物质构成的总和所表现出来的,即与犯罪相关物体、痕迹、尸体等的空间组合和排列关系。它又可分为犯罪现场的外围空间状态和犯罪现场的中心空间状态两个方面。犯罪现场的外围空间状态是指犯罪现场所存在的空间位置、周围重要物体的组成与排列关系。如街道、厂矿、商店、居民区等,是否发生了由于犯罪行为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物质变化。犯罪现场的中心状态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物质后产生的各种物质及物质环境的变化或变异。如犯罪现场的门窗状态、点灯的开闭状态、室内床铺状态、餐桌上碗筷状态、卫生间的状态,室内的整体状态是否整洁有序,有无尸体、翻动、搏斗迹象等。
犯罪现场状态是从犯罪现场的整体状态来考查研究犯罪行为、被害人行为、知情人行为对犯罪现场所造成的客观变化,从宏观的角度研究犯罪现场中的各种变化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研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生熟关系等。其他任何具体变化的研究都必须置于犯罪现场状态这个主体环境下才能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被侵害的客体及物质环境变化要素一直以来都是犯罪现场构成的重点,也是我们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提取重要痕迹、物证,研究犯罪信息的核心内容之一。由此可见,犯罪现场是收集各种证据、研究犯罪信息的源头,它是犯罪现场勘查得以实施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则是把犯罪现场上各种复杂的现象转化为一种简单、明了的具体化模型,从而使对犯罪现场的研究有规可循,有据可依,最终使犯罪现场勘查得以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犯罪现场勘查的最终目的就是分析个案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从而确定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及行为的具体内容,收集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条件,为最后确定侦查模式、采取侦查措施提供依据和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