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险物品管理的概念与范畴
一、危险物品的定义
(一)危险物品概念的历史性与局限性
从历史角度来说,危险物品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古代社会并没有“危险物品”这一具体说法,当时由于生产力和人们认识能力所限,统治阶级只将少量的物品和器具作为危险物品。《梦溪笔谈》记载了宋仁宗庆历年间平民毕升创造了活字印刷术。当时的统治阶级认为,活字印刷的普及将导致书本大量出现,人民长期禁锢的思想得到解放,从而难以控制,不利于中央集权。因此将活字印刷视为“一种妖术”,将其作为“危险物品”坚决予以查抄和毁坏,几百年后它却成为了举世闻名的四大发明之一。而弓弩、刀和矛在古代作为狩猎、生活和防身的器物并未作为危险物品进行管理,而现代它们被列入了危险物品,不得非法制造、非法携带、非法贩卖、非法购买等。由此可见,这种“危险”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的危险,并不是绝对的危险。
危险物品是一类概念,相关的表述有:“危险物品”、“危险物质”、“危险品”和“危险货物”。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存在区别。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安全生产法》(2020)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国家标准GB6944-2012《危险货物化类和品名编号》规定,所谓危险物品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2013年施行的《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危险物品应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所指的危险物品应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指的危险物质应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二节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危险物质应为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应包括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以及各种易燃易爆固体、液体,腐蚀性、放射性、活体生物等物品,除此以外还包括燃烧电池等民用物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危险货物应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由于危险物品的种类繁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的性质、程度、方法各异,而每部法律受到适用范围的限制,很难将所有的危险物品内涵都统一在同一个法律规范中,所有的相关法律都只是涉及某一类的危险物品,并非本教材所述危险物品。本教材所述危险物品更不同于“违禁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因此违禁品是对“社会”具有相当危害的物品。
(二)危险物品的定义
本教材所述危险物品是纳入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不同的教材有不同的定义。说法一:“具有杀伤、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引起破坏性事故、事件,造成人身伤亡,使国家和群众财产损毁的物品。”说法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说法三:“具有杀伤、爆炸、毒害或放射性等性能,在管理失当的情况下,易引起重大伤亡和物质严重损毁,并导致公众心理恐惧,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物品。”等。
这些定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危及人、畜安全和财物安全的物品;另一类是危及环境安全的物品。它们均以性质、品种进行定义,没有抓住本质。依据性质进行定义界定性差,危险物品有穿透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性等,性质类别繁多,性质难以统一,且具有穿透性、爆炸性等性质的物品并非都是公安机关所指的危险物品;依据品种进行定义周期短,只在特定的时期内才正确。由于新品种的不断出现和品种名称的变化使品种具有多变性,即使是品种类别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也有不同的内涵,如危险化学品的内涵,所以依据品种进行定义在现有的定义中已不多见。从定义自身的概念出发,“事物的本质”应成为定义的核心内容。传统逻辑认为定义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的较为简短而明确的命题。《现代汉语词典》对定义的注释是:对于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据此,本教材的定义是:公安机关所指的危险物品是除大型机械外,能在短期内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物品。如爆炸品、易燃品、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枪弹管制器具等,能在短时期内,伤害生命、损毁物品。
能够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危险物品的基本特征,但并非关键特征,时间的短促性才是“关键”。公安机关并未将慢性伤害列入管理范畴如粉尘、香烟等,尽管它们影响身体健康。即使是具有杀伤、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的物品,对人身和财产仅造成慢性伤害,长时期才能显示伤害结果的,也并未列入管理范畴,如放射性强度超标的大理石对人身有损伤,食用醋对金属有腐蚀性等。时间的短促性与物品的伤害强度密切相关,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是对人身和财产产生高强度伤害的物品,这部分物品对公共安全威胁性大。根据安全管理中的重点控制论:分清主次,抓住重点,把控制力量放在关键问题上。危险物品管理所需控制的关键是重大危险源,控制了重大危险源,就控制了大局,它对公共安全的维护意义重大。在警力有限的条件下,公安机关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所有具有杀伤、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的物品进行管理,只能够对杀伤、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性强的物品进行控制。试想石块具有杀伤性,若将石块列入管理范畴,将把公安机关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引入误区。按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物品种类繁多,危险物品仅是其中一部分,如果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物品”进行定义则不具备排他性,使危险物品的定义缺乏唯一性,而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物品’”进行定义则形成了循环定义。
二、危险物品管理的定义
(一)危险物品管理现有定义的对比分析
危险物品管理的定义同样随着人类对危险物品管理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变化。公安类教材中涉及危险物品管理定义的教材有危险物品管理、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教材。它们各自有自己的定义,且文字表述不尽相同。说法一:“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法对危险物品实施的治安行政管理活动。”说法二:“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依法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环节实施审批许可、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和事故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这两个版本危险物品管理定义一个概括,一个具体。说法二涵盖说法一,它在表述管理主体、目的、依据、对象的同时,具体阐述了管理的环节和方法。这两个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以“危险物品”为定义的核心,其他内容围绕着危险物品而形成,“物”成为危险物品管理的核心。笔者认为,以上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概念不符合管理学对管理概念的界定,值得商榷。定义是危险物品管理学科建设的前提。作为一门管理学科,定义必须体现管理的核心,这才能对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从治安角度出发,治安工作的要素是人、物、时、空、事。其中危险物品管理主要的两方面是人和物,其他要素都围绕着这两方面展开。目前的定义,将危险物品作为这一概念的核心,认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实质是对物的管理,它与对人的管理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因此,1999 年济南公安教材会议建议编写《公共安全管理》教材,把对“物”的管理从治安秩序管理教材对“人”的管理分开编写。管理内容的差异,必然使管理方法有所区别,但不能认为危险物品管理是对“物”的管理,物并不能成为危险物品管理的核心内容。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危险物品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意识形态的不断变化,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危险物品的内涵与外延也将不断的变化。用一个变化着的概念来定义管理学的内容不科学,也不会长久。第二,从法的角度出发,我国制定的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各项条例,目的都是在于规范、指导、处罚、教育、赔偿有关当事人,而并不是以物为中心。
(二)危险物品管理的定义
《管理学——原理与案例》指出:“管理的定义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协调以人为中心的组织资源与职能活动,以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的社会活动。”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五点:(1)管理是在一定环境下开展的,环境既为管理提供了机遇,也构成了挑战和制约。管理必须因环境的变化,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灵活应变是进行高效管理的关键。(2)计划、组织、领导、控制是管理的四大基本职能。(3)管理的对象包括人、财、物、知识、信息、时间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其中人是管理的最主要对象。(4)管理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有限资源与相互竞争的多目标之间的矛盾。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由效果和效率来衡量。(5)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它是一个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过程。管理的各项活动都是由人来完成,围绕着人展开的。首先,管理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需要灵活有效地顺应环境的变化而展开管理,只有靠人。其次,管理的四大基本职能必须由人来控制才能得以完成。第三,管理的对象即组织资源中人是最主要的对象和资源。第四,管理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有限资源与互相竞争的多目标之间的矛盾,有限的资源主要是人,互相竞争的主体也是人。最后,管理的目的其实就是管理者的目的。
根据管理学原理,本教材对公安业务中的危险物品管理的定义是:危险物品管理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的从业人员进行控制、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罚,以确保危险物品处于正确状态,避免其威胁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行为。危险物品管理作为管理范围内的一个类别,其核心内容也应该与管理有着最为本质的相似。
1.危险物品管理主体的本质是人,无论对管理怎么定义,实施管理是实现对人的意志与行为进行协调,这一基本事实不能改变,管理的主体是管理者,管理的对象是人,是有关人员对组织资源的管理,通过人对其资源的控制使用,来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达到管理的目的。组织资源主要分两类:(1)政府危险物品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等。(2)从业单位危险物品管理组织。主要包括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
2.危险物品管理的对象即组织资源是人、危险物品以及相关物品、管理知识、信息、时间等。首先,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人。这里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管理主体本身也是管理的对象,这是一种内部管理。二是危险物品管理的相对人,主要包括企图偷盗、损毁、破坏或私自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身财产、自然环境带来威胁或损坏的人员。三是管理的目的人,即可能或已经受到危险物品威胁、损害的人员,以及需要了解危险物品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此可见,合法使用的是人,非法使用的是人,遭受损失伤害的也是人。其次,管理的另一重要对象是物,首先是危险物品本身,即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管理的危险物品。其次是用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的资金、原材料、生产设备、场所、周围环境、交通工具等。而这些物基本都是由人发现、发明、生产制造的。最后,危险物品管理的对象还包括,管理危险物品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品德素质、先进技术、相关信息等,这些只有人类才能认识、理解、运用并改进、创新。
3.危险物品管理的方式方法主要有控制、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罚。这些都是由作为管理者的人长期探索发现、经验总结的结果,也是由人来掌握、运用的。目前关于危险物品生产使用、运输、保存的方法越来越先进,很多企业、组织、单位都实现了半自动化、全自动化,这些先进技术、设备最终都离不开人的操纵和使用,危险物品离开了人的管理就谈不上管理。而控制、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方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危险物品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也相应地需要有所改变,只有人才能够根据这些变化,灵活地改变管理方式,从而保证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4.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规范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为了确保安全,我国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从 1983年的《公安部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到 2020 年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这些都是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的结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5.人管物区别于物支配人的最大好处就是便于分类管理。部门是有限的,而危险品是无限的,是变化的。目前我国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将危险物品分于公安机关等六个部门,机构设置非常紧凑,大大节约了管理成本。而如果以物为中心展开相关管理活动,增加新的危险物品就意味着增加新的管理部门或重新界定管理范畴,会造成了组织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松散的组织机构也非常不利于统筹兼顾,一旦危险物品的性质发生改变,管理就会处于被动,这对管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人必须是危险物品管理的核心。
6.从法的角度出发,危险物品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从案件处理的效能来看,处罚人是为了教育人。法的作用主要有六个方面:指引的作用,预测的作用,评价的作用,保护的作用,强制的作用,教育的作用。①也是说法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方式,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引导人们合法性行为方式,并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判断、衡量其是否合法的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强制其遵守法律;同时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法从正反两方面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从而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人弃恶从善,因此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
综上所述,“人”才是危险物品管理的核心,用人作为危险物品管理的中心词来定义危险物品管理才更趋科学。以人为核心的危险物品管理基本原理可用图 1-1 表示。
图1-1危险物品管理基本原理图
三、危险物品管理的范畴
我国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安全教育、日常指导、收缴失控的危险物品等。因管理对象不同,管理活动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主要包括:
(一)枪支弹药管理
我国作为严格禁枪的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控一向十分严格,依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枪支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系统装备的各类枪支由国防军事部门自行管理之外,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各地区的枪支管理工作。
我国对民用枪支的制造和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和限额管理制度。管理民用枪支的制造、配置、运输、追缴、销毁、查禁各类非制式枪支、日常安全检查。
(二)管制器具管理
公安机关对管制器具的管理主要包括刀具和弩的管理,现在也包括仿真枪和无人机的管理。
1. 刀具管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相关的登记备案以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制造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要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以备公安机关检查。匕首,只准向军队和警察、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所在单位销售,并且在销售时应当查验单位批准文件或证明。三棱刮刀,只准销售给必须使用三棱刮刀用于机械加工的单位。除此之外,不得向其他对象销售管制刀具。另外,根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也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一方面,公安机关有权没收违反规定的刀具,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对当事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2. 弩的管理。我国公安机关对弩的管理重点在严格控制对弩制造企业的审批,对弩制造、运输、使用企业有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弩的情况进行清查,收缴非法制造、使用以及个人持有的弩,并对相关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活动的安全监督。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要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落入无关人员手中,预防恐怖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证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还负责收缴失控的民用爆炸物品,并进行销毁,以及查处民用爆炸物品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物品范畴,由于烟花爆竹面广量大、种类繁多,常单列为一类管理。
(四)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
公安机关在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环节的管理措施主要是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指导改正,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五)剧毒化学物品管理
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核发;公众上缴剧毒化学品的接收;剧毒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对违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放射性物品管理
发生核辐射事故时,公安机关应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时处理,对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及时将放射源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