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同学您好,此页面仅供预览,在此页面学习不会被统计哦! 请进入学习空间后选择课程学习。

第二节  枪支的配备与配置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

(一)公务用枪配备原则

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是在法定的标准和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方可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标准是根据公务特点,在种类和数量上既与工作需要相适用,又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二)公务用枪配备范围

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只限于法定的国家执法机关中确有必要用枪的工作人员、涉及重要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专职护卫工作人员。其配备标准要根据公务用枪的特点,在种类和数量上既与工作需要相适应,又要受到必要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下列两类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1.第一类是国家执法机关,包括:(1)公安机关(含铁路、民航、海关缉私、港航和森林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执法部门;(2)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看押、边检部门;(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看押部门;(4)人民法院法警部门;(5)检察机关侦查、法警部门;(6)国家海洋机关海洋执法和科考部门。此外,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鉴定工作所必须的教学用枪和样品枪。

2.第二类是专职守护、押运单位,包括:

(1) 国防武器装备、国家核材料、核设施生产、储存、科研单位安全保卫部门;(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等金融单位从事现钞、黄金等贵重物品守护、押运部门;(3)大量生产、储存火(炸)药、燃料、危险化学品、稀有、贵重金属单位安全保卫部门;(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单位安全保卫部门;(5)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机要交通站保卫部门;(6)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7)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部门。

(三)公务用枪配备条件

主体条件: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主体资格;公务条件: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是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方可配备;持有条件: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四)《公务用枪枪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

《公务用枪枪证》(简称《枪证》)和《公务用枪持枪证》是对公务用枪进行管理的证件。《公务用枪枪证》记载着枪支的有关信息,是合法配发使用的公务用枪的身份证明,随枪配发、保管。《公务用枪持枪证》记载着配枪人员的相对固定信息,是持枪人员可以携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证明,由持枪人个人保管。

用枪人员在携带和使用枪支时,必须同时携带本人的《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所持枪支的《公务用枪枪证》,否则为非法持枪。枪支集中保管时,《公务用枪枪证》也随枪保管,领取枪支时同时领取。

二、民用枪支的配置

(一)民用枪支配置原则

配置民用枪支的原则是严格限于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其生产、经营、生活、科研、体育运动必须使用枪支的单位或个人,并且配置的民用枪支种类必须与其用途相一致。

(二)民用枪支配置的范围和条件

民用枪支主要包括各种射击运动枪支、猎枪、麻醉注射枪。根据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配置民用枪支:

1.射击运动单位。射击运动单位是指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组织。

2.营业性射击场。营业性射击场是指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开业的,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固定射击和必要器材等经营项目的场所。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单位的条件有:合法设立的单位;只能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专人负责保管,保管设施牢固,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营业性射击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

3.狩猎场。狩猎场是指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从事猎捕飞禽、野兽(禁止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场所。狩猎场配置猎枪的条件和要求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只能配置非弹仓式供弹单筒或双筒猎枪;狩猎场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狩猎场。

4.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饲养和科学研究的组织。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条件和要求为:依法成立的单位;确因业务需要使用枪支;只能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5.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猎民是指以狩猎为主要生产、生活方式的人员。牧民是指以游牧为主要生产、生活方式的人员。猎区的猎民和牧区的牧民,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配置猎枪的条件和要求为:猎区、牧区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猎民、牧民是指以狩猎、游牧为主要生产、生活方式的人员;配置人员要求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经过相应培训,经过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6.部分山区、偏僻林区护林、护秋用枪支。根据《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7) 1号)文件精神,考虑到农业生产护林、护秋的实际需要,可以在部分山区禽兽侵害严重的乡村配置少量的猎枪。配置猎枪乡镇、村委会、林场等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7.游艺场。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公通字[1996]38号)和《公安部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重新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及加强气枪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00]13号)文件精神,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配置气步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展游艺活动的个人应配置口径4.5mm以下的汽步枪。

(三)配置民用枪支的审批程序

1.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审批程序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2.配置猎枪、麻醉枪的审批程序

(1)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3)猎民申请配置猎枪,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3.配置气枪、彩弹枪的审批程序

营业性射击场开展游艺性活动,申请彩弹枪、气枪,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射击游艺活动场所及安全设施平面图,游艺活动配置气枪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申请报告(说明气枪射击游艺活动方式,枪弹库、室、柜设置,游艺活动场所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枪支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四)民用枪支的购置

1.射击运动枪支的购置。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全国运动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后执行。

2.猎枪的购置。购买猎枪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所购枪支及销售凭证到发放猎枪弹具购买证的市、县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并向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民用枪支的调拨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配置计划经公安部批准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订货、调拨。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凭国家体育总局分配计划,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各地(市)县级配置单位凭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提货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营业性射击场、民航机场配置计划经公安部批准后,由公安部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中心负责订货、调拨。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等民用枪支配置单位的配置计划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中心负责订货、调拨。

(六)民用枪支的上缴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如遇下列情形,则不再符合持枪条件,需要上缴枪支:1.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被撤销配枪资格或终止营业的;2.猎民或牧民丧失继续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3.猎民或牧民迁出猎区、牧区的;4.猎民或牧民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射击运动枪支及其持枪证件上缴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猎枪、麻醉枪及其持枪证件上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